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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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 2021 — 00001

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 2021 〕 2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配置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设计方案等规划设计,各县(市)参照执行。

1.3 目标和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均好性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节约集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 设施分级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街道和社区对应,并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 15 分钟生活圈、 10 分钟生活圈、 5 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的配套设施要求,分为街道级、社区级两级。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 15 分钟生活圈和 10 分钟生活圈两个标准进行配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 5 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进行配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为非包含关系,上一级公共服务设施不能覆盖下一级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建设规模未达到街道级规模,除配建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需要依据各个社区的人口规模配置本社区内的便民服务设施。

1.5 设施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和街道、社区两级设施分级体系进行设施分类。街道级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大类: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其他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可由市场自行配置的设施,如商业设施等,非本规定重点考虑范围。

1.6 用地分类

本规定中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相一致。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宜独立占地,与用地性质对应关系为: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性质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设施等用地均划分为服务设施用地。

上述分类均为独立占地设施对应的用地分类代码,若与其他功能复合设置,应按照兼容用地相关规范要求确定用地性质表达。

1.7 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的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相关设施的具体配置要求,重点包含建设规模和位置等。

1.8 本规定中的各项设施,在长沙市已审批的法定规划中有明确设置要求的,按照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对尚未审定法定规划的,各项设施按本规定的设置要求执行,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9 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除考虑新旧城区的差别化外,应充分考虑各片区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特别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二孩政策影响,体现老年友好、残疾人友好、女性友好、儿童友好和军人友好,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女性、儿童和军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10 本规定中人口规模采用 “ 标准户 ” 的概念,每 “ 标准户 ” 按3.2 人计算。

1.11 街道级、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按表 1.11—1 、表 1.11—2 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内容,配置设施总量不得少于本规定。

2 术语

2.1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本规定中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级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2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指为常住人口 5—10 万人的街道服务,包括教育、行政管理与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较为完整,能满足该街道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2.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指为常住人口 0.5—1.2 万人的社区服务,能够提供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2.4 主城间距区

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所指的主城间距区是指东二环(东)、南二环(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所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2.5 其他间距区

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2.6 控制性指标

指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足的最小指标。

3 选址与布局原则

3.1 总体原则

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根据服务人口的规模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3.2 安全便利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远离相关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安全地带。

3.3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布局

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和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同级别、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集中的街道级、社区级公共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

3.4 资源共享

各级各部门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3.5 近远期结合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4 设置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大类 16 项,其中教育设施 4项、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 4 项、文化设施 1 项、体育设施 2 项、医疗卫生设施 1 项、养老服务设施 1 项、其他设施 3 项。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大类 20 项,包括教育设施 1 项、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 2 项、文化设施 1 项、体育设施 1 项、医疗卫生设施 1项、养老服务设施 1 项、其他设施 5 项和便民服务设施 8 项。详见表 4.1.1 。

表 4.1.1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分项表

街道级 社区级项目类别

项目数 项目 项目数 项目

教育 4 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

校、小学 1 幼儿园

行政管理

与服务 4 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 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 2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 理服务站文化 1 文化活动中心 1 文化活动站

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 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 场地

1 综合健身或运动场地医疗卫生 1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社区卫生服务站

养老服务 1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托儿所、生活垃圾收集站、公 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场 所、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其他 3 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 生鲜市场 5

物业管理用房、儿童及老年 人活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材、 便利店、快递送达设施、生 活垃圾收集点、机动车停车 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场便民服务 — — 8

合计(项) 16 20

4.1.2 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职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道级公共中心和社区级公共中心。

4.1.3 街道级公共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文体中心、医养中心等组成,宜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行政服务中心: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及其他街道级行政管理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形成。

文体中心:由文化活动中心与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集中设置形成。

医养中心: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集中设置形成。

4.1.4 社区级公共中心由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综合健身场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设施集中设置形成,宜选址在服务半径适中、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段,可通过独立占地控制或周边住宅开发项目集中配建形成。

4.1.5 新建的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单位附属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布局时应将设施至少一侧临城市道路,设施场地宜相对独立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便于对外服务。

4.1.6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与社区级规模之间时,除需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实际需求,按照百户指标配置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规模时,则需根据人口规模及居住用地布局,按照百户指标,分设多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如规划用地周围已有相关配套设施可满足本居住区使用要求时,新建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相关配套设施不足或规划用地内的配套设施需兼顾为附近居民服务时,该配套设施及其建设规模应随之增加以满足实际需求。

