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21—0100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1 〕 8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等 8 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沙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2 月 3 日
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各区县(市)应急机构
3. 灾害分级
3.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3.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3.3 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3.4 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4.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4.2 预防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分类响应
5.3 先期处置
5.4 信息报告
5.5 指挥协调
5.6 社会动员
5.7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8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救济救灾
6.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6.3 基础设施恢复
6.4 灾后重建
6.5 保险理赔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电力保障
7.6 物资装备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避灾场所保障
7.9 医疗卫生保障
7.10 基本生活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调查评估
8.3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施行
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低温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以及本市相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本市造成严重影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应对。
( 3 )强化基层,提高能力。落实基层单位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基层防灾、避灾能力。
( 4 )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加强预防和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研究,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由常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协管副秘书长、长沙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长沙支队支队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长沙供电公司、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长沙铁路办事处、长沙机场分公司、中石化长沙分公司、中石油长沙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 1 )市指挥部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预警和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研究、决定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
( 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提出处置建议,传达、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督查各级各部门工作;建立市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及区县(市)的联动机制及跨市协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会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整理、报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及工作动态信息,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并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编印相关应急工作简报;组织、协调开展抗灾救灾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3 )成员单位职责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包括应急值守、传达指令、参谋咨询、综合协调和收集、整理、上报、发送信息等);汇总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联系、协调军队、武警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负责收集、分析和评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为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涉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项目投资计划,并协助市应急局督促落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监测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做好粮食储备和市场粮情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原粮加工和受灾区域应急粮油调用安排,保障粮食供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煤、电、油、气、运等正常供应工作;督促、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市级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监测和防护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盗窃、哄抢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调有关物资、人员的牵引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旅客、记者因灾被困、伤亡和签证过期等的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应对及救灾资金的筹集、下拨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害评估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城市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建养中心、市水运事务中心做好公路、水路抢险、抢修和除雪除冰保畅通,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船舶通行;协调和组织运力,疏运人员和物资;配合受灾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督促业主单位做好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辖区内船舶交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水上运输安全;负责内河水上搜救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农村供水设施和水利水电工程应急抢险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核实农业灾情;农业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市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组织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和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供应。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组织、督导旅游行业防灾、抗灾知识宣传;协调地方政府做好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疏散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监管国有企业(含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做好灾害防御、抢险救灾及企业灾后重建等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调查核实林业灾情;林业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市级抗灾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害评估等工作;负责受损供气管网应急抢修;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开展市政道路的应急抢修工作;指导和督促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以及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单建式人防工程(政府投资类)安全事故的监测、预防及应急处置。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参与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电视塔、体育馆、农贸市场等重要建(构)筑物的铲冰除雪工作;参与上门送水等民生保障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筹集救灾款物和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和重要、高危用户用电的供应;及时组织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电力供应。
长沙警备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军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协调、报批事项;协助做好我市境内遂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军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搞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长沙铁路办事处负责妥善安置并组织运力疏散市内各铁路站因灾滞留旅客;协调、督促优先安排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及时组织抢修受损铁路设施。
长沙机场分公司负责机场内除雪除冰工作;妥善安置机场内因灾滞留旅客;协调运力运输抢险救灾物资、人员。
中石化长沙分公司、中石油长沙分公司负责确保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优先保障应急车辆用油;必要时,组织流动加油车为因灾滞留高速公路的车辆补充燃料。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建立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或临时安排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依托应急管理专家库,建立防范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专家组,主要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重要信息研判、应急处置和总结评估等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2.4 各区县(市)应急机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3. 灾害分级按照影响范围和程度,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1 ) 1 个区县(市)积雪深度在 10 厘米以上,或出现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
( 2 )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 千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 3 )造成某一区县(市)境内公路或铁路运输受阻或中断,对居民出行产生较大影响。
( 4 )造成某一区县(市)电力设施破坏,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 5 )造成某一区县(市)主要城镇城区交通或供水中断,气源供应紧缺,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3.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1 )全市大部分地区积雪深度超过 10 厘米,或者雨淞、冰凌直径在 5 毫米以上、道路结冰厚度在 1 厘米以上。
( 2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
( 3 )造成市内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机场等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交通运输秩序,迫使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大部分车次(航班)延误或取消,致使大量旅客滞留在城市,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 4 )造成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 20%以上,其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 5 )造成市内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3.3 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1 )监测或预报积雪深度在 20 厘米以上,或者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 10 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 2 厘米以上,或者日平均气温持续 10 天在 0℃ 以下。
( 2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亿元以上、 30 亿元以下。
( 3 )造成市内高速公路,重要国、省、市道干线中断, 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或者铁路干线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者民航运输部分中断,民航机场关闭,当日大量航班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大量旅客滞留在高速公路上,或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 4 )造成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 40%以上,或某一区县(市)电网减供负荷达 80% 以上,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 5 )造成部分城区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3.4 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1 )积雪深度在 30 厘米以上,或持续 3 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 20 厘米,或者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 20 毫米以上、道路结冰厚度在 3 厘米以上、日平均气温连续 12 天在 0℃ 以下,且预计雨雪天气持续。
( 2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30 亿元以上。( 3 )造成高速公路网中断, 48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或者铁路干线运输中断,列车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民航运输中断,民航机场长时间关闭,大量航班取消。上述情况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 4 )造成市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60% 以上,对华中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 5 )造成城区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脱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 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和预警系统,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 2 )气象部门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具体按照《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
( 3 )电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林业、教育、水利等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认真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影响及危害的分析预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 4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信息交流和集中分析会商机制,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及时报告和通报。
4.2 预防行动
每年 11 月下旬至次年 3 月 30 日为本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遇有特殊情况,市指挥部视情况提前或者延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防御警戒期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 1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建立预警、预防日常值班制度,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以及对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农林渔业等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汇总评估,研究其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成员单位。( 2 )电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林业、教育、水利等部门加强防灾减灾人员、装备、物资、资金等管理,落实防御措施,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
( 3 )基层组织、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少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 4 )完善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 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害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挥本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具体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发展趋势和灾害影响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必要时,市指挥部召集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视情形给予区县(市)应急支援。
( 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市指挥部迅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市气象局汇报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监测和预报意见,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及对本部门的影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市指挥部确定防御目标和重点,根据需要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传达市指挥部工作部署要求;掌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发展趋势、灾害影响动态、抢险救灾情况等;做好灾情汇总、核查;及时将工作信息报告市指挥部领导,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成员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加强技术指导,调配抢险物资,联系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以及政府防御灾害的工作情况。
