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推动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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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徐科委规〔2025〕4 号

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推动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徐汇区关于推动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 年1 月24 日

徐汇区关于推动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 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生命健康全产业链创新发展,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命健康产业集群,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支持内容

1.加快优质企业引进和集聚。加快引进一批产业引领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着力提升产业集聚度和竞争力。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产业和区域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主体,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的奖励。对细胞治疗、基因治疗、合成生物、高端医疗器械等生命健康重点领域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示范效应好的标杆性项目,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支持企业提升规模能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升产业能级、扩大产业规模等,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成长,提升产业链竞争力能级。根据企业经营水平、成长发展能力等综合因素,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不超过3000 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新增业务板块、新增重大投资项目,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3.加快集聚关键机构和平台。支持吸引和促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服务机构,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支持开放式创新平台、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发展,经分类认定,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4.支持药品研发创新。对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500 万元支持;对已上市创新药再开发获批新增适应症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300 万元支持。对取得改良型新药注册证的品种,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000 万元支持;对取得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药品注册证的品种,经评审,可给予最高500 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资金支持最高5000 万元。

5.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经评审,可给予最高300 万元支持。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评审,可给予最高300 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资金支持最高1500 万元。

6.支持开拓海外市场。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或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金砖国家、“一带一路”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经评审,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创新型企业与优质企业对接合作,对于首付款金额较高的海外权益许可交易(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经评审,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7.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聚焦生命健康产业,支持优质企业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合作。对企业购买转化境内外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实现新增量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最高500 万元的支持。

8.鼓励企业模式创新。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委托生产(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落地实现产出的,经综合评估,可给予单品种最高500 万元支持;对承担受托生产的企业(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落地实现产出的,经综合评估,可给予单品种最高300 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资金支持最高1000 万元。

9.支持数字赋能全产业链。支持生命健康产业与人工智能、大模型、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融合,在智能药物研发、医疗机器人、智能医学影像、临床辅助决策、精准医疗、健康管理等领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并应用。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技术应用项目,经评审,可给予项目最高500 万元支持。

10.做实做细人才服务保障。对用人单位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按照相关政策推荐申请“光启人才行动计划”,并提供人才落户、安居、医疗、出入境等方面便利化服务。

三、附则

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本意见规定的经区政府批准、经综合评估、经评审等(以下统称认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客观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4.本意见由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徐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2025 年2 月24 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在本意见实施前享受原政策的,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关于进一步推动徐汇区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徐科委规〔202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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