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18-11007
长财建〔 2018 〕 24 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
《长沙市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29 日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29 日印发
长沙市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我市军民融合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内安排市发改委专项用于实施军民融合发展年度工作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的审核、使用、考核评价等,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二)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实施军民融合发展的各项工作,不能截留、挪用。要根据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确定资金比例,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推进。
(三)注重实效,强化监管。增强绩效考核观念,以加快军民融合发展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经脱密处理后按保密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负责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拨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并下达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二)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分配与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
(三)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资金预算、下达预算批复,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
(二)会同市发改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配合市发改委组织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军民融合产业、军民协同创新、军地人才培养、国防动员、军队保障社会化及其他需要支持的军民融合有关事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1.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航道、成品油管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交通运输项目;
2. 移动通信、固定电话网、卫星通信、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光缆传输网、物流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通信信息项目;
3. 大数据、测绘地理信息、气象水文海洋与空间天气等信息资源项目;
4. 频谱规划、超短波监测测向网系、航天器频率监测与干扰定位系统、频管指挥信息系统等频谱管理项目;
5.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人防工程项目。
(二)军民融合产业
1. 航空航天、智能无人系统和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北斗导航及应用、新材料、海洋、太空、网络、生物、新能源、核、人工智能等领域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好、带动作用强的 “ 军转民 ” 项目、 “ 民参军 ” 项目;
2. 贯彻军民融合要求的通用航空产业项目。
(三)军民融合协同创新
1. 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军民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2. 军民融合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项目;
3. 承担或参与制定军民两用标准和技术规范项目。
(四)军地人才培养
1. 高校开展国防特色学科建设项目;
2. 武器装备承制单位实施的军队紧缺新兴专业人才培训项目;
3. 地方大学和各类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的军民两用复合型人才培训项目。
(五)国防动员
1. 国防动员指挥中心、综合训练基地建设项目;
2. 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项目;
3. 应急应战和公共安全协同处置能力建设项目;
4. 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湖湘军事文化建设项目,红色文化旅游精品工程等项目。
(六)军队保障社会化。与军队保障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军需食品、物资油料、军交运输、基建营房、水电气暖、污水排放、固废处理、物流配送等领域建设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军民融合有关事项
1. 军民融合课题研究及相关工作。包括军民融合发展重点领域课题研究,军民融合规划(计划)和实施(建设)方案编制,统计指标体系、制度研究、军民两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
2. 军民融合宣传。包括建设军民融合展示平台,组织开展特色鲜明的军民融合宣传等相关活动;
3. 军民融合交流与合作。包括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内外交流、学习,相关军民融合技术、项目的合作与引进。
第九条 用于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军民融合产业、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军民融合人才培养、国防动员、军队保障社会化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的方式。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军民融合有关事项,依法通过采用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中共长沙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军民融合发展年度行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根据政府采购服务的有关规定、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直机关支出经费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未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市发改委自行组织采购;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涉密的项目按照相关保密制度执行。市发改委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奖补方式的,按照本文关于项目申报与审批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媒体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 市发改委公开发布当年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属地原则通过当地发改部门和园区(含湘江新区、五大国家级园区,下同)进行申报,其中,中央和省在长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
(二)部门审核 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和园区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发改委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
(三)专家评审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工作相关要求中明确项目补助标准。
(四)媒体公示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报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按照保密要求予以公示。
(五)集中支付 公示无异议,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办理集中支付手续。
(六)绩效评价 市发改委设立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与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具有或部分具有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研承制资格证的单位或企业;
2. 由军工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单位或企业;
3. 承担军工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以协作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的单位或企业;
4. 长沙市政府明确其为军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企业;
5. 与军方有合作协议(以协作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的单位或企业。
(二)符合市军民融合发展确定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示范带动作用强,经济、军事、社会效应显著的军民融合项目。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须是市发改委军民融合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未入库项目也可申报,但须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准备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已经获得上年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连续安排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专项资金,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扩大或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每年组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使用方向和选择承担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