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20—0103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 〕 41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等 15 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长沙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15 个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11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警信息与处理
3.1 预警信息
3.2 信息处理
3.3 事故预警
3.4 分析和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3 事故报告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救援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6.8 装备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特别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水上、铁路、民航等)、环境污染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同时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事故应急救援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进行领导和指挥,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3 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合理整合、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1.4.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一般以属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相关上级单位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5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和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旅广电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水运事务中心、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领导和协调全市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全市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方针,起草、修订和解释本预案;负责牵头全市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建设;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指挥、协调全市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市应急委和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与省指挥部衔接;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与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业务联系;指导各区县(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和教育;收集事故信息并依法、依规报告;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油气长输管道、天然气管道和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电网大面积停电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适时调集治安、交通等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救援结束后,对事故发生后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指导、督查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设工程与房屋垮塌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负责协助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指导供水、排水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做好城区道路的抢修工作;督促指导环卫部门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负责组织所辖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抢险工作;负责城市供气、户外广告、固废、渣土、环卫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全市文旅市场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包括考古和文物发掘中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所需车辆的调度;组织抢修损坏的公路、桥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牧、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市国资委负责市管国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集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应急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水运事务中心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相关救援工作;协调航道疏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事故善后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承担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各类事故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市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进行调配。
2.2.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督促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并及时更新“一网四库”。
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并及时更新“一网四库”;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并加强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2.2.6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2.7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的响应级别及应急救援需要,市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职责是:执行市指挥部的命令、指示,代表市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拟制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根据现场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应急救援;现场险情恶化,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现场事故信息;根据事故级别,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2.2.8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部门职责: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和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灾情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社会专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等组成,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组成,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等组成,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运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等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2.3 应急联动机制
市指挥部建立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由市指挥部成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应急资源互助、信息共享。
3. 预警信息与处理
3.1 预警信息
各级各部门(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针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大力推进事故信息的预警预报。设立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开。
3.2 信息处理
3.2.1 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发生事故的信息后,根据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危及的人数等及时做出判断,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报告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故及其隐患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辨识评估。
3.2.2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隐患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市应急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预防工作。
3.3 事故预警
3.3.1 预警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四级( Ⅳ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三级( Ⅲ 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二级( Ⅱ 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 Ⅰ 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 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Ⅲ 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Ⅱ 级和 Ⅰ 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3.3.3 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4 预警方式: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市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5 预警措施:发布 Ⅲ 级以上预警后,市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 1 )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 2 )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市级响应的准备。
3.4 分析和共享
市应急局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现有信息报送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1 启动 Ⅳ 级响应的条件
( 1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下同)、或者危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影响仍未消除的事故。
( 2 )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 3 )跨乡镇(街道)行政区的事故。
4.1.2 启动 Ⅲ 级响应的条件
( 1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 2 )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 3 )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
( 4 )其他需要由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3 启动 Ⅱ 级响应的条件
( 1 )造成或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事故。
( 2 )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 3 )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 4 )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4 启动 Ⅰ 级响应的条件
( 1 )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事故。
( 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事故。
( 3 )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2.1 Ⅳ 级应急响应: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4.2.2 Ⅲ 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发布并组织实施。
4.2.3 Ⅱ 级和 Ⅰ 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4.3 事故报告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书面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须在 1 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程度、受灾范围、事故救援情况、影响人口、事故成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以及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等。
4.3.2 虽然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市生产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要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
4.3.3 事故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果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涉外、涉台、涉港澳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4.4 指挥和协调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当地政府配合下组织实施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救援队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市属以上企业发生事故时,其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中央、省属在长企业、特殊领域发生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市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启动 I 级或 II 级应急响应。
4.5 应急救援
现场救援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处置。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跨区县(市)或领域影响重大的事故救援行动,由市指挥部协调实施;必要时报请上级支持协调。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当地政府应与企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加强治安管理。
4.9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救援能力时,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组织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4.11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组织涉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根据事故级别和发生地,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5.2 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保险
各类保险(安全责任、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进行调查,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一般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市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送市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6.2 物资保障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企业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供应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助协议。
6.3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局牵头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季度报、半年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应急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及变更情况要立即报送。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同时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通信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公安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7 科技支撑
成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专家和相关技术机构作为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8 装备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区域(本单位)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市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组织本级本部门(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应急局备案。
7.2 宣传与培训
7.2.1 宣传
市应急局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 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的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特别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组织机构
2.5 专家组
3. 预警信息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3.2 事故预警
3.3 信息报告
3.4 分析和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医疗卫生救助
4.6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提升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事故应对、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局牵头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矿山企业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主体责任。
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形成应对矿山事故的合力。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救。
