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22—0101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2 〕 19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4 号)、《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为纳入省、市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纳入县级农村公路规划(计划)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检查和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要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按相关职能开展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市、县两级资金的筹措,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坚持从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民生需要出发,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发展能力、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科学合理编制规划,要与城乡建设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连通成网。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经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列入省、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视同已立项。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计划。审查不合格及当年不能实施的项目不予安排补助计划,以确保年度计划目标完成。
年度补助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包括变更理由和依据的变更申请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应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好路基新建、拓宽改造和田路分家、筹措资金等工作。对路基验收合格、自筹资金到位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补助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市财政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及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市级开展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题研究、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经费以及为履行事中事后监管等经费纳入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解决。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市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备料。村(居)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级补助金额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具体补助项目范围及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商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省、市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工程建安费。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拨付 50% 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补助余款(桥梁和安保工程按项目结算资料申请)。对省、市计划下达后两个年度内(有明确工期的除外)未按要求开工、完工以及不符合建设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的,市财政将停拨补助资金,并联合市交通运输局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中央、省、市补助资金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4 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市、县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交通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建设标准应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一般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建设,通组公路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 3.5 米。
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量较小,施工特别困难的地段,或因占用基本农田无法拓宽改造的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需降低标准建设的特殊路段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认定标准进行核实、审批,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桥梁新改建、安保工程建设和隧道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六章 设计与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傍山险路、悬崖临空、交叉路口、临水沿河路段、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防污染指示和警示设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缩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农村公路设计应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在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七条 一级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公路、大中桥、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项目可由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交安、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
第二十八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其中,省计划内项目批复文件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按前述规定报备。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单个或打捆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必须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其他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可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依法依规制定。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招投标工作。
第七章 施工与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 100% ,优良率要符合国家、省、市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承担市级批复设计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属地交通运输局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未设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主城区交通运输局可通过聘请专家、委托第三方等方式组建质安监督小组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广泛采取社会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把质量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群众代表参与所辖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县(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督查,重点抽查县乡道、大中型桥梁、隧道等重要结构物质量。县乡道、大中型桥梁、隧道新改建应实行社会监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七公开”制度,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法人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用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 — 2015 )的规定,科学设置充足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诱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植物多样性破坏。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 2 ~ 3 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 1 ~ 2 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应每月将工程进度情况按固定报表格式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由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汇总核实后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一级公路和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项目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参与;其他项目由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对擅自缩小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和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不得开放交通。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七公开”资料影印件等所有资料,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将相关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
工程验收合格后,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资料和电子地图,办理公路资产入账手续,并汇总上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
(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