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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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 —2020—0102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 〕 21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7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新兴产业领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5 〕 21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 2016 〕 28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新兴及优势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2021 年至 2025 年,每年计划分别筹集 5 亿元,共 25 亿元;力争到 2025 年末投资基金市本级财政出资达到 50 亿元。

市本级财政出资主要来源是:

(一)从现有各口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 1/3 部分。

(二)用于产业发展的所有增量资金。

(三)从投资基金收益中留存。

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暂不纳入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 投资基金主要采取与专业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投资基金也可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开展其他类型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投资基金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 投资基金的宗旨是实施产业资金基金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的政策性引导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条 投资基金应在约定退出时限内以股权转让、上市减持、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应及时收回并归集至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基金滚动使用。

第二章 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第七条 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政府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第八条 管委会是投资基金运行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投资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投资基金规模、资金来源等。

(二)审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子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等。

(三)批准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子基金设立方案核心条款调整事项。

(四)研究审定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子基金超过协议约定的展期等。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子基金设立方案调整事项、子基金展期的申请。

(二)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产业导向、专业管理机构是否符合条件等。

(三)牵头有关部门拟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子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等。

(四)办理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子基金设立方案非核心条款调整事项、子基金协议约定内的展期等。

第十条 投资基金暂不设立新的独立法人。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公司)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投资基金运行的以下职责:

(一)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资质等进行核查。

(二)根据管委会决议,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商定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并对外签订合伙协议等。

(三)行使出资人职责,根据需要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并进行投后管理。

(四)定期报送《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及时报送子基金重大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办理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投资基金的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 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含区和园区政府性出资)在子基金中的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 30% ,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由受托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坚持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资金托管机构相互分离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委托长沙市法人银行或在长沙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在长沙市注册,并承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5 年,可展期 3次,每次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子基金不得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与子基金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投资基金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非政府方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子基金设立流程: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意向。申请意向需包括子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团队简介、项目储备情况等资料。

(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长信公司,审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提交的申请意向相关资料。

(三)长信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出资各方商谈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合伙协议,将达成一致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告管委会办公室。

(四)管委会办公室报请管委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批。

(五)长信公司根据管委会决议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按市场化方式参与子基金具体组建和运作。

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等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拟定,报管委会审定。

第四章 投资基金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和子基金应设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不得用于贷款、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应根据长信公司投后管理的报告,对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协调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整改;协调无效的或子基金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投资基金应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并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投资基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投资基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5 〕 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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