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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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 —2020—0103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 〕 40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长沙临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级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2 〕 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 2015 〕 1473 号)精神,结合长沙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支持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复函》(发改地区〔 2017 〕 0873 号)精神,大力发展临空偏好型产业,引进发展航空运输、航空服务、航空制造、医药物流、冷链仓储、临空商务等业态,努力打造产业高端、特色鲜明、环境优良的临空经济发展典范,使示范区成为长沙临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航空主业

1. 鼓励航空公司入驻示范区。对落户示范区的客、货运航空公司(含分、子公司)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 1 )对在示范区内注册纳税,且在长沙机场投放 3 架及以上客(货)机的航空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财政奖励 500 万。

( 2 )各类航空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按其缴纳的经营性收入产生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其中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给予前 3 年 100% 后 2 年 50% 的等额奖励。

( 3 )对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的航空公司,给予 3 年租金补贴,第一年按实际租金的 100% 予以补贴,第二、三年按实际租金的 50% 予以补贴,每个航空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0 平方米,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额度。

( 4 )对于购置办公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按照 1000 元 / 平方米标准,每个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0 平方米。

2. 鼓励航空制造、维修、服务类企业入驻示范区。对落户示范区的航空制造、维修、服务类企业(含通用航空研发制造、维修、服务运营类企业;无人机研发制造、维修、服务运营类企业)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 1 )自企业成立之日起,按其缴纳的经营性收入产生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给予前 3 年 100% 后 2 年 50% 的等额奖励。

( 2 )对于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企业,给予 3 年租金补贴。第一年按实际租金的 100% 予以补贴,第二、三年按实际租金的50% 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生产用房补贴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额度。

( 3 )对于购置办公和生产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办公用房购置按照 1000 元 / 平方米标准,每个公司补贴不超过 2000平方米;生产场地购置按照 500 元 / 平方米标准,每个公司补贴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

( 4 )对在示范区注册的航空企业的整机、发动机取得国家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许可证,在示范区批量生产并下线交付后,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 5 )企业在本政策年限内,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给予 20 万元奖励;取得 FAA 或者 EASA 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给予 30 万元奖励。

( 6 )对于航空培训类企业引进的模拟机,每台按照其购买金额的 5% 给予财政奖励,享受补贴的模拟机只能在示范区运营、使用,每个企业累计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 7 )鼓励通航运营类企业发展,对于公务飞行、作业飞行等通用航空飞行项目,根据其年总飞行时间进行补助,按照 2000 元 /小时的标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发展 FBO (通用航空运营服务基地)项目,加速湖南 FBO 落地开建,建成后给予其投资方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鼓励引进通用航空销售中心( 6S 店)项目,项目建成后按照其年营业额的 1% 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8 )对从事支线运营、通勤飞行和公务机运输的企业,在购机阶段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 给予一次性贴息,每架飞机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9 )对新注册公务机运营企业,根据企业持商业驾照飞行员数量,按照每名飞行员每年 3 万元标准,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补助;对企业持商业驾照飞行员个人,每年累计飞行时长超过 100 小时的,每年奖励 10 万元。

3. 鼓励临空偏好型行业协会或专业服务机构项目落户示范区。经有关部门备案或具有国际、国家相关批文或证照的,国际级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补助;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助;地区级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补助。

4. 鼓励引进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对大型央企、中国 100强或世界 500 强企业衍生的航油、航材、航信、航空互联网等单个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落户示范区的,国家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财政补助;地区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含承担单个项目的关联企业)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

5. 鼓励临空会展业发展。支持引进、策划组织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化的医药、航空等临空偏好型产业展会、峰会、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支持成立和发展医药、航空等临空偏好类行业协会,鼓励国际知名协会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

6. 支持货物集散平台建设。鼓励省机场管理集团加快机场货站硬件设施扩建升级,对机场货站改扩建及货运机坪建设投入给予 20% 的补贴。

(二)加快发展临空偏好型产业发展

鼓励集成电路、信息安全、大数据和物联网、智能终端等生产、研发、检测、服务类企业入驻示范区:

1. 自企业成立之日起,按其缴纳的经营性收入产生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给予前 3 年 100% 后 2 年 50% 的等额奖励。

2. 对于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企业,给予 3 年租金补贴,第一年按实际租金的 100% 予以补贴,第二、三年按实际租金的 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办公用房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生产用房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0 平方米,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额度。

3. 对购置办公和生产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办公用房按照 1000 元 / 平方米标准,每个公司补贴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生产场地按照 500 元 / 平方米标准,每个公司不超过 5000 平方米。

(三)做强做大临空高端商务服务

对入驻示范区进出口商品展示中心的高端商务服务类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1. 对入驻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商铺的项目给予 2 年全额租金补贴。

2. 对入驻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国别馆的项目给予装修成本 70% 的装修补贴,对入驻其他商铺的商贸类项目,给予不高于实际发生总装修成本 50% 的装修补贴。

3. 对商贸类项目,按其缴纳的经营性收入产生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给予前 3年 100% 后 2 年 50% 的等额奖励。

(四)大力促进临空物流业发展

对在示范区内结算、纳税的航空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类企业,给予 5 年的项目培育期,培育期内,按其缴纳的经营性收入产生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给予前 3 年 100% 后 2 年 50% 的等额奖励。

(五)优化提升发展环境

1. 贡献支持。对于其他经示范区认可且入驻示范区的临空偏好型项目,按其缴纳的经营性收入产生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给予前 2 年 100% 后 3年 50% 的等额奖励。

2. “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对入驻示范区的战略性生产企业、重大引领性研发设计企业等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或者填补产业空白的项目,由示范区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3. 鼓励外商投资示范区。支持外资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结算等全价值链各环节投资,对于由外商直接投资且项目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上、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前述支持以外,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500 万元人民币。

(六)加强用地和规划支持

1. 统筹规划布局。支持区内综合统筹,多规合一,在长沙市、长沙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确保区内产业、交通、城市发展的有机衔接。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片区发展需求,统筹布局各类用地空间。结合空港、高铁、高速公路和示范区整体产业布局,在临空经济片区规划 4000 亩左右快递物流用地,并单列用地指标。

2. 做好要素保障。优先保障示范区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对区内的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应保尽保,市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协调解决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本政策鼓励、支持入驻示范区的产业招商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并视项目质效情况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开辟“绿色通道”,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 积极挖掘潜力。鼓励示范区内积极挖潜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城镇低效利用地再开发,优化使用存量房产及土地,强化集约节约用地,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创新供地模式,鼓励区内实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可采取弹性年限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支持重大航空类工业项目。

(七)强化资金保障

1. 兑现本文本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长沙市、长沙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2. 确保市级普惠性政策在示范区内执行到位,如与省、市同类型政策交叉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

三、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含托管辖区)注册企业。

(二)本意见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三)本意见实施细则由长沙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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