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为贯执行国家、湖南省及长沙市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做到安全处置、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垃圾消纳场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3 本导则规定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导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4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 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城镇道路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镇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2.2 工程渣土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3 工程泥浆
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2.4 工程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5 城镇道路垃圾
各类城镇道路建设、修缮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6 拆除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7 装修垃圾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2.8 堆 填
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可,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行为。
2.9 建筑垃圾消纳场
按一定规范标准设计建造的,收集、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
2.10 填埋库区
消纳场中用于填埋建筑垃圾的区域。
2.11 堆 体
消纳场中填埋形成的建筑垃圾实体。
2.12 填埋处置
采取防渗、平铺、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对填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气体、污水等进行治理的处理方法。
2.13 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成有用物质的方法。
2.14 封 场
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消纳场停止使用后,堆体整形、不同功能材料覆盖(可选)及生态恢复的过程。
2.15 三区三线
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要求
3.1.1 建筑垃圾应从源头进行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城镇道路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
3.1.2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城镇道路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就地利用。
3.1.3 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
3.1.4 建筑垃圾均宜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宜按表 3.1.4 的规定确定。
3.1.5 消纳场的选址应符合长沙市国土空间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应符合《长沙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2020—2035 )》、《长沙市渣土消纳场布局规划( 2020—2035 )》等专项规划,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1.6 消纳场的建设用地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填埋和管理的需要。
3.1.7 消纳场总占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应根据处理规模做出分期和分区建设的总体设计。
3.1.8 消纳场的建设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计文件应满足现行国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3 年版)》 (建质 [2013]57 号)的要求。
3.1.9 消纳场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管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1.10 消纳场的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1.11 消纳场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及各项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 填埋物入场要求
3.2.1 进入消纳场的填埋物应是无法再次利用的建筑垃圾。
3.2.2 进场物料粒径宜小于 0.3m ,大粒径物料宜先进行破碎预处理且级配合理方可填埋处置,尖锐物宜打磨后再填埋处置。
3.2.3 工程渣土与泥浆应经预处理改善渣土和淤泥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小于 40% 、相关力学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填埋处置。
3.2.4 盾构渣土的填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CJJ/T134 和现行地方标准《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及处理技术标准》 DBJ43/T516 、《湖南省盾构渣土处理技术标准》 DBJ43/T515 的规定,必要时,宜制定填埋的专项处置方案。
3.2.5 禁止未经分选及资源化处理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直接入场填埋处置。
3.2.6 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符合《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4 〕66 号)的有关规定。
3.2.7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3.2.8 禁止含水率大于 40% 的建筑垃圾直接入场填埋处置。
4. 选址与勘察
4.1 规划选址
4.1.1 规划选址应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
4.1.2 消纳场选址应先收集下列基础资料:
4.1.2.1 长沙市国土空间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2020—2035 )》、 《长沙市渣土消纳场布局规划( 2020—2035 )》及相关规划,长沙市 “ 三区三线 ” 划定有关内容。
4.1.2.2 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
4.1.2.3 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和公众反映。
4.1.2.4 地质地形图、地貌图等相关地形图。
4.1.2.5 土壤、岩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本底值。
4.1.2.6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基础资料。
4.1.2.7 道路、交通运输、给水排水及供电条件。
4.1.2.8 洪泛周期(年)、洪水位、降水量、蒸发量、主导风向及风速,基本风压值。
4.1.2.9 服务范围内的建筑垃圾量和性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情况。
4.1.2.10 周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他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点的保护要求。
4.1.3 消纳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4.1.3.1 符合相关规划及空间管控要求。
4.1.3.2 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4.1.3.3 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
4.1.3.4 进行社会稳定性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1.3.5 宜优先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废弃的采矿坑等地点。
4.1.3.6 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敏感目标的地下水流向的下游。
4.1.3.7 宜选在环境敏感目标的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的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结论确定。
4.1.3.8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地壳稳定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4.1.3.9 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消纳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
4.1.3.10 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较低的地区。
4.1.3.11 施工较方便,具有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4.1.3.12 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应综合服务区域、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能力、预留发展等因素,收运路线宜尽量少穿越或避免穿越城区。
4.1.3.13 宜建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的区域。
4.1.3.14 若设有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考虑产品出路。
4.1.3.15 不应受洪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 的有关规定。
4.1.3.16 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4.1.3.17 应满足长沙市城管、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林业、环卫、交通、铁路、水利、安全监管、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业要求,选址应有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1.4 消纳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4.1.4.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生态保护区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4.1.4.2 人员密集的生活区、商业区、工业区。
