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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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 —2021—0100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1 〕 7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分灾种响应

4.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4 现场处置

4.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经费保障

5.4 社会动员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征用补偿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7.3 监督与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短时强降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组织。

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优先按《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承担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水文局、市红十字会、长沙供电公司、长沙机场分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示精神;决定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签发向上级报送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材料;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协调工作机制;核实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的指令;监测、分析、汇总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组织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制订防御方案;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汇总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督促、检查抗灾救灾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省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部门分工履行职责。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负责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对气象灾害的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提供参谋和咨询服务。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单位)加快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市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基层气象部门依托当地政府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

3.2 预警分级

市气象局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划分为 Ⅳ 级(一般)、 Ⅲ 级(较大)、 Ⅱ 级(重大)、 Ⅰ 级(特别重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 9.2 。

3.3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无线电数据系统、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及衍生的终端平台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部门负责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 预警行动

湖南省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涉及我市,按《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市气象局深入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正在或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其他专项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各职能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相应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气象灾害响应具体级别与已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具体级别相对应。

湖南省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我市的,我市按《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响应行动。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确定为四级预警,由小到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预警级别按照该事件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执行。

4.1.1Ⅳ 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报告市指挥部、市应急办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 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相应级别响应行动。

4.1.2Ⅲ 级响应

市指挥部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报告市应急委和省指挥部 , 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相应级别响应行动。

4.1.3Ⅱ 级、 Ⅰ 级响应

市指挥部报国家或省指挥部,请求启动 Ⅱ 级或 Ⅰ 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长沙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了不同预警级别时,按最高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分别没有达到响应标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

4.2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措施和行动。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2.1 暴雨、短时强降雨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加强与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会商。

市应急局负责落实防暴雨工作,做好暴雨灾害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因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暴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相关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强降雨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保障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做好避险、停课等应急准备。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协助政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工地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做好防护工作;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排水设施进行疏浚;负责城区防涝排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所属泵站调度。

市人防办负责督促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做好防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积水的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等交通设施。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防汛准备及险情前期处置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巡查值守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加强水情监测分析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提醒、督促和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市林业局负责协助指导林场林区山洪防御抗灾工作。

长沙警备区负责必要时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必要时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搞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长沙机场分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负责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预案。

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负责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时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4.2.2 暴雪、低温、冰冻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低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

市应急局负责落实暴雪、低温、冰冻灾害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并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暴雪、低温、冰冻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相关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暴雪、低温、冰冻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保障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做好除雪、防冻、停课等应急准备。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秩治安秩序,做好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雪、冰冻引起的交通事故;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动员或组织因暴雨、暴雪等气候原因导致有垮塌危险的危房使用人迁离危险房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做好防雪、防冻工作。

市林业局指导林场林区做好防雪、防冻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提醒、督促和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检查、监督公共场所积雪清扫情况,组织道路、桥梁的积雪清扫工作。

长沙警备区负责必要时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必要时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搞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参与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电视塔、体育馆、农贸市场等重要建(构)筑物的除冰铲雪工作;参与上门送水等民生保障工作。

长沙机场分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负责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预案;调整运行计划和做好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或停开列车。

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负责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时抢修损毁设施。

4.2.3 寒潮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开展评估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做好重点人群防寒救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防寒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市区树木、花卉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4.2.4 大风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市应急局负责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风灾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负责做好因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备的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确保安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对露天广告牌及市政公用设施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必要时督促产权及责任单位拆除有安全隐患设施;组织相关单位对市区树木、花卉等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气象部门对所辖水域的船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指导辖区内各航运单位和港口、渡口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应对大风灾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水域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市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4.2.5 高温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做好评估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高温防暑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师生防暑降温工作,停止举行户外活动;必要时通知学生停课,对到校学生做好看护和防暑降温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采取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等措施。同时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做好防高温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对游客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4.2.6 干旱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开展评估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森林火灾救火灭火工作,并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资源应急调度工作,加强水利抗旱工程运行管理和调度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负责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业主采取抗旱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林场林区采取抗旱措施,指导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2.7 雷电、冰雹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必要时,有关防雷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市应急局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好因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加强设施监控,做好雷电防护工作,及时排查故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防御雷电灾害措施,指导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应急交通管制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在建建筑施工工地做好防雷防雹工作,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监测预警,指导做好抗灾救灾和农业的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从业单位做好防雷防雹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

长沙机场分公司负责做好雷电防护工作,适时调整运行计划,保障运行安全,并做好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对所辖水域的船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指导辖区内各航运单位和港口、渡口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应对雷电、冰雹灾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水域进行交通管制;组织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各级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2.8 大雾、霾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开展评估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通知学校及幼儿园取消学生室外活动,并告知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室内学生。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加强大气环境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和游客做好大雾、霾的安全应对工作。

长沙机场分公司负责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4.2.9 霜冻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各区人民政府环卫部门加强道路洒水调度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种植业相关业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4.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已减轻或消除,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市气象局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5 信息报告及发布

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情况,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应急管理,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气象灾害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市气象预警应急工作通信与信息传输畅通;负责气象设施传输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保护;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抢修因灾被损毁的通信设施;为通信保障牵头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应急救援相关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督促检查。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各级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市民政局负责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物价稳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5.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遭破坏的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物资数据库。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2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5.3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相关经费,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5.4 社会动员

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本辖区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危害程度,核定灾情,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响应终止后,全面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2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恢复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超出灾害发生地恢复重建能力的,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6.3 征用补偿

