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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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 —2019—0103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19 〕 45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构建全市绿色生态安全屏障,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 2018 〕 83 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生态廊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等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部署,加强市级规划和资金支持,以区县(市)为实施主体,以增绿扩量、森林提质、生态修复为重点,构建“自然、多彩、连通”的生态廊道与山水林田湖草一体的健康稳定生态系统,为建设生态宜居长沙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在调研基础上,结合各区县(市)实际,编制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确定重点生态廊道建设范围。

2. 生态优先,持续发展。在生态廊道建设中突出生态功能、坚持保护优先、减少人工干预;树立近自然可持续经营理念,保护原生植被,注重造林与造景相结合,科学规划和管理,增强林相景观效果和生态功能。

3. 统筹协调,共同建设。在“多规合一”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空间用途管制基础上,充分用好既有政策和规划,结合森林质量提升、精准绿化等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生态廊道建设。

4. 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合理布局全市生态廊道,在保护和自然修复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科学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稳步推进建设,一以贯之,久久为功。

5. 严格保护,确保成效。对生态廊道内的林地、湿地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随便占用。全面实施封山育林,禁止商业性采伐。

(三)发展目标

按照省级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到 2023 年,基本完成省级生态廊道建设,同步推进市、县级生态廊道建设,建成覆盖全市、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景观优美的生态廊道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范围确定原则

按照湘政办发〔 2018 〕 83 号文件要求,加快完成长沙市生态廊道建设规划的编制,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 2020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各区县(市)组织本辖区生态廊道用地情况调查,为市级规划编制提供依据。规划要以省级生态廊道规划为指导,依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与城乡绿化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的指导下,统筹城乡、整体谋划,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规划的实施性。生态廊道建设范围以省、市级生态廊道建设规划最终成果为准,编制市级生态廊道建设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范围:

河流:河流两侧水岸线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 2 公里之间的可建区域。

公路:公路两侧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 1 公里范围内的可建区域。

铁路:铁路(含高铁)两侧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 1 公里范围内的可建区域。

机场:机场周边 20 公里半径范围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对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影响的可建区域。

(二)建设内容及要求

1. 主要建设内容

( 1 )实施人工造林。对生态廊道范围内的 裸 露地实施人工造林,做到应绿尽绿,提高林草覆盖率,扩大生态容量,减少水土流失。

( 2 )开展湿地修复恢复。对毁湿开荒地块、严重污染耕地、低洼耕地实施生态修复和小微湿地建设,恢复流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丰富生物多样性。

( 3 )提升森林质量。全面实施封山育林,对大面积针叶纯林、生态功能退化的林分,采取抚育间伐、补植补造、择伐更新等措施,按照近自然、多功能、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调整和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

( 4 )强化生态修复。对生态廊道范围内高陡边坡、采石(砂)场、废弃工矿地等区域,采取工程、生物等多种治理措施,科学实施生态修复,着力恢复生态环境。

( 5 )推进村镇绿化。结合乡村振兴,对生态廊道沿线村镇实施规划增绿、见缝插绿、拆违还绿,建设小微湿地,促进村庄绿化、庭院美化、污水净化,提升生态宜居水平。

( 6 )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和恢复。对生态廊道沿线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名镇(村)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历史文化资源,实施以保护和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修复措施,加强生态廊道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有机联系,打造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科普宣教等重要节点,发挥生态廊道的整体生态服务效益。

( 7 )推进城区楔形绿地建设。城区绿化优先安排打通城乡绿色通道的楔形绿地建设,在保护原有生态资源的基础上,增加投入、加大建设力度,从规划设计开始就要重点把握好植物种植关,强调多栽乔木,构建乔灌花草合理的复层结构,重视增绿量,增加林荫效果,提高绿视率。

2. 年度任务及项目铺排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市两级生态廊道建设规划成果中明确的建设任务及年度安排,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生态廊道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年度项目内容,制定建设时序安排表,通过增绿扩量、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小微湿地生态修复和城镇村庄绿化美化等技术措施,有序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生态廊道建设与精准绿化、裸露山体复绿、乡村绿化美化以及城区绿化等工作相结合,确定年度项目铺排,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相关规划、土地和资金政策等要向生态廊道建设倾斜,并将本辖区内的省级、市级、县级生态廊道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定期督促检查进展情况,实地核实建设情况,注重发现好的经验和典型,及时总结上报。力争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省级生态廊道建设,同步推进市级、县级生态廊道建设。

3. 技术标准和项目验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 GB /T15776 — 2016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可持续森林经营目标和近自然森林经营理念,严格控制造林密度,科学配置乔灌花草植物,做到适地适树;使用质量合格的良种壮苗,大力推广容器大苗造林;严禁使用无冠苗木,禁止移植古树、重点保护的濒危树种和大树造林,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营造林质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验收方案,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已完工项目建设的内容和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报市林业局备案。

4. 建设主体和责任要求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态廊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生态廊道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生态廊道建设,承担资金筹措、检查验收、抚育管护等工作。市林业局负责规划设计、项目协调,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提升、自然保护地的保护与恢复及检查验收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项目审批及综合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奖补政策、资金筹措;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生态廊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采石(砂)场等矿区退出和复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两边红线范围内绿化、提质改造;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退出的畜禽养殖场的复绿;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按堤防设计规范要求的绿化工作;市审计局负责生态廊道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政支持

省级生态廊道建设资金以省级财政补助为主,市级财政补助、县级自筹为辅;市级生态廊道建设资金以市级财政为主,县级自筹为辅;县级生态廊道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林业部门在安排林业工程和项目资金时,重点向生态廊道建设倾斜。其他各部门要积极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生态廊道建设。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制定奖补政策,根据建设任务、统筹情况,安排财政奖补资金。

(二)落实用地保障

生态廊道建设范围内第一层山脊或平原区 200 米可视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隐患较大,土质差、粮食产量低的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低洼耕地、易地扶贫搬迁腾退坡耕地和宅基地等,除基本农田以外,都要优先调整为廊道用地,通过造林绿化、湿地修复恢复、景观修复等方式,确保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和景观完整性。对生态廊道建设范围内严重影响生态廊道建设的采石(砂)场、废弃厂房、空心房等一律退出,进行生态修复和复绿,不得新建住宅、厂房等设施。统筹水利、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三)抓好保护管理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积极保护生态廊道的自然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管护机制,由各区县(市)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等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确保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明显。生态廊道范围内一律禁止商业性林木采伐,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破坏生态廊道区域自然资源及生态景观、非法占用生态廊道用地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建设成效。

(四)强化督查考核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自查和督查工作,确保生态廊道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市人民政府将生态廊道建设任务纳入对各区县(市)年度考核指标,每年按照年度任务,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各区县(市)生态廊道任务完成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生态廊道建设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四、本意见自2019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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