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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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文件

冷行审发〔2022〕3 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中介服务管理文件精神,加强我区中介服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经我局认真研究,制定了《永州市冷水滩区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 年2 月23 日(此件主动公开)

永州市冷水滩区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区中介服务管理,规范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推进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切实解决中介服务领域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打造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20〕46 号)和《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细则(试行)》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是指由湖南省统一建设的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实行统一平台支撑、统一事项管理、统一入驻服务、统一网上交易、统一投诉处理、统一信用监管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监管平台。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三条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实验等类型。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开展清理规范,实行标准化清单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部入驻中介超市。清单需列明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资质资格要求、实施机构、实施要求等要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由省级统筹,全部入驻中介超市。各地行业管理部门需新增、修改或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由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向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中介超市更新公布。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入驻中介超市,参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条委托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且采购金额在本级政府采购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必须在中介超市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机构选取活动。通过中介超市选取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服务成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如不认可,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告知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冷水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本级中介超市的管理,委托相关机构负责中介超市的运行维护。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管理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加强对本级中介超市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协调本级行业管理部门处理有关投诉;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

中介超市运行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行及交易服务工作,包括中介机构入驻、中介机构选取、选取需求公告发布等;督促推进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开展满意度评价结果分析;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中介超市运行咨询和投诉;对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形式要件核验;负责清理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每月编制运营情况报告,报送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级业务培训。

第七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监管和投诉处理等工作。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对入驻本级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资格)真实性进行核验;按职责分工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行机构。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与中介超市的对接互认。各级财政部门凭中介服务项目合同和中介服务项目选取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给委托人由其自行支付。

区综合信用管理部门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中介超市的互联互通,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进行归集共享。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

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价格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价格垄断、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

第九条区中介超市管理和运行机构、区行业管理部门的账号由省中介超市运行机构统一配发。各相关部门对配发的账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私自外借。

第三章入驻服务

第十条中介超市对省内外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常态化开放。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签订承诺书,填报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入驻中介超市,如需使用总机构资质(资格)的,应当提交总机构授权书。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入驻应通过网上实名申报在线提交入驻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中介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经营有效期、经营范围、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诚信(信用)承诺书扫描件;

(二)业务授权人信息:业务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授权的服务类型等相关信息,业务授权委托书、参保证明等扫描件;

(三)资质(资格)信息:资质类型、资质(资格)证书发证部门、资质(资格)等级及专业和有效期,资质(资格)证书的扫描件;

(四)执业规则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2 个工作日内由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完成入驻信息的形式要件核验。核验通过的,中介机构直接入驻中介超市。核验未通过的,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应当将不通过的结果和理由告知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入驻后,行业管理部门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资格)真实性核验,启动事中事后监管。

注册地为省本级和外省市的中介机构入驻申请,由省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和省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核验;注册地为本省市州、县市区的中介机构,由注册所在地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和同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核验。

第十三条委托人通过系统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注册时应填报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内容,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委托人入驻后,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申请变更,因信息变更不及时造成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中介机构变更资质(资格)信息的,由负责入驻核验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全部所承接项目后,可申请退出中介超市。

第四章选取服务

第十六条按照委托人提出申请,中介机构自愿报名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注册地为省本级的委托人,原则上由省中介超市运行机构负责组织公开选取;注册地为市县级的委托人,原则上由注册所在地中介超市运行机构组织公开选取。

第十七条委托人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随机选取。适用于采购价格明确,不需要竞价比价的项目。中介超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中选方。

(二)竞价选取。适用于所有在中介超市选取的项目。中介超市采用竞价比价的方式选取确定中选方。委托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或者自行确定初始价,中介机构在报名时一次性报出不可修改的报价,中介超市按最低报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方。如果最低报价相同的,则选取信用等级最高的为中选方;如果信用等级出现并列最高的,则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中选方。

(三)直接选取。适用于使用社会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委托人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邀请,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取。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采取直接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机构,政府督办的紧急需求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经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确认的公开选取方式。

第十八条选取需求公告发布后,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委托人可在报名截止前提出撤销申请:

(一)因重大变故,采购需求任务取消的;

(二)因网络系统软硬件故障、通信网络故障、电力中断、网络入侵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选取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存在其他合理理由的。

委托人提出撤销申请应当就撤销原因出具正式书面说明,由本级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审核通过后,在中介超市进行撤销操作。

第十九条报名成功的中介机构因故需撤回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中介超市进行撤回操作。

第二十条报名截止时间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少于2 家的,中介超市自动发布废置公告,由委托人申请二次发布选取需求公告。

第二十一条选取结果产生后,且公示期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委托人可提交废置申请:

(一)存在影响采购公正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中选中介机构不能满足选取需求公告要求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施的;

(四)委托人与中选中介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废置的。

委托人提交废置申请应当就废置原因出具正式书面说明,由本级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可废置。

第五章服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

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满意度评价的,中介超市系统将启动默认评价,默认评价为“满意”等级。被实行默认评价的中介服务项目,在30 个自然日内可由委托人进行一次追加评价,以追加评价等级为准。

第二十三条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和本级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中介服务合同履约完成的中介机构的服务成果质量、服务效率、依规收费情况、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存在不良行为,情节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行机构核实后,在中介超市发布失信预警公告,公告期1 个月,法定需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价结果产生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介超市运行机构提交申诉申请,由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在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申诉理由充分的,由评价人重新评价;申诉理由不充分的,维持原评价。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应及时将申诉处理结果告知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为委托人完成中介服务后,在中介超市对业务配合度、合同履行等方面对委托人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文档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重要参考依据。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同步在“信用永州”、“信用湖南”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涉嫌存在失信行为的,由交易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如没有发生交易的,由注册地归属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必要时可出具失信行为核查通知书,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提供对核查通知书的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同放弃申辩权利,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条各地“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和中介超市系统受理咨询。咨询答复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办理以1次为限,延期的期限与办理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条款;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投诉处理需要取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受理投诉部门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已经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决定的,投诉人不能申请撤回。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行业管理部门受理和处理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投诉事项,应将有关受理和处理结果反馈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发现中介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该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举报,由该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证处理。

第三十五条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机构名单的;

(三)泄露委托人要求暂不公开的中选结果的;

(四)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五)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罚的;

(六)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七)干预中选中介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八)干预中介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刁难有关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向委托人或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办法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四)刁难中选中介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的;

(五)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六)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机构利益的;

(七)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八)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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