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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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规〔2025〕14 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

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省金投公司:

为实现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和资金安全,提高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防范运营及财务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5 年5 月27 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实现基金投资政策目标和资金安全,提高基金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防范运营及财务风险,建立科学合理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推动我省政府引导基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政府出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年度绩效评价、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围绕基金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基金的绩效进行定量定性的测算、分析和评判。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应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按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绩效评价根据基金特点和评价类型分类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年度绩效评价、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四)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基金后续调整出资、基金存续、改进管理、管理费计提、政府让利等挂钩,体现奖优惩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二)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管理办法、基金章程、合伙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委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规定明确的特定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及规范性要求;

(三)政府投资基金所属领域的行业标准、行业历史数据;

(四)经审计的政府投资基金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以及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基金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报告;

(五)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基金事前绩效评估,主要评估设立基金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所投资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和重点项目储备情况,明晰基金政策目标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基金年度绩效评价、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基金的政策性、合规性、业绩性,以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内容。

政策性方面,主要评价基金投资导向作用、资金引导作用、政策示范效果等,包括围绕我省重点工作开展基金运作情况、基金投资行业和地域分布情况、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情况,基金领投作用发挥情况、基金投资社会效益等。

合规性方面,主要评价基金实缴出资到位、合格投资者、日常运营管理、内部流程执行规范等情况,包括基金按期到资情况、基金管理机构从业情况、基金治理结构及制度执行情况、托管制度执行情况、投资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投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工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自融行为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业绩性方面,主要评价投资管理和回报等情况,包括基金投资进度情况、投资任务完成情况、闲置资金管理情况、投资整体收益率、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基金退出情况等。

第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时,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基金政策目标、投资领域、募资难度、投资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等不同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并参考《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具体编制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围绕福建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和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服务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取百分制赋分,总分值100 分。

第十一条 一级指标应包括政策性指标、合规性指标、业绩性指标。一级分值分配如下:政策性指标40~50 分,合规性指标20~25 分,业绩性指标30~40 分。

第十二条 二级指标按照第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一级指标评价内容设置,并在一级指标分值内细化赋分。

三级指标对二级指标作进一步细化,并在二级指标分值内细化赋分。

最末级指标应编制明确的评分标准,同时明确该指标所需的评价数据和支撑资料。

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根据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等不同的运作阶段分别设置不同的二、三级绩效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加分项,加分项总分值不超过10 分。加分项目包括:

(一)基金服务我省产业体系建设贡献较大的,相关指标达《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最低考核标准3 倍(含)及以上的加5 分,达2(含)~3 倍的加3 分;

(二)基金投资的我省初创期企业上市的,每家企业加3 分;

(三)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我省,每个项目加3 分;

(四)基金超额完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政策目标、业绩目标的,可酌情给予2 分以内的加分。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设立前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由提出基金设立建议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指定的出资主体等负责开展。

第十五条 基金每年实施年度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由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自评,于次年4 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要求对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的评价级次。

基金设立当年可不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的年度,以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基金到期(含基金终止、政府出资退出)前的3 个月至6 个月期间组织实施一次全面、综合的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经省财政厅同意,可由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其子基金绩效评价、编制子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向母基金报送绩效自评报告,母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按第十五条规定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基金年度绩效评价、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整体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设立时编制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基金的客观真实情况进行测量分析并评分评级,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基金绩效评价的方法参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一般划分四档:90 分(含)以上为优、80(含)~90 分为良、60(含)~80 分为中、60 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二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评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提供相关资料和反馈情况的,对应绩效评价指标将不得分。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委托单位应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指导和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充分征求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中涉及行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后续改进管理、调整出资、优化投资方向、基金退出以及实施奖罚政策的重要依据,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基金管理费、让利等挂钩,并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指定的出资主体会同省财政厅拟订基金组建方案时,应充分运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对基金设立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二十七条 基金年度绩效评价得分及结果应用:

评级为优、良的基金,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明确的管理费率的100%计提基金管理费。

评级为中的基金,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明确的管理费率的70%计提基金管理费。由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可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减少后续财政出资。

评级为差的基金,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明确的管理费率的50%计提基金管理费。由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可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减少或暂缓后续财政出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差的,可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中止后续财政出资、更换基金管理机构,政府出资可提前退出。

第二十八条 整体绩效评价得分及结果应用:

评级为优、良的基金,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兑现基金管理机构业绩奖励。

评级为中的基金,整体绩效评价后,基金不再新增投资、不再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并按不超过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明确的业绩奖励50%的标准兑现基金管理机构业绩奖励。

评级为差的基金,基金不再新增投资、不再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不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业绩奖励,并取消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新设本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整体绩效评价评级为优、良的基金,基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特别优异,经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超额收益可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标准如下:

(一)基金服务我省产业体系建设贡献突出的,相关指标达到《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最低考核标准3倍(含)以上,或者所投我省企业上市数占所投企业总数达10%(含)以上,或者所培育企业成为高估值、高增长、高创新能力、市场高度瞩目的企业,或者基金投资超出预期成效,产生巨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明确的业绩奖励100%的标准兑现业绩奖励。

(二)基金服务我省产业体系建设贡献重大的,相关指标达到《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最低考核标准2倍(含)以上,或者所投我省企业上市数占所投企业总数达7%(含)以上,或者基金投资成效显著,产生突出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明确的业绩奖励85%的标准兑现业绩奖励。

(三)基金服务我省产业体系建设贡献较大的,相关指标达到《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最低考核标准1.5倍(含)以上,或者所投我省企业上市数占所投企业总数达3%(含)以上,或者基金投资成效良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明确的业绩奖励70%的标准兑现业绩奖励。

(四)基金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与政府出资额的比例,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基金投资成效较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明确的业绩奖励50%~60%的标准兑现业绩奖励。

第三十条 年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加强管理,采取相应措施改进提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不影响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尽职合规责任豁免。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基金绩效评价直接评定为差,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恶意挪用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

(二)违反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导致政府投资基金利益受损,情节严重的;

(三)伪造、虚报基金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骗取奖励资金的;

(四)年度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严重影响基金决策的;

(五)开展《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的业务;

(六)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含母基金、母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及其以下层级基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 年12月31 日,原《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暂行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17 号)同时废止。

附表: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附表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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