4.2 各类设施设置要求

4.2.1 教育设施

( 1 )分类

街道级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社区级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

( 2 )选址与布局

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及 4 个班以上(含 4 个班)的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按其服务半径均匀布置,选址在便于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的地段,以及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尽量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 2018 年版)的有关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和幼儿园园舍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 3 )设置标准

高中、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按照省、市有关教育办学标准执行。在《长沙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 2003—2020 年)》( 2013 年修订)和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的学校,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本规定和已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幼儿园按照《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4 年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 2019 年版)的建设标准执行,超过 12 班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按不少于 8.9 平方米 / 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 12.7 平方米 /生控制。在《长沙市幼儿园布局规划( 2017—2020 )》和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的幼儿园,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本规定和已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4.2.2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

( 1 )分类

街道级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派出所和司法所,社区级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

( 2 )选址与布局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方便居民办事,可沿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派出所宜独立占地,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司法所、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可联合建设,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 3 )设置标准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派出所和司法所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置 1 处。街道办事处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 169—2014 )、派出所按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 130—2010 )、司法所按照《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 129—2010 ))执行。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 167—2014 )及《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每个行政社区宜集中设置 1 处,主城间距区每处不少于 600 平方米,其他间距区每处不少于 800 平方米。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小区内分开设置相关用房和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 米。如所在社区已有社区办公用房面积达标的,则新建小区可以不再配建,避免资源浪费。如所在社区办公用房未达标,则应明确在该社区内首次出让用地内配置,具体要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4.2.3 文化设施

( 1 )分类

街道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站。

( 2 )选址与布局

文化活动中心宜与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文体中心,应选址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段,需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住宅的影响。

文化活动站宜结合社区其他管理用房或小区游园建设,或结合住宅用地开发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附建。

( 3 )设置标准

文化活动中心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 1 处,超过10 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文化活动站按 20 平方米 / 百户标准配置,且每处不小于 250 平方米。

4.2.4 体育设施

( 1 )分类

街道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社区级体育设施包括综合健身或运动场地。

( 2 )选址与布局

体育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并便于场地管理。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可联合建设,并宜与文化活动中心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文体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宜独立设置。

综合健身或运动场地可结合城市闲置地、公园绿地、权属单位物业用房设置多处。当运动项目设置于室内时,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确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应该做好隔噪措施。

( 3 )设置标准

本规定街道级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 64 平方米,居住区街道级体育设施用地人均 0.20—0.25 平方米。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宜设 1 处或跨街道 5—10 万人设 1 处;可采取分设形式,单处用地不小于 1200 平方米,要求独立占地,且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体育场应设置 60—100 米直跑道和环形跑道;全民健身中心应配备大空间球类活动、乒乓球、体能训练和体质检测等用房。社区级综合健身或运动场地,单处综合健身场地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300 平方米;当设置为室内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 平方米。

4.2.5 医疗卫生设施

( 1 )分类

街道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

( 2 )选址与布局

医疗卫生设施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应远离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所;不应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与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复合设置形成街道级医养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社区公共服务、养老服务、文化等其他服务用房设施统筹规划设置。

( 3 )设置标准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 163—2013 )执行。每个街道应设置 1 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 10 万人的街道可增设。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社区应在建设规划时预留社区卫生服务场所。

4.2.6 养老服务设施

( 1 )分类

街道级和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2 )选址与布局

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服务对象集中、地形平坦、环境安静的地段;应避开公路、快速路、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设施等用地;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及绿化环境。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宜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医养中心,但出入口、垃圾点等需分开。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主要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至少 2 小时的日照标准,应设有排油烟管道, 2 层以上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升降电梯,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区游园或社区公共绿地设置,宜设置在建筑首层且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符合适老化无障碍通行要求,并设有排油烟管道。

( 3 )设置标准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 GB/T33169—2016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以及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予以落实,应当符合老年人托养、日间照料需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街道设 1 处,人口规模大于 10 万人的街道应增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 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且每处原则上不少于 350 平方米;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用房。鼓励几个邻近的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享共用。

4.2.7 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包括托儿所、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场所、公交首末站、生鲜市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等。其他设施应根据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

