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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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规〔2025〕2 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8 月18 日(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评审稿)

目 录

1 总 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组织体系及职责................................5

2.1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5

2.2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7

2.3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8

2.4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19

2.5 乡镇(街道、管委会)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20

3 震情和灾情的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20

3.1 地震监测预报...............................20

3.2 地震预警...................................20

3.3 震情报告...................................21

3.4 灾情报告...................................22

3.5 震情灾情发布...............................22

4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22

4.1 地震灾害的分级.............................23

4.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应急响应.......23

4.3 应急响应...................................25

5 指挥与协调...................................32

5.1 Ⅰ级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32

5.2 Ⅱ级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35

5.3 Ⅲ级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37

6 恢复重建.....................................38

6.1 恢复重建规划...............................38

6.2 恢复重建实施...............................39

7 保障措施.....................................40

7.1 队伍保障...................................40

7.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41

7.3 物资保障...................................41

7.4 资金保障...................................41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42

7.6 基础设施保障...............................43

7.7 社会动员保障...............................44

7.8 治全保障...................................44

7.9 卫生保障...................................44

7.10 安全保障..................................45

7.11 生活保障..................................45

7.12 宣传、培训与演练..........................45

8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45

8.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46

8.2 临震应急...................................47

8.3 强有感地震应急.............................49

8.4 邻县地震应急...............................49

8.5 地震谣传应急...............................50

9 附则.........................................51

9.1 责任与奖励.................................51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51

9.3 名词表述...................................51

9.4 预案解释...................................52

9.5 预案实施时间...............................52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永安市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提升地震应急快速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三明市地震应急预案》及《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地震和市外发生并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是应对我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以及乡镇(街道、管委会)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区域的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工作。有关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抗震救灾工作机构,根据部门、单位职责与实际,制定相应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工作。

2.1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我市抗震救灾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组成如下: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和市发改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住建局局长、永安地震台台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供销社、国投公司、外侨办、移民中心、工会、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水文局、气象局、三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永安分中心、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三明支队执勤二大队、森林消防大队、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南昌铁路局永安工务段、金融监管支局、人寿公司、人保公司、供电公司、市通信配套办、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安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石化永安石油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街道、 管委会 )、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指挥部设在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与联合值守,协助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总指挥。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市政府和三明市、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4)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5)组织有关乡镇(街道、 管委会 )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

(6)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7)协调驻永部队、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8)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部署市直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 管委会 )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11)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2)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2.2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地点设在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 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兼任;设副主任2 名, 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永安地震台台长兼任。市应急局组建市抗震办工作专班、联合值守,具体负责市抗震办相关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市抗震办相关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其组成人员。

市抗震办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三明市委、市政府以及永安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落实市指挥部相关工作要求;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4)传达省地震局对震情的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协调、指导乡镇(街道、管委会)抗震救灾工作;

(6)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与评估;

(7)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8)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2.3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10 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市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卫健局、工会、妇联、红十字会、永安地震台等单位 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 会 ) 等 组成。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重点任务:负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外援部队在永的救援行动;协调国内和有关单位来永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办理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统筹做好各专项工作组运转的行政后勤保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人武部、市公安局、武警三明支队执勤二大队、森林消防大队、团市委、工会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以及民间救援组织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矿井塌方等事故;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重点任务:

市应急局会同市人武部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

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成立受灾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制订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及危化品泄漏、矿井塌方等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

市应急局、武警三明支队执勤二大队分别负责提出救援队伍和装备航空、铁路运输需求;

消防救援大队实施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和灾区人员搜救工作,并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团市委、红十字会进行协助;

市应急局、公安局、红十字会和人武部、武警三明支队执勤二大队分别指挥各自救援队伍,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搜救被困群众,及时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区的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

市应急局、人武部协调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部队,对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输,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和装备的铁路远程输送工作。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发改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南昌铁路局永安火车站、红十字会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负责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重点任务:

市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抗震救灾物资供应;