科学救援,快速处置。矿山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防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鼓励和扶持企业、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及职责
2.1.1 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1.2 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矿山事故重要信息;部署和总结年度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订、修改、实施本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矿山救护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公安干警及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布矿山事故救援情况;完成省矿山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分管矿山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综合、研判、报告矿山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建议;制定、完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牵头组织矿山事故及救援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矿山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应设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拟订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救方案;组织调集矿山救护队、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讯运营商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保障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市管国有矿山企业应急救援中有关协调组织工作;参与国有矿山企业现场抢险工作;协调、配合调集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违法嫌疑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负责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卫生防疫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有关矿山地质、资源开采利用和矿山开采图纸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和监管信息;协助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安置灾民、开展灾民生活救助、组织社会捐赠、处理善后事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协调处理待遇支付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因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队伍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为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各类矿山事故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首先由矿山企业负责人按本企业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本企业救援队伍开展前期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能: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矿山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 1 )综合协调组:负责矿山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 2 )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 3 )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 4 )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 5 )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矿山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 6 )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此外,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家咨询组、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矿山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处置、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 预警信息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矿山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全市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各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管理和其他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的信息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矿山事故发生。
3.2 事故预警
3.2.1 预警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 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Ⅲ 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Ⅱ 级和 Ⅰ 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3.2.3 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4 预警方式: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2.5 预警措施:发布 Ⅲ 级以上预警后,市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 1 )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 2 )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市级响应的准备。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程序
矿山企业是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矿山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 1 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报矿山事故信息后应在 1 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市应急局应在事发后 1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3.4 分析和共享
市应急局对接收的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市应急网络事故快报信息等渠道实现事故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实现事故信息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规模层级、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矿山事故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等四级。
Ⅳ 级:( 1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下同)、或者危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影响仍未消除的事故;( 2 )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 )跨乡镇(街道)行政区的事故。
Ⅲ 级:( 1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 )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 4 )其他需要由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Ⅱ 级:( 1 )造成或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事故;( 2 )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 )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4 )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Ⅰ 级:( 1 )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事故;( 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事故;( 3 )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 级响应
一般矿山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矿山事故的企业负责核实事故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区县(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2 Ⅲ 级响应
较大矿山事故由市指挥部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并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 1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传达市指挥部负责人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 2 )市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启动 Ⅲ级响应。
( 3 )启动 Ⅲ 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市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市级矿山救援队伍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 4 )适时向媒体公布。
4.2.3 Ⅱ 级响应和 Ⅰ 级响应
重、特大矿山事故灾难报省或国家矿山应急指挥机构启动 Ⅱ级或 Ⅰ 级应急响应。在其领导和指挥下,市指挥部予以协助,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 1 )实施 Ⅲ 级响应的所有应急救援措施。
( 2 )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向上级请求调动国家级、省级和其他市级矿山救援队伍、大型设备等进行增援。
( 3 )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请省级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 4 )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 指挥和协调
4.3.1 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和分级响应的原则。
4.3.2 市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矿山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不同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3 市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队伍前往支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动。
4.4 应急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 1 )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事故现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 2 )根据矿山事故的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 3 )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 4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 5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 6 )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 7 )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 8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 9 )在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县(市)、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报市指挥部审批并协调实施。
( 10 )如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以及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经现场指挥部提出意见,专家组论证,报市指挥部决定暂停或中止救援行动。
4.5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6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抢救井下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抢救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确保安全。
4.7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矿山事故信息,协助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开展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8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5.2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须 24 小时有人值守,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可靠的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有关大中型矿山企业必须有适量的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的救灾装备和物资储备。
6.2.2 救援装备的储备
应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矿山事故的能力。
6.2.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抢险救灾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救援装备时,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6.2.4 队伍保障
( 1 )市指挥部负责协调全市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
( 2 )企业较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 3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 4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队伍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组建专业救援队伍。
按隶属关系,矿山救援人员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每年为其缴纳人身保险金。
6.2.5 交通运输保障
( 1 )应急响应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在沿途提供交通管制支持,确保调运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的道路畅通。
( 2 )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车辆配备专用警灯、警笛。
( 3 )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2.6 治安保障
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7 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有关费用可先从企业安全费用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级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资金应在市财政安排的市级应急预备财政专项资金中解决。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定期组织全市矿山救护队伍指挥员、救护队员、矿山职工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实施矿长、安全员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矿山企业较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 1 次矿山应急救援模拟演练,矿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另外还应至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矿山事故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不包括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等资源开采活动企业。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
3.4 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快速、高效地处置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确保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成品油正常、稳定供应,最大程度减轻危害后果,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南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合作、预防为主、强化监测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运事务中心、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成品油主营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全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应急决策,下达应急指令,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发布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工作。
2.2.2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市成品油市场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完成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商务局负责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供应保障工作;监督管理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成品油销售的价格管理,防止哄抬油价;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供电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通讯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成品油市场供应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重点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突发事件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中心库和特供加油站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进驻现场实行安全保卫。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供应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成品油产品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确保成品油质量合格;防止应急状况下成品油资源外流,维护应急状态下的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保障成品油应急运输。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消防救援工作。