托儿所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 2019 年版)执行。 1200 户以上的住宅区应设置托儿所,可以结合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设托儿所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4 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单独设置;超过 8 个班的托儿所,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 7 平方米 / 生控制。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 平方米。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本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垃圾转运站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12 )执行。小型转运站每 2—3 平方千米设置 1 座,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 千米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站宜与公共厕所合并设置,应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周围应设置不小于 2 米的绿化隔离带, 10 吨以下的垃圾收集站距离周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场所,应满足厨余、其他垃圾双厢体压缩式要求。包括住宅小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接驳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分拣中心)。

公交首末站应保证安排 2 条以上的公交线路,宜结合轨道站点、交通枢纽设置;主城间距区可结合建筑底层或地下综合设置,主城间距区以外地区宜独立占地设置;公交车运营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 70% ;宜在邻近地区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0.7—3 万人宜设置公交首末站, 3 万人以上应设置公交首末站。

生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道路相邻,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应设置装卸场地和垃圾存放、处理场所等必要的配套设施。生鲜市场宜独立用地或与其他社区服务功能结合,引导“邻里中心”式商业消费空间布局,与其他日常服务功能结合设置时,应保证不少于 1/2 的建筑面积设在首层,且首层建筑面积不低于 800 平方米。

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按住宅小区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 20% 以上比例进行配置,且不应小于 300 平方米;宜设置于建筑一、二层,步行交通便捷的地段,方便居民日常出行时使用。

4.2.8 便民服务设施

居住街坊内设施主要为便民服务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材、便利店、快递送达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

物业管理用房按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物业管理用房标准执行,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包含地上和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按 50% 计算,下同)以下的,按 5‰ 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除按照20 万平方米的 5‰ 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建筑面积的 3‰ 比例配置。

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宜结合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场所,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70 平方米。

室外健身器材宜结合绿地设置,宜在居住街坊范围内设置。便利店应每 1000—3000 人设置 1 处。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应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在居住街坊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70 米,应采用分类收集,宜采用密闭方式;也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方式。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 平方米;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10 平方米。

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置在方便使用的位置,如临近道路或主要出入口附近,可结合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使用;住宅建筑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可利用首层架空层设置。

4.3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4.3.1 根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分别作为旧城区、新区的空间范围划分,本规定关于旧城区、新区的划分随着上述划分标准调整而调整。

4.3.2 对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条件实行差别化配置。

主城间距区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折减;主城间距区新建高中、幼儿园,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 70% ;用地面积折减后的学校,其校舍、园舍建筑应满足离界退让、建筑间距、日照、消防等规定;确有困难不能达到的,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主城间距区新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用地紧张的,在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 70% ;现状设施改建的,其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面积。主城间距区新建或改建体育设施场地,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 70% 。

主城间距区内上述没有提到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旧城区城市有机更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详细规定进行补充和确定。

4.3.3 主城间距区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属文化体育场(馆)当其向社会公众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设施的用地或建筑面积可按 20% 折算为街道级相应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

5 附则

5.1 对于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且无偿移交给相关政府部门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儿所、室内综合健身场地等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容积率指标范围。

5.2 主城间距区建设用地面积在 2 公顷以下、其他间距区建设用地面积在 3 公顷以下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不再按设施类型及其最小规模分别配置,根据其人口规模按相应比例综合配置相应的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5.3 本规定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此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书并已完成总平面图审批的项目按原审批要求执行;但于本规定施行之后修改容积率重新下达规划条件书的按本规定执行,对总平面图布局结构进行调整的,其调整部分按本规定执行。

表 1.11—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24 班 12000 36000 — — ( 1 )每千人 40 生,每班 50 生 ( 2 )生均建筑面积: 24 班 10 平方米 / 生, 30 班 9.2 平方 米 / 生, 36 班 8.9 平方米 / 生;生均用地面积 30 平方米 / 生

30 班 13800 45000 — —

36 班 17355 54000 — —

12 班 6840 18000 145.9 384 ( 1 )每千人 40 生,每班 50 生 (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且不宜超过 36 班 ( 3 )生均建筑面积: 12 班 11.4 平方米 / 生, 18 班 10.1 平方米 / 生, 24 班 9.8 平方米 / 生, 30 班 9.0 平方米 / 生, 36 班 8.1 平方米 / 生。生均用地面积: 12 班 30 平方米 / 生, 18 班 29 平方米 / 生, 24 班 25 平方米 / 生, 30 班 23 平方米 / 生, 36 班 20 平方米 / 生