市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

市发改局、应急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等负责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并指导发放;

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局配合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和物资保障,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市应急局、民政局、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社会救灾物质、资金捐赠、发放工作。

(4)医疗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应急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总医院、医保永安分中心、南昌铁路局永安火车站、红十字会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运送;调用医疗器械、药品等储备物资。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生活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品安全事件;指导当地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传染病防控。

重点任务:

市卫健局、总医院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市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市卫健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应急局、发改局、总医院、南昌铁路局永安火车站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投送、伤员患者转移后送;

市卫健局、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负责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品安全事件;

市卫健局、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总医院负责制订实施疾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指导做好有传染性疾病传播风险的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实施动物疫病防控方案, 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市发改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医保永安分中心、市场监管局、总医院负责统筹、调集、转运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指导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灾区医疗物资及药品供应。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局和工信局牵头,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三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永安分中心、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金融监管支局、市通信配套办、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安分公司、电信永安分公司、移动永安分公司、联通永安分公司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重点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南昌铁路局永安工务段、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三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永安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水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指导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供应,负责协调紧急状态下电力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处置措施并执行市政府的决定;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救援力量所需的通信网络,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等重要通信畅通,市发改局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住建局、水利局负责做好供水、供气、防洪等设施的抢修保通;

福建广电网络永安分公司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保障工作,相关通信企业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为地震灾区提供公众通信服务;

国网永安市供电公司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灾中应急供电工作,重点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重要场所、救援现场及集中安置点提供临时电源,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对灾区重大关键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电力设施隐患排查,协调应急抢修队伍对灾区供电设施进行抢修,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设备;

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学校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市卫健局负责对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科学制订恢复重建方案;

市应急局、工信局等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市水利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三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永安分中心、市供电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安分公司等负责对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水利、供电、供水、供油、供气、油气管道、广播电视、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重建方案;

市发改局、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安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市财政局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财政支持;

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属地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落实生态恢复方案;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受损程度、抗震性能鉴定,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市文体旅局负责对灾区A 级旅游景区等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重建方案;

市气象局协助地方编制恢复重建地区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团市委负责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及所联系的青年社团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志愿服务;民政局、红十字会负责募集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牵头,市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消防救援大队、水文局、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永安地震台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矿井塌方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排查,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当地政府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重点任务:

市应急局和永安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地震速报预警、灾情快速评估、余震监测、震后趋势研判和烈度评定,做好震区震情监视跟踪市应急局工作;

市应急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等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应急的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工作;

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对灾区重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永安分中心负责指导灾区交通运输部门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震区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

水文局负责做好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水文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 ; 指导震区开展水文应急监测及预报;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气象局负责实时震区气象监测及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卫健局、民政局、司法局、武警三明支队执勤二大队、金融监管支局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重点任务:

市公安局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巡逻防范,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人武部、武警三明支队执勤二大队指导灾区加强灾民安置点、物资储发点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金融网点、看守所及水电气热、危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接受援助及外事组。由市委台办、外侨办牵头,市应急局、工信局、民政局、工会、妇联、侨联、红十字会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台港澳台事务。

重点任务:

市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入境;对接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国外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提供救援行动过程中的必要保障;

市政府台港澳事务办、红十字会、市工信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涉台港澳事务;

市政府台港澳事务办会同市应急局和市工信局等单位协助上级对口部门代表中国政府对接联合国人道主义呼吁和响应计划有关工作。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住建局和永安地震台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人保公司、人寿公司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业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工作。

重点任务:

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住建局和永安地震台牵头,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地震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拟定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

各保险公司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工作。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台办、市外侨办、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永安地震台、融媒体中心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协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统筹做好新闻媒体服务管理,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重点任务:

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台港澳事务办负责做好灾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安分公司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负责协调做好上级领导同志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安分公司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保障工作。

2.4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市指挥部在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时,第一时间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实行联合指挥、现场办公、扁平化管理。事发地乡镇(街道、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按照市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