4.1.4.3 洪泛区和泄洪道。
4.1.4.4 地质构造活动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及岩溶发育区。
4.1.4.5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供水水源远景规划区。
4.1.4.6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4.1.4.7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4.1.5 消纳场的选址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4.1.5.1 场址预选
在全面调查分析基础上,选定三个或三个以上候选场址,然后通过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交通运输、用地性质、周围人群居住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推荐二个或二个以上预选场址。
4.1.5.2 场址确定
对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比较,推荐一个拟定场址。完成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并通过审查,办理《选址意见书》。
4.2 工程勘察
4.2.1 消纳场的勘察除应满足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 和相关专业勘察设计规范的要求。
4.2.2 工程勘察可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也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一次完成。勘察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2.3 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消纳场场地全部范围及邻近相关地段。
4.2.4 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4.2.4.1 地质、地形地貌特征。
4.2.4.2 地质构造特征、地基和边坡稳定性。
4.2.4.3 岩土分布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
4.2.4.4 水文地质条件特征、岩土和拟填埋建筑垃圾的渗透性。
4.2.4.5 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4.2.4.6 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黏土的调查。
4.2.4.7 断裂构造对场地地基和堆体的影响。
4.2.5 工程地质测绘可根据需要采用影像提取技术、 BIM技术、 GPS 测量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等新技术。
4.2.6 测绘范围应包括场地全部范围及其邻近有关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为 1 : 2000~1 : 5000 ,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于 1 : 1000 。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一次性完成勘察,比例尺不应小于 1 : 1000 。调查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 的有关规定。
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垃圾消纳场总体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做到技术可靠、节约用地、安全卫生、方便作业、经济合理。
5.1.2 消纳场主体工程可包括:防洪与雨污分流、地基处理与场地平整、垃圾坝、堆体排水、填埋气体导排(可选)等工程。
5.1.3 消纳场配套工程可包括:计量设施、洗车作业平台、道路、消防、电气、通风与空调、绿化等工程。
5.1.4 根据需要可在消纳场内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区,或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与消纳场同址建设。
5.1.5 当填埋对象混有易降解有机物时,消纳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气体导排与处理设施,严防填埋物产生的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5.1.6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配备计量设施和洗车作业平台。
5.1.7 对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或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进行封场设计。
5.1.8 消纳场场界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如铁丝网、围挡、界碑、旗帜或其他警示标识。
5.1.9 消纳场影响范围内有古树古木、珍稀植物时,应有相应的移栽方案。
5.2 规模等级与防护
5.2.1 消纳场的规模分级应按表 5.2.1 确定。
注:建设场地为复杂场地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一级要求建设
5.2.2 消纳场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防护距离,新建消纳场的防护距离,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5.2.3 消纳场最终坡底线与其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必须有安全防护距离,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注:
1. 安全防护距离,消纳场由其内部最外围堆体的坡底线算起;航道由设计水位的水位线算起;铁路、公路由其设施边缘算起;建(构)筑物由其边缘算起;工业场地由其边缘或围墙算起。
2. 当计算安全距离与村庄、居民点的距离不大于 300m 时,应按 300m 考虑。
3. 非通航河道、市政管线(尤其是长输管线)、市政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和隧洞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可参照国家铁(公)路、航道、高压线路铁塔的标准适当调整确定。
4. 场地及环境地质条件复杂的消纳场,其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设施、场地、居民点等的安全距离应根据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论证确定。
5. 表中 H 值为消纳场堆体设计最终堆置高度。
6. 对于安全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消纳场,应设置安全工程防护措施,并强化安全监测工作方案,安全防护距离按采取工程措施要求确定。
7. 对于低于周边地形标高的洼地形消纳场,安全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论证确定。
8. 消纳场的安全防护距离,应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为准。
5.3 总平面布置
5.3.1 消纳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的规定。
5.3.2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址地形,结合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外部工程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并考虑施工、作业等因素,经过计算经济比较确定。
5.3.3 总平面宜按照功能要求进行分区合理布置,主要功能区包括进出口、填埋库区、污水处理区、生产管理区、道路、周边围护等,根据工艺及填埋对象可设置资源化利用区、气体处理及利用区等。进出口、污水处理区、生产管理区及道路等应进行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5.3.4 总平面布置宜分开设置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避免人流和物流交叉。
5.3.5 填埋库区的占地面积宜为消纳场总面积的70%~90% ,不得小于 60% 。消纳场宜根据处理规模和建设条件作出分期和分区建设的安排和规划。
5.3.6 填埋库区应按照分区进行布置,库区分区的大小主要应考虑易于实施雨污分流、场地防渗及可回收利用,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建筑垃圾场内运输和填埋作业,应考虑与各库区进场道路的衔接。
5.3.7 污水处理区处理构筑物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规定,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5.3.8 生产管理区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3.8.1 宜布置在长沙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预处理区、资源化利用区、填埋库区、污水处理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绿化应结合长沙市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3.8.2 管理区各项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3.9 场区管线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3.9.1 雨污分流导排管线应全面安排,做到导排通畅。
5.3.9.2 管线布置应避免相互干扰,应使管线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通顺畅、不易堵塞、便于清通。各种管线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5.3.10 道路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卸料位置、填埋工艺、各级单元标高以及填埋区、生产管理区等布局合理设置,满足消纳场使用年限及消防的需求。
5.3.11 资源化处理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5.3.11.1 应根据产品类型设置相应的生产线及仓储区,仓储区需预留足够的空间,以供养护和产品调配。
5.3.11.2 应以生产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
5.4 道 路
5.4.1 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车载负荷、填埋作业、消纳场使用年限及消防的需求,并应与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理相协调。
5.4.2 消纳场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场区道路、进场道路:
5.4.2.1 场区道路为消纳场场界范围内填埋库区与生产管理区、洗车作业区等各功能区之间行驶汽车的道路。
5.4.2.2 进场道路为消纳场与公路、城市道路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
5.4.3 场区道路分为永久性道路和库区内临时性道路。
