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的通知(文府办规〔2023〕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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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3〕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6〕114号)、《海南省财政厅海省物价局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110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文昌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参照《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6〕364号)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文昌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参照文昌市文城镇污水处理征收标准,即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元/吨。

(二)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1.4元/吨的标准收取。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对超标排放的污水按2.8元/吨收取。

二、征收范围和方式

文昌市建制镇范围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范围。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水费的同时代收。

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企业用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

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低保对象优惠政策

为确保城镇(含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影响,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污水处理费按0.35元/吨的标准实行补贴。

四、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6〕364号)调整,则本方案依照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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