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21—0100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1 〕 4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长沙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对工作
4.5 搜救行动中止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通讯与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水上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搜救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上搜救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
1.4.3 依法规范,科学决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开展水上搜救行动,规范应急处置行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处置能力。
1.4.4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四级。
1.5.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Ⅳ 级): 3 人以下落水待救或 10 人以下人员遇险; 300 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 5 吨以下。
1.5.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Ⅲ 级):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人员遇险;300 总吨以上 1000 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 5 吨以上 20 吨以下。
1.5.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Ⅱ 级):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 30 人以上 60 人以下人员遇险;1000 总吨以上 3000 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 2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1.5.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Ⅰ 级):30 人以上落水待救,或 60 人以上人员遇险; 3000 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 100 吨以上。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市水运事务中心主任任副指挥长,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运事务中心,由市水运事务中心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 1 )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
( 2 )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调动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做好搜救应急相关工作。
( 3 )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
( 4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搜救应急行动、视情况向上级或其他市州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请求帮助和支持。
( 5 )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 6 )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 7 )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 1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 2 )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 3 )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
( 4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 5 )核实水上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
( 6 )负责相关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分析、评估、上报、总结。
( 7 )负责与成员单位、专家进行联络与协调。
( 8 )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水运事务中心负责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水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应急局负责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
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负责涉外、涉侨、涉港澳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委台办负责涉台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治安保障工作、交通管制工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社会救助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处置的运输保障工作;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投入救援行动。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资源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并对渔业水域受外源污染导致天然渔业资源、渔业养殖生物和渔业生产经济损失开展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承担水上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提供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参与污染水域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视事故等级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长沙航道管理局负责湘江辖区事故水域的临时航标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航道公告。
长沙警备区负责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港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火灾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处置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火灾事故(包括爆炸)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专业指导、预测评估、技术培训,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2.4 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水上搜救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接受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负责调集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和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的组织、指挥,做好善后工作。
2.4.1 信息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沙航道管理局、市气象局、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职责:全面收集、汇总事故船舶、浮动设施、航空器等有关信息、遇险人员的情况信息;当时和近期的气象信息、航道情况信息,为救援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2.4.2 评估判断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对应急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实施方案,评估判断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效果,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或加强的意见。
2.4.3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有关通信运营商、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职责:保障搜救行动的信息、通讯、交通畅通,所需的各种设备、物资及时送到现场,伤病人员及时获得医疗救助,脱险人员及时得到安全转移,救援人员的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得到及时满足。
2.4.4 应急行动组
牵头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沙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职责: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搜救方案,救出遇险人员,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危险货物和污染物进行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工作,组织清场和撤离现场。
2.4.5 监测监视组
牵头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责:关注险情的变化,注意发现新情况,关注事故水域环境、天气的变化,分析研究可能对搜救行动产生的影响,及时报告给现场指挥部,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2.4.6 警戒警备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与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长沙航道管理局。
职责:对事故水域现场进行控制,预防其他船舶、设施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对重点地区、水域及设备、设施进行保护,根据需要建立公众隔离区,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
2.4.7 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职责:协调事故死亡人员安置处理、灾民安置,对事故救援征用的设备、人员等依法、合理补偿,组织对碍航沉船物清理,恢复通航秩序。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3.1.1 市指挥部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 市指挥部各成员及有关单位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3.1.4 获悉可能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 : 可能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Ⅳ 级)。
黄色预警 : 可能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Ⅲ 级)。
橙色预警 : 可能发生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Ⅱ 级)。
红色预警 :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I 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 1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到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参照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橙色、红色预警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 2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 3 )预警信息一般包括:船舶质量技术状况、船舶营运、船舶驾驶操作等突发事件风险源;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风险源;气象、水文、航行环境等诱发风险因素;因水上突发事件带来的影响等信息。
( 4 )预警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3 预警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值班室设在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信息收集、接警分析和核实工作,当确定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并通知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1 )分析研判。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 2 )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 3 )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水上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控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 4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 5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件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 6 )从事水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7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涉事船长、船舶公司等相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
( 8 )市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船长等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核查并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2 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人数 3 人以上或遇险人员 10 人以上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件或险情,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船舶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通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因治安事件等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市公安局。
3.3.3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水上突发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值守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值守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3.4 发生地位于相邻行政区域交界水域的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
3.3.5 报告内容及方式
( 1 )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险情或接到事件报告时,应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核实有关事项,迅速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求助要求。在确定报警船舶船名后,值班人员应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船籍港海事部门核实,并根据出事船舶的位置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保留、存储相关视频、航迹、音频信息。
( 2 )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险情或接到水上突发事件报告时,应立即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水上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及时在 1 小时内书面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 3 )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快捷、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 事件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损害程度等情况。
③ 事发船舶及所属单位相关情况。
④ 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目前处置情况。
⑤ 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3.3.6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水上突发事件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长沙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沙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 Ⅰ 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各区县(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立即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4.1.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1.3 当辖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 Ⅱ 级或 I 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同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Ⅱ 级或 I 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4.1.4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立即按规定上报。
