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民规〔2023〕9 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残联:
近两年民政部联合财政部、中国残联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 号)、《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 号)等文件,对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动态复核、主动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提出新目标、新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目标、新要求,加强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推进两项补贴工作有序运行,在全面梳理吸纳近年来补丁式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现将《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 年11 月15 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推进两项补贴工作有序运行,根 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 〔2015〕64 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 70 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 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 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第三条 实施两项补贴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范、精准、高效;
(三)动态管理,应补尽补。 第四条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 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 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具备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残联按照规定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按照省定的范围、标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纳入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根据各县 (市、区)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各地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 贴标准的,扩大、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第六条 实施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残疾人需 求得到及时发现,不断推动补贴精准发放。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补贴对象范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 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 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 入(个人收入,非家庭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 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效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 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 个月以上时间,原则上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需 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不低于省定低保最低标准的25%、30%、25%进行动 态调整,其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仅针对生活困难的重度 残疾人,即城乡低保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100%~130%、60 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非生活困 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15 元、 85 元。
第十一条 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和具体标准今后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 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报省政府同 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第三章 补贴申领和发放
第十三条 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 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残疾人证;
(四)银行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需提交生活困难证明材料,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需出具核对授权书(附件1)。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要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对于精神、智力残疾人和 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如无法提供委托书,可由监护人或代理 人书面说明,或由所在村(社区)协助出具书面说明。推进“互联网+”“减证便民”,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 和核对系统查询到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可免于提交,尚未办理身 份证的未成年人、无法办理身份证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可不用提交身份证。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让申请人填写《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2、3),出具《受理 告知单》(附件4)。申请人不会填写的,工作人员可协助填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 5),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在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后,连同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名册各一份,报县(市、区)残 联进行相关审核,或直接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报县(市、 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对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申请材料,在 福建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录入信息提请核对,系统核对时间不包含 在5 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区)残联后,县(市、区)残联应于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再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 县(市、区)民政局。
第十八条 县(市、区)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材料起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审定情况要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乡镇 (街道)。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将一份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达申请人留存并在补贴申请人户籍地公示补贴申请对象姓名、补贴类型、 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 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实施“跨省通办”,按照户籍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残疾人可在任意异地乡镇(街道)申请补贴,受理地在申请材料收 齐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推送至 户籍地,由户籍地审定通过并发放补贴。第二十一条 实施“全程网办”,残疾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 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 通”、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申请信息由 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推送到残疾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由 户籍地审定通过并发放补贴。
第二十二条 “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方式申请两项补贴,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跨省通办”和 “全程网办”模块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由户籍地乡 镇(街道)受理,受理结果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县(市、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 存入残疾人账户,并注明“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残疾人护理补 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发放。
两项补贴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银行卡账户,对确因无法开设或无法正常使用本人银行卡的,经乡镇(街道)核实可签订代领 协议并由监护人代为领取。县级民政部门应专门制作名册,定期核 查账户变动和监护人生存情况,加强此类对象补贴发放的监管。
集中养育的孤儿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按月发放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要注明补贴对象和补贴内容,专款用于补助残疾孤儿 因残疾产生的照护支出。
