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2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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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 〔 2022 〕 25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 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1月11日印发 的《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闽政办〔2013〕13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 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 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迅速、高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 资源,维护生态安全。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 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森林火灾 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 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 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 扑火人员伤亡。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森 林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 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 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 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扑救工作。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 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 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 府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和省公安厅、应急厅、林业局、森 林消防总队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 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省公安厅 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 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 作。 省应急厅 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 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省林业局 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 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省森林消防总队 负责组 织、调动所属森林消防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制定防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向省森防办报送扑 火动态信息;组织所属森林消防力量实施靠前驻防,配合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火 源检查、消防监督相关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 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 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 ,增强工作合力。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福建省森林防灭火指 挥部工作规则》执行。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 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省界的森林火灾,在国家森林 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级、设区市级森林防灭火指 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 合的原则,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 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 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 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设区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 一指挥或者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 挥。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 负责指挥具体行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 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3.4 专家组

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火灾响应级别及处置救援任务等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 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组成,主要担负驻地及其周边森林火灾预防、 扑救和其他森林资源保护任务。平时,队伍开展专业训练,组织训法战法研究,加强灭火装备建设, 打牢遂行任务能力基础。防火期,根据驻地森林火险等级及时转换战备等级,做好快速灭火、连续灭 火和增援灭火准备。(2)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以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为主,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 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经费,防火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 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3)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以森林火灾扑救为主,预防为辅,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有组织 、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防火高火险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 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80%。(4)应急扑火队伍:主要由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公安民警等组成,参加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处 置。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接到扑火任务后,能 按预案快速出动。(5)群众扑火队伍: 以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 ,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主要承担扑救森林火灾、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 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县级行政区域内各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跨设区市、县级行政区域 调动增援力量,由省或设区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由拟调出设区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 织实施,拟调入设区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森林火灾发生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 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应急厅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所在战区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 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 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 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省气象局每日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各设区市森林火险等级信息,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办公室制作并向各设区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地方 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 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 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 态。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 拨准备;省森林消防总队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 驻防。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5.1.4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 业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 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 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5.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归口管理”和“有火必报、关口前移、零秒 共享”的原则,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火灾 信息报送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以及省森林防灭 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规定(试行)》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 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 告,必要时向毗邻的市、县(区)通报并及时通报省内各相关单位和部门:(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邻省交界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 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 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设区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 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 学组织施救。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森林 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 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 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 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 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 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 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 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医疗保障。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 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油气传输管道、铁路线路、220千伏电力设施等重要 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 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 物资,确保目标安全。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 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 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 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 ,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 止应急响应。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 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 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防 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6.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森林火灾信息,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力量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防 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6.3.2.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 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2)向有关部门及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通报火险形势,组织协调综合性森林消防力量,调配扑火物资 ,督促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3)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指挥驻地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调派相邻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省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需要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6)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 由担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的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2)及时组织福建森林消防总队、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急扑火队伍等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 救;(3)根据需要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请求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调 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参加扑火;(4)配合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森林火灾发生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 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6.3.4.2 响应措施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省应急厅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者省委、省政府 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 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指挥部组成及任务 分工见附件1);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 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1)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调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 物资支援森林火灾扑救工作;(3)请求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 调实施跨省转移受威胁群众;(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加强舆论引导工作;(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省森 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3.7 特殊情形下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

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以下原则开展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加强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联络联系,按照省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落实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防控措施。(1)指导督促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物资、器材的储备,及时调配 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等,以备随时应用。(2)在组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或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规定,严 格落实防护措施,并视情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和防控物资,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安全、有序。7 综合保障

7.1 物资保障

7.1.1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1.2 扑火物资保障

日常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队至少配有风力(水)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10支、油锯2台、 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群众森林消防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 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7.1.3 储备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加强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 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保障扑火需要。7.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经费;根据有关要求,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准 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要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 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 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8.2 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公安 机关加强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 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 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 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 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向省政府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处置情 况总结报告。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 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9 附则

9.1 省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省界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情况时,按签订的联防协议执行。

9.2 预案演练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性演练。各设区 市、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演练。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 估和修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 分工

2.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

3.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主要流程及内容统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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