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益慈善力量资助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琼民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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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益慈善力量资助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琼民规〔2024〕3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为推动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现将《海南省公益慈善力量资助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益慈善力量

资助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一、本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力量包括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个人等。

二、资助对象包括城乡各类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施)。

三、公益慈善力量一般以捐赠资金方式资助老年助餐服务(捐赠实物的另行约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补助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二)补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低收入老年人,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餐费;

(三)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突出贡献老年人餐费;

(四)补助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送餐费用。

四、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可以对资助单位(个人)进行适当宣传,也可以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施)显著位置展示资助单位(个人)信息,展示方式和内容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与资助单位(个人)协商确定,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鼓励慈善组织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结合老年助餐服务发展需求设计慈善项目,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并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或者捐赠协议约定,及时将募得资金用于资助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施)。

六、爱心企业和个人直接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捐赠的,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与捐赠人自行签订捐赠协议;向海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捐赠,定向或者不定向用于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施)的,由慈善组织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按规定开具捐赠发票、发放捐赠证书、协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捐赠协议包括捐赠资金的金额、用途、期限、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签订的捐赠协议还包括捐赠人、慈善组织的名称和捐赠对象、管理费用等内容。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资金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与捐赠人约定捐赠资金的管理费用时应当遵循最必要原则。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捐赠协议,将捐赠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并监督捐赠资金按协议约定使用。

七、资助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资助单位(个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慈善组织资助老年助餐服务监督管理职责。鼓励公众、媒体对公益慈善力量资助的老年助餐服务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民政部门举报,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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