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21—0101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1 〕 22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市推进
现代农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市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长沙市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市推进现代特色农业高水平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4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市
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市,推进长沙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服务体系,打造现代农业领航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一)支持畜禽养殖设施建设
1. 对新建或扩建生猪存栏 5000 头以上标准化养殖基地,按新增产能 300 元 / 头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400 万元。
2. 对新建或扩建奶牛存栏 1000 头、肉牛存栏 500 头、肉羊存栏 3000 只以上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分别按照新增产能 3000 元 /头、 1500 元 / 头、 500 元 / 只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分别不超过 300 万元、 200 万元、 200 万元。
3. 对新建或扩建蛋禽存笼 15 万羽、肉禽存笼 30 万羽以上标准化养殖基地,分别按新增产能 10 元 / 羽、 5 元 / 羽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4. 对生猪存栏 1000 头(蛋禽 5 万羽、肉禽 10 万羽、肉牛 200头、奶牛 200 头、肉羊 1000 只)以上养殖基地进行标准化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 4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蔬菜设施建设
5. 新建 5000 平方米以上高标准智能温控钢架大棚,按实际投资额的 4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400万元。
6. 新建 30000 平方米以上普通钢架大棚、高标准钢架大棚,分别按新建面积 15 元 / 平方米、 30 元 / 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分别不超过 100 万元、 200 万元。
7. 对 200 亩以上蔬菜基地投资配套设施(水肥一体、采后处理、冷链仓储等) 50 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 4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支持水产养殖设施建设
8. 对符合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新建 100 亩以上标准化鱼池,按新增面积 4000 元 / 亩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400 万元。
9. 对 100 亩以上鱼池进行标准化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 4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400 万元。
10. 对 200 亩以上标准化鱼池投资配套设施设备(投料机、增氧机等) 50 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 4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11. 对采用不锈钢、玻璃钢、砖混等不同材料新建 10 条以上池塘流水槽,分别按每条 8 万元、 6 万元、 4 万元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12. 对新建 3000 平方米以上安全环保工厂化标准养殖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 4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水果、茶叶、中药材设施建设
13. 对水果 200 亩、茶叶 200 亩、中药材 500 亩以上标准化基地,年投资生产设施配套设备(钢架大棚、水肥一体、采后处理、冷链仓储等) 5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4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农业规模发展
(五)支持粮食规模生产
14. 对水稻生产面积 400 亩以上、双季稻率和优质稻率均在 60%以上种植主体,给予 3 万元的年度生产补助;生产面积每增加 200亩,增加 1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六)支持畜禽规模养殖
15. 对年出栏生猪 1 万头标准化养殖场,给予养殖企业 10 万元年度生产补助;出栏每增加 5000 头,增加 5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16. 对年产禽蛋 2000 吨的标准化养殖场,给予养殖企业 10 万元年度生产补助;产量每增加 1000 吨,增加 5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17. 对年产生鲜乳 4000 吨的标准化养殖场,给予养殖企业 20万元年度生产补助;产量每增加 1000 吨,增加 5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七)支持蔬菜规模生产
18. 对 200 亩蔬菜标准化基地,给予种植主体 5 万元的年度生产补助;基地面积每增加 200 亩,增加 5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19. 对 30000 平方米蔬菜普通钢架大棚,给予 10 万元的年度生产补助;面积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增加 5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20. 对 30000 平方米蔬菜高标准钢架大棚,给予 15 万元的年度生产补助;面积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增加 10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21. 对 5000 平方米蔬菜高标准智能温控钢架大棚,给予 10 万元的年度生产补助;面积每增加 1000 平方米,增加 2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八)支持水产规模养殖
22. 对 200 亩标准化鱼池,给予养殖企业 10 万元的年度生产补助;鱼池面积每增加 100 亩,增加 5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23. 对 10 条池塘微流水槽,给予养殖企业 10 万元的年度生产补助;微流水槽每增加 5 条,增加 5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九)支持水果规模生产
24. 对 30000 平方米水果普通钢架大棚,给予 5 万元的年度生产补助;面积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增加 3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十)支持茶叶规模生产
25. 对新建(品改) 200 亩以上茶叶标准化基地,按新建(品改)面积 2000 元 / 亩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26. 对年销售收入 1 亿元茶叶生产企业,给予 10 万元年度规模生产奖励;年销售收入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十一)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推动农业规模生产
27. 对统一流转耕地年新增 200 亩用于粮食或蔬菜生产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 2 万元的年度奖励;流转面积每增加 100 亩,增加 1 万元奖励。