18 班 9090 26100 129.3 371.2

24 班 11760 30000 125.4 320教 育 设 施

30 班 13500 34500 115.2 294.4

36 班 14580 36000 103.7 256

18 班 7812 23520 357.1 1075.2 ( 1 )初中每千人 40 生,每班 50 生;小学每千人 80 生, 每班 45 生 (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 3 )生均建筑面积: 18 班 9.3 平方米 / 生, 27 班 7.9 平 方米 / 生, 36 班 8.0 平方米 / 生, 45 班 7.8 平方米 / 生, 54 班 7.5 平方米 / 生。生均用地面积: 18 班 28 平方米 / 生, 27 班 26 平方米 / 生, 36 班 24 平方米 / 生, 45 班 22 平方 米 / 生, 54 班 20 平方米 / 生

27 班 9945 32760 303.4 998.4

九年

36 班 13440 40320 307.2 921.6

一贯制

学校

45 班 16380 46200 299.5 844.8

54 班 18900 50400 288 768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12 班 5400 15660 256 742.4 ( 1 )每千人 80 生,每班 45 生 (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 ( 3 )生均建筑面积: 12 班 10 平方米 / 生, 18 班 8.3 平方 米 / 生, 24 班 7.9 平方米 / 生, 30 班 7.2 平方米 / 生, 36 班 6.5 平方米 / 生。生均用地面积: 12 班 29 平方米 / 生, 18 班 23 平方米 / 生, 24 班 20 平方米 / 生, 30 班 18 平方米 / 生, 36 班 15 平方米 / 生 ( 4 )宜设不低于 200 米环形跑道和 60 米直跑道的运动 场,并配置符合标准的球类场地 ( 5 )鼓励教学区和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并向社会错 时开放运动场地

18 班 6723 18630 212.5 588.8教 育 设 施

24 班 8532 21600 202.2 512

30 班 9720 24300 184.32 460.8

36 班 10530 24300 170.6 384行 政 管 理 与 服 务 设 施

社区服务平台的管理和 运营用房、 “ 一站式服务 大厅;开展社区志愿者管 理、居家养老助残活动、 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和家 政服务等公益和便利服 务的场所

社区 服务 中心

700 600 — — ( 1 )一般结合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设置 (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街道级)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街道宣传、组织人事、老 干部、民政社保、纪律监 察、团委、计划生育、公 共安全等办公用房

1700 1400 — — ( 1 )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 1 处 (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6 街道办

事处

( 1 )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 1 处 (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800 米 ( 3 )与其他公共设施合设时应有独立院落和停车场地7 派出所 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

助用房、附属设施和场地 1000 1000 — —

( 1 )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 1 处 ( 2 )宜与街道办事处或其他行政管理单位结合建设,应 设置单独出入口

法律事务援助、人民调 解、服务保释、监外执行 人员的社区矫正等

200 — — —

设置图书阅览 室、多功能活 动厅、宣传橱 窗等,开展球 类、棋类、科 技与艺术等活 动;宜包括儿童 之家服务功能

服务人口 < 5 万人 800 — 9.6 —

( 1 )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 1 处 ( 2 )超过 10 万人的街道应增设 ( 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 4 )宜靠近或结合街道级中心绿地、体育设施等设置 服务人口文 化 设 施

9 文化活 动中心

5—10 万人 3000 — 9.6 —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 1 )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 1 处,要求独 立占地,人均用地面积 0.2—0.25 平方米 (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 3 )体育场应设置 60—100 米直跑道和环形跑道 ( 4 )全民健身中心应配备大空间球类活动、乒乓球、体 能训练和体质检测等用房

体育场

具备多种健身设施、专 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的综合体育场(馆)或 健身馆

乡镇

2000 6800 12.8 44

(街道)

全民健 身中心

中型

— 1300 — 28 ( 1 )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 ( 2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 ( 3 )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 5 人或 7 人足球场地

多功能运动场 地或同等规模 的球类场地

万人)

运动 场地

大型

— 3200 — 20

万人)

2000 9.3 8 ( 1 )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 1 处 ( 2 )超过 10 万人的街道可增设 ( 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 4 )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 ( 5 )与同级养老服务设施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医养中 心,若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 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并符合医学 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