市水运事务中心负责协调成品油水运船舶运输,保障运输畅通。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优先保障长沙市成品油配置计划的铁路运输。
成品油主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情况调度和处置,执行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工作安排。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监测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监测分析,定期对主营单位成品油进、销、存情况进行调度。在成品油资源相对紧张时,加大配置计划调运力度,积极组织配置外地资源入市,努力保持合理库存。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营单位做好资源组织和调运工作,有效防范紧急状况出现。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主营单位在成品油库存下降明显(中石化长沙石油分公司油库库存低于 2 万吨、中石油长沙分公司油库库存低于 1 万吨),且后续资源不足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 1 )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求增加本市资源配置计划;向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协调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将成品油列入重点物资运输予以保障。
( 2 )每日向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调运入库量和实际库存动态。
( 3 )在输油管道、铁路和水路运输无法保障时,直接从生产企业以公路运输方式出库供应长沙地区。
( 4 )适时平衡全市的资源供应和库存,个别地区、个别品种短缺断档时,安排公路运输从毗邻地区就近供应。
3.2.2 主营企业在库存下降或生产设备和输油管道出现重大事故,可能影响市内成品油配置计划兑现时,应及时向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加大成品油调运入库力度,加快设备维修,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供应。
3.2.3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国际原油价格及供应或国内成品油供应出现剧烈波动时,应主动加强沟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相关成品油主营单位排忧解难,确保市内成品油正常供应。
3.3 预警级别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 IV 级)、较重( III级)、严重( II 级)、特别严重( I 级)四级,分别以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
3.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一般预警( IV 级):
( 1 )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 8 天需求的。
( 2 )局部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急需油料供应的。
( 3 )省内 1 家生产企业因出现突发性事故导致停产的。
3.3.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较重预警( III 级):
( 1 )市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 75% 的。
( 2 )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 6 天需求的。
( 3 )省内 2 家生产企业因出现突发性事故导致同时停产的。
3.3.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严重预警( II 级):
( 1 )市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 55% 的。
( 2 )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 4 天需求的。
3.3.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特别严重预警( I 级):
( 1 )市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 35% 的。
( 2 )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 3 天需求的。
3.4 预警发布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核实当地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发布一般、较重预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宣布本市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地区。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预警报省有关部门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 IV 级)、较大( III 级)、重大( II 级)和特别重大( I 级)四级,级别确定标准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发生一般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启动 III 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启动 II 级或 I 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IV 级
( 1 )协调机制。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召开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问题。
( 2 )资源保障。市商务局协助和配合主营单位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本市成品油配置计划。主营单位加大市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优先执行市内油品配置计划。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加强罐车调控,优先保障管内装车。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由主营单位从毗邻地区调运紧急供应市场。
( 3 )销售控制。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他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保障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对社会加油站、楼堂馆所、出租车辆及私家车辆、过境车辆实行限量加油。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成品油供应的,在相关地区实行按计划供应。
4.2.2III 级
( 1 )协调机制。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及时召开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 2 )资源保障。市商务局直接向相关部门汇报,协调中石化长沙石油分公司、中石化湖南高速分公司、中石油长沙销售分公司、和顺石油公司四家主营公司向省公司汇报,增加本市资源配置。主营单位加大市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加强罐车调控,优先保障市内油品运输。主营单位根据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将有限资源集中到中心油库,实行资源集中调度,有计划地控制出库。公安机关进驻中心库,实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部门对中心库实行消防车驻勤保卫。
( 3 )销售控制。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他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对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进行限量供应。严格限制对普通厂矿、楼堂馆所的用油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和其他经销商的用油供应。对过境车辆、私家车辆限量加油。公安机关进驻成品油重点销售网点,实施安全保卫。
4.2.3II 级和 I 级
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直接指挥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 1 )协调机制。市应急委立即召开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布置相关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 2 )资源保障。市人民政府向省有关部门汇报,请求增加成品油供应和运力保障。运输部门优先保障市内成品油运输,主动请求上级调用国家储备油。市财政局提供相关经费保障。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市内资源调运。主营单位自备车运输油品。公安机关对中心油库及重点加油站实行特别安全防护,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消防救援部门对中心油库实行消防车驻勤保卫。
( 3 )销售控制。主营单位库存资源由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对保供单位成品油实行计划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经销商和普通厂矿、楼堂馆所、出租车辆、私家车辆的用油供应,控制过境车辆加油,限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加油。按地区规模大小,每个县(市)设 1 — 2 个加油站为特供加油站,市内各区设 2 — 3 个加油站为特供加油站,按照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安排进行供应。公安机关对中心库和特供加油站实行安全保卫。消防救援部门对中心油库实行消防车驻勤保卫。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主营单位应及时将预测情况报告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向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汇报并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3.2 发生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并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信息。
4.4 应急处置
4.4.1 发生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后,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向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详细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标准,报请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4.2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6 应急结束
当主营单位或生产企业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较低一级响应标准时,由发布应急响应的机构研究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当主营单位或生产企业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正常水平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统计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失,报送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部门。
5.2 总结评估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主营单位应在保障正常经营库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应急调度库存,具体为:中石化长沙石油分公司和中石化湖南高速石油分公司 2 万吨,中石油长沙销售分公司 1.5 万吨,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0.5 万吨。主营单位因参与应急响应和资源保障相关工作增加的费用成本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6.2 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编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名册和通信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畅通。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值班电话,确保 24 小时值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信联络通畅。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预案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普及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3 监督检查
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中心库:中石化长沙油库、中石油长沙油库。
主营单位:指市内主要成品油经营单位,包括中石化长沙石油分公司、中石化湖南高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长沙销售分公司、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指省内成品油生产企业,包括中石化股份长岭分公司、中石化集团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保供单位:指政府应急部门,成品油保障的重点供应单位,包括铁路部门、公交部门、电力部门、邮电通讯部门、民航、医疗救护、各类应急指挥机构。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应急处置
4.4 新闻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交通、水电、通讯保障
5.4 市场秩序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2 监督检查
6.3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长沙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优先适用《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肉类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优先适用《长沙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处置工作。
1.4.2 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等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件分类协同合作,参与指导、协助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市气象局、星沙海关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处置行动;研究解决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重大问题;总结部署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办理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指令;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计划;收集、分析和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有关问题;完成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商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建立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疏通供应渠道;负责协调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应急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
市应急局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参与重特大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异常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负责落实和管理市级储备粮油,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做好应急物资加工生产及供应工作;负责落实和管理肉类市级储备;负责储备肉类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肉类储备企业和供应网点做好应急物资供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供应生活必需品的电力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应急供应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过程的治安秩序与道路畅通,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相关经费提供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肉菜禽蛋及水产品等的应急供应生产、加工工作协调、组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中的用水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应急供应食盐的生产、加工、储备和保障。
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负责与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预测、预警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中的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
星沙海关负责监管因应急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交流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2.1 列入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应准确、及时填报信息;大型批发、零售监测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在较大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等情况,应当在 1 小时内向所在地相关监测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在 2 小时内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属实后立即向所在地区县(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构报告。
其他批发、零售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发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现象,可向所在地区县(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构报告。
3.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 个小时内,向市商务局报告:
( 1 )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 2 )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 3 )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市商务局监测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情况,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认,并在 1 小时内向市指挥部报告。
3.2.3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和分析,经核实为市场异常波动后, 1 小时内向当地应急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和向周边地区通报情况、协调新闻部门发布预警。
3.2.4 报送信息的内容包括:报送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 1 个区县(市)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 Ⅳ 级; 2 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 Ⅲ 级;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 Ⅱ 级;全市发生、根据发展趋势可能波及全省的市场异常波动为 Ⅰ 级。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Ⅳ 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区县(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处置。