28. 对行政村土地流转率达到 63% 且土地流转后服务好、管理好、引导好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 5 万元的年度奖励。
三、支持农业机械推广
(十二)支持农机装备购置
29. 对购置合法农机具 50 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的 40% 给予购置主体一次性农机购置补贴,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十三)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
30. 对粮食全程机械化服务面积 3000 亩以上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给予 10 万元的年度服务补助;服务面积每增加 500 亩,增加 2 万元服务补助,单个服务主体年度服务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四、支持农业科技发展
(十四)支持农业科技推广
31. 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推广应用等农科教结合示范项目创建,每个项目补助 20 万元。
(十五)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32. 支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地方品种饲养继代、优良基因选育、提纯复壮、基础性研究,给予资源场不超过50 万元年度补助,给予一级扩繁场不超过 30 万元年度补助,给予保种点(区)不超过 10 万元年度补助,给予其他畜禽水产原种场不超过 10 万元年度补助。给予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特色地方品种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点不超过 10 万元年度补助。
(十六)支持农业标准制修订
33. 对主导制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
34. 对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 1 万元。
(十七)开展农业科技评比表彰
35. 开展农业科技应用示范企业的评比,对获评的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五、支持农业绿色发展
(十八)支持有机肥施用
36. 对 200 亩以上蔬菜、茶叶、油茶、水果、中药材标准化基地施用有机肥,按实际施用量 300 元 / 吨给予种植主体年度补贴。
(十九)支持农业绿色生产
37. 支持蔬菜 100 亩、水果 200 亩、茶叶 200 亩、油茶 200 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创建市级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成功创建的种植主体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农业品牌发展
(二十)支持农业企业升级发展
38.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9.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0.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饲料标准化生产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1.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五星级休闲农庄的分别给予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2.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 20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支持农业企业品牌建设
43. 对获得农业农村部有机认证的农产品,给予每个产品 5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44. 对获得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给予每个产品1 万元的奖励;对绿色食品续展的农产品,给予每个产品 5000 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45. 对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给予每个产品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6. 对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管理规范的持有人,给予 10 万元的年度补助。
47.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产品知名品牌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支持农业企业展示展销
48. 对参加境外国际性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按每个展位 3 万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49. 对参加国内市级以上官方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按每个展位 1 万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 万元。
50. 支持区县(市)人民政府举办农产品展会、节会,对影响大、效果好的展会、节会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农业融合发展
(二十三)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5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投资 50 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4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52. 对收购本地初级农产品 5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收购总额的 5% 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53.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 10亿元、 20 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 40万元、 60 万元、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支持都市农业发展
54. 对星级农庄投资 50 万元以上完善生产设施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 30% 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55. 对收购当地农产品 50 万元以上的星级农庄,按收购总额的5% 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56. 对星级农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 1000 万元、1500 万元、 2000 万元、 3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60 万元、70 万元、 80 万元、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7. 支持民宿企业带动农民增收,对民宿企业日接待住宿能力100 人、 300 人、 500 人、 1000 人、 2000 人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 10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60 万元、 80 万元的年度规模经营奖励。
(二十五)支持农业园区建设
58.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全国标准果园、全国标准菜园、全国标准茶园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创建主体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9. 对机构全、运行实、示范强的国家级农业园区,给予 100万元的年度奖励。
(二十六)支持农产品电商销售