5.4.4 永久性道路应根据道路交通量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 中的露天矿山道路三级或三级以上标准设计;库区内临时性道路及回(会)车作业平台可采用中级或低级路面,并应有防滑、防陷、硬化设施。场区道路应满足全天候使用,并应做好排水措施。
5.4.5 场区道路可依据渣土运输车交通量选择:
5.4.5.1 运输车辆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 85 辆以上的场区道路,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
5.4.5.2 运输车辆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 25~85 辆的场区道路,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接近上限时,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困难且交通量接近下限时,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
5.4.5.3 运输车辆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 25 辆以下的场区道路,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
5.4.6 场区道路平面布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5.4.6.1 不同等级的场区道路宽度可参考表 5.4.6 选择。
5.4.6.2 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 15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5.4.6.3 路肩宽度宜采用 1m 或 1.5m 。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路肩宽度可采用 0.5m 或 0.75m 。
5.4.6.4 消纳场内主要设施外应设环形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 。
5.4.6.5 场区道路应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当条件受限需采用回头曲线时,应设置限速标志,并在其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道路的最小曲线半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双车道路面加宽值等各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的有关规定。
5.4.7 道路纵坡要求不大于表 5.4.7 的规定。如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二级、三级道路的最大纵坡可增加 1% ,作业区临时道路坡度宜根据库区堆体具体情况设计,可适当增大坡度。
5.4.8 道路的纵坡长度,不应小于 50m 。
5.4.9 道路纵坡连续大于 4% ,应在不大于表 5.4.9 所规定的长度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 3% ,长度不应小于 100m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道路的缓和坡段长度不应小于 80m 。
5.4.10 路基的设计,应根据消纳场道路性质、使用要求、材料供应、自然条件等,结合施工方法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宜优先选择建筑垃圾填筑路基。
设计的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对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5.4.11 路面设计应根据道路性质、使用要求、交通量及其组成、自然条件、材料供应、施工能力、养护条件等,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其表面应平整密实和粗糙度适当。
路面板厚计算,应以作用于道路上的最大轴载为设计荷载,应适当考虑比最大轴载小的其他轴载的影响。
5.4.12 库区内临时道路包括施工便道及通往库底的作业道路等,临时道路应硬化,计算行车速度以 10km/h 计。
5.4.13 当利用天然洼地修建消纳场时,应先对洼地进行清理,修建场区道路至场底进行填埋作业。
5.4.14 位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进场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进场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进场道路设计,宜根据汽车交通量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 中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厂外道路标准设计。
5.4.15 进场道路的设计,应做到沿线企业或居民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运输需要。
5.5 生产管理区
5.5.1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消纳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民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5.5.2 生产管理设施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两者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5.5.3 全场性的生产和管理设施,应根据消纳场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或分区布置。单一功能区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5.5.4 生产管理设施用房可使用现场装配式活动房。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空间布局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5.5.5 活动房必须满足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确保结构安全。并有防御强风、特大暴雨雪和雷击的能力。同时应符合文明卫生、消防、环保和使用功能等要求。
5.5.6 生产和管理设施应设有稳定可靠的水源和完备的给排水系统。
5.5.7 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 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的有关规定。
5.5.8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的有关规定,用水标准及定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及湖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DB43/T388 中的有关规定。
5.5.9 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 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的有关规定。
5.5.10 生产管理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污水的处理措施及排放标准,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
5.5.11 取用地下水的,应符合长沙市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定。
5.6 资源化利用
5.6.1 建筑垃圾作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时,应符合相应的建筑材料标准。
5.6.2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在卸料、贮存、给料及处理全过程中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同时应配套相应的降噪、生产废水处理等措施。
5.6.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时应根据物料特性进行预处理,包括分类、加湿及简单破碎。
5.6.4 资源化利用的工艺应根据进场物料特性、产品形式及出路等综合考虑确定,主要包括给料、除土、破碎、筛分、分选、粉磨、输送、贮存等。
5.6.5 混凝土、砖瓦类再生处理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CJJ/T134 的规定。
5.6.6 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资源化利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 JTG/T5521 的规定。
5.6.7 道路用再生级配骨料与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JC/T2281 的规定。
5.6.8 建筑垃圾中废金属的再生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钢铁》 GB/T4223 、《铝及铝合金废料》 GB/T13586 、《铜及铜合金废料》 GB/T13587 的规定。
5.6.9 建筑垃圾中废木材的再生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 GB/T22529 、《废弃木质材料分类》 GB/T29408 的规定。
5.6.10 建筑垃圾中废塑料的再生处理应符合《废塑料回收分选技术规范》 SB/T11149 的规定。
5.6.11 建筑垃圾中废玻璃的再生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 SB/T11108 、《废玻璃分类》SB/T10900 的规定。
5.6.12 建筑垃圾中废橡胶的再生处理应符合《再生橡胶通用规范》 GB/T13460 的规定。
5.6.13 建筑垃圾中回收砂、石再生处理应符合《建设用砂》 GB/T14684 和《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14685 的规定。
5.6.14 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道路材料、建材及新型墙材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 主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消纳场应根据安全等级和周边环境条件,对防洪及雨污分流、地基处理与场地平整、垃圾坝、堆体排水、防渗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等进行合理设计。
6.1.2 消纳场主体工程设计应取得以下资料:
6.1.2.1 现状地形图( 1 : 500~1 : 1000 )。
6.1.2.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查资料。
6.1.2.3 消纳场周边既有设施情况资料,包括道路、铁路、水利、建构筑物、管线等资料。
6.1.2.4 气象、气候、环境、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及地质灾害评估等资料。
6.2 防洪及雨污分流