市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2)指挥协调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3)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信息;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2.5 乡镇(街道、管委会)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实际,明确承担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基层抗震救灾组织建设,村(社区)应按照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震情和灾情的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

3.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和永安地震台及时传达省、三明市地震局震情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核实上报。保持与福建省地震局联系沟通,及时掌握震情趋势的分析研判意见;及时向三明市地震局进行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2 地震预警

根据市政府和省、三明市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市应急局和有关单位在全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预警系统。

当我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市应急管理局(防震减灾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地震在我市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3.3 震情报告

我市区域发生有感地震,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和永安地震台利用省、三明市地震局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与速报信息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

(1)我市行政区域及邻近区域发生有感地震后,震感明显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在震后5 分钟之内将震感、目视情况及收到的震情和灾情上报市抗震办,特殊情况时可越级上报。同时要迅速组织人员调查受灾情况,并根据紧急信息报送要求持续上报震情灾情。

(2)市抗震办利用省、三明市地震局及永安地震台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速报信息和乡镇(街道、管委会)抗震指挥部报告的震情和灾情,10 分钟之内正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地震参数,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地震发生后,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永安地震台配合省、三明市地震局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地震烈度速报等信息。

(4)市抗震办应持续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根据福建省地震台的震后趋势研判意见,提出进一步工作意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三明市地震局报告。

3.4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快速、客观、准确。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和永安地震台立即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乡镇(街道、管委会)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市政府及时向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并向三明市人民政府初报,续报。

(3)应急、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卫健、农业农村、林业、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本单位收集汇总情况。

(4)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及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

3.5 震情灾情发布

市指挥部和市政府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负责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4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的分级

4.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辖区内发生 7.0 级(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以上地震,建成区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辖区内发生 6.0 级以上、 7.0 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辖区内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 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市辖区内发生 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 3.0 级以上、 4.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时,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Ⅳ级(一般地震灾害)。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乡镇(街道、管委会)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参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执行。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并结合工作需求科学设置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体现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4.2.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程序(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初判确定后,市抗震办向市指挥部报告,对应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市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对应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省、三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4.2.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程序(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初判确定后,市抗震办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市指挥部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抗震办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

4.2.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程序(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初判确定后,市抗震办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市指挥部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震中所在地区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当地请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抗震办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一览表

4.2.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办及时传达和督导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三明市、永安市工作要求;负责国务院、省、三明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调和保障工作;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统筹协调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协调辖区和外援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情况等工作。

4.3.1 先期应急响应

(1)地震发生后,市抗震办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及灾情初判意见,并相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包括报告地震基本参数、影响范围、震情灾情信息、响应应对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2)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若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迅速向灾区派出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市抗震办将震情信息及启动应急响应情况,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先期安排部署应急响应工作;市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先期协调本组开展相关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先期响应处置情况。

(4)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职责任务,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群众,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防范次生灾害,保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边自救边行动边报告灾情和处置情况。需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5)建立第一响应人自救互救机制。第一响应人一般由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村(居委会、社区)负责人、学校校长、医院院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警察、消防人员、当地驻军等组成。第一响应人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即在现场或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能够组织和指挥现场灾民徒手或利用简单工具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满足紧急救灾需求,提高基层处置灾害综合能力和生命救活率,实现全社会自然灾害应对能力的增强。

第一响应人主要有以下五项职能,即开展现场组织管理、埋压人员救助、作业安全评估、灾情收集上报、外界援助请求,起到“快速专业响应、有效汇总信息、储备专业技能”的作用。

4.3.2 开展人员搜救

(1)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协调组织本地和外来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等工作,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破拆工具、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

(3)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抢险与救援;

(5)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实行现场指挥制度,各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

4.3.3 开展紧急医学救援

(1)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2)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血浆等的调度供给,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3)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4)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强化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5)组织协调殡仪馆,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6)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做好灾区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灾区的监测、防控和处理,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及时接种疫苗;

(7)对受灾群众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4.3.4 安置受灾群众

(1)制定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救助安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3)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

