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闽卫规〔2024〕1 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实施的可操作性,规范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委编制了《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 年。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年1 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 号)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 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省级(或具备审批权限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的生产现场审核。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具备审批权限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在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单位可书面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报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接到终止申报申请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申报通知书,并退还申请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20 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在技术审查前进行生产现场审核;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当指派2 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 日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放管服”需要进一步压缩许可时限,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生产现场审核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核实申报产品生产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根据产品类别填写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并出具审核意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受理的涉水产品许可时限,可每月定期组织召开涉水产品专家评审会,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工作。福建省涉水产品的技术审查遵循《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附件2)和《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技术评审指南》(附件3)。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
(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未按照要求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
(四)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五)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审核等内容不符的;
(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福建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当采用统一编号:国产产品的编号格式为闽卫水字(年份)第××××号;进口产品的编号格式为闽卫水进字(年份)第××××号。
福建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4 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福建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附件4)。
第十三条 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审批权限发生调整的,向调整后的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涉水产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 日之前提出申请。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申请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三)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
(四)涉水产品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不变的情况下,产品增加型号或规格的;
(五)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或在华责任单位的。
第十七条 水质处理器、饮水机、无负压供水设备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当供应商发生变更时,主要材料成份和技术参数应与原先保持一致,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提供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指派2 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 日内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延续、变更和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延续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原批件有效期顺延4年,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不变,批准日期分别为准予变更、补发日期。延续、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应当分别在批准日期后打印“延续”“变更”“补发”字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申请单位被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卫生许可批件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内,申请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二条 开展涉水产品检验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检验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检验样品采样单(《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格式见附件5),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检验报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性状、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评价依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并附检验样品采样单。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产品自行检验的,应当对检验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作出承诺(《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申请单位违反承诺将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负责涉水产品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技术审查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申请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材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工作人员及技术审查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口涉水产品是指在境外生产(包括加工、分装)的涉水产品。
申请单位是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委托生产的为委托方。
在华责任单位是指进口涉水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责任单位。
行政许可、生产现场审核及技术审查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2.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3.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技术评审指南
4.福建省国产(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
