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文件
沪消规〔 2025 〕 1 号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5 年 1 月 9 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 2025 年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人员密集场所
(一) 客房数 50 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 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或者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群;
(三) 占地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或者 室内摊位数 200 个以上的批发市场;
(四) 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五) 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
(六) 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七) 乘客座位总数 300 个以上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50 个的餐饮趸船;
(八) 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放映厅(录像厅)、剧场、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九) 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 OK 厅等)、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酒吧、音乐茶座、餐饮场所;
(十) 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十一) 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桌球房、健身房、洗浴场(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院、棋牌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十二) 住院床位总数 5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护理院;(十三) 高等学校和总床位数 50 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十四) 总床位数 50 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十五) 建筑面积 25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十六) 同一工作时段生产车间员工总数 1000 人以上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同一生产车间(或者防火分区)内员工人数 2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七) 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
(一) 市级和区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二) 市级和区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防灾调度指挥楼(一) 市级和区级的广播台、电视台;
(二) 市级和区级的邮政、通信枢纽;
(三) 市级和区级防灾调度指挥楼。
四、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 市级和区级的档案馆;
(二) 国家和市级文物保护建筑。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
(一) 发电厂;
(二) 承担市、区两级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 电压等级 500 千伏和 220 千伏(地下)以上的变电站;(四) 功率为 30MW 且容量为 30MW•h 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一) 单座容积 5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 20000 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二) 单座容积 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 5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三) 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
(四) 总建筑面积 750 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
(五) 工艺装置占地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化工企业。七、城市地下铁道、地下隧道等地下建筑
(一) 地下轨道交通 2 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和线网调度与应急指挥中心;
(二)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城市交通隧道。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可燃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 总储存量 10000 吨以上的粮油仓库;
(二) 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用作丙类物品物流活动的物流建筑;
(三) 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冷库;
(四) 总储存量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煤炭堆场。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 央行及各商业银行在沪的分行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二)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三) 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 5 亿元的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制药、芯片等工业企业以及设施农用地项目;
(四) 高层公共建筑;
(五) 高层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用地建筑;
(六) 高架仓库,高层厂房、仓库;
(七) 总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以上,用作生产、加工、储存丙类物品且具有多个使用主体的建筑或者建筑群;
(八) 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建筑;
(九) 含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
本界定标准中 “ 以上 ” 均含本数。本界定标准自 2025 年 1 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