6.2.1 消纳场应建设完善的防洪及雨污分流系统,防洪及雨污分流设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象、地形地貌、汇水面积、水文地质条件和堆体的透水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 消纳场防洪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 消纳场防洪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 及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防洪标准应按不小于 50 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 100 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6.2.2.2 消纳场防洪系统根据地形可设置截洪坝、截洪沟以及跌水和陡坡、集水池、洪水提升泵站、穿坝涵管等构筑物。洪水流量可采用小流域经验公式计算。
6.2.2.3 填埋库区外汇水面积较大时,宜根据地形设置数条不同高程的截洪沟。
6.2.2.4 消纳场外无自然水体或排水沟渠时,截洪沟出水口宜根据场外地形走向、地表径流流向、地表水体位置等设置排水管渠。
6.2.3 消纳场雨污分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6.2.3.1 消纳场应分别设置污水收集系统及雨水收集系统。生活污水、堆体积水、洗车废水等均应单独收集处理,雨水由雨水收集系统收集后就近排入附近水体。
6.2.3.2 雨污分流系统应单独设置,避免与堆体排水系统相连通,雨污分流导排管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
6.2.4 利用天然洼地进行填埋作业时,若洼地内积水较多,应采取排水、清淤等处理措施。
6.2.5 封场后应在堆体表面修筑排水沟,雨水应通过堆体表面排水沟排入截洪沟等排水设施。
6.3 地基处理与场地平整
6.3.1 填埋区的地基应是具有承载堆体负荷的自然土层或经过地基处理的稳定土层,对不能满足承载力、沉降限制及稳定性等工程建设要求的地基,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6.3.2 填埋区地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地基的设计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 及《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 有关规定执行。
6.3.3 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应在实地考察和岩土工程勘察的基础上,结合考虑填埋体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通过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4 填埋区地基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和最大堆高验算。
6.3.5 应防止地基沉降造成防渗衬里材料、积水收集管或导流层的拉伸破坏,应对填埋库区地基进行地基沉降及不均匀沉降计算。
6.3.6 填埋区地基边坡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 、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SL38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CJJ176 有关规定执行。
6.3.7 经稳定性初步判别有可能失稳的地基边坡以及初步判别难以确定稳定性状的边坡应进行稳定计算。
6.3.8 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宜进行边坡支护等处理,边坡支护结构形式可根据场地地质和环境条件、边坡高度以及边坡工程安全等级等因素选定。
6.3.9 消纳场的场地平整应满足填埋库容、边坡稳定、防渗系统铺设、地基稳定、场地压实度、场地排水方面的要求。
6.3.10 宜将填埋区场地坡度倾向下游污水处理系统。
6.3.11 场地平整应结合消纳场地形资料和竖向设计方案,选择合理的方法进行土方量计算。填挖土方相差较大时,应调整库区设计高程。
6.3.12 消纳场的场地平整宜与填埋库区膜的分期铺设同步进行,并应设置堆土区,用于临时堆放开挖的土方。
6.3.13 当利用洼地进行填埋作业时,应采取排水、清淤等预处理措施加固基底土地。
6.4 垃圾坝
6.4.1 根据筑坝材料不同,垃圾坝可分为(黏)土坝、碾压式土石坝、浆砌石坝及混凝土坝四类,采用一种筑坝材料的垃圾坝为均质坝,采用二种及以上筑坝材料的垃圾坝为非均质坝。
6.4.2 坝址选择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以及能避免不良地质作用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其他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经综合论证确定。
6.4.3 坝高选择应综合考虑堆体的坡脚稳定、填埋库容及投资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4.4 坝型选择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坝高、坝基防渗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4.5 坝基处理及坝体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4.5.1 垃圾坝地基处理的基本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274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 SL319 及《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DL/T5129 的相关规定。
6.4.5.2 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静力和动力稳定、允许总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量等方面要求,保证垃圾坝的安全运行。
6.4.5.3 坝坡设计方案应根据坝型、坝高、坝的建筑级别、坝体和坝基的材料性质、坝体所承受的荷载以及施工和运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4.5.4 坝顶宽度及护面材料应根据坝高、施工方式、作业车辆行驶要求、安全及抗震要求等因素确定。
6.4.5.5 坝坡马道的设置应根据坝面排水、施工要求、坝坡要求和坝基稳定等因素确定。
6.4.5.6 垃圾坝护坡方式应根据坝型(材料)和坝体位置等因素确定。
6.4.5.7 坝体与坝基、边坡及其他构筑物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连接面不应发生水力劈裂和邻近接触面岩石大量漏水;不应形成影响坝体稳定的软弱层面;不应由于边坡形状或坡度不当引起不均匀沉降从而导致坝体裂缝。
6.4.5.8 浆砌石坝和混凝土坝结构设计应按重力式挡墙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的规定;碾压式土石坝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274 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或受力复杂及采用新型结构的垃圾坝设计,应进行专项研究。
6.4.6 筑坝材料的调查和土工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251 和《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 的规定执行。土石坝的坝体填筑材料应以压实度作为设计控制指标。
6.4.7 坝体防渗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4.7.1 土坝的防渗处理,可采用与填埋库区边坡防渗相同的处理方式。
6.4.7.2 碾压式土石坝、浆砌石坝及混凝土坝的防渗,宜采用特殊锚固法进行锚固。
6.4.7.3 穿过垃圾坝的管道防渗,应采用管靴连接管道与防渗材料。
6.4.8 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坝体安全稳定性分析计算,稳定性分析计算应考虑坝体、坝体与堆体的共同作用。浆砌石坝和混凝土坝的稳定性计算方法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 ;碾压式土石坝的稳定性计算方法宜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274 。
6.5 堆体排水
6.5.1 堆体排水应与周边区域的地表水排水系统分开设置,避免将周边区域的地表水导排入填埋库区内。
6.5.2 消纳场堆体积水的水质与水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6.5.2.1 水质参数宜参考长沙市内同类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实际情况合理选取。
6.5.2.2 水量宜采用经验公式法进行计算,计算时应充分考虑长沙市气候特征及填埋作业方式,并结合场地地下水水量,建筑垃圾渗出水量可忽略不计。
6.5.2.3 水量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标包括最大日产生量、日平均产生量及逐月平均产生量的计算。
2 )当设计计算处理规模时应采用日平均产生量。
3 )当设计计算导排系统时应采用最大日产生量。
4 )当设计计算调节池容量时应采用逐月平均产生量。
6.5.3 堆体积水导排包括堆体底部导排与堆体内导排,主要设施包括导流层、盲沟、竖向收集井、泵房、调节池等。
6.5.3.1 堆体底部导排宜采用导流层、盲沟及导排管网,堆体底部导排盲沟根据需要宜采用鱼刺状布置形式(图6.5.3—1 )。
1— 堆体边界; 2— 主盲沟; 3— 次盲沟; 4— 穿孔管;
5— 管堵; 6— 热熔焊接; 7— 垃圾坝; 8— 穿坝管
6.5.3.2 堆体内导排宜采用盲沟、竖向收集井等组合方式,堆体内盲沟平面上宜采用放射状布置,竖井个数与平面分布,应根据堆体渗透性、竖井影响范围,水平向盲沟分布等因素综合确定。
6.5.3.3 竖向收集井应与场底导流层连接(图 6.5.3—2 )。竖井由穿孔井管、碎石填料、土工或滤水网布组成,竖向收集井水平间距应通过计算确定。
1— 导排竖井; 2— 建筑垃圾堆体; 3— 水平导排盲沟;
4— 库区底部导流层; 5— 库区地面; 6— 垃圾坝; 7— 穿坝管
6.5.3.4 各分层盲沟的垂直间距应根据填埋规模、建筑垃圾透水性、堆体积水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垂直间距宜10m~15m ,相邻层间的盲沟宜错位布置。
6.5.4 导流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5.4.1 导流层宜采用建筑碎石或卵(砾)石等石料铺设,厚度不宜小于 300mm ,粒径宜为 20mm~60mm , CaCO3 含量不应大于 10% ,由下至上粒径逐渐减小。建筑碎石强度应满足要求。
6.5.4.2 导流层与建筑垃圾之间宜铺设反滤层,反滤层可采用土工滤网,单位面积质量宜大于 200g/m2 。
6.5.4.3 导流层内应设置导排盲沟和穿孔导排管网。
6.5.4.4 导流层应保证堆体积水通畅导排。
6.5.4.5 导流层下可增设土工复合排水网强化积水导流。
6.5.4.6 边坡导流层宜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铺设。
6.5.5 盲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5.5.1 盲沟宜采用建筑碎石或卵(砾)石铺设,石料的渗透系数不应小于 1.0×10—3cm/s , CaCO3 含量不应大于 10% 。主盲沟石料厚度不宜小于 400mm ,粒径从上到下依次为20mm~30mm 、 30mm~40mm 、 40mm~60mm ,建筑碎石强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6.5.5.2 盲沟内应设置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穿孔收集管,管径应根据所收集面积的积水最大日流量、设计坡度等条件计算确定, HDPE 收集干管公称外径( dn )不应小于 315mm ,支管外径( dn )不应小于 200mm 。收集管设计标准应与地表排水的设计标准相适应。
6.5.5.3 HDPE 收集管的开孔率应保证环刚度要求,开孔率应小于 0.01m2/m ,水平及竖向穿孔收集管应采用不同的开孔方式。 HDPE 收集管的布置宜呈直线。
