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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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普民规范〔2025〕1 号

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

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已于2025 年11 月14 日第97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5 年11 月20 日

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

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加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与就业支持的联动,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5〕12 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就业创业帮扶

(一)正规就业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的,给予个人一次性正规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 元/人。

(二)就业交通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的,给予个人就业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10 元/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三)灵活就业公积金缴存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的,按月给予公积金缴存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的,按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五)就业见习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满16-35 周岁未就业青年,在本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满3 个月的,按照专科或本科3000 元、硕士3500 元、博士4500 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见习补贴。

(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在本区依法设立或实际运营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的,给予个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1000 元/人,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2 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本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经过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个人一次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进行1:1 配套。

二、支持岗位吸纳帮扶

(八)阶梯式薪资补贴

在本区依法设立或实际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录用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的,且工资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00%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0 元/人/月;工资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000 元/人/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九)“爱心工时”补贴

在本区依法设立或实际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开发工作时间灵活的“爱心工时”岗位,吸纳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与用人单位“爱心工时”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小时20 元/人,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十)社会保险补贴

在本区依法设立或实际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录用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的,按月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三、开展服务项目帮扶

(十一)就业创业公益服务

鼓励本市社会组织、企业等,为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岗位实践锻炼、职业体验活动等服务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就业创业公益服务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不高于10000 元/人/项目。

(十二)职业技能公益培训

鼓励本市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等,开发面向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公益项目,经认定后给予职业技能公益培训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不高于10000 元/人/项目。

(十三)儿童成长公益服务

鼓励本市社会组织、企业等,为有就业意愿的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养育照护、课业辅导、兴趣培养、心理辅导、资源链接等服务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儿童成长公益服务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不高于10000 元/人/项目。

(十四)办理“沪惠保”

鼓励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包括灵活就业),该家庭中60 周岁(含)以上成员可统一投保本市民生保险“沪惠保”。

四、其他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具体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3)低收入帮扶家庭成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按现有规定执行。低收入帮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但人均年收入低于5 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本办法具体条款的申报及认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需资金,除明确有列支渠道的之外,由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列支。加强资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公示和承诺制度。

本办法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 年12 月31 日。市、区同一类型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文件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文件实施后,市、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普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5 年11 月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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