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至乡镇(街道)的通知(淇滨政办〔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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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政办〔 2022 〕 2 号

淇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至乡镇(街道)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 2020 〕 26号)和 “ 放管服 ” 改革工作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豫民办〔 2021 〕 1 号)、《中共鹤壁市委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办〔 2021 〕 30 号)和《鹤壁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鹤民〔 2021 〕 9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按照 “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的原则,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不断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将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委托授权各乡镇(街道)行使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小额临时救助(少于 3 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核确认工作,以及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

1. 区民政局职责。区民政局承担对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责任,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2. 各乡镇(街道)职责。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各乡镇(街道)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承担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负责本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以及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

3. 村(居)委会职责。村(居)委会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协助主体,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履行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

(二)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由原来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区级抽查、审批公示、资金发放 9 个环节优化简化为前置经济核对及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调查审核、乡镇(街道)确认公示、资金发放 5 个环节。审核确认时限由原来的低保 37 个工作日和特困供养 47 个工作日统一压缩至 20 个工作日。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备用金制度和小额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审批制度已由区民政局单独行文印发,相关审核审批流程按相关要求执行。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化简化后的流程如下:

1. 前置经济核对及个人申请。各类困难群众在提出享受低保和特困人员意愿时,经当事人家庭授权由所在乡镇(街道)对当事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人信息提请区民政局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在所有困难群众正式提交申请社会救助前,提前完成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请。

2. 乡镇(街道)受理。经核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群众,由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通知当事人正式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或乡镇(街道)民政所提交书面申请,社会救助窗口或乡镇(街道)民政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有困难的,各乡镇(街道)包村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线上审核办理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3. 调查审核。各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请人书面救助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收支核算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家庭成员信息、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4. 乡镇(街道)确认公示。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入户核查等结果,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各乡镇、办事处审核小组要组织人员开展重新调查、民主评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和民主评议结果再次提交乡镇(街道)研究审批,做出是否予以纳入的决定。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索要书面告知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大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不变,按原规定执行。

5. 资金发放。各乡镇(街道)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审批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新申请救助人员名册、当月动态调整人员名册及相关统计表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每月底根据各乡镇(街道)审核确认调整后享受救助人员名单,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待遇,上传至财政 “ 一卡通 ” 资金发放系统,提交区财政部门审批后,通过金融机构代发资金,统一发放至救助对象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推进 “ 放管服 ” 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方便服务困难群众,确保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办理各环节衔接有序、顺畅高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

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要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等媒体,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使更多困难群众知晓政策内容,了解工作流程。

(三)加强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公开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公开并更新相关社会救助信息。发现申请受理不及时、审核确认程序不到位、对象认定不精准、资金发放不合规等问题,区民政局要及时查实、依法纠正,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自查,尽快整改,必要时应当撤销原确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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