6.5.5.4 穿孔收集管的材料性能和安装结构应满足载荷要求,宜采用开挖敷设作业法,根据需要采用柔性连接或刚性连接。
6.5.5.5 主盲沟坡度应保证积水能快速通过 HDPE 干管进入调节池,纵、横向坡度不宜小于 2% 。
6.5.5.6 盲沟内的 HDPE 穿孔管可采用土工布包裹。
6.5.5.7 盲沟断面形式可采用菱形断面或梯形断面,断面尺寸应根据堆体积水汇流面积、 HDPE 管管径及数量确定。
6.5.5.8 堆体内各分层盲沟应与竖向收集井相连接,其坡度应能保证积水快速进入收集井。
6.5.5.9 堆体内各分层盲沟应在堆体分层碾压完成后,开挖施工。
6.5.5.10 盲沟内导排管为 HDPE 穿孔管,穿坝处及下游为 HDPE 实管,穿坝处的导排管在垃圾坝修筑时预埋在坝体内。
6.5.6 竖向收集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5.6.1 竖井与填埋作业按照先建竖井后填埋的作业顺序进行,依次循环,竖井随建筑垃圾填埋高度的升高逐步升高。
6.5.6.2 竖井的位置、间距、竖井直径、竖井内透水管的进水孔孔径、数量、间距等应根据堆体积水产生量进行具体设计。
6.5.6.3 竖向收集井可兼作导气井,形成立体导排系统收集建筑垃圾堆体内的积水,竖向收集井水平间距应通过计算确定。
6.5.6.4 当竖井仅用于排水时,竖井在施工与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加设临时性井口盖等安全保护设施,竖井施工填埋作业完成后,应设置永久性井口盖。
6.5.7 根据消纳场场址水文地质情况,当可能发生地下水对消纳场施工和堆体稳定性产生危害,或对基础层稳定和防渗系统破坏时,应设置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6.5.7.1 地下水水量的计算宜根据消纳场场址的地下水水力特征和不同埋藏条件分不同情况计算。
6.5.7.2 根据地下水水量、水位及其他水文地质情况的不同,可选择采用碎石导流层、导排盲沟、土工复合排水网导流层等方法进行地下水导排或阻断。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应具有长期的导排性能。
6.5.7.3 当场底不做防渗处理时,地下水的收集与导排可与堆体底部导排系统共用导排设施。收集管管径应综合考虑地下水导排水量及堆体内积水量进行计算确定。
6.5.7.4 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可参照堆体积水导排系统进行设计,地下水收集管管径可根据地下水水量进行计算确定,干管外径不应小于 250mm ,支管外径不宜小于 200mm 。
6.5.7.5 当填埋库区所处地质为不透水层时,可采用垂直防渗帷幕配合抽水系统进行地下水导排。垂直防渗帷幕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0×10—5cm/s 。
6.5.8 为减少堆体积水,填埋库区地表水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6.5.8.1 填埋库区排水系统应阻止未作业区域的汇水流入建筑垃圾堆体,应根据填埋库区分区和填埋作业工艺进行设计。
6.5.8.2 填埋库区分区雨污分流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原型消纳场的分区应以水平分区为主,坡地型、山谷型消纳场的分区宜采用水平分区与垂直分区相结合的设计。
2 )水平分区应设置具有防渗功能的分区坝,各分区应根据使用顺序不同铺设雨水导排管。
3 )垂直分区宜结合边坡临时截洪沟进行设计,建筑垃圾堆高达到临时截洪沟高程时,可将边坡截洪沟改建成堆体积水收集沟。
4 )未进行作业的分区雨水应通过管道导排或泵抽排的方法排出库区外。
5 )作业分区宜根据一定时间填埋量划分填埋单元和填埋体,降雨时通过填埋单元的日覆盖和填埋体的中间覆盖实现库区雨水导流。
6.5.8.3 堆体顶面、边坡及平台应设置表面排水沟,排水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不应因堆体的沉降而形成倒坡。
2 )应根据堆体上下游不同汇水量采用不同的排水沟断面尺寸,排水沟断面尺寸、水流量及流速等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防洪标准的要求。
3 )排水沟应采用防不均匀沉降的结构或选择抗不均匀沉降的材料。
4 )排水沟的布置应能有效防治表面径流对堆体的冲刷。
6.5.8.4 堆体边坡之间的平台上应设置承接上游坡面径流的排水沟,并应与下游排水沟连接。
6.5.9 根据堆体积水的水质情况可选择设置调节池对堆体排水进行均质均量,调节池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6.5.9.1 调节池容积宜根据堆体内积水逐月平均产生量确定,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三个月的积水处理量。
6.5.9.2 调节池可采用土池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6.5.9.3 调节池的池坡比宜小于 1 : 2 ,防渗结构设计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50869的相关规定。
6.5.9.4 调节池池壁应作防腐蚀处理。
6.5.9.5 调节池周边应视地形设置导排设施,并进行加盖处理,避免雨水进入。
6.5.10 堆体积水的处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6.5.10.1 积水不可直接排放,积水处理工艺应根据积水的水质特性、产生量和达到的排放标准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进行选择。
6.5.10.2 积水处理后外排放标准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指标要求或环保部门规定执行的排放标准。
6.5.10.3 积水处理宜采用 “ 预处理 + 物化处理 ” 的工艺组合。
6.5.10.4 预处理可采用混凝沉淀、砂滤等工艺。
6.5.10.5 物化处理可采用纳滤( NF )、反渗透( RO )、蒸发、回喷法、吸附法、化学氧化等工艺。
6.5.10.6 积水处理后宜循环利用,出水标准根据利用情况确定。
6.5.10.7 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和浓缩液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6.5.11 场底导排设施应在填埋作业前完成,堆体内积水导排设施应与填埋作业交替进行。
6.5.12 降雨结束后,应排除库区内地面积水,并清除受雨水浸泡软化的表土层后方可进行填埋。
6.6 防渗系统
6.6.1 防渗系统应根据消纳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进行选择。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7cm/s ,且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小于 2m 时,可采用天然黏土类衬里结构。当天然黏土基础层进行人工改性压实后达到天然黏土衬里结构的等效防渗性能要求时,可采用改性压实黏土类衬里作为防渗结构。
6.6.2 人工合成衬里的防渗系统宜采用复合衬里防渗结构,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的防渗系统可采用单层衬里防渗结构。
6.6.3 防渗系统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 的规定。防渗系统工程应在消纳场的使用期限和封场后的稳定期限内有效地发挥其功能。防渗系统工程应依据消纳场分区进行设计。
6.6.4 在穿过 HDPE 土工膜防渗系统的竖管、横管或斜管与 HDPE 土工膜的接口处,应进行防渗处理。
6.6.5 在垂直高差较大的边坡铺设防渗材料时,应设锚固平台,平台高差应结合实际地形确定,不宜大于 10m 。边坡坡度不宜大于 1 : 2 。
6.6.6 防渗材料锚固方式可采用矩形覆土锚固沟,也可采用水平覆土锚固、 “V” 形槽覆土锚固和混凝土锚固;在岩石边坡、陡坡及调节池等混凝土上进行锚固,可采用 HDPE 嵌钉土工膜、 HDPE 型锁条、机械锚固等方式进行锚固。
6.6.7 锚固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6.7.1 锚固沟距离边坡边缘不宜小于 800mm 。
6.6.7.2 防渗材料转折处不应存在直角的刚性结构,均应做成弧形结构。
6.6.7.3 锚固沟断面应根据锚固形式,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计算,不宜小于 800mm×800mm 。
6.6.7.4 锚固沟中压实度不得小于 93% 。
6.6.7.5 特殊情况下应对锚固沟的尺寸和锚固能力进行计算。
6.6.8 黏土作为膜下复合防渗兼保护层时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6.8.1 平整度应达到每平方米黏土层误差不得大于 2cm 。
6.6.8.2 黏土层不应含有粒径大于 5mm 的尖锐物料。
6.6.8.3 位于库区底部的黏土层压实度不得小于 93% ,位于库区边坡的黏土层不得小于 90% 。
6.6.9 HDPE 土工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CJ/T234 的相关规定。
6.6.10 GCL 膨润土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钠基膨润土防水毯》 JG/T193 的相关规定。
6.6.11 土工滤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垃圾填埋场用土工滤网》 CJ/T 437 的相关规定。
6.6.12 土工复合排水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垃圾填埋场用土工排水网》 CJ/T452 的相关规定。
6.6.13 非织造土工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垃圾填埋场用非织造土工布》 CJ/T430 的相关规定。
6.7 堆体气体导排
6.7.1 当填埋对象含有易降解有机物时,填埋库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6.7.2 气体导排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6.7.2.1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导气井,也可采用导气井和导气盲沟相连的导排设施。
6.7.2.2 导气井可采用随填埋作业层升高分段设置和连接的石笼导气井,也可采用在填埋体中钻孔形成导气井。导气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气井在导气管四周宜用 d=20mm~80mm 级配碎石等材料填充,外部宜采用能伸缩连接的土工网格或钢丝网等材料作为井筒,井底部宜铺设不破坏防渗层的基础。
2 )钻孔导气井钻孔深度不应小于填埋深度的 2/3 ,钻孔应采用防爆施工设备,并应有保护场底防渗层的措施。
3 )导气井直径( Φ )不应小于 600mm ,中心多孔管应采用 HDPE 管材,公称外径( dn )不应小于 110mm ,管材开孔率不宜小于 2% 。
4 )导气井宜在填埋库区底部主、次盲沟交汇点取点设置,并应以设置点为基准,沿次盲沟铺设方向,采用等边三角形、正六边形、正方形等形状布置。
5 )导气井的影响半径宜通过现场抽气测试确定。不能进行现场测试时,单一导气井的影响半径可按该井所在位置填埋厚度的 0.75~1.5 倍取值。堆体中部的主动导排导气井间距不宜大于 80m ,沿堆体边缘布置的导气井间距不宜大于 50m ,被动导排导气井间距不宜大于 60m 。
6 )被动导气井的导气管管口宜高于堆体表面 1m 以上。
7 )主动导排导气井井口周围应采用膨润土或黏土等低渗透性材料密封,密封厚度宜为 1m~2m 。
6.7.3 消纳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进入填埋作业区的车辆、填埋作业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应避免产生火花。填埋库区应防止气体在局部聚集。填埋库区底部及边坡的土层 10m 深范围内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性结构均应予以充填密实。堆体中因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隙应及时予以充填密实。