服务人口

按功能划分为 预防保健区、 诊疗与辅助诊 疗区、康复理 疗区、行政后 勤保障区

街道 社区 卫生 服务 中心

5—7 万人 1700 1400—

服务人口

2400 8.5 7

> 7 万人 2000 1700—

服务人口

2800 8 6.5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 1 )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 1 处 ( 2 )超过 10 万人的街道应增设 ( 3 )可独立占地或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宜与同级医疗 卫生设施结合设置,形成街道医养中心,若与其他公共 建筑合设,宜在建筑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和室外 活动庭院,二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符合适

服务人口 3—5 万人 1600 2000—

3000 10.6 13.3养 老 服 务

街道 综合 养老 服务

设置生活服务 用房、保健康 复用房、娱乐 用房、辅助用设 施

老化无障碍要求,符合老年人托养、日间照料需求 ( 4 )应当设有排油烟管道 ( 5 )每处宜设置不小于 300 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服务人口 5—8 万人 2200 2500—

3500 8.8 10

( 1 )小型转运站每 2 - 3 千米设置 1 座 (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 20 千米时,应设置大、中型转 运站 ( 3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 合相应标准规定其 他 设 施

14 垃圾

转运站 — — 800 — —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 1 )每 3—5 万人设 1 处; 0.7—3 万人宜设置公交首末

站, 3 万人以上应设置公交首末站 ( 2 )应至少安排 2 条公交线路,宜结合轨道站点、交通 枢纽设置 ( 3 )主城间距区可结合建筑底层或地下综合设置,其他 间距区宜独立占地设置 ( 4 )公交车运营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 70%

换电基础设施 — 3000—

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

4500 — 30

首末站

( 5 )宜在邻近地区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 6 )按要求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条件其 他 设 施

( 1 )每 3—5 万人设 1 处 (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

( 3 )可与其他社区服务功能结合,引导 “ 邻里中心 ” 式商 业消费空间布局 ( 4 )与其他日常服务功能结合设置时,应保证不小于 1/2 的建筑面积设在首层,且首层建筑面积不低于 800 平方米。与道路相邻,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与住宅有 一定间隔16 生鲜 市场

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品、 副食品、水果、熟食等售卖 1500 — — —

( 5 )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表 1.11—2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施 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

用地

面积

4 班 1200 1800 128 192

( 1 ) 1200 户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幼儿园 ( 2 )每千人 40 生,每班 30 生

( 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 米 ( 4 )宜设 6 班及以上的幼儿园, 4 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 独立设置, 3 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 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5 )生均建筑面积: 4 、 6 班 10 平方米 / 生, 9 班 9.3 平方 米 / 生, 12 班 8.9 平方米 / 生。生均用地面积: 4 、 6 班 15 平

6 班 1800 2700 128 192教 育 设 施

1 幼儿园

9 班 2500 3700 118.5 175.4

方米 / 生, 9 班 13.7 平方米 / 生, 12 班 13.1 平方米 / 生 ( 6 )超过 12 班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按不少于 8.9 平方米 / 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 12.7 平方米 / 生控制 ( 7 )应有集中绿化用地和室外活动场地

12 班 3200 4700 113.8 167.1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施 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 1 )每个社区宜集中设置 1 处

(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 米 ( 3 )主城间距区每处不少于 600 平方米,其他间距区每 处不少于 800 平方米 ( 4 )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部分, 并有独立出入口。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小区内分 开设置相关用房和场地

设置社区服务大厅、警务 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活动室、阅览室、社区党 建阵地和支部活动阵地

社区 公共 服务行 政

中心

( 5 )如所在社区已有社区办公用房面积达标的,则新建 小区可以不再配建,避免资源浪费。如所在社区办公用 房未达标,则应明确在该社区内首次出让用地内配置, 具体要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管 理 与 服 务 设

为配套楼盘的小区居民 进行相关社区服务,其使 用是在辖区的社区居委 会管理监督下,是社区居 委会服务功能的进一步 延伸施

社区 管理

对于社区辖区范围较大、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难以 延伸覆盖的区域,宜设置社区管理服务站,一般不超过 200 平方米

— — — —

服务站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施 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文 化 设 施

设置书报阅览、茶座、棋 牌室、书画、文娱、多功 能室、健身室等功能

250 — 20 — ( 1 )宜与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集中设置 ( 2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

活动站

( 1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 米 ( 2 )体育健身场所可采取在住宅项目中配建形式,根据 需要设置在室外或室内 ( 3 )单处综合健身场地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300 平方米; 当设置为室内时,单处室内体综合健身场地建筑面积不