灾害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根据上级指挥部要求,动员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警,适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电网、通信、地质灾害等隐患点的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疏通道路,营救被围困的群众。及时将灾情及处置情况报市指挥部。
( 3 )重大、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Ⅱ级、Ⅰ级)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市指挥部迅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由市应急委向省指挥部紧急报告,请求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支援。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市应急局调整为多人在岗值班,其他人员全部在市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 24 小时待命。
市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和节假日休息,随时待命准备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5.2 分类响应
市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气象保障服务,按《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有关应急响应。
市交通运输局和铁路、民航等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旅客大量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交通运输保障行动。
市发展改革委、长沙供电公司按《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启动社会应急机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长沙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市公安局按《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启动应急响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长沙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启动应急响应。
市水利局按《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等启动应急响应。
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预防和处置农业突发事件。
市林业局按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预防和处置林业突发事件。
市城管执法局按《长沙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等启动应急响应。
由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起的其他种类突发事件,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3 先期处置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电力、通信、市政等设施的维护与抢修,加强地质灾害点、易损工程的巡查,保障交通畅通安全和市场供应,加强农业减灾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加强防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
5.4 信息报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步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地区、各行业后续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以续报方式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 1 )气象信息
监测或预报我市积雪深度在 20 厘米以上,或者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 10 毫米以上,或者道路结冰厚度在 2 厘米以上,或者持续 2 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在零下 3℃ 以下,市气象局应在 1 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 2 )交通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市内交通、民航、铁路等场站、运输线路结冰、积雪,引起交通受阻或中断,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长沙铁路办事处、长沙机场分公司等部门应于事发 1 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 3 )公共设施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出现线路结冰、受损等情况时,市发展改革委、长沙供电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单位)应在 1 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 4 )农林信息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使农业、渔业、林业等生产受到影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 5 )其他信息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使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市民生活受到影响,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5 指挥协调
( 1 )启动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发布。( 2 )应急处置
气象信息监测
气象部门继续加强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监测,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动向,增加观测次数,提高分析预报和预警预报频次,及时向市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监测预报信息。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因遭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断的国道、市道进行应急抢修和养护管理,确保交通大动脉的畅通;市城管执法局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确保城市主要道路的通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部门密切配合,视情况采取重车不间断通行、分流绕行、警车开道、集中护送等措施,确保高速公路人员和物资运输。长沙铁路办事处迅速组织力量清除铁轨积雪,加强设施维护,组织调集运力,确保人员和物资运输正常进行。长沙机场公司迅速组织力量清除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积雪,确保进出港航班正常营运。市水运事务中心加强水路和水上运输的管理,确保人员、物资等运输安全畅通。
能源物资供应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外联系、横向协调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供电、发电、石化(石油)、盐业等企业,确保煤炭、电力、油料等能源、物资的市场供应。全市各重点单位(部门)应预备并适时启动自备电源。
基本生活供应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市场秩序。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基本生活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市应急局组织为受困人员提供食品等紧急援助。
基础设施抢修
市交通运输局、长沙供电公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应急抢修队伍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上述设施的基本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应急抢修车辆提供保障通行。
医疗卫生救援
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因灾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为受灾临时转移安置人员和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公共卫生服务。
社会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长沙支队加强执勤力量,做好社会面的控制,特别是人员大量滞留的车站、码头、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枢纽治安秩序维护。
人员转移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进行转移,民政等部门及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临时安置转移群众。疏散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部队力量支援
驻长解放军部队、武警积极支援地方抗灾救灾,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除雪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抢险行动。
动用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支援地方抢险救灾,由市人民政府提出需求,通过同级军事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电力、林业、通信、消防等部门加强监测、管理和巡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交通事故、地质灾害、管网爆裂、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 3 )扩大应急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市指挥部调用全市各地、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救援,联系驻湘部队、中央驻湘单位支援抢险救援行动。
当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无法有效控制灾情进一步扩大时,迅速报请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应急力量、装备的支援。
5.6 社会动员各级人民政府迅速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抗灾救灾。
5.7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 1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 2 )低温雨雪冰冻灾情及防灾救灾工作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发布。
( 3 )交通(含城市公交)、铁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和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定时、滚动播报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相关信息,增加咨询热线,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运输、新闻等有关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依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有关电台和电视台、通信运营企业短信平台统一发布。
( 4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确保防御低温雨雪冰冻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电信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短信发布工作。
5.8 应急结束
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救济救灾
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长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防止灾后疾病流行。
6.3 基础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通信、城管执法等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受损的电力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通信基站进行抢修,恢复正常功能。
6.4 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抓紧统计和汇总灾害损失情况,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方案,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情况需要且条件允许可适当提高标准重建。
6.5 保险理赔
市政府金融办协调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前防灾、灾中减损和灾后赔付工作。气象等有关部门为保险企业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各保险公司依法及时赔付。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和组织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人员搜救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作为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
7.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抗灾救灾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7.3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长沙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运力,优先保障受灾群众转移以及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7.5 电力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长沙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6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的储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7 治安保障市公安局加强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物资、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先保障抢险运载车辆通行。
7.8 避灾场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人防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依法征用学校、体育、文化、人防等社会公共场所。
7.9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7.10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基本生活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8.监督管理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预防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业务培训,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报告。
8.3 责任追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9.附则
9.1 名词解释
道路结冰是指等级公路结冰。
雨凇又称“桐油凝”“树挂”、冰凌、树凝,是指超冷却的降水碰到温度等于或低于零摄氏度的物体表面时所形成玻璃状的透明或无光泽的表面粗糙的冰覆盖层。
9.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9.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沙市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预警信息与处理
3.1 预警信息
3.2 事故预警
3.3 信息报告
3.4 分析和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医疗卫生救助
4.6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施行
长沙市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长沙市工贸企业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突发事件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或事故),是指工贸企业在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有影响的事件或造成员工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局牵头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工贸企业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工贸企业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主体责任。
1.4.3 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1.4.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救。
1.4.5 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1.4.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工贸企业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思想准备、预防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鼓励和扶持企业、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沙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工贸企业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事故重要信息;部署和总结年度工贸行业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订、修改、实施本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救护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公安干警及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布事故救援情况;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综合、研判、报告工贸企业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建议;制定、完善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牵头组织工贸企业事故及救援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工贸企业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市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事故信息并依法、依规报告;组织或参加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调集救护队、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较大事故调查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负责粮食储备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本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系统内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适时调集治安、交通等警力参与救援;参与较大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市商务局负责本系统内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系统内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贸企业职业卫生健康监管;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市国资委负责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中央、省属在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集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应急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用电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各类工贸企业事故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2.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在长、省属大型工贸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能: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部门职责: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应急专家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事故救援情况汇总、上报及舆情管控。
