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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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 —2021—0102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1 〕 29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运营单位及职责

2.5 专家组及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工作流程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应急情况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6.8 其他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2 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3 预案管理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处置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湖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磁浮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因素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相关专项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重大及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按上级预案执行,其前期处置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市气象局、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总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起草和实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决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资源;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或提请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核实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指令;收集、整理、分析、研判、报告运营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信息,提出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与建议;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会商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运营单位的运营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协助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并参与事故调查、责任分析和应急评估工作,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建议。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进入 Ⅰ 级或 Ⅱ 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在市应急局牵头组建扩大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工完成应对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运营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推荐专家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处置运营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督促医药企业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有关物资生产,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承担运营突发事件导致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运营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协调环境污染处置工作,组织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应对因运营突发事件导致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参与因运营突发事件导致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助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协助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按要求报送医疗救治信息;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视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因运营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牺牲的公职人员的追烈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参与、协调国资领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国资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协助做好运营单位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运营突发事件中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因运营突发事件导致的市政道路路面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因运营突发事件导致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开展运营突发事件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震情上报;协调省地震局提供震后趋势判断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收集、汇总震情、灾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参与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震后危险房鉴定和舆情应对;协助制定震区恢复重建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运营突发事件抢险、救灾。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参与运营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的应急救援力量,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和其他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市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定,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现场副指挥长,其他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救援队伍、运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运营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伤亡及救援情况。

2.3.2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1) 综合协调组: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 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及清理事件现场等。

(3) 医疗救援组:负责协调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

(4) 疏散保卫组:负责人员的紧急疏散及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保障疏散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等工作。

(5) 社会稳定组:加强事发后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协调化解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

(6) 善后处理组:负责事件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工作等。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2.4 运营单位及职责

2.4.1 运营单位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2.4.2 运营单位职责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组建并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风险评估,按规定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运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完成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参与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分析,并参与相关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

2.5 专家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成立运营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参与事件调查。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运营单位作为轨道交通运营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各自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等方面情况的监测力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建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火警 119 、匪警 110 、医疗救护 120 、交通事故 122 等报警中心报告各类运营突发事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监测、预测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和“特别重大”( Ⅰ 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各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运营单位要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 1 )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

( 2 )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 3 )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 4 )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 5 )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3.2.2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1 )防范措施

实行全天 24 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每日至少向上级报告 1 次,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受到运营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预警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运营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 2 )应急准备

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招募后备人员;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 3 )舆论引导

会同宣传部门、运营单位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1 )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况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 2 )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 3 )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做好舆论引导。

3.2.3 预警解除

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且不会引发次生或衍生灾害和事件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在 1 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 小时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并每隔 1 小时进行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报告内容包括:

( 1 )事件发生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 2 )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 3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4 )已经采取的措施。

( 5 )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 6 )初步原因分析。

( 7 )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 8 )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在接报 1 小时内向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运营单位要依托与毗邻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向毗邻市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四个级别。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Ⅳ 级响应

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由运营单位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其应急处置工作。

4.1.2Ⅲ 级响应

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Ⅱ 级响应和 Ⅰ 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运营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 Ⅱ 级、 Ⅰ 级应急响应,由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4.2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需要,采取以下现场处置措施。

4.2.1 人员搜救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蓝天救援队等部门(单位)调派综合及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在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配合,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2.2 现场疏散

运营单位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散方案和预先设置的指引标识,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事发轨道交通站点、线路的乘客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轨道交通站点乘客至地面出口;对相关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4.2.3 乘客转运

运营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相关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预设应急接驳车,及时调整公共交通客运方案,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2.4 交通疏导

市公安局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2.5 医疗救援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的紧急医疗救治。

4.2.6 抢修抢险

运营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协调土建及轨道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协调列车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协调机电、通讯、电力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4.2.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指挥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9 恢复运营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市指挥部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宣布应急结束,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4.3 工作流程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其职责和相关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群众、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协调运营单位开展工程设施设备修复、现场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人道主义救助、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5.2 事件调查

5.2.1 调查机构

一般及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Ⅳ 级响应、 Ⅲ 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Ⅱ 级响应、 Ⅰ 级响应)按照上级预案的要求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 调查要求

事件调查组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原因,查明事件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时,运营单位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5.2.3 事件调查报告内容

( 1 )事发轨道交通线路及运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 2 )事件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 3 )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4 )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影响范围。

( 5 )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6 )经验总结及防范、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要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5.3 应急情况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应急记录和文件资料;客观评估应急程序的合理性及在应急期间采取救援行动和措施的有效性,总结相关经验和教训,提出建议和意见,编制各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行动总结报告,并将总结报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运营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时,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企业应全力配合市指挥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为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公安、消防、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为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运营单位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完善消防站点,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加强应急装备物资、特种装备储备和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和管理台账。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运营单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其定期上报应急装备物资台账。

6.4 技术保障

市科技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局要通知相关部门(单位)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和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6.6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运营单位要设立本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财政局将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经费及本预案演练经费纳入市交通运输局年度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6.7.1 宣传

运营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车载视频等媒介广泛宣传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逃生、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文旅广电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协调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6.7.2 培训

各类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针对不同类别的轨道交通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响应人员进行培训,讲授相关知识、预案实施、救援技能等。

6.7.3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应急局制定的市级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按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应急队伍进行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方案和演练效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局。

各运营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和方案,每年开展相应频次的应急演练,并将年度演练计划于确定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年度演练总结报告于年度演练计划周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局。对于火灾、列车脱轨等后果严重的大概率风险运营突发事件按相关要求每年组织开展 1次专项演练。

6.8 其他保障

6.8.1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必要时,由武警长沙支队予以协助配合。

6.8.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开辟医疗卫生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即长沙市目前现有的地铁轨道交通系统和磁浮轨道交通系统,不包括长株潭城际轻轨交通系统。

7.2 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 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 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 24 小时以上的。

( 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 6 小时以上 24 小时以下的。

( 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 2 小时以上 6 小时以下的。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管理

7.3.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7.3.2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3 预案衔接

本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当上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同时启动。

7.3.4 预案报备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送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运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单位)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同时提供预案相关的轨道交通工程、通风、配电、给排水、通讯信号、消防、安全、避难设施图纸和资料。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根据本预案制定分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7.3.5 预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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