(4)在受灾村(居)、乡镇(街道、管委会)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

(5)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养老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6)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7)受理国内捐赠、国际援助事务,组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监管与审计工作。

4.3.5 抢修基础设施

(1)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对进入灾区交通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加强交通疏导,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2)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3.6 加强现场监测

(1)加密震情监视,布设灾区流动监测点,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预测预报,及时速报、通报余震信息等工作;

(2)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

(3)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做好工业废物、有害废物的无害化处理,调查防范处置重大环境事件。

4.3.7 防御次生灾害

(1)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

(2)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

(4)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知下游危险地区的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转移;

(5)组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人防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3.8 维护社会治安

(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2)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3)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做好灾区市场供应与监管工作,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不符合食药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流入市场。

4.3.9 开展社会动员

(1)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或市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抗震救灾动员命令或公开信,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和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装备、车辆、物资、人员等,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各环节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5)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3.10 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生活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政府台港澳事务办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指导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做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受、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4.3.11 发布信息

(1)组织、协调、指导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

(2)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及时通过预警平台、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情况;

(3)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4)组织安排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工作;

(5)根据抗震救灾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4.3.12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1)把握舆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2)加强社情、网络舆情监测,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负面影响,平息地震谣传等事件;

(3)开展防震抗震、地震应急及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恐慌心理,稳定公众情绪。

4.3.13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做好应急资金的使用统计与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4.3.14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救援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依照应急启动程序,做出宣布应急结束的决定。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总结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市抗震办。由市抗震办负责对抗震救灾情况进行汇总、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及三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指挥与协调

5.1 Ⅰ级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市指挥部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市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市主要领导带领有关市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赶赴灾区一线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指挥部部署、组织受灾有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和部门实施以下工作:

(1)根据灾情,决定启动相关的工作组;

(2)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工作;

(3)向受灾严重的乡镇(街道、管委会)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市工信局、文旅局、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通信配套办、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安分公司及各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安置点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应急供电、应急照明。同时,迅速组织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其尽快恢复畅通;

(6)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社会团体、各单位以及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7)根据灾害情况,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灾物资调配、卫生防疫、现场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及对政府机关、银行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加强舆论引导及舆情监控;

(8)非灾区乡镇(街道、管委会)要维持社会安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视灾区救援情况,有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街道、管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况请求三明市人民政府和三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兄弟县(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10)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市抗震办及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指挥部。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配合组织实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5.2 Ⅱ级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市指挥部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市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市领导带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督导。市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工作。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指挥部部署、组织受灾有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和部门实施以下工作:

(1)根据灾情,决定启动相关的工作组;

(2)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工作;

(3)向受灾严重的乡镇(街道、管委会)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的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市工信局、文旅局、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通信配套办、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安分公司及各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安置点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应急供电、应急照明。同时,迅速组织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其尽快恢复畅通;

(6)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社会团体、各单位以及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7)根据灾情情况,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灾物资调配、卫生防疫、现场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及对政府机关、银行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加强舆论引导及舆情监控;

(8)非灾区乡镇(街道、管委会)要维持社会安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视灾区救援情况,有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街道、管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况请求三明市人民政府和三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兄弟县(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市抗震办及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启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应急处置,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安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5.3 Ⅲ级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市指挥部提请市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市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市领导带队、市指挥部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督导。市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工作。市指挥部的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指挥部部署、组织受灾有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和部门实施以下工作:

(1)命令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稳定社会等工作;

(2)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根据震情、灾情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向灾区派遣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4)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5)视震情和灾情情况,请求三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安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市政府配合三明市政府、福建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市政府会同三明市政府和省发改、工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地震、通信配套办、电力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三明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政府会同三明市发改、工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地震、通信配套办、电力等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三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工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应急、通信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在三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市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6.2.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国家、省、三明市的有关法规,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依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因救灾需要紧急调集、临时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归还并给予补偿。

6.2.2 援助与救助

市抗震办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地震灾害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2.3 总结报告

