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沪残联规 〔2025〕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机动 ( 电动 ) 轮椅车
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 、 财政局 :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机动 ( 电动 ) 轮椅车 ( 以下简称残疾车 ) 相关补贴发放工作 , 切实维护下肢残疾人使用残疾车代步出行的权益 , 降低出行成本和经济负担 。 根据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 相关要求 , 结合本市残疾车管理实际 , 制定本通知 。
一 、 职责分工
残疾车相关补贴的审核及发放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 由户籍所在区残联负责开展 。
( 一 ) 残联部门
市残联统筹推进本市残疾车补贴发放工作 。 将残疾车相关补贴纳入残保金分配总额 。 负责建设和维护本市残疾车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不定期抽查等形式监督各区残疾车补贴发放工作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
区残联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残疾车车主信息 , 做好残疾车补贴审核 、 发放工作 。 加强与区财政部门联系 , 确保残疾车相关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 并对残疾车相关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街道 、 镇 ( 乡 ) 残联负责对残疾车补贴申请进行初审 。 根据区残联工作要求 , 配合完成信息核对 、 政策解释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 协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
( 二 ) 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足额安排残疾车补贴资金预算 。
二 、 补贴内容
( 一 ) 残疾车置换 、 回收补贴 ;
( 二 ) 残疾车燃油 ( 电费 ) 补贴 ;
( 三 ) 残疾车保险 ;
( 四 ) 残疾车维修点考核补贴 。
三 、 补贴对象
( 一 ) 享受残疾车置换 、 回收补贴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具有本市户籍 ;
2. 持有本市核发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的下肢残疾人 ;
3. 完成残疾车置换 、 回收流程 。
( 二 ) 享受残疾车燃油 ( 电费 ) 补贴对象及残疾车保险补贴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具有本市户籍 ;
2. 持有本市核发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的下肢残疾人 ;
3. 残疾车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 。
( 三 ) 享受残疾车维修点考核补贴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维修点已在区残联登记 ;
2. 维修点通过登记地所在区残联考核 , 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
四 、 补贴标准
( 一 ) 残疾车置换 、 回收补贴标准
1. 置换带棚残疾人电动轮椅车补贴标准为每辆 4300 元 ;
2. 置换带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贴标准为每辆 5000 元 ;
3. 置换无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贴标准为每辆 2800 元 ;
4. 交回无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且不再购置残疾人机动 ( 电动 ) 轮椅车补贴标准为每辆 2800 元 。
( 二 ) 残疾车燃油 ( 电费 ) 补贴
残疾车燃油 ( 电费 ) 补贴为每车每月 39 元 , 按月发放 。
( 三 ) 残疾车保险投保标准
残疾车保险由区残联统一为残疾车车主购买 , 险种应涵盖第三者责任险 、 整车盗抢险 、 人身意外险等 。 保险补贴为每车每年不超过 300 元 。
( 四 ) 残疾车维修点考核补贴
残疾车维修点每半年考核一次 , 考核通过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 元 ( 全年不超过 10000 元 )。
五 、 经费保障
残疾车置换 、 回收补贴 , 保险以及残疾车维修点考核补贴所需经费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 燃油 ( 电费 ) 补贴由中央资金优先承担 , 不足部分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
六 、 工作要求
( 一 )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 , 各区不得扩大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 。
( 二 ) 残疾人机动 ( 电动 ) 轮椅车置换 、 回收及燃油 ( 电费 )补贴 ,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残联办理相关手续 。
( 三 ) 残疾车注销或残疾人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残疾车燃油( 电费 ) 补贴 。 残疾车注销 、 残疾人死亡后未及时停发燃油 ( 电费 ) 补贴的 , 违规发放的补贴由发放区残联负责追回 。
( 四 ) 残疾车置换 、 牌照变更期间 , 燃油 ( 电费 ) 补贴照常发放 。
( 五 ) 残疾人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 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 , 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享受补贴 。
( 六 ) 残疾车保险投保应通过集中投保或个别投保的方式进行 。 各区残联集中投保时 , 应将已录入残疾车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有车辆纳入投保范围 。 集体投保后 , 新购残疾车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 , 应视为已纳入残疾车保险对象 。
( 七 ) 经核查 , 车主系违规持证人员且已完成清理工作 , 由其户籍所在地区残联负责通知违规持证人员退回残疾车 , 并根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 将相关情况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已经发放至违规持证人员账户的相关补贴由补贴发放区残联负责追回 。
( 八 ) 现有残疾车维修点按照所属区由区残联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目标管理考核 , 区残联通过实地巡查 、 听取残疾车车主意见等方式加强残车维修点管理 。
残疾车维修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 , 保证零配件质量和维修水平 , 维修价格应合理 、 公道 , 严禁拼装 、改装残疾车 。 残疾车维修点存在违规 、 欺诈行为的 , 一经发现 ,区残联应立即责令整改 , 并减少其考核及奖励补贴额度 。 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发生同样问题的 , 取消其残疾车维修点资格 , 并报市残联备案 。 发现擅自拼装 、 改装残疾车的 , 立即取消残疾车维修点资格 。
七 、 其他
( 一 ) 残疾人机动 ( 电动 ) 轮椅车置换及回收申请 、 受理 、审批 、 发放等相关程序 , 残疾人机动 ( 电动 ) 轮椅车燃油 ( 电费 ) 补贴发放程序 , 残疾人机动 ( 电动 ) 轮椅车保险要求 , 残疾人机动 ( 电动 ) 轮椅车维修点管理和考核由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
( 二 ) 本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 有效期五年 。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