灾情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亡人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等组成,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局、相关主管部门等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3. 预警信息与处理
3.1 预警信息
工贸企业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工贸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全市工贸行业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各级工贸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局和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事故预警
3.2.1 预警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四级(Ⅳ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三级(Ⅲ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二级(Ⅱ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Ⅳ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3.2.3 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4 预警方式: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市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2.5 预警措施:发布Ⅲ级以上预警后,市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 1 )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 2 )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市级响应的准备。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程序
工贸企业是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 1 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应在 1 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市应急局应在事发后 1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3.4 分析和共享
市应急局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相关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规模层级、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四级。
Ⅳ级: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乡镇(街道)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跨乡镇(街道)行政区的事故。
Ⅲ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其他需要由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Ⅱ级: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Ⅰ级: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事故;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一般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核实事故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区县(市)工贸企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2 Ⅲ级响应
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 1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传达市指挥部负责人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 2 )市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
( 3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专家组、市级救援队伍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 4 )适时向媒体公布。
4.2.3 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重、特大事故灾难报国家或省工贸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其领导和指挥下,进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予以协助,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 1 )实施Ⅲ级响应的所有应急救援措施。
( 2 )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向上级请求调动国家级、省级和其他市级救援队伍、大型设备等进行增援。
( 3 )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请省级医疗救护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 4 )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 指挥和协调
4.3.1 工贸企业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和分级响应的原则。
4.3.2 市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队伍前往支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4.3.3 市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工贸企业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序提出启动不同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应急处置
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 1 )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 2 )根据事故的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 3 )尽快抢修被破坏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 4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 5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 6 )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 7 )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 8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 9 )在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县(市)、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报市指挥部审批并协调实施。
( 10 )如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以及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经现场指挥部提出意见,专家组论证,报市指挥部决定暂停或中止救援行动。
4.5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6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抢救有限空间事故必须由救护人员携带专用防护用具进行,严格控制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抢救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确保安全。
4.7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事故信息,协助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开展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8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援行动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写出救灾报告。
5.2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须 24 小时有人值守,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可靠的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有关大中型工贸企业必须有适量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
6.2.2 救援装备的储备
应根据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事故的能力。
6.2.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抢险救灾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救援装备时,有关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6.2.4 队伍保障
( 1 )市指挥部负责协调全市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
( 2 )工贸企业较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 3 )大型工贸企业必须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 4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工贸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队伍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工贸企业联合组建专业救援队伍。
按隶属关系,救援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每年为其缴纳人身保险金。
6.2.5 交通运输保障
( 1 )应急响应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在沿途提供交通管制支持,确保调运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的道路畅通。
( 2 )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车辆配备专用警灯、警笛。
( 3 )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2.6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7 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可先从安全费用中支付。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指挥部设立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专家组,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贸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向民众和员工说明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定期组织全市工贸企业救护队伍指挥员、救护队员、职工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实施厂长、安全员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救援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贸企业较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 1 次工贸行业应急救援模拟演练,企业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事故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工贸企业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纺织、轻工、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企业。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沙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3.2 事故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电力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施行
长沙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长沙市域内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发事件(或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发事件包括发生化学品爆炸、化学品火灾、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泄漏、中毒等有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化学品泄漏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风险较小的,应移交环境保护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整合资源、快速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 应急预案体系
构建市、区县(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联动应急预案体系,各有关部门、区县(市)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预案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沙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或提请启动、移交、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整理、分析、研判、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与建议;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信息;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办理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拟订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救方案;组织调集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根据事件响应级别,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突发事件紧急转移安置期间人民群众无能力克服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监测和预报全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地域和事故发生地域的地质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危险化学品环境紧急事件承接应急救援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组织所辖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抢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市水利局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汛期雨情、水情、险情和抗洪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行业的应急救援主要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相关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运伤员,安排相关医院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受伤人员伤情,组建专家救治队伍;协调相关药品和设备的配置;负责职业卫生健康监管;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市国资委负责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中央、省属在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集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事件发生地森林防火监测等相关事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做好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督促指导环卫部门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附近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的紧急扑救、处置方案;组织、指挥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抢险、灭火、救援;组织搜救伤员;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扩散;协助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救援后的消洗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电力及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先期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后的先期应急处置,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或由市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2.3.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 1 )综合协调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和发布,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 2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 3 )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工作。
( 4 )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工作。
( 5 )后勤保障组:负责被疏散人员的安置、抢险物资的供应、道路修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 6 )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为本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气象与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市气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作并发布全市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制作因气象和地质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3.2 事故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发布和解除。