7. 配套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配置标准应满足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1.2 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2 计量设施
7.2.1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安装电子联单设备记录车辆进入消纳场的次数,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安装电子联单设备并实行电子身份绑定,并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7.2.2 消纳场应在场地入口处安装和有效使用 IC 卡读卡电子设备,读取、记录运输车辆的信息,作为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
7.3 洗车作业
7.3.1 在消纳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外出车辆应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车辆冲洗后应满足下列要求:
7.3.1.1 车底、车轮及轮胎夹缝目测无泥沙。
7.3.1.2 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7.3.1.3 车头手触无污迹,车辆箱体两侧及尾部目测无泥沙。
7.3.1.4 车身图案、字体、车辆号牌清晰可辨认,无遮挡。
7.3.2 消纳场均应设置 I 类洗车作业平台,并设置相应的配套设施。 I 类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7.3.3 消纳场建设单位应安排专职清洁检查人员对照要求,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清洗不合格不予以放行。
7.4 消 防
7.4.1 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的有关规定。
7.4.2 生产管理区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取放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 具,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7.4.3 生产管理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必要时,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7.4.4 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中的有关规定。
7.5 电 气
7.5.1 生产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工程的总用电负荷及附近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5.2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与接地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 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50065 中的有关规定。
7.5.3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宜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洗车作业平台的照明应同时满足长沙市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7.5.4 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 的有关规定。
7.5.5 消纳场内应设置专用通信设施及网络,并与上级管理系统进行连接。视频监控资料应接入市、区智慧渣管服务平台。
7.5.6 消纳场应安装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50115 的规定。
7.5.7 消纳场值班室应安装画面监视器,应在以下位置安装摄像头:
7.5.7.1 消纳场车辆及人员出入口。
7.5.7.2 消纳场的填埋作业区域。
7.5.7.3 洗车作业平台。
7.5.7.4 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
7.6 通风与空调
7.6.1 各建筑物的空调及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 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 中的有关规定。
7.7 绿 化
7.7.1 消纳场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场区绿化率宜控制在 30% 以内。
7.7.2 消纳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永久性道路两侧及主要出入口、填埋库区与生产管理区之间、受雨水冲刷的地段及填埋库区周边等处均宜设置绿化带。封场覆盖后应进行生态恢复。
8. 填埋作业与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消纳场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应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8.1.2 填埋作业规程应完备,并应制定应急预案。
8.1.3 装载、挖掘、运输、摊铺、压实、覆盖等作业设备应按填埋日处理规模和作业工艺设计要求配置。
8.1.4 消纳场设计方案应包括填埋方案。
8.1.5 建筑垃圾进入消纳场应进行检查和记录。渣土车辆离开消纳场前应冲洗轮胎和底盘。
8.1.6 可采用目测方法对建筑垃圾的成分和物理性状进行检查,检查应进行视频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拍照和含水量检测。检查和检测过程宜采用自动记录系统。
8.1.7 记录信息包括进场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出时间、载重量、垃圾类型、来源地信息等,记录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并归档保管。对违规的车辆作专册记录,并多倍抽查该车辆所属工地或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对多次违规的工地或运输单位,禁止其建筑垃圾进场。
8.1.8 应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
8.1.9 场区内交通、警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维护或更换。
8.2 填埋作业
8.2.1 不同特性建筑垃圾宜进行分类填埋。
8.2.2 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条件制定填埋作业规划,内容应包括分期分区作业规划、分单元分层作业规划、分阶段覆盖以及终场覆盖作业规划、消纳场标高及容量、时间控制性规划等。
8.2.3 应制订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作业分区应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实施前确定作业通道、作业平台、单元作业顺序等。
8.2.4 填埋作业分区的工程设施和其他满足作业要求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辅助工程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
8.2.5 填埋作业的堆体高度、单元高度、平台宽度、单元坡度等填埋要素(图 8.2.5 )应根据填埋物的性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填埋设备性能等确定,满足堆体稳定性要求。
1— 垃圾坝; 2— 单元高度; 3— 平台宽度; 4— 平台;
5— 单元坡度; 6— 堆体; 7— 堆体顶部; 8— 底基础层
8.2.6 每一单元的建筑垃圾高度宜为 2m~4m ,最高不应超过 6m ,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进行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6m ,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 1 : 3 。
8.2.7 堆体平台宽度宜不小于 3m ,当平台兼作运输通道或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相应要求。
8.2.8 填埋过程和完成作业的平台面外沿应有 2%~5% 的反坡。
8.2.9 填埋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应为卸车、分层摊铺、碾压压实,达到规定高度后应进行覆盖、再压实。填埋单元作业时应控制填埋作业面面积(图 8.2.9 )。
8.2.10 卸料平台宜设置于作业单元面上,应在每日作业前布置就绪,平台数量和面积应根据垃圾填埋量、运输车流量、地形条件等时间情况确定,填埋方向应视地形从低向高推进,每完成一个单元的作业后,应修筑移动道路向上一个单元继续填埋。
8.2.11 分层摊铺时,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实性能、压实次数确定,厚度不宜超过 60cm ,且宜从作业单元的边坡底部到顶部摊铺压实。压实度不宜小于 0.85 ,靠近堆体放坡的区域的压实度宜适当提高。
8.2.12 对于软硬度差异较大的工程渣土,禁止软土置于硬土下方进行填埋。
8.2.13 各个堆体单元完成后,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堆体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内摩擦角、粘聚力、容重等,检测结果经专业机构复核满足安全稳定性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填埋作业。
8.2.14 填埋方案中应对堆体与原始地面的接触面、堆体内部的潜在滑动面进行稳定性分析。
8.2.14.1 堆体与原坡面或底基础层之间的稳定性计算可采用传递系数法和摩根斯顿 — 普赖斯法。
8.2.14.2 堆体内部的稳定性计算可采用简化毕肖普法和摩根斯顿 — 普赖斯法。
8.2.14.3 稳定性分析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 中的相关规定。
8.2.14.4 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应根据堆体滑坡产生的破坏性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8.2.14.5 不同等级的消纳场在自然工况条件下的稳定安全系数取值可参考表 8.2.14 中的规定。
注:
1. 对地质条件很复杂或破坏后果极严重的边坡工程,其稳定安全系数应适当提高。
2. 在遭遇地震或强降雨等工况下,安全系数可在自然工况基础上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 1.15 。
8.2.15 填埋堆体边坡的稳定性计算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 中土坡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2.16 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后,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覆盖层厚度应根据覆盖材料确定,黏土覆盖层厚度宜大于 30cm ,膜厚度不宜小于 0.75mm 。
8.2.17 建筑垃圾卸料平台边缘应有固定或移动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应小于车轮胎直径的 1/2 ,必要时还应设置防翻车护栏。
8.2.18 卸料平台应安排交通指挥员,指挥渣土运输车进行倒车、就位、翻斗、倾斜、落斗等一系列卸料作业。
