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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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卫健规〔2024〕2 号

关于印发《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

帮扶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镇(高新区):

现将《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年12 月25 日

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

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要求,按照《关于本市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人口〔2023〕2 号)、《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人口〔2023〕11 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山区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府办发〔2024〕1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帮扶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

(一)持有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

(二)其独生子女已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二、医疗帮扶项目及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现金支付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补贴。

(二)购买“沪惠保”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购买“沪惠保”,切实减轻其自费医疗负担。

(三)医疗费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住院个人实际现金支付的自负医疗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职工互助、医疗救助及各类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的个人实际现金支付的自负费用,累计超过2000 元的,超出部分的自负医疗费用予以6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0 元。

三、医疗帮扶申请登记时间

“居民医保”缴费补贴和医疗费补贴按照个人申请方式办理,由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于每年的8 月10 日至9 月10 日提出申请。

“沪惠保”以个人自愿为原则,每年的4 月1 日至4 月30 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各街镇(高新区)汇总后于当年度5 月15 日前将《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购买沪惠保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沪惠保汇总表》,详见附件1)报送至区卫健委,由区卫健委按照集中投保方式统一办理。

四、资金来源

帮扶对象“居民医保”保费补贴、“沪惠保”购买补贴和医疗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5:5 比例分担。

五、医疗帮扶审核工作流程

采取两级审核、逐级监督检查制度,具体如下:

(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上一医保年度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表”或相关凭证、年度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个人现金支付发票或凭证,同时还需一并提供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审核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镇(高新区)。

(二)街镇(高新区)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核定补贴金额,并将申请材料以及《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申请补助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件3)上报区卫健委。

(三)区卫健委自收到街镇(高新区)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项目总体经费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0 月31 日前将补助金额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六、资金管理

各街镇(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确保医疗帮扶项目资金及时足够发放到位。

七、职责分工

区卫健委是本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实施办法、落实医疗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和发放,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各街镇(高新区)负责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八、其他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应当注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格的或本人户籍迁出本区的,取消其在本区享受医疗帮扶资格。

申请补贴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主动配合各级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如发现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骗领补贴,责令限期退回,并取消其医疗帮扶资格。若在其他部门享受过同类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逾期未申请,视作主动放弃当年度医疗帮扶服务。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5 年2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1 月31日。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未尽事宜由区卫健委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20 年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购买沪惠保名单汇总表附件2

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申请审核表

附件3

20 年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申请补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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