3.2.3 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4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主要通过市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市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2.5 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以上预警后,市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 1 )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 2 )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Ⅲ级预警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Ⅲ级预警的准备,并按照规定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通报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 3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 1 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应在 1 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市应急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规模层级、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
4.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4.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 1 )区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本辖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发企业负责人传达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 2 )区县(市)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本辖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启动Ⅳ级响应。
( 3 )启动Ⅳ级响应后,区县(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 4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核实事故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区县(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 1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传达市指挥部负责人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 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 3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市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等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 4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适时向媒体公布。
4.2.3 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应急委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4.3 应急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上报事件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事发企业控制事态。
市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或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4.4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应急局等涉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做到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
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电力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须 24 小时有人值守,保持通讯畅通。
移动通信单位和供电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建立可靠的指挥通信系统及电力保障,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6.2 物资装备保障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确保各类物资齐备完整。
6.3 队伍保障
主要依托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和有关企业组建的应急救援力量,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6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应在市财政安排的“应急救援专项预备金”中优先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民爆物品。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沙市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指挥调度体系
2.1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体系框架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信息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与协调
4.5 现场处置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
4.9 事故评估
4.10 新闻报道
4.1l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应急救援总结
6. 措施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施行
长沙市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地管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及环境危害,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基础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制定和落实各层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组织与队伍的建设,搞好应急宣传与演练,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小。
1.2.2 以人为本,先人后物。事故应急救援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抢救人员和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中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恶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减少财产损失。
1.2.3 平战结合,专常兼备。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机制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烟花爆竹企业应急响应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2.4 反应快速,协调有力。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烟花爆竹事故,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则胜。建立健全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保证强有力的指挥调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2.5 统一指挥,属地为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程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上一级指挥机构有权指挥调度下一级机构的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救援组织与救援人员立足于本地。现场指挥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专家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企业自救的作用。
1.2.6 科学决策,保障有力。依靠技术进步,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金、物资、器材等资源保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由市应急局组织实施。
2. 指挥调度体系
2.1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沙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处理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负责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专项资金和专用装备;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乡镇(街道)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局负责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烟花爆竹事故情况;参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专项资金和专用装备的储备计划;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有关专业部门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职情况;参与较大事故调查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基础建设项目,协调落实有关建设项目资金,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等组织协调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根据抢险救援需要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为现场抢险架通抢险专用电话。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交通管制、事故区域警戒工作;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启动突发灾害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安排;负责检查监督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已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救助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工伤待遇支付事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安全地域和事故发生地域的地质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定并采取防止化学污染扩大的对策和措施;负责事故现场洗消和清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交通工具的调配;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应急救援人员、物质的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烟花爆竹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负责有关机械设备的产品论证和备案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附近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人员(包括伤亡人员)的紧急转移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洗消清理。
长沙市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2.1.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现场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安全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处理组、技术咨询组和宣传报道组等 9 个专业救援组,各组组长由相关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
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对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职能部门报告请求援助;直接指挥抢险现场的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专业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其他各专业组组长为成员。负责救援一线的指挥协调工作,传达贯彻指挥部各项决定、指令;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确定事故应急救援控制范围;汇总事故现场各项信息;授权公布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现场抢救组: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事故单位和有关企业工程抢险专业救援队伍为成员。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包括将事故系统与其他生产、生活系统隔离;抢救事故现场的设备、原料及其他物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为组长单位,有关医疗机构为成员。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受伤和中毒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善后处理组: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为成员。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负责对受灾人员的救助和安置。
安全警戒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成员。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事故责任嫌疑人员的监控,防止逃匿。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交通、公安为成员。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和救治药品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服务。
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为组长单位,有关化学品检测机构为成员。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技术咨询组: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由相关专门部门组成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为成员。负责处理事故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以保证事故报道的可信性和真实性。
以上各组长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详细操作规范,作为本预案的附件,在应急行动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2.2 体系框架
2.2.1 现场指挥部框架图
指 挥 长
现 场 总 指 挥
宣 传 报 道 组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框架示意图
2.2.2 组织体系框架图
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 市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报警,并将烟花爆竹事故报警信息立即报告指挥长,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在 1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局报警电话: 88666555 (值班)、 88666550(传真)。
3.1.3 任何公民、组织可以向应急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别、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
3.2 预警行动
3.2.1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烟花爆竹事故报警信息后,应立即登记,无法及时记录时应随后补记,并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市指挥部。
3.2.2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严重程度或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信息确认与发布程序等,确定预警等级,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发出启动应急救援指令,并决定是否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建议。
3.2.3 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组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各成员单位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基地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与专家组成员之间的通讯联系。
3.3.3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必须 24 小时保持畅通。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 1V 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一般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需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
接 警
信息反馈
警情判断 响应级别
接 警
人员救助
中心人员
到位
工程抢险
信息网络
应急启动
开通
应急资源
警戒与交
调配
通管制
医疗救护
现场指挥
到位
人群疏散
扩大应急 救援行动
环境保护
申请增援 事态控制
现场监测
现场清理
专家支持
解除警戒
应急恢复
善后处理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 (关闭)
总结评审
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程序示意图
4.1.1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4.1.1.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 1—2 人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环境危害、一般财产损害、一般社会影响。
4.1.1.2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 3—9 人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危害、较大财产损害、较大社会影响。
4.1.1.3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 10—29 人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危害、重大财产损害、重大社会影响。
4.1.1.4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环境危害、特别重大财产损害、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4.1.2 预案启动条件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等级,按照应急响应级别传递信息,开展工作,由总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高级别预案启动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同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应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烟药爆竹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做好详细的记录;并把有关事故情况向省应急厅报告,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
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时,按上述步骤启动预案的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厅报告,申请启动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
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时,按上述步骤启动预案的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厅报告,申请启动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4.1.3 特别情况的处理