许可批件(样张格式)
5.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
6.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
性承诺书附件1
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申报材料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及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
(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产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三)使用A4 规格纸张打印,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四)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五)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第三条 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或其他方式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样品彩色照片。产品样品由企业自行采样并留存备查,保存至许可流程结束。留存备查样品应当与送检样品同时采样、同一批号,大型设备类(大型水质处理器、大型消毒设备、无负压供水设备)仅需留存检验样品。详见《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技术评审指南》中相应内容。
第五条 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四)近一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其中,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六条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内企业能通过平台数据共享核验的,可不提供);
(四)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说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相应备案回执)的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
第八条 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四)新生产场地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其中,水箱、无负压供水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等大型设备需要在项目现场组装的,可不提交新生产场地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消毒剂)。
第九条 涉水产品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不变的情况下,产品变更型号或规格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四)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检验报告;
(六)申请水质处理器系列型号变更的,应提供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确认表。
第十条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文件;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文件;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十一条 申请注销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补发申请。
第十三条 产品生产有关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产品材料及配方;
(二)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三)企业标准(国产产品企业标准如采用国标,无需提供标准文本,进口产品应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四)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
(五)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内企业能通过平台数据共享核验的,可不提供);
(二)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五)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内企业能通过平台数据共享核验的,无需提供);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产品进口报关单。
第三章 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密封止水材料。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防护材料。
1.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3.有效存放时间;
4.适用范围;
5.使用年限。
(五)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
(六)化学处理剂。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
5.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最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七)水质处理器。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及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
6.A 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 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
7.大型设备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八)饮用水消毒设备。
1.功能;
2.饮用水消毒处理工艺;
3.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第十五条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应当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简要文字叙述及流程图。
第十六条 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应当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检验设备应与产品标准中的出厂检验项目相对应。
第十七条 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产品中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性文件,应当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 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二)标准文本应当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应当包括各生产车间(区)、原料仓库(区)、成品仓库(区)、检验室(区)等,生产车间内应当标注生产设备。不同产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当分别标明。拼装水箱、无负压供水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大型消毒设备等需要在项目现场组装的,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中的功能间(区)可酌情精简。
第二十一条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
第二十二条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二)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确认:
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
2.境外的政府机构;
3.境外驻华使(领)馆;
4.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授权有效期(4 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一份授权书载明多个产品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附件2
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使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评审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和公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由涉水产品评审专家库成员组成。各级卫健部门负责设立涉水产品评审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专家成员需具备较高的相关学科学术研究水平或涉水产品许可监管业务水平。卫健部门负责定期召开的评审会会务工作。