8.2.19 渣土运输车辆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卸料时不得距离卸料平台边缘过近,防止车辆倾覆。车辆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车厢内载人。
8.2.20 所有渣土运输车出场前均须经过洗车平台进行清洗,消纳场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落实车辆的清洗工作,避免车辆带泥上路。
8.2.21 作业场所和进场运输道路应采取洒水、喷淋或雾炮装置等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散发。库区填埋作业时,应采取雾炮机进行降尘。
8.2.22 所有临时道路应保持清洁、湿润。清理时,应做到先洒水、后清扫,防止扬尘产生。
8.2.23 填埋过程中积水导排设施的铺设按照 6.5 节中相关要求进行。
8.2.24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采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HDPE )或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膜( LLDPE )覆盖时,膜的厚度宜为 0.5mm ,采用土覆盖的厚度宜为20cm~30cm ,采用喷涂覆盖的涂层干化后厚度宜为6mm~10mm 。
8.3 填埋设备
8.3.1 装载、挖掘、运输、摊铺、压实、覆盖、降尘等作业设备应根据消纳场实际情况确定,选型与数量配置应充分考虑消纳场运营模式、作业时间、人员配置、垃圾类型、垃圾量、经济成本等因素。
8.3.2 填埋作业主要设备有以下几类,具体可按需选用:
8.3.2.1 装运机械:渣土运输车、装载机、推土机、铲运机等。
8.3.2.2 压实机械:平碾、羊足碾、振动碾、蛙式打夯机、冲击夯、振动平板等。
8.3.2.3 降尘设备:洒水车、雾炮机、自动洒水器等。
8.3.3 消纳场场内各种处理机械设备、作业车辆、计量设施、供电设施、电气、照明、监控设备、通信管线、道路、排水设施、消防设备、避雷防爆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应及时修复,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
8.3.4 消纳场场内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应及时修复。
8.4 填埋管理
8.4.1 消纳场内应按工艺技术路线设置岗位,各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应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作业的安全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以及堆体的安全管理。
8.4.2 消纳场应根据工作岗位需求进行劳动定员配置,工作岗位主要包括门卫、保洁、行政、交通指挥、洗车、安全、巡查等,一级消纳场的劳动定员不宜少于 20 人,二级消纳场的劳动定员不宜少于 18 人,三级消纳场的劳动定员不宜少于14 人。
8.4.3 消纳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工资、福利待遇,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
8.4.4 消纳场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规范、监管协议或委托运行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8.4.4.1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8.4.4.2 应急制度应根据其服务区的社会经济情况与自然条件,对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进行预判,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及可能的影响,制定多套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8.4.4.3 管理方案应包括建设、运行、封场、跟踪监测、场地再利用等阶段。
8.4.4.4 消纳场的日常运行管理中应记录进场渣土车号、车辆数量、建筑垃圾量、污水产生量、材料消耗等,记录积累的技术资料应完整,统一归档保管。填埋作业管理宜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
8.4.5 消纳场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理与保管。
8.4.6 消纳场运行单位应定期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安全演练,演练内容根据应急制度安排。
8.4.7 发生突发事件时,消纳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抢修等活动,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环境污染,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性质、规模及处置情况。
8.4.8 消纳场作业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 的有关规定。
8.4.9 消纳场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营,不可随意关闭,如遇暴雨、冰雪、 5 级及以上大风、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时,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运行单位可以临时关闭出入口,暂停运营。
9. 封 场
9.1 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的区域或不再填埋建筑垃圾而停止使用的消纳场,应在堆体快速沉降期过后实施封场。堆体快速沉降期时长与建筑垃圾组分、孔隙比、含水率、压实度等因素有关。
9.2 封场方案应根据填埋区堆体的面积、高度、形状、环境影响状况、安全性、原有设施情况、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封场方案应报请主管部门核准。
9.3 终场封场工程应包括:堆体整形,覆盖工程,防洪和雨水导排工程,堆体绿化,安全与环境监测,封场后的维护与场地再利用等内容。
9.4 中间封场工程的工程内容和规模应根据所需封场的堆体面积、填埋气和雨水导排要求、堆体在填埋库区的位置及最终封场工程方案综合确定。
9.5 封场工程应优先利用消纳场原有设施或对原有设施进行改造。
9.6 堆体整形方案应根据堆体现状、堆体稳定性、土地利用要求等因素确定。顶面坡度不宜小于 5% ,边坡大于 10% 宜采用多级台阶,台阶间边坡坡度不宜大于 1 : 3 ,台阶宽度不宜小于 3m 。
9.7 堆体整形设计应进行挖方和填方的平衡计算,做到在满足边坡坡度要求的条件下使堆体整形总挖方和填方量最小,且基本平衡。
9.8 封场系统的建设应与生态恢复相结合,消纳场封场覆盖结构应设置排气层、防渗层、排水层及植被层,覆盖结构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CJJ/T134 的要求。
9.9 封场后应进行水土保持的相关维护工作。
9.10 封场覆盖应进行稳定性分析,分析方法和稳定性安全系数按设计单位意见进行选用。
9.11 堆体沉降性稳定宜根据沉降速率与封场年限来判断。
9.12 应对消纳场原有的防洪设施进行评估校核,对填埋区外截洪沟进行洪峰流量校核时,汇水总面积应包括堆体的表面面积。对校核后不符合防洪要求的防洪设施或防洪设施受损的应加以改造、修缮。
9.13 原消纳场无防洪设施的,封场工程应设置防洪设施。
9.14 堆体完成覆盖后,应及时实施堆体绿化。绿化植物应根据长沙本地气候、植物分布、植物特征等自然条件及经济状况确定,应选择抗逆性强、适应消纳场环境条件、生长稳定的植物。
9.15 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按照不同植物的特点,对封场后的绿化植物进行养护。
9.16 封场后的绿化植物配置宜与周围景观和封场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绿化率应满足规划部门的要求。
9.17 消纳场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至稳定为止,防止垃圾坝、堆体下沉、开裂。
9.18 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和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9.19 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堆体积水导排和处理、填埋气体导排、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堆体达到稳定。堆体沉降稳定宜根据沉降速率与封场年限来判断。
9.20 消纳场封场后的土地再利用应做出场地稳定化鉴定、土地利用论证,并经环境卫生、岩土、环保等相关部门鉴定。
10. 监 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消纳场投入使用之前应制定监测方案,监测包括安全监测、环境监测。
10.1.2 安全监测主要是指对垃圾坝、堆体的稳定性进行监测。
10.1.3 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物监测,主要监测项目有地下水水质、污水水质、环境噪声、大气扬尘等。
10.1.4 消纳场投入使用后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10.1.5 应采用人工监测、现场巡查、自动化监测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自动化监测应 24 小时不间断实时采集监测数据,并与相关部门监管平台联网。
10.2 安全监测
10.2.1 消纳场应依据设计方案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预警值和监测方法等。
10.2.2 消纳场运行期间宜设置堆体变形与导流层水位监测设备设施,对填埋堆体典型断面的沉降、水平移动情况及导流层水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滑移等危险征兆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堆体变形与水位监测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CJJ 176 中有关规定执行。
10.2.3 消纳场安全监测项目可按表 10.2.3 确定。
10.2.4 碾压式土石坝的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274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DL/T5259 的规定。
10.2.5 作业期间,垃圾坝、堆体的监测频率每周不宜少于 1 次。遇暴雨、有感地震等情况时,监测频率每周不宜少于3 次。
10.2.6 封场后应对垃圾坝、堆体进行长期监测,监测时间不宜少于 8 年。前 3 年期间监测次数每月不宜少于 1 次,第4~6 年期间监测次数每两个月不宜少于 1 次,第 7~8 年期间监测次数每三个月不宜少于 1 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加密监测次数、延长检测年限。
10.2.7 作业期间,应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巡查垃圾坝、堆体的稳定性,巡查时间、内容、部位、路线和要求应根据筑坝材料、坝体尺寸、安全等级、安全隐患、填埋方案等确定,遇暴雨、有感地震等特殊情况时,应加密巡查。
10.3 环境监测
10.3.1 消纳场填埋库区应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消纳场应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和作业监测,消纳场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堆体稳定。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0.3.2 污水监测应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入口处、排放口处水质监测,监测因子应根据建筑垃圾种类、污染特性选择确定,监测频率为每月不少于 1 次。