紧急情况下,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灾害结束后,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对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开展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3 监督与检查

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 24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 50 毫米或以上,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 24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 10 毫米或以上,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 8℃ 以上,最低气温 ≤4℃ ;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 6 级、阵风风力大于 7 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 35℃ 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 , 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短时强降雨是指 1 小时内某地降雨量超过 20 毫米的天气现象,会引发城市内涝、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强对流天气是指出现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或飑线等现象的灾害性天气。

霜冻是指地表温度 ≤0℃ ,会对农业造成危害。

城市内涝是指由于暴雨或短时强降雨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内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8.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 Ⅳ 级(一般)、 Ⅲ 级(较大)、 Ⅱ 级(重大)、 Ⅰ 级(特别重大),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Ⅳ 级预警:在若干区县(市)或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将出现暴雨(雪)、寒潮、低温、强对流、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 Ⅳ 级预警。

( 1 )暴雨

预计未来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 ≥5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 ≥100 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暴雨天气,有可能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一定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出现险情。

( 2 )暴雪

预计未来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 ≥5 毫米的降雪,局部地方将出现 ≥10 毫米的降雪,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信受到一定影响。

( 3 )寒潮

预计未来 24 至 48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 8℃ 以上,最低气温 ≤4℃ ,并伴有 5 级以上大风。

( 4 )低温

过去 24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 48 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 5 )强对流(大风、冰雹、雷电)

预计 1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未来 2 小时将出现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或者 1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已经出现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形势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信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预计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未来 6 小时将出现雷电;或者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已经出现雷电,而产生雷电的形势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信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 6 )大雾、霾

预计未来 12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将出现重度霾或者能见度 ≤500 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流限速,主要公路准备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 7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Ⅲ 级(较大)预警:在若干区县(市)或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高温、低温、强对流、大雾、冰冻、霾等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 Ⅲ 级预警。

( 1 )暴雨

过去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日雨量 ≥100 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0 毫米的降雨;或者预计未来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 ≥100 毫米的降雨,可能对交通、铁路、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 2 )暴雪

过去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 ≥5 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 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 ≥10 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信受到影响,设施农业受到威胁。

( 3 )干旱

1 个及以上区县(市)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 4 )寒潮

预计未来 24 至 48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 10℃ 以上,最低气温 ≤2℃ ,并伴有 5 级以上大风。

( 5 )高温

过去 48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持续出现最高气温 ≥37℃ ,预计未来 48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 ≥37℃ 的高温天气。

( 6 )低温

过去 72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 48 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 7 )强对流(雷电、大风、冰雹)

预计 3 至 5 个乡镇(街道)未来 2 小时将出现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或者 3 至 5 个乡镇(街道)已经出现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形势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信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预计 2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未来 6 小时将出现雷电;或者2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已经出现雷电,而产生雷电的形势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信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 8 )大雾、霾

预计未来 24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将出现严重霾或能见度 ≤200 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较大影响,主要公路已经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 9 )冰冻

预计未来 48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将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 24 小时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 10 )霜冻

预计未来 48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地面最低温度将下降到 0℃ 以下,或已经降到 0℃ 以下并可能持续。

( 11 )短时强降雨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未来 1 小时降雨将达到 30 毫米。

( 12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 Ⅳ 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Ⅱ 级(重大)预警:预报预测未来在若干区县(市)或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高温、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 Ⅱ 级预警。

( 1 )暴雨

过去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日雨量 ≥100 毫米的降雨,同时上述地区有日雨量 ≥200 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 小时,上述大部分地区仍将出现 ≥5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 ≥100 毫米的降雨;或者预计未来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 ≥10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 ≥200 毫米的降雨,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为严重危害。

( 2 )暴雪

过去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 ≥10 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 毫米的降雪;或者预计未来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 ≥15 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信受到较大影响,设施农业受到较大威胁。

( 3 )干旱

1 个及以上区县(市)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 4 )寒潮

预计未来 24 至 48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 12℃ 以上,最低气温 ≤0℃ ,并伴有 6 级以上大风。

( 5 )高温

过去 48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持续出现最高气温 ≥37℃ ,且局部地区有 ≥40℃ 的高温天气,预计未来 48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 ≥37℃ ,且局部地区有 ≥40℃ 的高温天气。

( 6 )冰冻

过去 48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持续出现严重冰冻天气,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 7 )霜冻

预计未来 48 小时有 1 个及以上区县(市)地面最低温度将下降到零下 3℃ 以下,或已经降到零下 3℃ 以下并可能持续。

( 8 )短时强降雨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未来 1 小时降雨将达到 40 毫米。

( 9 )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 Ⅲ 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Ⅰ 级(特别重大)预警:预报预测未来在若干区县(市)或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将出现暴雨(雪)、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 Ⅰ 级预警。

( 1 )暴雨

过去 48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连续出现日雨量 ≥100 毫米的降雨,同时上述地区有日雨量 ≥200 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大部分地区仍将出现 ≥100 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 ≥200 毫米的降雨,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 2 )暴雪

过去 24 小时有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 ≥20 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10 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信受到严重影响,设施农业受到严重威胁。

( 3 )干旱

2 个及以上区县(市)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 4 )短时强降雨

10 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未来 1 小时降雨将达到 50 毫米。

( 5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经出现并对交通、铁路、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超出一个地区的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 Ⅱ 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上述数据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 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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