第二十四条 每月财政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预算拨付凭证等有关资金拨付材料应当留存并及时上传到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乡镇(街道)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拥有最终审批确认权。 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对不需要进行信息核查的申请材料, 在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需要进行信 息核查的申请材料,在福建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录入信息提请核对, 系统核对时间不包含在10 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政策衔接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时,与其他社会保障按照一 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处理政策衔接事宜,主要应参照国发 〔2015〕52 号和民发〔2021〕70 号文件予以明确的政策衔接。第二十七条 养老补贴与两项补贴的衔接: (一)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 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 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第二十八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二十九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 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 享受两项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两项补贴, 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第三十条 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 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第三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及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 需要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使申请人或监护人知晓应主动告知 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在监服刑、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 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死亡、老年人生活护理补贴、孤儿生活 补助等相关情形。
第五章 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
第三十二条 补贴对象资格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残疾人的收入、残疾状况等发生 变化的,残疾人本人、监护人应当主动申报。
第三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应每月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 领取孤儿基本生活保 障、 特困补助、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等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等级变更等残疾 人证状态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等数据比 对,并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 每年至少一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 迁移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监护人等主动申报和数据比对,对残疾人死亡、失踪、户籍 迁移、在监服刑、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以及享受其 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进行复核。居住地乡镇(街道)应 配合户籍地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做好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残联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残疾人证更新信息推送的基 础上,每月10 日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推送上月残疾人证更 新信息。因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残疾人未提 出变更申请的,乡镇(街道)可根据残联推送结果按流程主动办理 变更并通知残疾人,补贴标准的调整从变更的次月起执行;未导致 补贴标准调整的,由乡镇(街道)对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的,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 止发放补贴,并由乡镇(街道)通知残疾人。
第三十八条 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 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第三十九条 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 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
第四十条 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经复核发现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补助等保障重复享受,由乡 镇(街道)核实后通知残疾人并按流程办理停发手续,立即停止发 放补贴并予以追缴;经复核发现存在与养老护理补贴等需择高享受 的情况,乡镇(街道)通知残疾人确定享受补助类别,按残疾人确 定结果于次月实施。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户籍在本省内变更的,默认为异地申请发 放。办理残疾人证迁入的县级残联,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 成迁入工作后,应通知同级民政部门从迁入次月起发放补贴。迁入 地民政、残联对原补贴发放资格有异议的,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通知残疾人在迁入地重新审核、审定。
原办理地乡镇(街道)保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档案。新接收 地乡镇(街道)对接原办理地乡镇(街道)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 贴信息系统推送残疾人的电子档案。新接收地乡镇(街道)确需纸 质档案的,原办理地乡镇(街道)向新接收地乡镇(街道)出具 《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附件6)并完成档案转移,留存 《审批表》复印件备查。
第四十二条 省、市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地在开展数据共享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第六章 政策宣传和主动服务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策告知制度,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 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应通过发放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运用全国残疾 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 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3 个月内采 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政策宣传和主 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第四十五条 乡镇(街道)可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在残 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主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 接进行补贴资格审批。其他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仍按原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符合补贴条件且自愿申领的残疾人并提供政 策告知、协助申办等服务,实现“政策找人”。第四十七条 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已通过发放政 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 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 补贴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 受理。第四十八条 对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6 个月(含)的,县级残 联应采用有效方式提醒残疾人或其家属及时完成换证。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归档范围
(一)申请审批档案:
1.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等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
2.银行卡复印件;
3.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表;
4.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5.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保存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电子证照、委托书原件;
6.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二)资金发放档案:
1.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汇总表;
2.银行转账材料;
3.其他在补贴发放过程中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其他政策宣传、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
第五十条 归档部门
(一)申请审批档案由业务办理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资金发放档案和其他过程性材料由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一条 归档方式
(一)申请审批和过程性材料可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收集归档,指定专人负责。
积极推进电子档案建设,历史纸质档案可通过扫描或拍照方式上传到业务系统相应残疾人信息数据条中,完善残疾人信息形成电 子档案;新增补贴对象相关证件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方式直接上传到 业务系统,其余纸质材料经审核结束后通过扫描或拍照方式上传至 业务系统。
(二)资金发放材料根据县(市、区)民政局的财务要求需线下盖章,主要以纸质形式归档。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 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强化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发现此类线索的,应移交给当 地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 经核实,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被骗取 的补贴资金,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 处。
第五十五条 在两项补贴审批权限下放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应当定期组织对象抽查,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落实两项补贴资金管理规定,按照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的要求做好资金监督 管理工作;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 督、审计。第五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 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如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3.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4.受理告知单 5.不予受理决定书 6.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附件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附件2
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3
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4
受 理 告 知 单
受 理 告 知 单附件5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附件6
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