10.3.3 大气环境监测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0.3.3.1 设备安装位置与填埋区域水平距离不大于 10m ,且应在消纳场远程视频监控范围内。
10.3.3.2 设备顶端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 3m 。
10.3.4 大气环境监测因子主要包括 PM2.5 、 TSP 等。
10.3.5 噪声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 规定执行。
11.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1.1 环境保护
11.1.1 消纳场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1.2 消纳场运行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堆体积水、粉尘、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11.1.3 消纳场内应进行雨污分流,严禁未经处理的各类污水直接汇入雨水系统直接排放。堆体积水、洗车废水、生活污水应分类收集后分别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可考虑回用或外排。
11.1.4 消纳场在运营前应根据规模等级不同编制防尘专项方案,方案包括防尘目标、防尘设备配备与布置、防尘实施措施、管理办法、组织分工等。
11.1.5 消纳场应设抑尘措施,抑尘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湿度、风速、空气污染指数、建筑垃圾物料性质等条件设置。对于周围有居民点或工业场地的,应加大抑尘强度。
11.1.6 卸车后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进行压实处理,未能及时压实的,应适当洒水或加盖篷布。
11.1.7 消纳场进出路口须实行道路硬化,并设置缓冲带。
11.1.8 消纳场应建立保洁制度,配备专职监督员和清扫保洁人员,落实车辆清洗工作,确保出场车辆干净整洁,避免车辆带泥上路,并及时清理清洗被污染的道路。
11.1.9 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遮盖措施,进入消纳场前应限速缓行,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的抛洒现象。
11.1.10 建筑垃圾运输时,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尽量远离居民点。进入场区内,应禁止鸣喇叭。
11.1.11 消纳场周边的原有植被应加以保护,绿化应以常绿树种为主,在主导风向下风侧有居民点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结合绿化工程营造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应布置在消纳场范围内。
11.2 劳动安全卫生
11.2.1 消纳场所有作业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11.2.2 消纳场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消纳场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工作。应对新招收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定期组织全场人员进行体检和复查工作;定期组织全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11.2.3 消纳场应将有害因素监控数据、生产事故记录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应将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性伤害的发生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遇有职业性严重伤害的,以及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伤亡情况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11.2.4 消纳场应按照规定统一配备必要的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
11.2.5 消纳场应配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并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
11.2.6 作业人员不得独自到存在安全隐患场所进行作业,应佩带安全防护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对隐患进行安全处理之后方可进入。
11.2.7 场内道路区域内应设立必要的统一、规范的标志,如安全警示牌、路线指示牌等,所有进入施工场地内的渣土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和交通标志行驶。
11.2.8 消纳场的劳动卫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l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
11.2.9 消纳场除应满足上述安全卫生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相应的法规与标准。
12. 工程施工与验收
12.1 消纳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据,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12.2 消纳场工程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
12.3 消纳场工程施工变更应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
12.4 消纳场各项建筑、安装工程应按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2.5 活动房生产厂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执行的标准应报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12.6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对国外引进的专用填埋设备与材料,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应要求。
12.7 垃圾坝地基基础的施工与验收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 的规定。
12.8 垃圾坝施工根据坝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 和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DL/T5129等的规定。
12.9 垃圾坝验收应根据坝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 等的规定。
12.10 消纳场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的验收应符合长沙市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12.11 消纳场通风与空调设备的安装与验收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的有关规定。
12.12 建筑垃圾消纳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完成的安全及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应邀请专家参与,专家人数不少于 3 人。
12.13 消纳场其他工程的施工与验收除应按国家规定和相应专业现行验收标准执行外,还应符合本导则要求。
13. 工程监管
13.1 消纳场运营前应将批准文件、名称、管理人员、监管人员、消纳信息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制作公示牌置于场地显眼处,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处理公众投诉。公示牌形式见表 13.1 。
13.2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消纳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汛期前后应重点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督促及时整改。
13.3 消纳场运行期间,主管部门应安排监管人员对消纳场实施监管。监管人员应具备与消纳场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定期接受再培训,及时掌握行业最新技术要求和动态。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设计单位对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3.4 监管应采用监管人员驻场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巡检、互联网信息反馈等相结合的形式。
13.5 监管单位在实施消纳场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的编制应针对消纳场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管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管方案应包括:消纳场概况;消纳场设计、建设、管理情况;填埋作业方式及关键环节分析;防洪及雨污分流系统;堆体排水系统;环境保护设施;填埋设备品牌、型号和数量;监管工作范围、依据、目标、内容;监管组织形式、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管人员配备计划;监管人员岗位划分及职责;监管总结与考核等。
13.6 监管程序应包括准备、检查、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等:
13.6.1 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管实施计划编制。
13.6.2 检查阶段应对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3.6.3 综合分析应全面分析和评价消纳场总体运行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逐一列明;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及整改限期。
13.6.4 意见反馈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建议和综合分析报告等按规定的程序报送消纳场和主管部门。
13.6.5 应监督消纳场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整改报告应提交主管部门。
13.7 监管的内容应涵盖消纳场运营全过程:主要包括消纳场运行过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的具体细则内容。
13.8 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行期间,主管部门发现消纳场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堆填或填埋处置的,应勒令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堆填或填埋处置作业。
14.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