烟花爆竹事故跨区县(市)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烟花爆竹事故跨市的,报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衍生和耦合的事件,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
4.1.3 现场救援
4.1.3.1 接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指令后,各成员单位应迅速指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按各自职责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4.1.3.2 事故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1.3.3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级别更高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并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1.3.4 专家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4.1.3.5 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1.3.6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参加现场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现场总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救援人员须穿专用封闭式防护服,佩戴防护手套和救援标志,使用防爆器材和无火药工具,不得穿带带钉的鞋和化纤衣服;事故控制区域应设有明显警戒标志。
4.1.3.7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一般程序:确定事故现场是否有残余的有毒有害易爆危险物品,是否有引发第二次事故的可能;确定事故现场是否有被困人员以及被困人员的大体位置;充分听取采纳专家的意见,制定妥善的抢险救援行动。
4.2 信息处理
4.2.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处理系统
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渠道进行信息传输。现场应急指挥可采用手提 / 台式 VHF 或无线电话联络。市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市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有线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市指挥部与相关应急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4.2.2 值班
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在应急处置期间,实行 24 小时值班。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2.3 现场信息采集
目击者 / 知情者 单 位
国家应急救援中心
区县(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 记录、 存档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省应急救
援指挥部
总 指 挥 长
指令 反馈
现 场 指 挥 部
指令 反馈
现 场 指 挥
应急事件信息流程图示
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负责采集,并随时按规定报告事故现场信息。现场信息包括:已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已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待救援人员的数量及救援人员危险程度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助情况;现场采取的各种紧急措施的总体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现场救援面临的困难及需支援的事项。
4.2.4 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
建立和完善事故损失报告制度,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初步情况、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损失信息,并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审核、汇总事故损失数据,迅速报告市指挥部。
4.2.5 信息处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市指挥部,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4.3 通讯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分布点多、面广的特点,市指挥部办公室着手建立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车载移动通讯系统,保证在无信号的情况下,对外信息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成员部门(单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
4.4.2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烟花爆竹专家组,平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技术咨询服务。
4.5 现场处置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应急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烟花爆竹发生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成立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参与救援的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指挥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补充救援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市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按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且应当在 2 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烟花爆竹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应向上级烟花爆竹应急组织申请增派救援力量。
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务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保障抢险通道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评估事故对救援人员的危害途径和程度,制定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标准程序,确保救援人员和被救人员的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基本生产保障措施,妥善处理好应急情况下群众的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安置等工作。
4.8 社会力量动员
4.8.1 与 120 急救中心相结合,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分布在各乡镇(街道)的事故所在地 120 急救中心及有关医院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抢救,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4.8.2 事故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市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武警、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
4.9 事故评估
市应急局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情况,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总结。
4.10 新闻报道
4.10.1 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应对突发公共事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指挥部设立新闻负责人,现场指挥部设立新闻报道组,负责为新闻工作者提供现场情况和工作条件。
4.10.2 突发性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的新闻报道除按有关规定要保密的信息外,由市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10.3 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组织下进行。外国记者和港澳记者需赴事故发生地采访报道时,由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安排。
4.11 应急救援结束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结束时,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事故企业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以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撤离人员的安置和紧急状态解除后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同时督促事故企业做好事故中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1.2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事故企业组织对事故废弃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置。
5.2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具体组织落实,保证募捐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
5.3 保险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做好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帮助企业和有关人员做好保险工作。
5.4 应急救援总结
5.4.1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 15 天内,各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行动认真总结,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4.2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和整理所有应急响应过程中的记录、文件、方案等资料,了解各方面对本次应急响应的评论,对本应急预案适应性进行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市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当现有通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讯手段。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值班电话,并保持 24 小时的畅通。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的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2 信息保障
建立全市烟花爆竹信息管理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数量、分布、运输线路、潜在影响和应急措施等。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险
市直有关单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企事业单位、民间机构、公益团体等要保证应急响应所需的充足的人力资源配备。市应急局建立应急队伍情况和装备情况数据库,以供应急时调配。
烟花爆竹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小型烟花爆竹企业,应明确兼职的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就近的烟花爆竹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整合现有资源。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依托,以烟花爆竹企业技术骨干为基础,分别在烟花爆竹企业成立专业救援队伍,加强烟花爆竹专业救援骨干队伍建设,保障救援队伍战斗力。
6.2.2 技术保障
根据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情况,依托有相应技术专长的机构,成立市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保证应急响应行动时有足够的技术支撑。
6.2.3 物质保障
应急行动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所需物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采购和调拨。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行动时,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现有的交通资源,提供快捷的交通支持,以保证救援人员、救援物资的运输要求。需要实行交通管制时,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具体组织实施。
6.2.5 医疗保障
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落实专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各项医疗保障。
6.2.6 气象保障
应急行动时,市气象局应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决策和响应行动所需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2.7 治安保障
应急行动时,由市公安局协调组织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确保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6.2.8 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保障基金,用于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基地物资储备的更新、维护。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状况建立地方应急救援保障资金。
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企业应为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事故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6.2.9 疏散安置保障
应急行动时,由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保障危险区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公众信息交流,及时公布烟花爆竹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值班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等。
6.3.2 培训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视情况将有关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6.3.3 演习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演习, 1 年内至少应进行 1 次模拟演习。其内容应包括:防火器材使用、火源的控制、现场环境状况的测定、防爆保护、受伤人员的搜救和现场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模拟演习必须与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一起演习。演习前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6.3.4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4.1 奖励
对在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4.2 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在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导致救援工作指挥调度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借故逃匿、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 1 )烟花爆竹指通过烟火药引燃产生燃烧或爆炸进而发出声、光、色等效果以供观赏的火工产品。
( 2 )事故指人类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意愿的且表现出不利于实现目的的现象。
( 3 )烟花爆竹事故指由 1 种或数种烟花爆竹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 4 )应急预案指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指导应急处理和救援行动及时、有效、有序进行的经过审批的文件。
( 5 )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紧急采取的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行动。
( 6 )应急响应指在控制或减轻事故后果而对其做出的反应。
( 7 )应急保障指为应对事故应急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与演习等。
( 8 )应急培训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对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或参与人员进行的教学与培训。
( 9 )应急演习指为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保障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单项演习、综合演习和现场内外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7.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2.4 专家组
2.5 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5.2 地震传言事件
5.3 邻省、市地震灾害
6. 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6.2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施行
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的同时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县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应对。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驻长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加抢险救灾;协调联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解决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完成市应急委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及市应急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市地震局、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外事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邮政管理局、星沙海关、市气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长沙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震应急预案并指导预案演练;接受、安排外省、市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募捐工作;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核实、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申请、分配、管理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督促指导地震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监测速报信息;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收集、汇总震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震后危险房屋鉴定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长沙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教育;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指导市直主要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牵头稳妥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
