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19—00008 CSCR —2020—00008
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 2020 〕 11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0 年9 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分类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有关单位职责
2.6 各级园区管委会、区县(市)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7 专家组及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善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安全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一网四库
6.2 预案的管理
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 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 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整个应急管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以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2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促使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 3 )统一领导。坚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 4 )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应急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尽量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 5 )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各级、各类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 6 )提高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处置、指挥能力,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1.6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 1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起草、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2 )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市应急局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 3 )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处置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4 )区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为应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类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实行。
( 5 )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6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庆典、迎检、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该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报与批准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文件的规定时限及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建立健全“一网四库”。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副市长、长沙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长沙支队支队长任副主任,市纪委市监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医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人居环境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供销社、市地震局、市会展办、市湘江枢纽办、市红十字会、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包括:
( 1 )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 2 )部署和总结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 3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
( 4 )直接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 5 )完成省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委下设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市应急办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 1 )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
( 2 )收集、汇总全市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和综合指挥中心的作用。
( 3 )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各级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体制机制、预案编制、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对处置等。
( 4 )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等的建设。
( 5 )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危重)的应对处置工作。
( 6 )完成省级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部门处置的应急指挥平台,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和综合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级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指挥全市相应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 1 )研究、决定全市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 2 )部署和总结全市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
( 3 )起草和实施市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4 )负责应对处置相关专项突发事件。
( 5 )指导、督查区县(市)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 6 )承办省级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负责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组成和职责等由各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5 有关单位职责: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进入 Ⅰ 级或 Ⅱ 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在市应急办牵头组建扩大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组和分工完成应对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
市委外事办:负责涉外、涉港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委台办:负责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油气长输管道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普及工作;负责组织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市科技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科技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配合做好通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督促医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物资生产、供应。
市民宗局:负责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其他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治安保障工作、交通管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和监测的评估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本级监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园区、区县(市)监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区排水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公路及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和轨道(磁浮)交通运营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国、省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损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水旱灾害防御物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种植业相关产品、农作物病虫害(不含森林植物)疫情、动物疫情和生物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流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石油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物资保障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文化、旅游、广播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医学救援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防止疫病发生和蔓延;承担灾(疫)区疾病控制和食品、饮水等卫生监督以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涉及复退军人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因突发事件致残公职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和因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牺牲的公职人员的追烈等工作。
市应急局:承担市应急办工作,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等。
市国资委:负责国资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参与指导森林火灾初期扑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和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物价稳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为灾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援助;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监督灾区产品质量;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场馆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城市道路的应急抢修;负责城市供气、城市桥梁隧道、户外广告、渣土运输、消纳场、环境卫生、固废处理等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接谈劝返应急处置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市医保局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知识产权局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监控和防范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事件;组织开展市电子政务网络受灾业务系统数据修复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数据资源服务保障,统筹各类应急管理数据资源归口接入市应急指挥中心平台。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负责涉及物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涉及口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人居环境局:负责城区危旧房屋改造施工中的安全监管和涉及人居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所属公共工程项目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供销社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震情上报;协调省地震局提供震后趋势判断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收集、汇总震情、灾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参与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震后危险房鉴定和舆情应对;协助制定震区恢复重建方案。
市会展办:负责会展活动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湘江枢纽办:负责湘江枢纽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市管辖区内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分析,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等工作。
长沙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长沙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参与非消防专业的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时,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6 各级园区管委会、区县(市)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级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本行政(代管)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灾害)应对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等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7 专家组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归口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组工作和保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加强日常监测和重点排查,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1.1 政府监测与社会监督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逐步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以适应突发事件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和预测。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构建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与市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3.1.2 接警和处警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值守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突发事件应急委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在相关单位(行业)负责人或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 1 小时内电话报告、 2 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较大( Ⅲ 级)以上突发事件(灾害)发生后,要在 1 小时内电话向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在 2 小时内书面报告。各接警单位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报警信息也须登记,并转告相应的处置单位或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核实,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反馈处警情况。
3.1.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和特别重大( Ⅰ 级)四级 ,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管理权限和需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 1 )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
( 2 )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 3 )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 4 )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 5 )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3.1.4 预防预警行动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按照预警级别程序规定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同时启动;启动上级预案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法依规采取以下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者事态扩大:
( 1 )实行全天 24 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每日至少向上级报告 1 次,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 2 )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 3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 4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 5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 6 )确保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安全。
(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和事发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采取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3.2.2 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在事发 1 小时内向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口头报告事发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2 小时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加强现场处置进展信息的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完善灾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发地区县(市)应急部门或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灾情数据信息经区县(市)应急部门汇总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迅速报市应急局。全市灾情数据信息须由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等汇总整理并报政府审核后统一上报,其他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乱报。
3.2.3 指挥与协调
Ⅳ 级预警(或应急响应,下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应对处置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县(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Ⅲ 级预警。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市应急委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Ⅱ 级和 Ⅰ 级预警
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直接指挥该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组建扩大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政府协管应急管理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在市应急办的基础上从市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其具体人员及分组、分工等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定。
3.2.4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制订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一般由突发事件类型主管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长,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 1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 2 )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 3 )划定危害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护现场,加强巡逻,维护社会治安。
( 4 )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 5 )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 6 )安置灾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
( 7 )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需要的物资和设备,组织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 8 )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2.5 特殊情况处理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其人员涉及非本行政区域的,应及时与相关行政区域联系,必要时报上级政府协调处理。
突发事件跨部门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突发事件中有华侨、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处理。
3.2.6 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区县(市)突发事件应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增拨救援物资,并及时请求市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支援。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提高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3.2.7 信息发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3.2.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预警的险情完全消除后,由原确定预警级别或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宣布应急结束。
3.3 善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督促、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层层上报。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3.3 恢复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工作。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等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汛抗旱、医疗卫生、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要纳入预算。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市应急处置和预案演练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区县(市),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相关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市应急局会同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灾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保障系统,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开辟医疗卫生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卫生监督体系,提升卫生应急能力。
4.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和应急救援管制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要按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4.8 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其人身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旅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和拟建专用通信网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与同级应急、通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确保协同和共享。
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确保至少 1 部专用电话并全天 24 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
道路、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油、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4.11 科技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并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市级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级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开展相应频次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应急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讲评。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委组织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知识公务员培训制度。
市应急办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应急宣传。
市教育局要制定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并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应急常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司法局督促、指导“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市文旅广电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一网四库
所谓“一网四库”,是指全市范围内每个应急预案分别对应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库。
6.2 预案的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