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19—0104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19 〕 55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12 月13 日
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8 〕20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 2018 〕 23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具有长沙市户籍的 0 - 14 岁或持居住证的 0 - 6 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的具体条件为: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三)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救助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的全面康复。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和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三、救助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 1 次,时间不少于 1 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 元。
2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0 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 10个月。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或服务、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辅助器具。
1 .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 1000 元。
2 .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台 3000 元,双耳听力损失的可配发 2 台,其中 80% 用于助听器产品费补助、 20% 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
3 .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 1 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 5000 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 1500 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 60% ,适配服务费占 40% 。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 80% ,适配服务费占 20% 。
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 1 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 3 年不超过 1 次。
(三)手术
1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每人一次性救助 7.5 万元,其中 80% 用于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 20% 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 5 次调机。
2 .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平均每人每次救助 1.8 万元,用于手术费、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 2 次。
以上救助标准为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县(市)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1 .评估。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后的转介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县(市)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
1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区县(市)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区县(市)残联,区县(市)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2 .残疾儿童监护人按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本市户籍需在本市跨区县(市)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残联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本市户籍需到本省内其它地市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或服务的,应经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残联组织审核同意,救助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
3 .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 0 — 6 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 6000 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四)结算。为确保康复效果,康复救助经费为实际产生康复训练或服务,并经残疾儿童监护人和康复机构认定后予以补助,原则上经费直接拨付到其接受康复训练或服务的机构。在定点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或异地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结算方法和结算周期,以及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拨付到机构的,由区县(市)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评估。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市、区县(市)残联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满 1 年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
五、政策衔接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二)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费保障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主体。除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市级财政负担差额部分的 50% ,其余部分由各区县(市)负担。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每年 2 月底前,各区县(市)残联应向市残联报送上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绩效报告。 8 月 31 日前报送下年度实名制康复救助服务需求。市残联再向省残联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数据,提交年度救助计划及经费安排申请,经批准后拨付各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残联等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好落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系统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及与康复机构结算工作,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医疗保障部门对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医疗保险报销项目进行监督,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基本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并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畴。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开设康复训练内容,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三)提升服务能力。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用水电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纳入定点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纳入黑名单。
(五)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八、本办法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政策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