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海府规〔202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见附件):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参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二、在实际征收补偿过程中,如遇本标准未列支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可参照类似物品给予补偿,或委托第三方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三、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各区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与产权人协商选定;无法协商选定的,由各区政府征地实施单位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定。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依法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2.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苗圃迁移费补助标准
5.观赏性苗木补偿标准
6.养殖塘补偿标准
7.坟墓搬迁费补助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