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辉县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辉政〔202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50
收藏
详情

辉政〔2022〕22 号

辉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辉县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辉县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辉县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7 日

辉县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总部落户我市,为全市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新活力,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 “ 转型强市、文旅名市、交通兴市、生态美市 ” 的战略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把握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促进总部企业及信息、技术、人才、资金充分聚集,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添能蓄势,全面加快 “ 四个辉县 ” 建设进程。

二、发展方向和目标

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吸引中小企业总部、科创总部、外贸总部等区域性和职能型总部落户,培育一批优势本土总部企业,重点是高端装备、绿色食品加工、文旅康养、物流、电子商务、建筑等产业总部,促进产业融合和产城融合发展,促使我市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税收贡献明显提高,总部经济发展基础明显改善。

三、总部企业类型

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或者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集团内关联企业的研发、物流、销售、核算、财务等单一或者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

四、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市境内。有分支机构的,须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

2. 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

3. 在我市具备正常运营所需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从业人员。

4. 承诺自认定之日起 5 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市迁出,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

(二)认定分类和程序

总部企业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准 , 政策享受期从申请企业达到认定标准年度起计算。其中:从市外引进,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对我市本土现有企业经培育成长,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总部企业奖励政策

(一)落户奖励。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 1% (分五年,每年按总奖励资金的 20% 依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企业达到认定标准年度起(以认定文件确认为准) 5 年内,根据企业贡献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 )。

(三)办公用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 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市购置办公用房,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 10% 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在我市实现纳税后,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兑付补贴。

(四)企业上市奖励。 总部企业在我市存续期间,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成功在 “ 新三板 ” 、“ 北交所 ” 挂牌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新入驻我市的上市企业,按照该标准奖励。

(五)高管人才奖励。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以附有专利证书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证明为标准),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体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在市区内购房自住的,按购买房价的 10% 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根据纳税额度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兑付补贴。

(六)用地优惠。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经营贡献奖励按照 “ 谁受益谁承担 ” 的原则,由相关乡镇承担。其它奖励由财政市本级承担。

六、重点项目扶持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按 “ 一事一议 ” 、 “ 一企一策 ” 的原则予以重点扶持。

七、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兑现

市财政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基金。每月,总部企业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纳税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扶持政策兑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进的总部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引进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兑现落实。

八、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辉县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市财政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和战略规划,审核认定总部企业,兑现奖励和补贴资金,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区域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加大总部企业的招引力度。 要把招引总部企业作为招商工作的重点,将总部企业招引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创新招商手段,拓宽招商领域,引进总部企业注重规模和品牌,对能够提高城市形象的知识型服务业、完善产业链、产业附加值高的总部类型加大引进培育力度。

(三)加强总部企业后续管理。 加强对总部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收集、汇总总部企业发展情况;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对总部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取消政策优惠;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软件和硬件条件,营造我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辉县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辉政〔 2021 〕 91 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