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加快培育科技领军企业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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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徐科委规〔2025〕1 号

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加快培育科技领军企业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徐汇区关于加快培育科技领军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 年1 月24 日

徐汇区关于加快培育科技领军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增长,加快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提升企业整体创新能级,大力支持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梯队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强劲增长极,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支持方向

1.支持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引导企业扩大投资、归集核心职能,招引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能级企业。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高能级企业,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10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行业影响力大、专业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不超过3000 万元的奖励。

2.大力引进优质企业。发挥企业“标杆”导向作用,引进一批核心技术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集聚、市场占有率高的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成长企业、潜力企业等,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示范效应好、专业能力硬、发展潜力突出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不超过1500 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不断集聚业务,提升规模能级和辐射能力,根据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经营水平及成长发展能力等综合因素,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不超过3000 万元的奖励。

4.加快创新型企业梯队建设。引导企业提升创新能级和核心竞争实力,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梯队和“蓄水池”。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30 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对新增上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等资质,经认定,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5.提升企业技术攻关能力。围绕战新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扎实推进“赛马制”等攻关新模式,鼓励企业加速研发创新,开展跨领域基础研究或者颠覆性技术攻关,经评审,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最高300 万元的支持;鼓励企业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落地、产业试点示范,经评审,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主动服务企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对技术合同成交额大幅提升的单位,经评审,可给予不超过50 万元的奖励。

6.支持标杆应用场景建设。鼓励开展应用场景“揭榜挂帅”,支持企业建立针对应用场景的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资源库。对形成行业或区域标杆引领、示范效应带动强的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经评审,可按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的支持。

7.支持创新合作发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区域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激发科技创新动能,提升科技创新能级。支持科技企业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券,经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80 万元的支持。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购买云计算等服务的,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每年不超过200 万元的支持。

8.加强市区联动。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市级政策,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扶持的项目,结合区域或行业特点,对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竞争优势显著的项目,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企业一定资金支持。

9.做实做细人才服务保障。对用人单位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按照相关政策推荐申请“光启人才行动计划”,并提供人才落户、安居、医疗、出入境等方面便利化服务。

10.打造高能级品牌活动。鼓励企业发挥国际化、市场化、品牌化、专业化等资源优势,举办或者承办 在行业领域内 或者国内外 具有较大影响力 的创新或者产业 活动, 经评价,给予一定支持。

三、附则

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本意见规定的经区政府批准、经综合评估、经评审等(以下统称认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客观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4.本意见由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徐汇区财政局等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2025 年2 月24 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在本意见实施前享受原政策的,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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