第三条 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下,承担涉水产品的技术评审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涉水产品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涉水产品许可和监管方面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以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技术评审工作,认真履行其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审之机谋取私利。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送审资料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抄录、引用和外传。
第五条 在评审有评审专家参与研制的产品、专家所在单位监制或生产的产品时,该专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应聘为评审工作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顾问,不得参与评审工作相关产品的监制及其他可能有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六条 涉水产品专家评审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受理的涉水产品许可时限,每月定期组织召开。每次评审会之前,由卫健部门根据评审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涉水产品技术审查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 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在评审会现场由参会专家和卫健部门工作人员当场选举产生。评审工作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福建省涉水产品技术评审指南》开展。
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材料,不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按现有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 评审结论分为三类:建议批准;补充资料,待复核通过后批准;建议不批准。
第八条 评审产品符合受理要求,且技术评审未发现问题,判定为“建议批准”。
第九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补充资料,待复核通过后批准”。
1.产品名称不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需更改的。
2.产品材料及配方存在下列情况的:
(1)夸大宣传产品功能或表述不明确;
(2)进出水水质表述不规范;
(3)配方成分或部件主要参数不全;
(4)技术参数不全;
(5)适用范围中包含与饮水无关的内容;
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不完整:
(1)生产工艺简述与简图不一致;
(2)只有文字没有简图,或只有简图,没有文字;
(3)有消毒组件的涉水产品,缺少清洗消毒的内容。
4.企业标准存在下列情况:
(1)正文(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缺少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规范或引用不当;
(2)型号不规范;
(3)技术参数不齐全或不规范;
(4)技术要求中缺少相关的卫生内容;
(5)试验方法的依据不规范;
5.产品标签或铭牌存在下列情况:
(1)进口产品无中文标识;
(2)项目不齐全或与材料配方不一致。6.说明书中存在下列情况:
(1)适用范围、功能表述不恰当或虚假夸大宣传;
(2)缺少技术参数或技术参数与材料配方不一致;
(3)缺少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或表述不规范;
(4)缺少产品使用方法和保养方法或表达不明确;7.卫生安全证明材料存在下列问题:
(1)缺少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
(2)未提供有效的卫生安全证明。8.法定计量单位或有效数据不规范。
第十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建议不批准”。
1.检测结果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卫生规范要求的。
2.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的。
3.申报资料、样品及检验报告不符:
(1)申报资料与提供的样品不符;
(2)评审中留存的样品与送检样品不符;
(3)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4)申报功能与检验结果不符。
4.检测项目和检验方法未按《卫生部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存在下列情况:
(1)检验方法不规范;
(2)产品检验项目不全;
(3)在同一份检验报告中,各检验项目之间检验数据相互矛盾,如阴阳离子之间不能平衡,离子总量与溶解性固体总量之间不能平衡等;
(4)检验报告中有异常值;
(5)本底空白值大于有关标准及规范规定的限值;
(6)检验结果表示不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附件3
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技术评审指南
为了规范和统一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以及卫健部门有关文件等制定本指南。
一、水质处理器评审指南
1 产品材料及配方
1.1 功能。
1.1.1 应当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过水质处理器处理后出水水质的要求。
1.1.2出水水质应当依照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规范。
1.1.2.1 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
1.1.2.2 采用纳滤技术的,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1.1.2.3 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1.2 水处理工艺。
应当指明原水所经过的处理单元(包括杀菌器)以及出水(净水),并用流程图表示。如果有加热装置,在流程图中应当标明热水和冷水出口。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应在流程图中标明废水出口。
1.3 各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用量及其使用年限。
1.3.1“各处理单元”是指所有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包括壳体、鹅颈龙头、储水容器及内胆等,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消毒组件;小型水质处理器需指明主要处理单元(如是纯水机,还应包括储水桶及内胆材质);大型水质处理器除指明主要处理单元外,还应包括所用管材、管件、储水箱等输配类部件。
1.3.2 应当写明所用水处理材料的规格,如滤料的粒径(单位为“目”或mm)或滤芯的孔径(单位为“μm”)。
1.3.3 滤料应当写明用量,如果是滤芯还应当写明数量;用臭氧消毒的,应当写明产气量。
1.3.4使用年限应当写明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或杀菌器的使用寿命,紫外灯的使用寿命应用“小时”表示。1.4 适用水质范围:普通的水质处理器适用水质范围为“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的适用范围为“以总大肠菌群不超过2000 CFU/100mL( 或MPN/100mL)、浑浊度不超过20 NTU、耗氧量不超过6mg/L,其他水质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地表水为原水。”
1.5 技术参数应当包括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复合水质处理器(含纯水和一般净水出口的)的额定总净水流量应以极端使用情况下,单支路出水流量较小的那支为准。工作压力还应当写明压力的范围,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标明再生周期。
2 生产工艺及简图
生产工艺应包当括工艺简述和工艺简图,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
3 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3.1 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卫健部门相关卫生规范。
3.2 分类与命名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及其命名原则。
3.3 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技术参数以及材料和部件、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等。
3.4 试验方法中的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进行。
4 检验报告
报告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可靠性、合理性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并根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等有关要求,重点审核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4.1 检验报告应当附上《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