4.2.2 Ⅲ 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处置。
4.2.3 Ⅱ 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处置。
4.2.4 Ⅰ 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请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在省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启动 Ⅲ 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县(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指挥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本部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信息引导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时指导、组织新闻媒体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和政府应急保障措施,消除城乡居民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4.3.2 保障市场供应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保障市场供应。
( 1 )企业供应链采购。督促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 2 )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供应。
( 3 )动用储备。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按规定权限向上级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物资,并争取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 4 )申请组织进出口。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或按照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规定限制出口。
( 5 )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 6 )依法征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3.3 缓解滞销。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大面积滞销或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采取如下措施:
( 1 )产销对接。组织开展多种产销对接活动,必要时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 2 )组织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 3 )临时收储。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 4 )扩大出口。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产品出口。
4.4 新闻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适应的生活必需品市级储备制度;大型生产加工、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周转储备;相关承担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应急供应网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相应建立储备制度。
5.2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和保障应急资金,对于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因参与应急保障工作而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以及因应急需要依法征用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相关物资而产生的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实后进行合理补偿。
5.3 交通、水电、通讯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商务局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航空、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用水供应;市发展改革委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用电供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畅通。
5.4 市场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要时由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价格临时干预等紧急措施。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对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实战能力。
6.2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6.3 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对于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供水突发事故的分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防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特别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SL459 — 2009 )、《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城区严重影响城市供水的突发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做出快速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相关部门、供水单位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1.4.3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4.4 分级管理
根据突发事故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级别后,按照分级启动的原则启动相应预警和应急响应,落实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5 供水突发事故的分类
1.5.1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按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划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故三类。
1.5.2 自然灾害包括以下情况:
地震、台风、洪灾、滑坡、泥石流、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1.5.3 工程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 1 )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
( 2 )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 3 )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 4 )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建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露等。
( 5 )城市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损坏。
1.5.4 公共卫生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 1 )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 2 )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沙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领导和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市供水应急管理工作方针,拟定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供水应急办
承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核实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的指令;收集、综合、评估、汇报供水突发事故信息;传达、落实市人民政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组织、领导、指挥事故发生地开展城市供水设施的应急、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等保障;组织专家赴事故发生地指导当地的城市供水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市供水应急办日常工作;起草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监测、接收收集、整理、评估、报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信息;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系统饮用水卫生安全,向社会发布供水水质公告;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调查供水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处置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供水突发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交通、治安秩序,及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快速通行;负责紧急状态下供水厂及供水设施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为城市供水事故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员提供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市级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中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中环境污染的监测并参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供水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做好危险化学品和对水源有污染物品的运输船舶的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相关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市政部门修复因供水抢修造成破损的市政道路,协助城市紧急供水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及时提供与城市供水有关的水文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与城市供水有关的气象信息。
市总工会依法参与城市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亡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水业集团负责管辖范围内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应急队伍,制定企业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加强水质检查监测,定期上报供水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和供水安全综合信息;加强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及供水管网的巡查,保证城市正常供水;做好供水突发事故接警工作,及时将灾害性质、程度、范围、处置等综合情况报市供水应急办及相关部门,及时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
2.3 现场指挥部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关应急工作组:
事故处置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针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封闭、控制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危害,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对救援、保障、支援队伍的工作进行协调。
供水保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保障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紧急供水。
现场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设置现场警戒,疏散人员,维护救援秩序,控制肇事嫌疑人。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咨询评估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现场综合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信息综合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发布信息,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管理和引导互联网有关信息。
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对城市供水过程中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做出调查结论,评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影响,提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防范意见;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城市供水事故所涉及人员的登记、统计、安置、抚恤、赔偿等善后工作。
2.4 专家组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技术支持;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组由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和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供电、安监、高等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 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城市供水监测、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构建各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负责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城市供水安全状况调查监测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水源水质突发性污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以及信息共享平台。
3.2 预警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预警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和特别重大( Ⅰ 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1 Ⅳ 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供水应急办发布 Ⅳ 级预警:
( 1 )可能造成 10 万户以上 20 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 24 小时以上的。
( 2 )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可能致使停水事故或大面积管网水质超标的。
3.2.2 Ⅲ 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 Ⅲ 级预警:
( 1 )可能造成 20 万户以上 30 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 24 小时以上的。
( 2 )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可能造成大面积停水或人员伤亡的。
3.2.3 Ⅱ 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报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Ⅱ 级预警:
( 1 )可能造成 30 万户以上 40 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 24 小时以上的。
( 2 ) 2 个以上相邻县级城市或者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可能造成大面积停水或人员伤亡的。
3.2.4 Ⅰ 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报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Ⅰ 级预警:
( 1 )可能造成 40 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 24 小时以上的。
( 2 ) 2 个以上相邻市级城市或者省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可能造成大面积停水或人员伤亡的。
3.3 预防预警行动
市供水应急办对有关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划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和特别重大( Ⅰ 级)四级。
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故( Ⅳ 级):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 万户以上 20 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 24 小时以上。
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 Ⅲ 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20 万户以上 30 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 24 小时以上。
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 Ⅱ 级):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30 万户以上 40 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 24 小时以上。
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 Ⅰ 级):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 40 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 24 小时以上。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 级响应
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市供水应急办决定负责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 Ⅳ 级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情况。
突发事故发生地所在供水企业协助市供水应急办核实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供水应急办和区县(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2 Ⅲ 级响应
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 Ⅲ 级响应,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应急办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市供水应急办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确认结果,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情况;立即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组织现场警戒、工程抢险;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并实施救援具体方案。
