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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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24 年12 月31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帮扶地区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一)认定标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3 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5.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6.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 周岁以下青年;

7.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扶持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100%。

岗位补贴:经认定的“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吸纳安置“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对于同一名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7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5 年。

二、市级就业困难人员

经认定的“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吸纳安置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在按规定享受市级政策补贴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区级政策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可按照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可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申请岗位补贴。

三、资金保障

(一)资金拨付

上述政策补贴项目均采用年度申报结算,所需经费由区、镇(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相关部门需加强配合,确保资金保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材料,将补贴资金直拨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资金监管

政策补贴资金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将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资金账户

原则上政策补贴款项均打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如遇“关、停、并、转”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具体拨付方式。

四、其他

1.本意见第一条中的“大龄”指的是男性年满45 周岁、女性年满40 周岁。

2.本意见第一条中的“离土农民”指的是16 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 年以上的人员。

3.本意见第一条中的“用人单位”范围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 号)相关规定执行。

4.本意见第二条中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指的是按照本市就业援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6.本意见在执行期间,国家、本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5 年2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 日,原《关于印发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闵人社规发〔 2021 〕 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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