4.2.2 市指挥部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下达启动预案指令,通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并向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4.2.3 建立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 VHF 、手机等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遇险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间的通信畅通。
4.2.4 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 1 )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寻找失踪人员,疏散受威胁人员。
( 2 )指导船舶、船主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开展救援。
( 3 )划定事故警戒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 4 )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 5 )加强对事发水域的巡查,保护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2.5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排险、救助效果向市指挥部报告,对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当水上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向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2.6 应急监测
( 1 )根据船舶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 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2.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原因、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 指挥和协调
4.3.1 指挥协调机制
市指挥部根据水上突发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船舶搜救应急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派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专家组迅速对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搜救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搜救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水上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单位)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3.2 指挥协调内容
提出水上搜救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水上搜救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事件威胁的周边水域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响应;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4 应对工作
( 1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水上突发事件威胁的人员。
( 2 )采用打捞、拖航、引航等必要措施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危险源;及时封闭或限制使用有关水域,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 3 )迅速进入现场开展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 4 )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尽力恢复受影响水域的通航秩序。
4.5 搜救行动中止
受气象、水况、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水上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可能严重危及人员、船舶、设备等自身安全的,市指挥部可决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动。中止条件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搜救行动。
4.6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 1 )涉事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
( 2 )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和再次发生险情的条件已经消除,
( 3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水域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5.2.1Ⅰ 级、 Ⅱ 级水上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查牵头部门; Ⅲ 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进行联合调查; Ⅳ 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
5.2.2 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件调查,勘验事件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
5.2.3 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
5.3 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伤病人员的救治,获救人员的生活安置,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征用物资的补偿,航道内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恢复正常通航秩序等。
5.4 评估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和总结评估,并向市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成员单位(部门)根据职责需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各成员单位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充分掌握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
6.2 经费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6.3 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物资储备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配置应急指挥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防护设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通信与运输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讯联络方式,加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间相互联系,确保水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及时对事件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5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应急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队伍要吸纳专业人员参加,建立典型案例信息库,开展技术研究,为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水路运输企业、船主应加大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提高船员、公众的预防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水上搜救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技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1.1 水上突发事件: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因人为、自然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援助,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命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等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8.1.2 内河通航水域: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 22 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对工作
4.5 应急处置行动中止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故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通讯与交通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长沙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提高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和减少水域环境污染,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水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河流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危害。
1.4.2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加强对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强化落实船舶防污染措施。
1.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1.4.4 实行优先保护原则。预防和救助都要突出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敏感区域(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区域)优先保护的原则。
1.4.5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能力。
1.5 事故分级
船舶污染事故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参照《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级)四个级别。
1.5.1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Ⅳ 级):
( 1 )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的。
( 2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 3 )船舶溢油 5 吨以下的。
1.5.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Ⅲ 级):
( 1 )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的。
( 2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 3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4 )船舶溢油 5 吨以上 20 吨以下的。
( 5 )船舶污染事故范围跨地市界的。
1.5.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Ⅱ 级):
( 1 )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的。
( 2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3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全市大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4 )船舶溢油 2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的。
1.5.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Ⅰ 级):
( 1 )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
( 2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 3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市水运事务中心主任任副指挥长,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运事务中心,由市水运事务中心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 1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船舶污染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 2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3 )负责发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
( 4 )审议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项。
( 5 )组织调查、评估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 6 )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 1 )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2 )核实水上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
( 3 )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
( 4 )建立和完善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
( 5 )指导、督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6 )建立和管理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一网四库”。
( 7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水运事务中心负责在管辖水域内,承担船舶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牵头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视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等级在权限范围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和“一网四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调动水运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
市应急局负责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应对船舶污染事故过程中的网络舆情。
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负责涉外、涉侨、涉港澳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委台办负责涉台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船舶污染事故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应对船舶污染事故所需要的治安保障工作、交通管制工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社会救助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投入救援行动。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资源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并对渔业水域受外源污染导致天然渔业资源、渔业养殖生物和渔业生产经济损失开展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援组织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救援方案的制定;参与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的上报,提供治污的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视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等级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长沙航道管理局负责湘江辖区事故水域的临时航标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航道公告。
长沙警备区负责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协助参加抢险救援和维护现场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港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火灾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处置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火灾事故(包括爆炸)工作;参与对溢出、泄漏危险品的控制与清除。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做好灾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专业指导、预测评估、技术培训,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2.4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应急行动组、后勤保障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及时下达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决定、命令;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导;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处置事发水域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事发水域气象、水文环境、船舶、人员、港口设施等情况,确定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告知可能受威胁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协调和组织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执行市指挥部命令。