4.2.3 Ⅱ 级和 Ⅰ 级响应
重大和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和国家供水应急指挥部启动 Ⅱ 级和 Ⅰ 级应急响应。在其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全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协助组织现场救援指挥和协调。
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报告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发现)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责任立即向市供水应急办、市应急办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3.2 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尽可能报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的新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发生原因等情况。
总结报告: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鉴定结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3 报告方式
市供水应急办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一经确认,立即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蔓延趋势的,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3.4 责任报告单位
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城市水源水、自来水等水质检测机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城市自来水、水源水水质监管部门等。
4.3.5 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从事城市供水行业的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6 报告时限要求
责任报告单位在知悉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后 1 小时内做出书面初次报告;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处置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 5 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7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4 指挥协调
4.4.1 市供水应急办获悉并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局,并启动 Ⅳ 级响应,或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上报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 Ⅲ 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前往支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4.5 应急处置
4.5.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件;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电话报告, 1 小时内将书面信息报送市供水应急办和市应急办。
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的突发事故,还应报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4.5.2 重大事故快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类别;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5.3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调用有关单位力量支援。
4.6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供水应急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供水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请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造成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分析
市供水应急办组织专家组负责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并适时予以通报。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得出事故结论;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城市供水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遵循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6.2 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3 队伍保障
各供水单位及协作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修工(机)具。
6.4 技术保障
成立长沙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并与相关科研机构联系,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须由有资质的安监检测机构承担。
6.5 物资保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分级负责,具体落实。
7.2 预案演练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指导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4 监督检查
市供水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特别说明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
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有关区县(市)应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事故类别预测
3.2 预防机制
3.3 预警机制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分级响应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医疗救援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培训
7.3 奖励和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特别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的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尽可能预防事故发生,及时预警,有效实施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急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应对合力;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参建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地方政府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救援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他隧道工程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长沙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供电公司、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轨道交通集团(隧道工程建设单位)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1.1 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我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我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抢险、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我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我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 1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市指挥部工作指令,收集、分析、报送相关信息。
( 2 )组织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突发事故应急演练,监督检查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 3 )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及时组织召开现场应急救援会议,提出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建议及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 4 )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
( 5 )完成市指挥部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突发事故应急演练;监督检查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各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对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组织协调供水、排水等单位参与事故救援。
市应急局协调所在地应急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临时救助和临时安置;负责牵头事故调查、责任分析和应急评估工作;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建议。
长沙警备区协调驻长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发生区域地质资料,对因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承接事故信息,并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助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及人员撤离区域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讯运营商保障事故救援应急通信畅通。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事故抢险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交通(含航道)运输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开展事故中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外)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及应急救援过程中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经费。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燃气、市政等单位参与事故救援,确保燃气安全;负责指导、协调辖区相关市政单位对事故引起的周边属于城管职能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维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组织人员疏散。
市轨道交通集团(隧道工程建设单位)确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建立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牵头组建专家组,对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和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购置必要的专业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集人员和物资实施抢险救援。
其他部门(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参与。
2.2 现场指挥机构
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重大险情,由参建单位负责人按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前期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指定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依托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和市轨道交通集团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建立预防和应对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突发事故专家组,参与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突发事故重要信息研判、应急处置和险情应对评估等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
2.4 有关区县(市)应急机构
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所涉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参与抢险救援等应急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事故类别预测
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过程中容易发生土石方坍塌、结构坍塌、透水、施工机械倒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火灾、触电、爆炸、有毒气体泄漏等事故。如果发生大规模土石方坍塌或结构坍塌事故,还可能对事故发生区域周边建(构)筑物及管线安全造成危害。
3.2 预防机制
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等,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施工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监理单位须加强巡视旁站监督,确保工程安全在受控状态,同时监理单位要深入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现场业主、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3.3 预警机制
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依据有关标准对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测,做好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的预测预报工作。
由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组成监测网络。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加强对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根据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4 信息报告
事故险情发生后,现场有关负责人应立即报告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在 1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险情的可控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
4.1.1 Ⅳ 级响应
指事态比较简单,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局部受影响。
Ⅳ 级响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一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 2 )一次造成 10 人以下重伤。
( 3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
( 4 )需紧急转移安置 2000 人以下。
( 5 )需要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
( 6 )其他事态简单,仅对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造成局部影响的事故。
4.1.2 Ⅲ 级响应
指事态比较复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Ⅲ 级响应(较大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一次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 2 )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 3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 4 )需紧急转移安置 2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
( 5 )其他事态比较复杂、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实施的。
4.1.3 Ⅱ 级响应
指事态复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受到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
Ⅱ 级响应(重大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 2 )一次造成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 3 )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 4 )需紧急转移安置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
( 5 )其他事态复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的。
4.1.4 Ⅰ 级响应
指事态特别复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公众生活、交通、生态环境、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等后果。
Ⅰ 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 2 )一次造成 100 人以上重伤。
( 3 )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 4 )需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
( 5 )其他事态特别复杂,对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需报请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的。
4.2 分级响应
4.2.1 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轨道交通和隧道工程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险情的严重程度及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参与应急救援,并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2.2 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本人或委派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单位和人员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指挥部或部门(单位)负责人应迅速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
4.2.3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启动 Ⅱ 级或 Ⅰ 级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4.2.4 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时,下级应急响应提前或同时启动。已有应急响应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应立即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险情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核实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初步确定级别,在需要时报请市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快报及续报内容应当简明、准确、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内容包括:事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突发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事故险情及处置情况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险情处置结束后,要及时上报处置情况总结。
