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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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沪浦发改规〔2025〕3 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浦东新区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浦东新区专业服务能级,现将《浦东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和管

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2025 年 9 月 1 日

沪浦发改规〔 2025

〕 3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浦东新区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浦东新区专业服务能级,根据《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关于印发《 浦东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 相关单位 :

为加快推动浦东新区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浦东新区专业服务能级,现将《 浦东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浦东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和管 区委金融办、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建交委、区市场本行业领域内相关工作。

理办法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上海市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2025年

9 月1 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5

年 9 月1 日印发

企业可线上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浦东新区专业服务券申报表、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专业服务合同、实际履约付款凭证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申请专业服务券支持的合同最低实际付款金额以每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十条 (审核程序)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支持的企业。区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浦东新区各专业服务业领域发展情况,以及当年度专业服务券申报情况,确定支持企业。

第三章 专业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是指主要功能和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良好,具有较高能级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法律、会计审计、咨询调查、广告、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物流及供应链、绿色低碳、信用、设计、金融科技服务等领域。

第十二条 (认定及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分别认定为浦东新区专业服务业卓越合作伙伴、标杆合作伙伴、示范合作伙伴等,并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在年度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战略合作伙伴标准)

被认定为浦东新区专业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带动力、辐射力、品牌力、创新力。

(一)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浦东新区大型会议、展览、公益活动,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大调研活动、重点课题研究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等。

(二)带动力。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能力、广泛的信息渠道和丰富的境内外企业资源,在推动重点行业主体和优势产业集聚、推进重点产业项目落地、服务引领区和自贸区建设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等。

(三)辐射力。具有较大的服务半径和较强的区域辐射能力,积极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客户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为助力企业海外布局 “ 走出去 ” 提供高质量服务等。

(四)品牌力。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关荣誉资质、 “ 上海品牌 ” 认证,或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奖 ” ,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五)创新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积极引领行业创新发展,探索 “AI+ 业务 ” 等数智化新模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 “ 专精特新 ” 企业等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推选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领域专业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区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浦东新区各专业服务业领域发展情况,以及各领域推荐情况,统筹确定当年度专业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区发改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统一拨付资金,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有关管理工作。

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支持资金,取消其 3 年内的申报资格,列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并依法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 2025 年 10 月 3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2025 年 9月 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 日期间,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附则)

1. 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2. 临港新片区范围内按照临港新片区相关政策执行。

3.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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