2.4.1 信息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沙航道管理局、市气象局、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职责:全面收集、汇总事故船舶有关信息、遇险人员的情况信息;当时和近期的气象信息、航道情况信息,为救援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2.4.2 评估判断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对船舶污染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实施方案,评估判断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效果,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或加强的意见。
2.4.3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有关通信运营商、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职责:保障搜救行动的信息、通讯、交通畅通,所需的各种设备、物资及时送到现场,伤病人员及时获得医疗救助,脱险人员及时得到安全转移,救援人员的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得到及时满足。
2.4.4 应急行动组
牵头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长沙警备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职责: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搜救方案,救出遇险人员,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危险货物和污染物进行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工作,组织清场和撤离现场。
2.4.5 监测监视组
牵头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责:关注险情的变化,注意发现新情况,关注事故水域环境、天气的变化,分析研究可能对搜救行动产生的影响,及时报告给现场指挥部,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2.4.6 警戒警备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与单位: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长沙航道管理局。
职责:对事故水域现场进行控制,预防其他船舶、设施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对重点地区、水域及设备、设施进行保护,根据需要建立公众隔离区,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
2.4.7 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职责:协调事故死亡人员安置处理、灾民安置,对事故救援征用的设备、人员等依法、合理补偿,组织对污染物的清理,恢复通航秩序。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 1 )市指挥部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 2 )市指挥部各成员及有关单位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 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 4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船舶污染事故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Ⅳ 级)。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Ⅲ 级)。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Ⅱ 级)。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I 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 1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到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参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橙色、红色预警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 2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 3 )预警信息一般包括:装运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状况,运输的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主要物理化学特性、载重量,运输航线,停靠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方式,航道和港口码头的作业环境,驾驶人员情况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等信息。
( 4 )预警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3 预警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值班室设在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信息收集、接警分析和核实工作,当确定应急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并通知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 1 )分析研判。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 2 )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 3 )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船舶污染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控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船舶污染事故威胁饮用水源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 4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 5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 6 )从事水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7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等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
( 8 )市船舶污染应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船舶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船长等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核查并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2 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船舶污染的,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3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值守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值守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3.4 船舶污染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
3.3.5 报告内容及方式
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 1 )初报内容: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的时间、地点(水域)、船名、船号、主要污染物质种类、数量、人员伤亡情况、水域受污染面积及程度、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 2 )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 3 )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人员接到险情或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发现险情时,应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核实有关要求事项,迅速了解船舶污染事故的情况及救助要求。并根据出事船舶的位置、污染水域,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保留、存储相关的 CCTV 、 AIS 、 GPS 、 VHF 视频、航迹、音频信息。
3.3.6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长沙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沙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 Ⅰ 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本区县(市)船舶污染应急机构立即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4.1.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立即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1.3 当辖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 Ⅱ 级或 I 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同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Ⅱ 级或 I 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4.1.4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立即按规定上报。
4.2.2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下达启动预案指令。
4.2.3 建立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 VHF 、手机等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遇险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间的通信畅通。
4.2.4 船舶有沉没危险或者船员弃船的,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
4.2.5 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 1 )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疏散现场人员。
( 2 )指导船舶、船舶公司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防污染资源开展救援。
( 3 )迅速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面的扩大和扩散,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 4 )划定事故警戒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4.2.6 现场指挥部应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排险、救助效果报告市指挥部,对现场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适时提出启动高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4.2.7 应急监测
( 1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 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2.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船舶污染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 指挥和协调
4.3.1 指挥协调机制
市指挥部根据船舶污染事故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船舶污染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派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专家组迅速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船舶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时、主动地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单位)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3.2 指挥协调内容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事故威胁的周边水域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船舶污染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响应;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4 应对工作
( 1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船舶污染事故威胁的人员。
( 2 )采用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终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水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 3 )迅速进入现场开展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 4 )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交通等基础设施。
4.5 应急处置行动中止
受气象、水况、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可能严重危及人员、船舶、设备等自身安全的,市指挥部可决定中止应急处置行动,中止条件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应急处置行动。
4.6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 1 )事故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故再次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 3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水域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故调查
5.2.1 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处理;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省水运事务中心负责调查处理,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调查处理工作;一般等级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责成负有事故调查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5.2.2 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5.2.3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
5.3 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善后处置包括伤病人员的救治,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地恢复与处置等事项。
5.4 评估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向市指挥部提交《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市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船舶污染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各成员单位的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具备水上防污知识、充分掌握水上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防油污、防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和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队伍。
6.2 经费保障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6.3 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防油污、防危险化学品污染水域的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物资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防污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应急处置部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维持通信联络畅通。
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及时对事故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5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船舶污染水域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各水上运输企业、船主应加大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普及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常识,增强船员、公众的预防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加强对船舶污染应急救援队伍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技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船舶污染事故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作业的过程中因人为或自然原因,使污染物落入水中,导致水域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作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AIS 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utomaticldentificationSystem )的简称,由岸基(基站)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是一种新型的集网络技术、现代通讯技术、电子信息显示技术为一体的数字助航系统和设备。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7 〕 25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