4.2 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应当与申报名称一致,应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特征。
4.3 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 年。
4.4 不同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4.4.1小型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供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和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
4.4.1.1 卫生安全性检验。
用2 台水质处理器同时做浸泡试验。
4.4.1.2 卫生功能性检验
4.4.1.2.1 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包括总体性能检验报告和加标检验报告。
4.4.1.2.2 有消毒组件(如载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等)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相应地检测银、碘、臭氧浓度。4.4.1.2.3 有KDF 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测铜、锌浓度;离子交换树脂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测硬度、钠浓度。
4.4.1.2.4 用2 台水质处理器同时做功能试验。
4.4.4.2.5 前置过滤器(不锈钢过滤网)可只做卫生安全性检验和总体性能检验。
4.4.2 大型水质处理器
4.4.2.1 应当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包括正常运转后和运转14 个工作日后两次检验报告。两次检验间隔处理的水量不能太少,应当按申报的流量,每日至少运转8 小时。
4.4.2.2 处理后水样应当同时采集两份作为平行样品。
4.5 系列水质处理器的检验要求
4.5.1 A 类产品 此类系列产品无论包括多少种型号,只抽取其中任意1 种型号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和功能性检验。
4.5.2 B 类产品
4.5.2.1 小型水质处理器 选取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小的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检验和总体性能试验,另选取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大的产品进行加标试验。
4.5.2.2 大型水质处理器 选取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小的产品进行总体性能试验。
5 铭牌铭牌内容应当包括:
5.1 产品名称与商标(名称应当包括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5.2 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
5.3 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
5.4 生产日期(或产品编号):预留。
5.5 执行标准号:指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
5.6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6 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能准确地表达水质处理器的功能、用途、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还应当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水质处理器。一份完整的说明书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6.1 产品功能(或简介)。
应指明市政自来水经过水处理单元处理后,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从而改善饮水水质,使出水水质达到有关卫生规范要求。6.2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至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适用范围。6.3 成分和部件。
6.3.1 应当标明处理单元及结构示意图。
6.3.2 应当说明滤芯(或滤料)、膜组件等的使用寿命。6.4 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等。
6.5 使用说明应当包括滤芯(或膜组件)的清洗与更换。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含有RO 膜或纳滤膜的,应当说明清洗和保存方法以及清洗剂或保存剂的配方。
7 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1 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可以是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期四年)或者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 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
7.2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需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3 所提供的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应当与申报资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一致。
7.4证明材料的有效期是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受理之日起算。
8 样机彩色照片
8.1 应提供产品整体外观的照片,提交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8.2 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8.3 部分类型产品的特别规定:
8.3.1 家用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提交各主要单元照片,非自制的滤芯部件需张贴滤芯部件生产厂家涉水产品标签。
8.3.2 管材和管件提交样品照片,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喷码或标签。
8.3.3 散装销售的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提交用250ml 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应当贴有涉水产品标签;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上述产品,应提供250ml 符合盛装容器要求的样品照片,容器上应当贴有涉水产品标签。
8.4 水质处理器A 系列产品照片应提供系列全部产品实物图或设计效果图,水质处理器B 系列产品照片仅需提供送检产品的照片。
9 如为系列产品,上述各项内容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要求。
9.1 A 类 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相同,仅外观不同。
9.2 B 类 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单元大小不同,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不同。
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评审指南
消毒设备:
1 产品材料配方1.1 功能
1.1.1 应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消毒处理后各项微生物指标要求。
1.1.2 原水经消毒处理后,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以及消毒副产物浓度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1.2 饮水消毒处理工艺
应指明消毒处理单元,并用流程图表示。
1.3 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二氧化氯发生器应指明所用原料与活化剂的质量等级(符合国标或行标的一级品或优级品)。
1.4 适用水质范围
以经过常规水处理后的生活饮用水为原水。
2 生产工艺及简图包括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简述应与简图一致。
3 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3.1 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包括卫健部门相关卫生规范。
3.2 分类与命名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及其命名原则。
3.3 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技术参数、材料和部件,经消毒处理后的水质卫生要求等。
3.4 检验按《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相应规定方法进行。
4 检验报告