市委外事办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和涉港澳事务。
市委台办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涉台事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负责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学生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灾后恢复教学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特别是现有通信设施、设备遭受地震灾害破坏,手机和网络都无法使用的情况下的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如装备短波电台、卫星电话等);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交通疏导,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单位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并监管救灾资金、物资及其使用,及时向中央、省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测轨道交通的桥隧、车站、道轨和车辆的受损情况,确保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做好灾区城市供排水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市水利局、市水文局负责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防守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排险除险和震损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止动植物疫情扩散;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全市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安全;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确保城市灾后市容恢复、环境恢复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及监管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救援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邮政、快递企业开展灾区寄递服务,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障邮政快递业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邮政机要通信畅通。
星沙海关负责因救灾出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通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团市委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开展救灾募捐和现场伤员救护等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配合应急救援需要做好供电保障。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前方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前方指挥部,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前方指挥长,市指挥部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灾区所在地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前方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等任务,落实本级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指挥部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做好现场处置和灾情应对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2.3.2 现场工作组
前方指挥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由相关单位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 1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前方指挥部综合工作,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调度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 2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地震局、市交通运输局、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长沙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投送、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 3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 4 )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红十字会、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调派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 5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长沙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成品油供应等设施的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 6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 7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武警长沙支队、市政府金融办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 8 )救灾募捐及涉外事务组。由市应急局、市委外事办牵头,市委台办、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星沙海关、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 9 )灾损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地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
( 10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委外事办、市委台办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5 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市指挥部设置,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预测预报体系,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分析预报、趋势研判和群测群防工作,提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提供地震预警信息。
3.2 信息报告
( 1 )震情上报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要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监测续报工作。
( 2 )灾情报告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和市地震局,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应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快速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应急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市委外事办、市委台办要迅速核实上报,并抄送市应急局。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 Ⅰ 级)、重大( Ⅱ 级)、较大( Ⅲ 级)、一般( Ⅳ 级)四级。
(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 7.5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 7.0 级以上、 7.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 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 7.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 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 IV 级、 III级、 II 级和 I 级四级。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根据灾区需要,积极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报请市指挥部启动 III 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
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市应急委直接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发生在特殊地区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3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调度消防救援、工程抢险、矿山救援、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地震救援队伍、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困(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做到科学施救。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指导灾区做好水源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3.5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修复;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7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救灾募捐,加强救灾募捐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3.8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助做好国(境)外救援队来长救援工作,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4.4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必要时,信息发布前应请示上级人民政府。
4.5 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重要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应急局,必要时市应急局、市地震局派出联合工作组赴地震发生地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督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 地震传言事件
当重要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情况派出专家组,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5.3 邻省、市地震灾害
邻省、市发生地震,对我市下辖的区县(市)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指挥部根据情况部署和组织市内地震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援邻省、市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应急、地震、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同时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培育地震灾害专业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7.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和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的支持。
7.4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轨道交通、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 ,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地震应急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求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市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相关工作内容。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支撑性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9.2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沙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应急预案及演练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6.2 应急救援力量
6.3 财力支持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施行
长沙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强化救援工作自我保护,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全市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及日常应对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武警长沙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沙供电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统一指挥、部署全市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派出指导组指导重大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重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和应急测绘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及时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监管灾区粮食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收储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物资,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毁损的通信设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安全;维护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按职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气、供水等设施;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区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市水利局、市水文局负责按职责负责水情、汛情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可能发生的次生洪涝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及安全性评价,组织开展因灾损毁水利工程修复。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避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受伤人员救治、灾民医疗救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预报,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长沙铁路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及设施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质和抢险救援人员;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设施等受灾情况。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小型、中型地质灾害,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对应层级的有关部门、救援队伍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指导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本级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 1 )综合协调组: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救援力量调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 2 )调查监测组:负责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 3 )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 4 )医疗卫生组: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灾民。开展心理疏导、食品和饮用水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 5 )社会治安组: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 6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 7 )新闻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 8 )救灾救助组: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落实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2.4 专家组
市应急局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3.1.1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落实排危除险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1.2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各级应急、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村(社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3.2 应急预案及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 1 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街道)要制定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 1 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分为Ⅰ级(风险很大)、Ⅱ级(风险大)、Ⅲ级(风险较大)、Ⅳ级(风险较小)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科学确定预警级别,依法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众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层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根据预警等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排查、应急监测、停止作业、避险动员、人员撤离和灾害救助准备等相应工作并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事发地区、事发单位是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个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应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其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应急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事发地区县(市)应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接报信息后,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应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各级应急、自然资源规划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3.5.1 信息报告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应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部门,由省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应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部门,由省应急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应急部。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应在接报后 2 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在接报后 2 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部门。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按照应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制度要求执行。
