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关于印发《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 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应急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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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关于印发《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 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应急规 〔 2022 〕 3 号

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现将《优化煤矿采掘接续 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2022年5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 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有效解决我省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和隐瞒工作面等深层次问题,推动我省煤矿高 质量安全发展,在组织调研和专家论证基础上,结合贯彻执行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现就优化我省煤矿采掘接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出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两个至上”,聚焦“两个根本”,确保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依法依规,牢守安全底线红线,实现全省煤矿高质量安全发展;坚持实事 求是,结合福建煤矿实际,推进煤矿企业分类指导、优胜劣汰;坚持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采区布局,完善采掘计划,加强劳动组织,改善作业方式,提高采煤面单产;坚持严格执法,依 法严惩隐瞒采掘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二、目标任务

(一)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改善并稳步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实现井下所 有采掘工作面安全高效作业,提高采掘工作面单产单进。严厉打击隐瞒采掘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实现矿井采掘有序接续。 严格按照《规程》等有关规定优化煤矿采掘接续,一个矿井同时回采 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一个采(盘)区内同一 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以掘代采。(三)加强煤矿企业精细化管理。 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定员管理,30万吨及以下矿井 井下当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30- 60万吨矿井井下当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依法严惩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三、优化内容

各煤矿企业要对照《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 2015)《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 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等要求,结合本矿煤炭禀赋条件等实际,有序组织开 展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一)优化采区布局

1.不同地段煤层群集中联合布置的矿井。 可将原设计的集中联合布置采区修改为分煤层组布置采区, 按不同地段的煤层划分为不同采区,将原设计的提升系统作为主提升系统,兼作采区提升。同时,为 避免各采区开采进度不一致,应在每个采区增加一条专门的采区回风巷道。2.同一地段煤层群集中联合布置的矿井。 可将原设计的联合布置的采区优化为合理走向长度的采区, 作为一个独立采区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将原设计的提升系统作为主提升系统,兼作采区提升,优 化后的采区走向不得低于400m,每个独立采区重新命名。同时,为保证采区生产系统完整,应在每个 采区增加一条专门回风斜巷。3.同一水平有尚未施工采区的矿井。 可根据原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现有采区等实际情况,做好采 区正常接替规划工作。需提前准备采区的,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自行设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4.同一水平没有其他采区但下一水平尚未开拓布置的矿井。 可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对下一水平的采区 进行重新划分布置,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便于上下水平正常接替。5.严格执行采区安全条件

(1)安全出口。每个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2)系统完善。每个采区必须有完善的运输系统(运煤、矸、料)、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压风系统、供水系统、通信系统。(3)避险系统。每个采区必须有完善的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 自救系统(与压风系统共用)、供水施救系统(消防洒水系统)、应急广播系统(与通信系统共用) 等“六大系统”。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器。(二)优化采掘计划

1.科学合理安排采掘作业。 根据本矿井煤炭禀赋条件,通过合理布置全岩巷道掘进工作面,查清查明 各采区回采区域的煤层赋存和构造等情况,便于采煤工作面接替衔接,减少采煤工作面搬迁等工时影 响,提高采煤工作面单产。但在见煤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或转为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行管 理。严禁在煤(半煤岩)巷掘进作业中以掘代采。2.加强采掘平衡作业管理。 进一步加强采掘平衡作业管理,统一制定年度采掘作业计划,实现回采工 作面有序接续。同时,加强现场预测预报等工作,一旦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在 确保安全前提下,实现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最优效果。3.合理配置备用采区和备用采煤工作面。 根据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等情况,依照《煤 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安监总煤装〔2016〕95号)等有关规定,适时配备备用采区和备用 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工作面结束生产或受构造(尖灭或是断层断失等)影响无法生产时,可及时将备 用采煤工作面投入回采,缩短采煤工作面搬迁工时影响。备用采煤工作面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交替 作业。4.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安全条件

(1)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一个通到进风巷道。采 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到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立即更 换、清挖。(2)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出入口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局部通 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设备馈电状态传感器。(3)现场图表。采煤工作面应当悬挂采煤工作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通风系统图、监测通讯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工作面支护示意图、避灾路线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安全技术论证结论,防治水害 三项制度牌、隐患整改牌、测风测气牌。5.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安全条件

(1)施工要求。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第五十六、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严禁空顶作业。(2)安全出口。掘进工作面巷道通过顶板绕道、石门等与井筒连接,并与各个安全出口相接;井下井 巷交叉地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 确保安全畅通。(3)监控设备。掘进工作面应设置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入口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局部通风 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设备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4)现场图表。掘进工作面应当悬挂巷道平面布置图、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断面 截割轨迹图)、避灾路线图、临时支护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安全技术论证结论,水害防治三项制 度牌、隐患整改牌、测风测气牌。(三)优化劳动组织

