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19—0104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19 〕 56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12 月17 日
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
一、报告范围与标准
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应信息接收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信息接收单位:市应急局)
1. 水旱灾害
( 1 ) 1 个区县(市)或一江六河, 3 站以上 24 小时降雨量超过 100 毫米,或 3 站以上 3 小时降雨量超过 50 毫米,汛情紧急的。
( 2 )一江六河、千亩以上堤垸水位逼近警戒水位或中型以上水库逼近汛限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或堤防、水库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 3 )水旱灾害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
( 4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或造成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道路、地铁、磁浮快线、城铁中断, 2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 5 ) 2 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 1 个区县(市)发生轻度干旱的。
(信息报告单位: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长沙铁路办事处、省高警局长沙支队、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轨道交通集团等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2. 气象灾害
( 1 )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 2 人(含)以上死亡或 500 万元以上损失的。
( 2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 3 )因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公路、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道路连续封闭 2 小时以上的。
(信息报告单位:市气象局、长沙机场分公司、省高警局长沙支队、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3. 冰雪灾害
( 1 )监测或预报持续 2 天以上积雪超过 10 厘米,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 5 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 1 厘米以上的。
( 2 )造成 2 人(含)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
( 3 )造成境内高速公路或国道、地铁、磁浮快线、城铁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境内主要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者民航运输秩序混乱,境内民航机场较多航班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造成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 4 )造成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
( 5 )造成城区大范围的市内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短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报告单位:市气象局、长沙铁路办事处、长沙机场分公司、省高警局长沙支队、长沙供电公司、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轨道交通集团等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4. 地震灾害
( 1 )发生 2.5 级以上的地震。
( 2 )造成人员受伤或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信息报告单位:市地震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5. 地质灾害
( 1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 2 )因灾死亡 2 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 3 )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地铁、磁浮快线、城铁、航道中断、机场关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信息报告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长沙铁路办事处、长沙机场分公司、省高警局长沙支队、市水运事务中心、市轨道交通集团,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6. 生物灾害
( 1 )本土常发性、迁徒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 5 个以上乡镇暴发,或者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 10% 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 2 ) 1 个区县(市)常发生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 1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 10 万亩以上、 50 万亩以下暴发;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生死亡率 1% 以上、 5% 以下;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信息报告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7. 森林火灾
( 1 )火灾面积超过 1000 亩的,或发生在区县(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500 亩的。
( 2 )火场持续 24 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 3 )造成 2 人(含)以上死亡或 3 人(含)以上重伤的。
( 4 )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信息报告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旅广电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事故灾难类
1. 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单位:市应急局)
( 1 )造成 1 人死亡、 3 人重伤;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 )造成 2 人(含)以上死亡(失踪),或危及 5 人(含)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 10 人(含)以上中毒(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 3 )发生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 4 )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 5 )一次死亡 2 人(含)以上或死伤 5 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地铁、磁浮快线)事故。
( 6 ) 2 人(含)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 5 人(含)以上人员遇险的水上突发事件; 200 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船舶溢油 1 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 7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地铁、磁浮快线、城铁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 2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
( 8 )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重要航道断航 6 小时以上的。
( 9 )因电力生产安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城区大面积停电,或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 10% 以上的,或因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 20% 以上的,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电网 20% 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 10 )造成 5000 户以上城市居民非计划停水、停气 24 小时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 11 )一次死亡 2 人(含)以上或死伤 5 人(含)以上,或居民受灾 50 户(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 12 )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 13 )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信息报告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接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 10 人(含)以上中毒的。
(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200 人(含)以上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
( 4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 6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7 )射线装置误照射造成超过年剂量限值,或者各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 8 )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 9 )跨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报告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1. 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接收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1 )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病例。
( 2 )急性职业中毒造成人员伤亡。
( 3 ) 1 周内在 1 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 4 ) 1 个区县(市)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5 )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或发生死亡病例。
( 6 )辖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 7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辖区;或辖区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 8 )辖区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
( 9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辖区人员感染的。
( 10 )辖区发生传染病菌或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 11 )我市周边或我市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辖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 12 )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情形或标准。
