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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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性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 号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21〕12 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23〕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凡在虞城县县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县城规划区内地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 元,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34 元,城市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9 元、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7 元、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20 元。为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4 元,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镇规划区、乡(村)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 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3 元。地上部分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

1.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21 元;

2.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5 元;

3.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6.5 元;

4.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2.5 元。

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予以保留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和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 元。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规划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委托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等工作。

第六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七条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第八条 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凭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或减免证明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得办理入网手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之前的建设项目,按水、气、暖分类征收标准补缴后,再办理入网手续。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九条 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有明确减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旧住宅区整治等)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免缴。

(二)教育、养老和医疗机构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没有国家、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征收单位一律不得减免。

第十条 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二)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审核确认,10 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报送至县财政局审核。

(三)县财政局自收到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后,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排水、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暖热源点、供暖主管网、供暖中继泵站、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供气调压站、供水主管网等设施和取水口水源地项目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及规划编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于依法依规建设供暖、供气、供水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拨付程序:供暖、供气、供水企业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款申请,经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依程序拨付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建设项目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要向社会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程序等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并依法追缴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少缴或漏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除追缴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强化对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县国土空间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县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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