综合体

篮球场、排球场、健身场

应小于 200 平方米,确需要在住宅建筑内的,应做好隔 噪措施 ( 4 )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相应减少,室 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 5 )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附近宜设置 公共厕所 ( 6 )广场舞等活动场地应避免噪声扰民育 设 施

200 300 — —

地和其他简单运动健身 场地

动场地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施 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 1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 米医 疗 卫 生 设 施

( 2 )主城间距区每处不少于 150 平方米,其他间距区每

设置科室至少设有全科 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 理室。有条件的情况下可 与托老所合设

处不少于 220 平方米

社区 卫生

( 3 )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时,应设在首层并应有专用出

服务站

入口

( 4 )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

以覆盖的社区,宜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

( 1 )以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其服务半径

不宜超过 300 米

( 2 )允许几个邻近的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养 老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共享共用,且每处面积不小于 350

居家

平方米

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 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 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

养老 服务 中心服 务 设 施

( 3 )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

活动室等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设置,符合老年

人托养、日间照料需求

( 4 )宜设置于建筑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符合适老化无

障碍要求

( 5 )应当设有排油烟管道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施 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2 班 400 — — — ( 1 ) 1200 户以上的住宅区应设托儿所

( 2 )每千人 10 生,每班 18 生 ( 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 米 ( 4 )可以结合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 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设托儿所等婴幼 儿照护服务设施。 4 班及以上条件允许情况下单独设置; 超过 8 班的托儿所,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按不

3 班 600 — — —

4 班 800 1000 — —

6 班 1000 1200 — —

少于 7 平方米 / 生控制 ( 5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 平方米

8 班 1400 1400 — —其 他

( 1 )每 0.5—1 万人设 1 处 ( 2 )服务半径为 300—500 米 ( 3 )应满足厨余、其他垃圾双厢体压缩式要求 ( 4 ) 10 吨以下的垃圾收集站距离周边建筑物的距离不

生活 垃圾设 施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 — 200 — 6.7

收集站

应小于 10 米

( 1 )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地区,每平方公里不少 于 3 座 ( 2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厕 间距为 300—500 米,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 800 米 ( 3 )宜设置第三卫生间10 公共 厕所 50—70 60—

120 — —

( 4 )宜与生活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施 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 1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

包括住宅小区厨余垃圾、其

垃圾 分类 收集 场所

(分拣中心)应满足车辆进出、场地硬化、有遮雨(阳) 顶棚、有上下水等相关要求 ( 2 )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 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

他垃圾接驳点,大件垃圾、 装修垃圾、可回收物、有害 垃圾暂存点(分拣中心)

— — — —其 他 设 施

提供必需生活服务,宜包

( 1 )由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将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 20% 以上用于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 ( 2 )宜设置于建筑一、二层,步行交通便捷的地段

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 理发店、药店、餐饮店、 维修、家庭服务、快递服 务场所等业态

300 — — —

( 1 )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包含地上和

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按 50% 计算,下同) 以下的,按 5‰ 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以 上的,除按照 20 万平方米的 5‰ 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 按超出建筑面积的 3‰ 比例配置 ( 2 )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150 平方米,间数不少于 2 个自 然间,宜设置在项目中心或出入口附近,且有独立对外便 民 服 务 设 施

物业 管理 用房

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 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 — — —

出入口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施 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儿童 及老 年人 活动 场地

儿童活动及老年人休憩 设施 — 170 — — ( 1 )宜结合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场所 ( 2 )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70 平方米

室外 健身 器材

器械健身和其他简单的 运动设施 — — — — ( 1 )宜结合绿地设置 ( 2 )宜在居住街坊范围内设置便 民 服 务 设 施

16 便利店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 — — — 1000—3000 人设置 1 处

快递 送达 设施

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 可接收邮件和快递的设 施或场所

— — — — 应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在居住街坊内设置

( 1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70 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采用

分类收集,宜采用密闭方式 ( 2 )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 器间方式 ( 3 )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 平方米 ( 4 )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生活 垃圾

居民生活垃圾投放 — — — —

收集点

10 平方米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设施 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机动车

— — — — — 根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便 民 服 务 设 施

场(库)

( 1 )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占地面积按每个不小于 1.5 平方 米控制 ( 2 )宜设置在方便使用的位置,如临近道路或主要出入 口附近,可结合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使用

非机 动车

— — — — —

停车场

( 3 )住宅建筑宜利用首层架空层部分合理设置非机动车 停车场抄送: 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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