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潮科规〔2022〕1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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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 2018 〕 300 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 2017 〕 120 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 2020 〕 114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潮州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 年,并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登记备案。

(二)拥有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提供不少于 20 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 。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地,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具备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 20 % 。

(六)具备天使投资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不低于 2 家。

(七)具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至少配备 2 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培训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八)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 家。

(九)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 12 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其中,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 2 家。

(十)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2 年,已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登记备案。

(二)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5 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 75 % 以上。

(三)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基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15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低于 2 家,并有至少 1 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60 % 以上,至少配备 3 名创业导师。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 家以上。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 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15 % 。

(七)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可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 3 家。

第九条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5 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 % 以上。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二)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200 万元;

(四)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400 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潮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已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登记备案。

(二)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12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5 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 2 家,并有至少 1 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60 % 以上,至少配备 3 名创业导师。

(六)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 。

(七)入驻企业不少于 15 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 60 % 以上。

(八)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 15 % 。

(九)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 3 家。

第十三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入驻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达 4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 2 % 以上。

第十四条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程序:

(一)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申报单位向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区辖区内申报单位向县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行政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第六章运营评价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每年度组织开展运营评价,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评价结果分为 A (优秀)、 B (良好)、 C (合格)、 D (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年度统计数据的,运营评价视为不合格。

第七章扶持与发展

第十九条 为提升全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资质认定、运营评价、孵化绩效等给予事后补助。

第二十条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补助资金标准:

(一)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1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众创空间获得不同级别的认定不能叠加享受相应补助。

(二)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20 万元、 50 万元、 80 万元的奖励,同一孵化器获得不同级别的认定不能叠加享受相应补助。

(三)新认定的市级加速器、省级加速器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同一加速器获得不同级别的认定不能叠加享受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补助标准:

(一)对获得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结果为 A 、 B 等级的孵化载体给予补助, A 等级补助 20 万元、 B 等级补助 10 万元。

(二)对获得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营评价结果为 A 、 B 等级的孵化载体给予补助, A 等级补助 10 万元、 B 等级补助 5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孵化绩效补助标准:

孵化器在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 5 万元、 1 万元的补助。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火炬统计工作的相关要求,填报火炬统计数据。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按要求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进行备案,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填报有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 个月内向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各县区辖区内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 个月内向县区科技行政部门报告。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生效。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作出变更,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取消资格。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可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断发展壮大。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区科技行政部门要将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在认定和运营评价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市现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到 2027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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