在灾害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和市抗震办;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市抗震办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2.4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驻永部队、武警、消防及有关企业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住建、国土、永安地震台等相关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支持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资金支撑。

7.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依托省、三明市和永安市应急指挥管理平台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系统。

7.3 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规定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做好地震应急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相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关经费支持,确保应急需要。市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和效果的监管评估。

7.4 物资保障

市、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定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等。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市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应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3)必要时,市指挥部可以市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有偿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4)鼓励和引导村(居)、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5)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进一步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6)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依托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可用于地震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7.6 基础设施保障

市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地震事件发生后,通信配套办等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指挥机构通信需求。配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通信支援和服务。市抗震办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旅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安分公司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局和市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发改局、工信局、城市管理局、应急局等部门应依据职责,落实组织协调相关油气输送管道排查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等工作。

市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铁路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市住建、交通、供电、通信等负责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的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7.7 社会动员保障

由民政、工会牵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地震灾害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驻永安部队,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市政府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9 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要组织专家、卫生应急队伍,全面做好受灾伤员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积极组织、协调或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的医疗救护行动,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确保医疗救护车辆及时顺利抵达救援地点并运送伤员到医院,确保医院、防疫设备等重点部位维持正常运转。

7.10 安全保障

市、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铁路(含高速铁路)、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通信等部门(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11 生活保障

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组织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居)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1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应急(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在三明市地震局业务指导下,应急(地震)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应急(地震)部门协助市政府组织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专业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邻县地震应急以及地震传言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和永安地震台迅速上报市抗震办,市抗震办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视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8.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7.0 级以上造成我市境内大范围有感的强烈地震。

当该地震事件发生后,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和永安地震台迅速获取震情信息报市抗震办,市抗震办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市指挥部部署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负责指导协助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立即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消除民众恐慌心理。震感强烈的地区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有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

(3)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信息,发布稳定社会秩序公告;密切关注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负面影响,平息地震谣传等事件。

(4)市公安局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视情况适时疏导聚集群众。

(5)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网站、新闻媒体刊播有关防震减灾知识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

(6)市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做好协助台胞与在台亲人的联系及返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安置或撤离内地赴台游客。

当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地震影响已基本消除,全市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8.2 临震应急

当省政府、三明市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 个月内可能发生5.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后,市政府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8.2.1 应急响应

在省、三明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临震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和永安地震台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信息,积极与省、三明市地震局沟通联系,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3)市通信配套办负责组织协调电信永安分公司、移动永安分公司、联通永安分公司等单位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4)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并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永部队、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发改局、工信局、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等有关部门会同市融媒体中心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8)市抗震办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乡镇(街道、管委会)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

8.2.2 临震应急结束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当省、三明市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省、三明市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市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8.3 强有感地震应急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 级的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市,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市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市抗震办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和永安地震台应立即加强与省、三明市地震局联系,了解震情趋势判断,收集震情与舆情,并及时报告市抗震办,市抗震办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市抗震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4)市公安局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视情适时疏导聚集群众。

(5)各有感强烈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及时检查本区域有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市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经恢复正常,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8.4 邻县地震应急

邻县地震指在我市周边县发生,并波及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市指挥部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受邻县地震影响的乡镇(街道、管委会)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当邻县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市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8.5 地震谣传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市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市抗震办负责督促和指导事件发生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2)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和永安地震台迅速对地震谣传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派出工作人员协助乡镇(街道、管委会)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3)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依法控制谣传来源并公布真相,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和永安地震台会同市委宣传部协助相关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做好宣传工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要迅速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抗震办。

当地震谣传已平息,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励

市政府、乡镇(街道、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和所属区域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抗震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市指挥部备案。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负责本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审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备案。

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以上预案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备案,并适时修订。

9.3 名词表述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地震地质灾害是指在地震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如泥石流、滑坡、崩塌、地裂缝、沙土液化、软土震陷等所引起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重要地区,是指震中50 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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