60. 对年销售本地农产品 500 万元以上电商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年度奖励;销售额每增加 100 万元,增加 2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八、支持农业安全发展
(二十七)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61. 支持农业规模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规范农资管理使用、健全生产档案记录、实施产品质量检测、实现二维码信息查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成功创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八)支持农业企业购买保险
62. 对生猪存栏 5000 头、奶牛存栏 1000 头、肉牛存栏 500 头、蛋禽存笼 15 万羽、肉禽存笼 30 万羽、水产 200 亩、蔬菜 200 亩、蔬菜(水果)钢架大棚 50 亩、水果 200 亩、茶叶 200 亩、中药材500 亩以上标准化基地(养殖场)购买自然灾害保险的,给予 80%的年度保费补贴。
63. 对购买农机安全责任险的农业企业,给予 30% 的年度保费补贴。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重复、同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政策解释相关工作,并制定实施细则。
长沙市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市
推进现代特色农业高水平发展若干政策
为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市,推进长沙“一县一特”现代特色农业高水平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服务体系,打造现代农业领航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宁乡花猪产业发展
(一)对新建花猪存栏 5000 头以上标准化生态环保养殖基地,按新增产能 600 元 / 头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800 万元。
(二)对花猪存栏 1000 头以上养殖基地进行标准化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300 万元。
(三)对年出栏花猪 1 万头标准化养殖基地,给予养殖企业 20万元年度生产补助;出栏每增加 5000 头,增加 5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
二、支持望城蔬菜产业发展
(四)对望城区蔬菜设施示范园新建 5000 平方米以上蔬菜高标准智能温控钢架大棚或 30000 平方米以上蔬菜高标准钢架大棚,按实际投资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800 万元。
(五)对望城区蔬菜设施示范园 30000 平方米蔬菜高标准钢架大棚,给予种植主体 20 万元的年度生产补助;面积每增加 10000平方米,增加 10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150 万元。
(六)对望城区蔬菜设施示范园 5000 平方米蔬菜高标准智能温控钢架大棚,给予种植主体 15 万元的年度生产补助;面积每增加1000 平方米,增加 3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
三、支持望城小龙虾产业发展
(七)对投资小龙虾基地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仓储等100 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800 万元。
(八)对 200 亩以上小龙虾养殖基地、苗种繁育基地进行标准化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 50% 给予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九)对 200 亩以上小龙虾标准化养殖(育苗)基地,给予养殖企业 10 万元年度生产补助;基地面积每增加 100 亩,增加 5 万元生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生产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
四、支持浏阳油茶产业发展
(十)对低质低效油茶林实施品种改造或更新造林 100 亩以上且更新比例在 80% 以上的,按实施面积 1000 元 / 亩给予种植企业一次性投资补助。
(十一)对低质低效油茶林实施品种改造或更新造林 100 亩以上且更新比例在 50%~80% 内的,按实施面积 500 元 / 亩给予种植企业一次性投资补助。
(十二)对老油茶林抚育培管 100 亩以上的,按实施面积 400元 / 亩给予种植企业一次性投资补助。对近 3 年新营造或者低产低效改造更新的油茶幼林抚育培管 100 亩以上的,按实施面积 200元 / 亩给予种植企业一次性投资补助。
(十三)对纳入高标准高产示范基地建设,面积不低于 400 亩的,按实施面积 2000 元 / 亩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投资补助,纳入(十)、(十一)、(十二)项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十四)对新营造或者低产低效改造更新使用 2 年生、 3 年生、4 年生油茶良种苗,面积 100 亩以上的,根据实际验收数量分别按2 元 / 株、 5 元 / 株、 10 元 / 株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
(十五)对示范基地投资水肥一体化设施、土壤改良(生草)综合措施、病虫害绿色防控设备建设等智慧农业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 50% 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六)对油茶冷链仓储中心建设,经批准并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 45% 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七)对投资建设油茶小镇、油茶庄园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分别不超过 300 万元、 100 万元。
五、支持长沙绿茶产业发展
(十八)对投资茶产业链加工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冷链仓储、茶机研发、融合发展等 2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800 万元。
(十九)对投资茶叶基地生产设施设备(水肥一体、绿色防控、采后处理等) 50 万元以上,进行基地标准化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200万元。
(二十)对新建(品改) 200 亩以上茶叶标准化基地,按新建(品改)面积 4000 元 / 亩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400 万元。
(二十一)对年销售收入 1 亿元茶叶生产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年度规模生产奖励;年销售收入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六、支持长沙花卉苗木产业发展
(二十二)新建或改扩建 5000 平方米以上的高标准智控温室、普通连栋钢架温室大棚分别按新增面积 50 元 / 平方米、 2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400万元。
(二十三)年内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连片 200 亩以上的花木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按照 1500 元 / 亩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七、支持特色农业产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二十四)对“一县一特”特色农业产业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补助远超本政策补助最高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实行“ 一事一议”。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重复、同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政策解释相关工作,并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