3.5.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3.5.3 信息通报
消防救援( 119 )、医疗救治( 120 )、公安交警( 110 、 122 )等紧急报警中心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首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通报同级应急、自然资源规划、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 1 )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 2 )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 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 3 )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 4 )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对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层级的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对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响应级别可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情况严重时可提级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生命至上”“属地为主”的原则和“抢早抢小抢了”的要求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接报信息的同时,要分险情、灾情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单位),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4.2.2 应急处置
( 1 )特大型地质灾害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市指挥部指挥长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经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宣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备。同时快报省应急厅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迅速派出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工作组的指导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测预警、趋势研判、转移安置、排危除险等有关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 2 )大型地质灾害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并迅速派出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快报省应急厅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3 )中型地质灾害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指导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4 )小型地质灾害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区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可专项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派出指导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涉灾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险情、灾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立即启动对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并在上级人民政府指导组的指导协调下,切实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3 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治理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地质灾害分级对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要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或应对处置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测群防、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组织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6.2 应急救援力量
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组织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3 财力支持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 QQ 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5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重点区县(市)要建立技术指导服务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各级应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指挥部应对的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8.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 灾害救助准备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IV 级响应
5.2 III 级响应
5.3 II 级响应
5.4 I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施行
长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应对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市减灾委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沙供电公司、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按有关规定执行。
2.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及时下达中央、省和市级项目建设预算内投资计划;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按程序动用市级储备稳定市场。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和通信行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市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按各自的职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协助发布 A 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旅广电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 A 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市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速报;负责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长沙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长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团市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 信息报告
3.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市)应急部门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 2 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 1 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县(市)应急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
3.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应急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 对于干旱灾害,灾区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 1 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 灾情稳定后,各级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 5 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 15 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地震、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市应急局并抄送市相关部门(单位)。
市应急局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 1 )向相关区县(市)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 2 )加强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 3 )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 4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 5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 6 )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 Ⅳ 、 Ⅲ 、 Ⅱ 、 Ⅰ 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Ⅳ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3 人以上 5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0.5 万人以上 1 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间以上 200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 3% 以上 5%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 0.8% 以上 1.0 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3.5万人以上 7 万人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下同。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局决定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 )市应急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2 )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 3 )市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 4 )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 5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Ⅲ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以上 3 万人以下;倒塌房屋 2000 间以上 300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 5% 以上 10% 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 1.0% 以上 2.0% 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7 万人以上 18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局决定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 )市应急局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应急厅给予支持。
( 2 )市应急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3 )派出由市应急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 4 )市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 5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 6 )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 7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区县(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 8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Ⅱ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3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倒塌房屋 3000 间以上 1 万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 10% 以上 15% 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 2.0% 以上 3.0% 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18 万人以上35 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 Ⅱ 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Ⅱ 级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决定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分管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 )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应急厅给予支持。
( 2 )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3 )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 4 )市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 5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 6 )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 7 )市应急局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8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 9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Ⅰ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30 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5 万人以上;倒塌房屋 l 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 15% 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0% 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35 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 Ⅰ 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Ⅰ 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 )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应急厅给予支持。
( 2 )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 3 )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 4 )市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 5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 6 )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 7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部队、武警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 8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 9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 10 )市应急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长沙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11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 12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 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 “ 老、少、边、穷 ” 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可视情调整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 2 )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按照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督促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有关救灾政策和措施,市应急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局组织各地于每年 9 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级应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县级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 9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各级应急、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区县(市)应急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将本市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汇总报省应急厅。
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待灾情稳定后,由区县(市)应急部门自行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或按省应急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待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损住房等灾情评估,制定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