4.3.2 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措施必须将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险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启动本单位和本地区的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岀紧急处置方案,报请市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影响特别大的处置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
4.4 医疗救援
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医护人员、提供相应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6.2 组织实施疏散、转移行动。
4.6.3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6.4 事故发生单位应与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制定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4.7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8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评估总结
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指挥部,同时抄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应对处置情况总结应报市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确保通信畅通。预案中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及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须建立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并支付相应的专家咨询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购置必要的专业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专业救援队伍应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参与现场救援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经常性开展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城管执法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程序确定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以确保混凝土、钢筋、起重设备等专业物资供应充足。轨道交通与隧道参建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等负责协调跨区级行政区域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 资金保障
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参建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专项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故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算的有关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市指挥部及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或居民临时过渡住所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
6.2.9 其他支援与保障
应急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支援与保障,由市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轨道交通集团组织成立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专家库成员由建筑行业或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1.1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规定对预案进行演练。
7.1.2 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照本应急预案及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 1 次演练。
7.1.3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完善有关预案。
7.2 宣传培训
市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积极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的职责和救援工作程序。
7.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求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特别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行动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应工作组
2.5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对工作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5.2 事件调查
5.3 评估与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和经费保障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生态强市,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 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市、区县(市)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 4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 5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 6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体系,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市气象局、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沙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事宜;组织调查、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承担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指导、督查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一网四库”;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承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引发的较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依权限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有关协调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制定并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城市排水截污工程、污水集中处理、污泥处理工程(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管控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案件的侦办工作和放射事故处置现场的安保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水路运管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衔接和协调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畜禽水产的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人民政府开展城市道路应急抢险工作,负责监管、考核湘江、浏阳河河道保洁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利用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长沙警备区负责协调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救援力量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参与救援行动。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火灾事故时,积极协助处置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负责现场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牵头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2.3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全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及各行业的知名专家中挑选资深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应工作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主要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涉外事务组等。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 1 )污染处置组。一般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局、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参与。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由市应急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 2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长沙警备区等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 3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 4 )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 5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 6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 7 )涉外事务组。由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索赔等事宜,必要时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2.5 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
( 1 )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 2 )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 3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 4 )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 5 )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 6 )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 7 )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 8 )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 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 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 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 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 4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Ⅰ 级),报省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Ⅱ 级),报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Ⅲ 级),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Ⅳ 级),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1 )分析研判。组织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 2 )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 3 )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控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 4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 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局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 1 )初报内容: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 2 )续报内容: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 3 )处置结果报告内容: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 1 )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长沙市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沙市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 2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提请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3.3.4 信息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和特别重大( Ⅰ 级)四个等级。
4.1.1 一般( Ⅳ 级)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 5 ) Ⅳ 、 Ⅴ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4.1.2 较大( Ⅲ 级)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 Ⅲ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7 )造成跨地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重大( Ⅱ 级)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前期处置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 7 ) Ⅰ 、 Ⅱ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8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 特别重大( Ⅰ 级)突发环境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前期处置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
(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 6 ) Ⅰ 、 Ⅱ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2.1 Ⅰ 、 Ⅱ 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 Ⅰ 级、 Ⅱ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 Ⅰ 级或 Ⅱ 级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Ⅲ 级响应
( 1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 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长或者指挥长指派副指挥长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 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 24 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 4 )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区县(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 5 )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 6 )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2.3 Ⅳ 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 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蔓延扩大以致难以控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转移安置人员必要生活和医疗条件。
4.3.3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 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 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7 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通报和协调援助
如需向毗邻市区通报或请求协调援助,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派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主动地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单位)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响应;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对工作
( 1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 2 )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 3 )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 4 )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7 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 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 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 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 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评估与报告
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负责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并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一网四库”,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3 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一网四库”:指全市范围内每个应急预案分别对应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库。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2.5 电网调度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2 日常监控和防范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控制
