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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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

沪环规〔 2025 〕 6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

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有效衔接本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相关政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 年7 月28 日(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 2025 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大气〔2024〕165 号),有效衔接《上海市2025 年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国四柴油车(公交车除外)。本细则补贴标准同时适用于在本市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手续(登记类型为场内车辆)的国四柴油车。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完全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纯电动),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二、申请条件

(一)淘汰补贴

1. 符合《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版)》规定的淘汰补贴申请标准。

2. 车辆所有人未使用相同车辆申请获得市级其他类别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本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除外)。

(二)更新补贴

1. 符合《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版)》规定的更新补贴申请标准。

2. 车辆所有人未使用相同车辆申请获得市级其他类别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本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除外)。

三、申请流程

符合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上海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申请补贴,并提交申请信息,具体流程可参考《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申领指南》。

同时符合本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条件的车辆,在通过本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并获得补贴资金后,可申请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具体流程可参考《上海市2025 年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四、补贴核算

补贴金额根据《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版)》相应标准进行核算。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金额依据柴油车的车辆类型、初次登记年限和退坡比例等因素确定。更新补贴金额依据新能源车辆类型、电池容量和退坡比例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每辆车28 万元(退坡后最高不超过22.4 万元),如核算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发补贴金额。

若新购置新能源车辆类型大于报废国四柴油车类型,且电池容量超过报废国四柴油车同类型新能源车辆电池容量最大值的,根据报废国四柴油车同类型新能源车辆电池容量最大值计算更新补贴金额。

对通过本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并获得补贴资金且同时符合本细则的车辆,根据本细则分别核算淘汰、更新补贴金额,核算结果高于老旧营运货车相应补贴金额的,按差额计发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核算结果不高于老旧营运货车相应补贴金额的,不再发放补贴。

五、审核发放

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按程序公示后拨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材料缺失的,市生态环境局通知补正信息。申请人可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一次性发放。国四柴油车更新补贴分两次发放,补贴审核通过后首次发放补贴金额的70%,首次发放满12 个月后第二次发放补贴金额的30%。如首次发放后12 个月内发生转籍或过户,不再进行第二次补贴发放。

对通过本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并获得补贴资金且同时符合本细则的车辆,市交通委负责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发送审核结果,配合开展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金额核算。

六、资金渠道

补贴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如纳入中央资金支持范围,则根据中央资金使用要求动态调整。

七、其他事项

国四柴油车所有人对淘汰更新补贴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违规取得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应按要求退回补贴资金;拒不退回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追回,并依法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适时评估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政策实施效果,并视情况调整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5 年8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12 月31 日,原《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沪环规〔2024〕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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