报告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可靠性、合理性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并根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等有关要求,重点审核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4.1 检验报告应当附上《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以及《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
4.2 检验报告产品名称(含型号)应与申报名称一致。
4.3 有效期为一年。
4.4 提供消毒设备产生的消毒产物按评价剂量进行的卫生安全性报告。
4.5 提供按说明书所述最大投加量进行的总体性能试验检验报告。在二氧化氯发生器总体性能试验检测项目中氯酸盐和亚氯酸盐浓度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其中两项氯指标,只检测“游离余氯”一项,数值仅作参考。
4.6 提供 按说明书所述消毒产物的有效成分含量报告,如:臭氧发生器应测试环境中臭氧浓度,次氯酸钠发生器应测所产生溶液(原品)的有效氯含量。
4.7 提供消毒效果检验报告。
5 铭牌 参考“水质处理器评审指南”中相应内容。
6 说明书6.1 产品功能简介。
6.2 适用范围 应为用于以经过常规水处理后的生活饮用水为原水的饮水消毒。
6.3 主要成分和部件 应说明主要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二氧化氯发生器应指明所用原料与活化剂的质量等级(符合国标或行标的一级品或优级品)。
6.4 主要技术参数 参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中相应内容。
6.5 二氧化氯发生器应说明合成工艺。
6.6 注意事项 参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中相应内容。
7 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参考“水质处理器评审指南”中相应内容。
8 样机彩色照片 参考“水质处理器评审指南”中相应内容。
9 消毒设备不能申报系列产品,如需申请,应每个型号分别申报。
消毒剂 参考“化学处理剂评审指南”
三、输配水设备评审指南
输配水设备主要包括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和止水材料(橡胶垫圈)等,不包括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石英砂、机械部件(如普通水龙头、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
1 材料及配方
1.1 功能 应说明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1.2 主要成份
应说明所用材料中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各组分的百分比含量,各组分之和应为100%,设备类产品应体现主要部件(备注是否与水接触)。
1.3 材质类型及规格
应说明所用材料的类型(金属、塑料、复合材料、硅酸盐或橡胶等)及其规格。
1.4 适用范围 不得包含与饮水无关的内容。
1.5 使用年限 应说明使用的有效期限,应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一致。
2 生产工艺
2.1 标注内容 应标明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料。
2.2 工艺简图 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
3 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3.1 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包含制定该标准所需引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尤其应包含相关的卫生规范,如《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等。
3.2 产品描述应包含该产品的命名、型号与分类,审查其是否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分类和命名原则。
3.3 技术要求应符合卫健部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并应与检验报告的结果一致。
4 名称、标签、说明书
4.1 产品名称
4.1.1 输配水设备命名必须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机械部件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4.1.2 申报资料中产品名称必须一致。
4.1.3 进口产品的名称应有对应的中文名称。
4.2 标签
4.2.1 申报产品标签应包含产品名称、所用材料的规格、使用年限、执行标准号、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进口产品还应包括经销商名称(地址、电话)等内容。
4.2.2标签中所标注的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4.3 说明书
4.3.1 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主要技术参数(材质、规格等)。
4.3.2 说明书中产品名称、功能及主要技术指标和所用材料中主要成份必须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应内容一致。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包含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内容。
5 检验报告
审核检验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整性、数据的可靠性、合理性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
5.1 一致性
检测报告中产品名称和性状应与产品申请表、样品采样单、质量标准、说明书等材料一致。
5.2 检测项目
应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3.1 的要求,不得缺项。
5.3 检验报告标注内容
应标明样品的前处理方法,必须标明浸泡液种类、浸泡液温度、浸泡时间和浸泡液比例等浸泡条件参数。
5.4 测定结果
应列出空白值、平行样品的测定值,空白值不得大于卫生规范规定的限值,表达测定值的有效数字应符合有关规定。
6 样品彩色照片 参考“水质处理器评审指南”中相应内容。
四、化学处理剂评审指南
1 产品材料及配方
1.1 功能
应写明申报产品在制备生活饮用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应删除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与生活饮用水处理无关的内容。
1.2 配方
1.2.1 应写明申报产品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分子式、质量要求;写明各组分的百分比含量(各组分之和应为100%)。
1.2.2 应说明产品使用时最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1.3 适用范围
不应包含与水处理无关的内容。
1.4 有效期或储存期
应与企标、说明书、铭牌和检验报告一致。
2 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2.1 包括内容
2.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包含下列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消毒剂产品还应包含《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2.1.2 技术要求
至少包括下列3 方面的内容
2.1.2.1 外观描述。
2.1.2.2 技术指标
应包含有效成分含量及其残留物质限量要求。
2.1.2.3 卫生要求
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消毒剂消毒效果、消毒副产物以及消毒后饮用水水质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1.3 试验方法
2.1.3.1 卫生安全性检验应按《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进行。
2.1.3.2 消毒剂消毒效果、消毒副产物以及消毒后饮用水水质的检验应按《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进行。
3 检验报告
审核检验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整性、数据的可靠性、合理性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
3.1 检验报告要求
3.1.1 检验报告应附上检验申请表。
3.1.2 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应与配方、企标、标签以及说明书一致。
3.1.3 检验报告有效期一年。
3.2 不同化学处理剂的检验要求
3.2.1 化学处理剂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卫生安全性检验。
3.2.2 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应按照《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进行卫生安全性检验、消毒效果试验和总体性能试验。
3.3.3 检验报告应列出空白值、平行样品的测定值,空白值不得大于卫生规范规定的限值。
4 标签 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4.1 产品名称