以上报告信息均须经辖区风险评估并确定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如发生事件未在上述界定范围内,但经辖区评估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也须及时报告。
(信息报告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2. 医疗紧急救援事件(信息接收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一次事件伤亡 10 人(含)以上,需要紧急医疗救援,或经辖区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敏感或特殊突发事件。
(信息报告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3. 食品安全类事件(信息接收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1 )发生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 5 人(含)以上,并有 3 人(含)以上需要住院治疗。
( 2 )学校、托幼机构等敏感特殊场所发生 3 人(含)以上食源性疾病、传染病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信息。
( 3 )省级或省级以上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 4 )自采自食野生菌等野外动植物、食用自制食品导致病危或死亡事件。
( 5 )其他突发事件中出现病危或死亡情况,且涉及或可能涉及食品的信息。
( 6 )本单位认为应该报告市市场监管局的食品安全信息。
(信息报告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4. 动物疫情(信息接收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疫情在 1 个区县(市)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 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区县(市)呈暴发流行。
( 3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 Ⅳ 级重大动物疫情。
( 4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信息报告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星沙海关、市林业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信息接收单位:市公安局)
1. 群体性事件
( 1 )参与人数在 50 人(含)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 2 )在政府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 20 人(含)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 3 )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 4 )城市参与人数在 10 人(含)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 20人(含)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的群体性机械斗和哄抢事件。
( 5 )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 6 )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
( 7 )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信息报告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退役军人局、省高警局长沙支队、市民宗局、长沙铁路办事处、市信访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2. 金融突发事件
( 1 )各类挤兑事件。
( 2 )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事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事件。
( 3 )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 4 )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案件。
( 5 )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 6 )人数超过 100 人、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信息报告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3. 涉外突发事件
在涉外突发事件中,以下涉及人员情况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力支持:
( 1 )外籍人员在我省失踪或非正常突然死亡的事件。
( 2 )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信息报告单位:市委外事办,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4. 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在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中,以下涉及人员情况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力支持:
( 1 )在城区较大范围 1 周内粮食市场平均批发、零售价格上涨 3 分钱以上或销售数量连续 3 天超过正常水平 20% 、或者主要批发、零售市场库存数量下降超过 30% 的。
( 2 )城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
( 3 )成品油资源供应不足正常需求的 70% ,或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 8 天需求,或 1 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因突发性事故导致同时停产的成品油供应中断事故。
(信息报告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5. 恐怖袭击事件
( 1 )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 2 )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信息报告单位:长沙机场分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6. 刑事案件及其他
( 1 )一次死亡 2 人(含)以上或重伤 3 人(含)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的案件。
( 2 )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 3 )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 4 )涉及 10 人(含)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 3 名(含)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 5 )受害人在 3 人(含)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 6 )重点要害部门发生大面积盗窃案。
( 7 )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 8 )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 9 )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发生 2 人(含)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信息报告单位:市司法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报告责任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突发事件(含水上、铁路、空中等)发生所在地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均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单位。
三、报告的内容
突发事件性质、时间、地点、程度(影响)、起因、已采取的先期措施、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处置建议、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四、报告方式
(一)市应急局应急值守电话: 0731 — 88666555 ;传真电话:0731 — 88666550 ; QQ 电子邮箱: csyjglc@163.com ;森林火警电话: 12119 。
(二)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值守电话: 0731 — 88667876 ;传真电话: 0731 — 88667852 。
(三)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值守电话: 0731 — 85312315 ;传真电话: 0731 — 85312315 。
(四)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值守电话: 0731 — 12331 ;传真电话:0731 — 88635304 。
(五)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值守电话: 0731 — 88665640 ;传真电话: 0731 — 88665650 。
(六)市公安局应急值守电话: 0731 — 82587827 ;传真电话:0731 — 82587893 。
信息报告单位凡是通过传真、电子邮箱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还必须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信息接收部门收到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 88666600 )、市政府总值班室( 88665000 )、市委办公厅综调信息室( 88666673 )、市政府新闻办( 88666990 ),并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应急处理。
五、报告要求
(一)把握信息报告的专业性。 各相关报告责任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健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建设,充实突发事件报告信息员队伍,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畅通信息报告渠道,严格落实专门的应急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报告表须按规定的样式,书面报告必须要素齐全。
(二)增强信息报告的主动性。 获知突发事件线索后,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调查核实,对达到报告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对暂未达到而有可能达到报告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可不拘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立即电话报告,同时抓紧上报书面信息。在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继续做好续报工作。
(三)提升信息报告的精准性。 信息内容要权威、及时,文字要简洁、准确,篇幅宜短、精炼。同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稿件内容不得涉密。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然后进行书面报告。对突发事件信息中未被核实的要素和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各相关单位必须全面深入掌握本行业(系统、领域)、辖区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尽快掌握情况,在 15 分钟内向相应信息受理部门电话报告, 30 分钟内传真书面报告, 1 小时进行续报。突发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节假日、特护期、恶劣天气日等特殊时期必须每天 16:00 定时向信息受理部门报告情况。
六、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应急信息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