3.5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抢修重建
5.2 善后处置
5.3 社会救助
5.4 后果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7.2 预案演练
7.3 宣传和培训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长沙地区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标准等。
1.3 适用范围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突出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发生电力供应危机;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健康运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事故演习,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和应急抢险以及社会和公众应对大面积停电的能力。
1.4.2 统一指挥。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本市各级应急指挥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各级电力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地调、配调和县调负责指挥电网事故处理和电网恢复。
1.4.3 分层分区。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电力机构应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定相应预案。
1.4.4 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主网和主设备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大面积停电事件和主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在供电恢复中,按保人身安全、保重点区域、保重要用户的顺序依次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1.4.5 创新技术。开展大电网理论和技术研究,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水平。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配置合理电源布点,构建灵活可靠的电网结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电力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长沙供电公司总经理任副指挥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长沙供电公司、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2.1.2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电力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市大面积停电事件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和决定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决策和部署;制定并修改本预案,下达应急指令,请求应急救援;负责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和长沙供电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
2.2.2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市电力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核实因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及时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报送等工作;提请市电力应急指挥部进入和解除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落实市电力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具体组织实施本预案;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成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电力监控预测,并及时提出预警意见,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电力设施事故引发的其他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应急事件中有关通信运营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停电事故地区治安秩序,及时打击引发事故及事故引发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大面积停电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加强停电事故地区的交通疏导,必要时对部分路段实施交通管制,为事故抢修开辟绿色通道。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做好灾民救助救济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预算安排,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应急事件中市政设施抢修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协调调度,优先保证电力抢修物资调运的需要。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医疗紧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对重要供电线路通过的林区巡视和检查,防止发生山火引起线路跳闸。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应急事件中有关城镇燃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电力抢修造成破坏的市政道路修复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为电力抢修提供参考。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大面积停电事件抢修和应急处置,尽快恢复供电。
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负责电厂事件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相应的调度关系配合电网企业进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
2.4 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电网调度机构
2.5.1 长沙电网调度机构在市电力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长沙供电公司调度机构是长沙地区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各区县(市)供电调度机构是所辖区县(市)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配调是长沙城区配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
2.5.2 电网调度机构在重大停电事故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掌握电网运行状态,根据故障现象判断事故发生性质及其影响范围;正确下达调度指令,指挥电网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证主网、主设备安全和重点区域、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恢复,提出合理可行的恢复方案和恢复步骤;指挥电网操作,恢复电网供电和电网接线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及时将大面积停电事件情况向市电力应急指挥部汇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和对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报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
3.2 日常监控和防范
长沙供电公司要不断完善调度自动化系统,确保对电网运行状态的正确检测和监控。加强电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提高电力系统通信和调度自动化水平。加强电网建设,构建灵活可靠的电网结构。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单位)应指导和协助长沙供电公司电网建设工作的推进,并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重要输电通道防护等工作,共同打击危害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应落实各自分工的职责,一旦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要求辖区内的重要用户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自备电源、应急照明灯,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技术人员等,提高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3.3 预警行动
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不分级别。当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警报:
( 1 )可能造成长沙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减供前总负荷的10% 以上,或 15% 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2 )可能造成浏阳市或宁乡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减供前总负荷的 40% 以上,或 50% 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3 )因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3.4 预警控制
( 1 )在预警状态下,市电力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 2 )当电力供应持续出现严重危机、电网调度机构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导致系统性供需破坏和大面积停电时,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电力应急指挥部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有序用电方案并严格落实。
( 3 )在预警状态下,各级电力运行值班员必须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指令,正确执行调度操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人员、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相关处置。
( 4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 5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
( 6 )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 预警解除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 1 )电网接线恢复正常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 2 )减供负荷全部恢复供电。
( 3 )上级电网恢复正常供电,本市用电指标基本满足供电要求。
( 4 )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将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一般事件( IV 级)、较大事件( III 级)、重大事件( II 级)、特别重大事件( I 级)四级。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1.1 一般( IV 级)事件
( 1 )长沙电网减供负荷 10% 以上 20% 以下,或 15% 以上 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 2 )浏阳市或宁乡市电网负荷 150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 40%以上 60% 以下,或 50% 以上 70% 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 150 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 40% 以上,或 50% 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3 )省、市人民政府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1.2 较大( III 级)事件
( 1 )长沙电网减供负荷 20% 以上 40% 以下,或 30% 以上 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 2 )浏阳市或宁乡市电网负荷 150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 60%以上,或 70% 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3 )省、市人民政府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1.3 重大( II 级)事件
( 1 )长沙电网负荷 2000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 40% 以上 60% 以下,或 50% 以上 70% 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 2000 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 40% 以上,或 50% 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2 )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1.4 特别重大( I 级)事件
( 1 )长沙电网负荷 2000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 60% 以上,或70% 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2 )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 IV 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 IV 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事件处理,并上报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
4.2.2 较大( III 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 III 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应迅速了解情况,确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并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
4.2.3 重大( II 级)事件和特别重大( I 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 II 级)事件及特别重大( I 级)事件,由市应急委直接领导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前期处置工作,并报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 II 级或 I 级应级响应。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事件报告之后,应立即向市电力应急指挥部汇报。并在 1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可能后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等,书面报告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
4.3.2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在接获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之后,召集紧急会议,并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情况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
4.4 指挥和协调
4.4.1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电力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请求市人民政府启动社会应急机制,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4.2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供电事件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理,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的供电。
4.4.3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市电力应急指挥部牵头建立各部门(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为事件救援提供交通、通讯、医疗、物资、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4.5 应急处置
4.5.1 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之后,要尽快隔离故障,恢复电网供电,减少停电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4.5.2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优先恢复发电厂用电电源、重要变电站站用电源。
4.5.3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协调好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恢复,要防止操作中发生过电压,避免造成新的设备损坏和停电。
4.5.4 在对已停电的发电厂和变电站恢复送电之后,优先恢复重要用户的供电。
4.5.5 社会应急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或受波及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对停电后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电力用户,按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机场、车站、地铁、学校、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备用电源或应急照明,有秩序地组织人员集中或疏散,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公安、武警等部门应加强对事发地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部门应做好救援应急工作,及时扑灭电网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并解救被困人员。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的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和基本生活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确保停电期间居民的基本生活正常。
相关政府部门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4.6 信息发布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协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 1 )电网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设备运行稳定。
( 2 )本市减供负荷 80% 以上恢复,城区减供负荷 90% 以上恢复。
( 3 )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 善后工作
5.1 抢修重建
电力设施遭受大面积破坏时,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制订抢修重建方案,迅速进行抢修重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市电力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为电力抢修重建队伍开辟抢修通道,搬运抢修物资,保障维持电力抢修通道的畅通。
5.2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3 社会救助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电力设施保险理赔工作。应急、民政部门应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救助和救济。
