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五府规〔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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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府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琼公规〔2021〕1号)、《关于开展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琼公交警〔2021〕5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符合《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 于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于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法定的机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条件的,按机动车纳入交通管理并核发机动车牌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 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办理过渡期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点根据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申请,对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审核后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并按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未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集中登记上牌,集中登记上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3月15日止。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网点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发放牌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禁止在我市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零部件、配套产品,经消费者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

第十条 驾驶人应当符合并遵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过渡期临时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涂改,禁止转借、使用伪造和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

第十一条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依法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十五条 在我省其他市县登记的过渡期车辆超过登记地规定的过渡期最长期限后禁止在我市辖区内通行,违者按《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五指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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