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20—0104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 〕 44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12 月 16 日(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区县(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通信保障及抢修顺序
4.5 信息报送和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基础设施和物资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电力保障
5.5 支援保障
5.6 资金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总结评估
6.2 恢复重建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长沙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长沙市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下同)应急工作机制,满足应急状态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工作。1.4 工作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长沙警备区副参谋长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长沙供电公司、长沙警备区和中国铁塔长沙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通信运营企业长沙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市人民政府和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应急协调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通信保障应急信息,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组织通信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完成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市通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统筹协调民间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电台纳入应急通信保障资源。
市应急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支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通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中的治安管理、交通秩序、消防等工作,及时查处、打击破坏通信设施等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和保障通信保障应急处置的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信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受损通信设施抢修过程中的挖掘占道审批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为通信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长沙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参加救援、抢险,必要时实施紧急通信保障支援。
中国铁塔长沙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落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组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保障装备,定期开展通信应急保障演练,加强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部署。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等专家构成的专家库,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指导突发通信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通信事故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
2.4 区县(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络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市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网络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通信网络运行监测。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其他部门(单位)发布的预警或出现通信中断征兆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至办公室。监测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3.2 预警行动
根据突发事件对通信保障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预警分为一般( IV 级)、较重( III 级)、严重( II 级)和特别严重( I 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1IV 级预警
市通信运营企业、区县(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采取相应级别预警行动。
3.2.2III 级预警
市指挥部负责确认和启动,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市通信运营企业及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的相关准备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资源调度、组织动员等准备工作。
3.2.3II 级预警和 I 级预警
II 级、 I 级预警由省、国家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和启动。在上级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全市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分为 IV 级、 III 级、 II 级、 I 级。
4.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通信运营企业启动 IV 级响应,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配合:
区县(市)级公众通信网络中断,造成某一区域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4.1.2 出现下列情形由市指挥部启动 III 级响应:
市级公众通信网络中断、市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市级某一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市本级范围提供通信保障,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4.1.3II 级应急响和 I 级应急响应启动情形分别由省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并负责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IV 级响应
市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本企业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区县(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协调配合实施。
4.2.2III 级响应
市指挥部统一指挥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市指挥部立即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制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方案;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根据事发地公众通信网资源状况及各成员单位专用通信保障应急资源部署情况,征用公众通信网或成员单位专用通信网应急资源;确认是否启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等。各成员单位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启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协同处置。
4.2.3II 级、 I 级响应
在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应急响应行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4.3 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下达通信保障任务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成员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市各通信运营企业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并按照本单位工作流程,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在重大通信保障期间,对危及通信保障任务的建设施工,由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停工通知。
现场指挥部加强与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通信保障要求,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加强与交通、能源等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确保事发现场通信畅通;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向指挥部提出军地联合保障需求。
造成公众通信网络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时,市指挥部确保至少 1 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4.4 通信保障及抢修顺序
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1 )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专线;( 2 )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 3 )党政专网电路;( 4 )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国防军工、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 5 )地震、森林防火、防汛、民政、气象、医疗卫生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救灾、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 6 )金融、证券、电力、交通运输、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 7 )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4.5 信息报送和发布
4.5.1 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分析事件的严重程度,提出处理建议,在 1 小时内报市指挥部、市应急局和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级别、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5.2 信息发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通信保障应急信息。
4.6 应急结束
通信保障应急状态解除后,发布应急响应的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由通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各通信运营企业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众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配备,满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5.2 基础设施和物资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制定公众通信网设施征用方案,以备应急时紧急征用。5.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在紧急情况下为应急通信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公安交警为通信物资调配提供便利。
在重大通信保障期间,对于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应急抢修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通行许可证,在紧急抢修情况下,允许其在一些特殊路段通行和停靠。
5.4 电力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按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电力和能源部门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
5.5 支援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交通、电力、能源、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等。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防化洗消、防辐射等防护装备支持,及其他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力量支援等。
5.6 资金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通信运营企业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通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等,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6.2 恢复重建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通讯保障应急指挥机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在恢复与重建过程中的机房征地、线路迁改、电力引入等工作予以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能力。
7.2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各类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落实情况;通信保障应急指挥、调度、通信值班等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情况;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情况;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通信保障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器材及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通信事故处理后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改进防范措施等执行情况。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