6.3.2 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县(市)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区县(市)应急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厅。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4 其他设施重建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旅广电、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文旅广电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经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4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市级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级应急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无人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市应急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 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7 科技保障
7.7.1 建设市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7.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组织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沙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告和处理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6. 应急救援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水电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维护
6.6 人员防护
6.7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施行
长沙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属地政府主导的原则,整合长沙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全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同处置能力,消除或控制、减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境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路桥隧道坍塌事故、道路基础设施严重损毁、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 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 2 )分级响应,协同作战。按照事故发生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 3 )快速反应,以人为本。按照 “ 救人第一,科学施救 ” 的指导思想,迅速高效实施救援。
( 4 )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程,坚决履行职责,落实安全保障,科学合理实施救援。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区县(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支队长、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市应急局、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由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长沙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核实因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示,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的控制措施;按照程序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管制信息;协助抢救受伤人员,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时,控制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向其了解运载的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迅速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告;负责在相关收费站引导应急救援力量安全有序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时,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为应急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调集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到场;负责高速公路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或灾害现场需要组织对滞留人员进行临时性安置或生活救助。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问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事故现场需要或指挥部的命令,调集治安、交警、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警力到现场承担警戒、人员疏散、转移、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任务;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内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出现冰雪或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指导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组织辖区内管养单位协助清除冰雪和障碍物;负责突发事件救援时高速公路上滞留乘客转运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督促主管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一定范围内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工作,协助主管单位组织协调高速公路一定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在救援现场提供医疗救援专业指导和建议,对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环境,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协调高速公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协调解决后续环保方面的遗留问题。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暴雨、大雾、降雪、冰冻、道路结冰、高温热害、强对流天气(雷雨、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的预警信息;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气象监测。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中车辆起火、发生爆炸等火灾扑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危化品泄漏处置,协助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洗消。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根据需要协助现场道路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必要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或相关路段协助对堵塞车辆进行引导、分流。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建立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急启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调度清障施救车等工程车辆进行救援;在指挥部统一调度下协助进行现场外围警戒和车辆分流;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报送突发事件情况;在不影响救援的情况下,经市指挥部同意进入现场内部进行事故勘察及路损鉴定;道路及附属设施后续处理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必要时,及时组织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配合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及救援所需物资、工具的调集工作。
2.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时,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公路毁坏或交通中断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以及各种可能对高速公路所在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实行 24 小时值班。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赶赴现场处置。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3 安全警戒
辖区交警部门到场后根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现场处置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相关规定负责做好现场安全警戒。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 1 )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 小时以内可以恢复通车的。
( 2 )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资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 12 小时以内可以恢复通车的。
( 3 )已经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1000 万以下的。
( 4 )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短时间难以恢复正常秩序的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
( 5 )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一般突发事件。
4.1.2 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 1 )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 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 2 )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资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 12 小时以上的。
( 3 )已经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事件,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1000 万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
( 4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 5 )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较大突发事件。
4.1.3 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 1 )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 2 )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资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 24 小时以上的。
( 3 )已经或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件,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5000 万以上 1亿元以下的。
( 4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 5 )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4.1.4 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 1 )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 2 )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资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 48 小时以上的。
( 3 )已经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件,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 4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 5 )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和处理
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事发地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并通报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事发地 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
发生Ⅲ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消防救援支队,同时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 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 12122 高速交警指挥中心。
发生Ⅱ级以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消防救援支队,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指挥中心;事发地 119 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 12122 高速交警指挥中心。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实施救援。立即启动区县(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调度邻近消防救援站及高速公路交警、路政、道路清障、卫生急救队伍进行救援,市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派出力量前往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秘书长任现场指挥长。迅速调度消防救援支队及高速公路交警、路政、道路清障、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视情调度其他联动力量进行救援。
4.3.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Ⅰ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派出力量前往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 由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指挥长,指挥开展先期救援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调度市交警部门在相应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协助对堵塞车辆进行引导分流。同时,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请求启动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向国务院指挥部申请启动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接受省、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同时启动。
4.4 应急处置
4.4.1 指挥调度
接到救援报警后,接警单位要迅速上报市指挥部,按响应级别调度应急救援联动力量。
4.4.2 应急联动响应
( 1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同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警戒,进行交通管制,疏通道路,必要时对事故救援路段实施双向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车辆能及时顺利赶赴现场。
( 2 )消防救援部门接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报警需要救援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灭火救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章灭火救援)等相关规定执行。
( 3 )遇车辆落水、坠崖(沟、桥),发生火灾、爆炸,路桥设施垮塌,危险化学品泄漏,气象或地质灾害引起高速公路长距离堵塞,以及其他救援难度大的事故,根据需要调集大型起重设备或其他机械设备进行救援。
4.5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现场被困人员全部解救、现场险情全部排除后,应组织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和清理。
( 1 )高速公路管理(路政)部门(单位)或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配合组织拖离事故车辆,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对事故中伤亡人员进行清点统计。
( 2 )消防救援部门在火灾扑灭后,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余火,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或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移交现场。
( 3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单位)将应急救援中启用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恢复至正常状态,对事故现场道路进行后续处理。
( 4 )其他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后续处理。
在确认现场无危害隐患后,迅速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秩序,由市指挥部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
6. 应急救援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努力构建统一协调、专业高效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6.2 水电保障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水电供应。
6.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和因参与事故处置所导致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区县(市)应当组建县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一调度开展辖区内的医疗应急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对事发路段出入口外围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开辟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 ” ,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5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治安管制工作,要采取多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必要时,对事发现场和特定区域依法实行现场管制。
6.6 人员防护
在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事故正在或者可能对公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
6.7 通信保障
发生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开展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培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检验并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4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