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府规〔2022〕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动两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动两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生效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渡期登记,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申领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止。
第四条 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手续:
(一)预约办理;
(二)现场申领办理。
具体登记办法和流程,按照《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办理。
第五条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文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未办理过渡期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 本市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电动两轮车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已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过渡期内号牌丢失或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车辆登记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号牌,如因号牌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当将损坏的号牌交至业务办理窗口。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动两轮车在2022年10月1日后未悬挂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过渡期满后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第九条 在我省其他市、县登记的过渡期车辆超过登记地规定的过渡期最长期限后到本市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号牌后,不得办理转移和转入业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管理措施由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