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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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 —2020—01029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 〕 30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9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便民惠企,提升工作效率,解决新建商品房交房及办证“中梗阻”问题,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减负惠企、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扎实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改革工作,促进行业规范自律,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交房交证的定义。 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是指通过流程再造、并行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认共享等内容的改革,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主动作为,提高相关部门办事效率,在新建商品房交房后 90 天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交房,交房后 60 天内办理好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首次登记后 30 天内为资料齐全的业主办理好不动产转移登记(户证),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工作目标。

(三)实施范围。 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行政区划内尚未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实施,其余的商品住宅项目可申请实施。其他区县(市)可参照实施。

二、改革思路

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新房交房交证的关键时间节点,前后分为交房和交证两个阶段。所有行政审批手续、相关费用(含报建费、土地价款等)及购房业主的契税、印花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交工作必须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同时将当前开发建设项目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的流程前置到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交房后,即具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要件资料,可进入交证阶段。

三、责任分工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长沙市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改革会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统筹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处理重大问题、个案问题,确保各环节无缝对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协调交房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办证工作。

(二)工作职责与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协调交房工作;将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流程;审核确认竣工图,强化商品房的面积管理和楼盘表建立,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交房交证主体责任;负责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审查、审批、验收和交易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办证工作;负责土地价款的征收工作,督促土地受让单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负责用地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建筑物外框尺寸、容积率等相关规划指标的变更审批;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地籍测绘、不动产权籍备案、国土指标核算等工作;按时限要求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负责设立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窗口,并进驻长沙市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其他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执收单位做好报建费征缴工作。

市人防办:按照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要求做好人防设计审查,负责人防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和人防费用核算、收缴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窗口办公场地,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时受理、限时办结相关业务。

市数据资源局:根据交房交证事项审批要求,优化完善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提供政务云平台支撑,保障网络环境稳定。

市税务局:负责加强开发建设单位的日常税收征管,做好购房业主契税、印花税的征缴工作。

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协调湘江新区行政审批范围内交房工作;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定;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交房交证要求;负责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审查、审批、验收等工作。

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湘江新区行政审批范围内的国土指标核算、土地价款的测算和收缴工作;负责用地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建筑物外框尺寸、容积率等相关规划指标的变更审批;负责其他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等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推行“多测合一”

1. 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平台联审”。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并加大对测绘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诚信等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完善监管平台。在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完善“多测合一”模块功能,实现业务委托、数据推送、成果会交、项目监管等全流程管理功能。建立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有效关联,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利用。(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二)强化“施工图”依据

施工图审查应加强与已审批建筑方案衔接,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审批要求,尤其是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高度、容积率等规划管控强制性要素。以经审查备案的房屋施工图作为房屋面积预测绘的依据,利用已复核备案的预测绘成果建立楼盘表,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房屋交易(含转让、抵押、租赁)、物业用房确认、契税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等业务办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三)调整部分工作流程

1. 测绘流程。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房产、规划、土地、人防测绘工作。建筑物主体封顶、完成工程量达到部门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委托一家测绘机构开展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包含的各项测绘业务。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成果推送至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成果库,相关部门从中抓取测绘成果数据进行共享利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2. 相关费用核算缴交流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费)的核费和清缴,在不动产办证时不再对相关费用进行核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3. 不动产权籍备案等工作流程。测绘成果备案后开展土地指标核算、不动产权籍备案等工作,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流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督促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业主在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前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至专项账户;对于未售(含自持物业)房屋应缴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统一竣工验收标准

1. 统一计算标准。新建商品房绿地率指标核算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把关,满足控规要求的,不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 统一计费规则。明确以规划建筑面积作为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费)的计费依据,由相关部门进行核算和收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3. 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在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已备案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建面积和商住比存在差异,需核算国土指标修改土地出让合同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已备案的房屋实测面积直接核算需缴纳的价款,直接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相关价款及契税。(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 严格联合验收工作。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经审查备案的房屋施工图及执行的文件、规范、标准对工程项目资料、现场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

(五)简化验收备案流程

严格按照《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长住建发〔 2019 〕 111 号)要求进行新建商品房竣工联合验收。完成联合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进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做好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长沙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六)优化登记办证服务

1. 以竣工图和房屋实测为依据进行登记。在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以经行政审批部门确认的竣工图和房屋实测作为不动产部门办理首次登记的依据。房屋实测时,测绘机构比对出已备案的施工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异,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建筑物外部尺寸出现差异的变更认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的变更认可并同时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把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简化不动产登记办理资料。统一精简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严格按《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申请资料,规划差异确认、物管用房确认、报建费核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催缴和建筑耗材税费核验等前期挂靠的行政管理要求不再作为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3. 优化登记预约服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力争做到登记业务即来即办,对于确需要预约办理的业务,缩短进窗时间,限时办理。在办理流程、环节和时限上制定明确、统一的对外公示标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七)实现信息共认共享

设立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和限时办结。将交房交证纳入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流程,在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审批。各审批阶段实行全市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所有资料内部流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开发建设单位只需要按照清单提供一套完整的进窗资料,有审批先后顺序的,先审批的部门要将审批结果发送至下一个部门,实现程序和审批情况可实时查询。(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八)开发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通过诚信管理、过程管理等手段,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之前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及税费缴纳,自觉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主体责任。

1.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先审批后变更,所有审批手续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

2. 开发建设单位要履行税费缴纳的义务。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交清项目的土地价款、报建费等费用,依法及时纳税。

3. 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按“交房即交证”的要求,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未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能交房。

4. 开发建设单位要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义务,按照“交房即交证”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办证和交付时限,为购房业主办理好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压实责任,简化流程,完善机制,积极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改革工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要主动履行交房交证主体责任,保障好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部门协作,共同推进。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倒排时间、各司其职,配套制定各部门权责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同时,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管理、不动产登记的系统化监管,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三)加强监督,注重宣传。 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对交房交证改革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指导,有效保障本方案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对改革工作及时进行宣传引导,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改革后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流程图下载邮箱:KFC88665922@163.com ,密码: KFC88665921 )

本方案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本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确保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工作落实到位。现行交房办证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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