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财 政 局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医疗保障局
金人社规〔2025〕5 号
关于推进金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
作的通知(2025年修订)
各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根据市政府、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区级统筹、区镇分担、两级经办”的原则,现就推进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区区、镇(高新区)两级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2.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等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区级统筹管理。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是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征地养老人员信息维护、待遇审核发放、征地养老资金专户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征地养老资金的统筹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区卫健委负责征地养老人员在区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管理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补结算工作。
各镇、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征地养老人员日常管理及资金筹集工作。具体由各镇(高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征地养老人员的信息维护、医疗费报销初审、征地养老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待遇标准及发放
(一)待遇标准
1.养老待遇。生活费调整与职保中原镇保养老人员养老金基本保持一致。
2.医疗待遇。门急诊医疗费享受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享受比例为90%。以后随本市医保待遇调整同步调整。
征地养老人员由各镇(高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全额补贴,不再发放其他医疗补助费。
3.遗属待遇。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家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为死亡时9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后随本市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调整。
4.节日补助。参照本市企业职工基本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二)待遇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各类待遇按照“一人一卡”的原则实现统一银行卡发放。月生活费与医疗报销费分别于每月10日和25日(遇节假日提前,下同)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
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办理征地养老终止手续,并按照市、区有关规定领取遗属待遇。对未及时办理征地养老终止手续造成多领取生活费的,首先从遗属待遇等费用中予以抵扣,抵扣金额不足部分,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
四、医疗费补结算
(一)区内就医
征地养老人员在区内相关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补结算医疗费用,由相关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记账,每月向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结算。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月拨付至相关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其他就医
征地养老人员因急诊及异地就医备案至外地就医等原因未持卡结算的,医疗费先按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报销后,再至征地所属镇(高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医疗费补结算。
在区内非相关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区外或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卡结算的,须至征地所属镇(高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医疗费补结算。
由征地所属镇(高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初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月拨付至征地养老人员个人银行卡中。
五、资金筹集
纳入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所需征地养老资金,包括生活费、医疗费、遗属待遇、节日补助等。
区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的征地养老人员所需征地养老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各镇(高新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所需资金由各镇(高新区)承担。
六、资金管理
(一)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置征地养老资金专户,主要用于存储区、镇征地养老资金、拨付各项征地养老资金等。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照区、镇分账核算的原则,对征地养老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
(二)年度预算及资金筹集
征地养老区级资金由区级征地养老相关单位负责测算,并纳入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征地养老镇级资金由各镇(高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测算,并纳入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和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按月下发征地养老人员经费预拨通知至区级征地养老相关单位及各镇(高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述单位按通知要求于每月25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征地养老资金专户。
(三)年终决算及资金清算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年度编制并报送征地养老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征地养老资金年末做好核对并及时清算。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0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关于推进金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金人社规〔2022〕1 号)废止。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国家、本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