1.加强劳动组织管理。 根据作业人员操作熟练程度、特长等情况,有效整合采掘队伍,进一步优化劳 动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工人熟练操作技能,提高工效。2.实施全员定员管理。 严格实行全员定岗定员管理,科学安排井下同时作业地点以及作业人数。3.按需改变工作制度。 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三八”制或“四六”制,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提高采 掘工作面单产单进。(四)优化作业方式

积极推广使用机械化作业,在煤层赋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采用适应性强的采煤机进行回采作业,并 采取掘进施工铲装、蓄电池机车运输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2年6月30日前)。 各煤矿企业应在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指导下,根据优化煤 矿采掘接续要求,结合本矿实际,从优化采区布局、优化采掘计划、优化劳动组织和优化作业方式等 四个方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实施方案,开展生产区域与建设区域相互影响论 证。(二)方案审批(2022年7月31日前)。 各煤矿企业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应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对经论证同意的实施方案,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履行相关手续 。1.煤矿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但采掘工作面个数与原初步设计不一致的,由煤矿企业依照《规程》 有关规定,对现有采掘工作面的个数进行调整,经煤矿矿长、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2.煤矿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且有未设计的采区,但优化采区布局时不对原采区进行调整的,由煤 矿企业按照原初步设计方案对尚未设计的采区进行设计,经煤矿矿长、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 施。3.煤矿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优化煤矿采掘接续需对原采区布局进行调整的,需依法履行安全设施 设计、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4.煤矿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有未延伸的水平,原初步设计方案已对延伸水平进行设计的,煤矿企 业在优化采区布局时,经煤矿矿长、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原初步设计方案未对延伸水平 进行设计的,需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5.煤矿为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且优化采区布局应对原设计采区进行调整的,需经原安全设施设 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部门同意,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初 步设计修改审批等手续。(三)有序推进。 各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编制的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实施方案,稳步组织实施。试行一年 ,经评估确认后持续推进。在试行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期间,各煤矿企业应及时报备采掘工作面个数、位置等情况,2022年6月起报 备的工作面应在经论证同意的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范围内,县级政府要将煤矿企业报备的工作面全部 纳入监管,强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所有煤矿企业应按序时要求推进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延期、变更等情形的煤 矿,按以下时限推进:2022年6月30日前,应准备经论证的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备查,颁证部门按照 经论证的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及范围,确定许可范围等事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优化 改造方案需经修改设计或改扩建设计的,应准备经批准的修改设计或改扩建设计备查,颁证部门按照 设计方案及范围,确定许可范围等事项。2023年2月1日起,需完成优化改造或项目建设后方可申办安 全生产许可证。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应急管理厅、发改委和国家矿监局福建局负责指导全省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 作,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产煤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按照“一企一策” “一矿一策”,指导各煤矿企业做到“一矿一方案”,有序组织开展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及相关审批等 工作,不搞一哄而上,不搞走过场。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和国家矿监局福建局将会同各产煤设区 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的服务指导。(二)精准把握政策。 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的核心是通过增加矿井采区数量,进而增加备用工作面 ,实现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最优效果,实现矿井达产。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规政策,所有 生产工作面要在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范围内,并按方案序时推进;所有备用采区、备用工作面只能 用于接续,不得超范围生产。(三)开展试点示范。 省应急管理厅、发改委和国家矿监局福建局要组织专家成立指导服务组,赴各 产煤市县(区)开展专题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应逐矿组 织开展技术指导服务。要会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三明、龙岩市各确定1处国有煤矿作为优化试 点单位,强化推进指导。(四)强化监管监察执法。 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专班,按 照专项监管措施(见附件),强化生产要素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计划监管,强化全过程动态监管,强 化井下现场监管,严厉打击同时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程》规定、以掘代采、隐瞒工作面等违 法违规行为。(五)推进协同联动。 各产煤市、县(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月通报、季会商等工作机制, 及时掌握各煤矿企业实施优化煤矿采掘接续进展情况,有序组织开展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工作,严防弄 虚作假。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六)抓好效果评估。 积极稳妥、蹄急步稳推进试行工作,并加强动态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执 行中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要求不符,按上级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试行)》试行一年,一年后进 行评估,对不达标的煤矿依法依规引导退出。(七)防范廉政风险。 要规范审批、执法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织牢制度笼子。要强化动 态监管,注重源头治理,严防被围猎、被寻租,确保清正廉洁、干净干事。要建立亲清政商关系,既 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又要严守各项廉政纪律,主动接受专责部门和社会监督。附件:优化煤矿采掘接续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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