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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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 海 市 民 政 局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

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织牢织密残疾人民生保障网,解决残疾人居家生活难题,助力其平等共享城市发展成果,依据《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以下简称“残疾人家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地点、类型

(一)申请人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重度残疾人,即: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及智力三级残疾人。

2.困难残疾人,即: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重残无业等定期定量补助对象。

(二)改造地点

残疾人家改地点应为申请人位于本市区域内的实际居住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

2.申请人具有全部或部分合法产权的不动产权所在地;

3.居住满一年的合法住所。

申请人未取得改造地全部合法产权的,须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对房屋改造的证明材料,包括改造承诺书,父母、配偶、子女关系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或《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等。

(三)改造类型

本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分为基础类、改善类2个改造类型,残疾人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出申请,由区残联牵头组织评估后确定改造类型。

1.基础类改造(加装无障碍设备)

主要对残疾人住房安装相应无障碍设备,如加装扶手、淋浴凳、防滑砖、盲文(语音)电器以及相关无障碍智能家居设备等。

2.改善类改造(房屋无障碍改造)

主要对残疾人住房的厨房、卫生间、卧室等局部区域进行无障碍改造。

二、补贴标准

基础类改造每户补贴最高5000 元,改善类改造每户补贴最高25000 元。

如申请人系困难重度残疾人,即: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及智力三级残疾人,同时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人员(城乡低保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重残无业等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申请改善类无障碍改造每户补贴最高35000 元。

对于实际发生改造费用超出最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行承担;在标准限额之内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补贴。

三、资金渠道

残疾人家改补贴资金及服务管理、监理审价等配套费用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四、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

在实施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工作中,注重与残疾人家改工作的有效衔接,开通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与残疾人家改数据共享通道。

(二)财政部门

按规定对残疾人家改予以资金支持,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三)本市各级残联

市残联统筹推进残疾人家改工作,提供残疾人家改服务平台,指导并督促各区残联落实相关工作责任。

区残联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家改需求,对残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并确定改造类型,对改造进行全过程、全周期监督。对改造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改造资料档案。

街道、镇(乡)残联负责排摸辖区内残疾人家改需求,对残疾人的申请进行初审。根据区残联工作要求,配合完成改造验收、回访、复查的工作。

五、其他

(一)申请人如在十年内已享受残疾人家改补贴,达到标准限额的,不得再次申请。

(二)60 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如已享受民政部门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补贴,十年内不得申请基础类改造。如申请改善类改造,按照“就高”原则,在发放补贴时应扣除已享受的民政部门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补贴。

(三)60 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完成残疾人家改后,十年内不得重复享受民政部门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补贴。

(四)对改变房屋原始用途、违章搭建、破坏房屋结构、未取得相关权益人书面同意的公用区域等情况,不得进行残疾人家改。

(五)如申请人在改造施工前死亡的,应立即终止改造;如申请人在改造施工过程中中死亡的,可按计划完成改造工作。区残联负责对上述情况做好资料备案工作。

(六)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所指“十年”计算方式为,申请人上一次改造完成至此次发起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十周年。

本通知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30 年12 月31 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5 年11 月17 日附件:

上海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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