应包含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进口产品的名称应有对应的中文名称。产品名称应与产品材料及配方、企标、说明书以及检验报告一致。
4.2 产品主要参数 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等级、净重、有效期等。
4.3 卫生许可批件文号 预留。
4.4 生产日期(或批号) 预留。
4.5 执行标准号 指企业标准或其它相关标准。
4.6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4.7 进口产品还应包括 生产国,经销商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5 说明书
5.1 产品名称
应与产品材料及配方、企标、铭牌以及检验报告一致。
5.2 功能
应写明申报产品在处理生活饮用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卫生安全要求。应删除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以及与生活饮用水处理无关的内容。
5.3 标注内容
5.3.1 主要成份。
5.3.2 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残留量。
5.5 适用范围
不得包含与饮水无关的内容。
5.6 使用方法
应包括最大安全投加量、稀释方法。
5.7 有效期。
5.8 注意事项
应包括涉及健康安全的警示语。
6 样品彩色照片 参考“水质处理器评审指南”中相应内容。
五、防护材料评审指南
1 名称、标签、说明书
1.1 产品名称
1.1.1 防护材料命名必须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1.1.2 防护材料名称应标明主要成分和颜色。
1.1.3 申报资料中产品名称必须一致。
1.1.4 进口产品的名称应有对应的中文名称。
1.2 标签
1.2.1 申报产品标签应包含产品名称、商标、涂料颜色、主要成份、净重、表干时间、实干时间、有效期、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注意事项(如果防护涂料为双组份,应分别提供各自的标签)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电话等内容。
1.2.2 标签中标注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1.3 说明书
1.3.1 申报产品说明书应包含产品名称、功能及主要技术指标、所用材料中主要成份、适用范围、使用年限、使用环境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1.3.2 说明书中产品名称、功能及主要技术指标和所用材料中主要成份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应内容一致。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包含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内容。
2 材料及配方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主要成份
应说明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各组分的百分比含量,各组分之和应为100%。如为双组份,应注明混合配比。如需先涂底层后涂表层,也应分别注明混合配比。
2.2 使用方法
应包括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操作步骤。
2.3 适用范围
不应包含与饮用水无关的内容。
2.4 使用年限
应说明有效存放时间以及涂料涂抹后,涂层的使用时间。注意应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一致。
3 生产工艺及简图
3.1 生产工艺
要从原材料准备直到合格成品包装为止的全过程用框图表示,并附文字描述。
3.2 工艺简图
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
4 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4.1 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包含制定该标准所需引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尤其应包含相关的卫生规范,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4.2 产品描述
应包含该产品的命名、型号与分类,审查其是否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分类和命名原则。
4.3 技术要求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卫健部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并应与检验报告的结果一致。
5 检验报告
审核检验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整性、数据的可靠性、合理性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
5.1 检验报告要求
应提交有资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2 检测报告一致性
产品名称和性状应与产品申请表、样品采样单、质量标准、说明书等一致。
5.3 检测项目
应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3.2 的要求,不得缺项。
5.4 检验报告标注内容
应标明样品的前处理方法,必须标明浸泡液种类、浸泡液温度、浸泡时间和产品表面积和浸泡液比例等浸泡条件参数。
5.5 测定结果要求
应列出空白值、平行样品的测定值,空白值不得大于卫生规范规定的限值,表达测定值的有效数字应符合有关规定。
5.6 防护涂料浸泡水的毒理学试验。
5.6.1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 体重。
5.6.2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 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均应为阴性。
5.6.3 毒理试验所用的浸泡液要求为试样表面积(cm 2 )与浸泡液容积比(L)为1000:1,浸泡时间为48 小时。
6 样品采样单内容
6.1 应为双面涂敷样片,必须与申报材料一致。
6.2 样品标签应与申报材料一致。
7 样品彩色照片 参考“水质处理器评审指南”中相应内容。附件4
福建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
共2 页 第1 页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产品规格或型号
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
实际生产企业
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审批结论
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 闽卫水字(年份)第××××号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批件有效期 截至 年 月 日
共2 页 第2 页
【产品说明】
【主要成份或部件】产品技术
【使用范围】
信息
【注意事项】
1.本批件只对与所载明内容(包括名称、 类别、规格、申请单位、企业、附件内容等) 一致的产品有效,且必须在本批件注明的实际 生产企业生产。 2.批准时仅对其所申报材料对应产品的卫生安 全性进行了审核,未对其所宣传的功能和其他 质量问题进行评价。
备注请于批件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福建省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
共2 页 第1 页
中文
产品名称
英文
产品类别产品规格或
型号
名称 申请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地址
中文
生产企业
英文
生产国
地址
(地区)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
审批结论
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 闽卫水进字(年份)第××××号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批件有效期 截至 年 月 日
共2 页 第2 页
【产品说明】
【主要成份或部件】产品技术
【使用范围】
信息
【注意事项】
1.本批件只对与所载明内容(包括名称、类 别、规格、申请单位、企业、附件内容等)一 致的产品有效,且必须在本批件注明的实际生 产企业生产。 2.批准时仅对其所申报材料对应产品的卫生安 全性进行了审核,未对其所宣传的功能和其他 质量问题进行评价。
备注请于批件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附件5
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采样地址 采样时间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包装状况及样品性状 生产日期或批号 采样地点采样人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6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
申请 卫生行政许可,下列检验报告由申请单位自行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申请单位承诺:相关检验所用样品为申请单位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的同一批号样品;检验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未出具虚假报告;若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报告名称及编号:
1.
2.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