5.4 后果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完后,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后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应根据评估报告制定防范措施,对预案进行修订。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专家库和电力抢修队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和预警信息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2 资金保障
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长沙供电公司要配备大面积停电应急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电力抢险物资,并认真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抢修的准备工作。
6.4 通信保障
6.4.1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
6.4.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组织各通信营运单位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提供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为抢险车辆和抢险物资运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医疗紧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
6.7 技术保障
6.7.1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各类电力用户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重要电力用户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29328 — 2012 )规定,均应自行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需求。
6.7.2 长沙供电公司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重要用户的双电源应尽可能从不同电源点供电。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全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7.2 预案演练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7.3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对供、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电力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 8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组织机构
2.5 专家组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3.2 事故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及电力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有效预防和应对我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整合资源、快速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 应急预案体系
构建市、区县(市)、企业三级应急预案联动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预案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市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1.2 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救援资源;根据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或提请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核实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指令;收集、整理、分析、研判、报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与建议;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拟订油气长输管道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救方案;组织调集油气长输管道救援队伍、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事故抢险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应急局根据事件响应级别,负责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障事故救援应急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突发事件造成的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民群众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协调处理待遇支付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监测和预报全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地域和事故发生地域的地质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相关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运患者,安排相关医院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患者伤情和程度,组建专家救治队伍;协调相关药品和设备的配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因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造成房屋建筑损毁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市水利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水资源应急调度工作,指导抢修因事故受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
市水文局负责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分析,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事件发生地森林防火、灾后植树造林等相关事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协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一般性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事件发生地农业灾情的发布、监测;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市人防办负责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对地下空间的开发使用,协助提前规划应急需要;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附近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做好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组织所辖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抢险工作;督促、指导辖区环卫部门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油气泄漏、火灾、爆炸的紧急扑救、处置方案;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抢险、灭火、救援;组织搜救伤员;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扩散;协助管道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救援后的消洗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先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电力及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负责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先期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或由市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展态势、伤亡及救援情况。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 1 )综合协调组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和发布,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 2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 3 )疏散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工作。
( 4 )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工作。
( 5 )后勤保障组负责被疏散人员的安置、抢险物资的供应、道路修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 6 )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为本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油气长输管道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以及有关企业建立气象与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市气象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作并发布全市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管道企业制作因气象和地质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委。
3.2 事故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 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Ⅲ 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Ⅱ 级和 Ⅰ 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3.2.3 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4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主要通过市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2.5 预警措施
发布 Ⅲ 级以上预警后,市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 1 )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 2 )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 Ⅲ 级预警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 Ⅲ 级预警的准备,并按照规定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通报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 3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程序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 1 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报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后应在 1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市发展改革委接报后应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规模层级、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四个级别。
4.1.1 Ⅳ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 Ⅳ 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
4.1.2 Ⅲ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 Ⅲ 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4.1.3 Ⅱ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 Ⅱ 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4.1.4 Ⅰ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Ⅰ 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4.2 响应行动
4.2.1 Ⅳ 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 1 )区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本辖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发企业负责人传达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 2 )区县(市)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本辖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启动 Ⅳ 级响应。
( 3 )启动 Ⅳ 级响应后,区县(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 4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核实事故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区县(市)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2 Ⅲ 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并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 1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传达市指挥部负责人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 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启动 Ⅲ 级响应。
( 3 )启动 Ⅲ 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市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等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 4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适时向媒体公布。
4.2.3 Ⅱ 级响应和 Ⅰ 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启动 Ⅱ 级或Ⅰ 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统一指挥处置。
4.3 应急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事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上报事件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事发企业控制事态。
市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或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4.4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涉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件调查
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和地方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委。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及电力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须 24 小时有人值守,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各供电公司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确保电力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建立可靠的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2 物资装备保障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管道企业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确保各类物资齐备完整。
6.3 队伍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6 经费保障
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应在市财政安排的“油气管道保护及应急基地建设服务购买”中优先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油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各管道企业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每 2 年至少进行 1 次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的“油气长输管道”是指长距离输送石油(包括柴油、汽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的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
本预案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7 〕 47 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划分
4.2 分级响应
4.3 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调整与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价
5.2 应急经费清算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有效监测市场波动,保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增强抗风险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对粮食应急工作各负其责。
( 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 3 )反应及时,果断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果断采取措施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研究决定粮食应急工作重大问题;督查和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工作责任制;完成市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核实因粮食应急状态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的指令;综合汇总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市场粮情及监控粮食价格;按照上级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执行粮食及相关粮食产品价格干预措施;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完善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下同)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工作,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管理;负责应急粮食加工配送电力保障;承担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应急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确保粮食应急调运时道路交通畅通;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粮食应急工作的经费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粮油紧急运输。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监测和预警分析,解决粮食应急短缺状态下的粮食生产。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粮食加工、销售环节中的无照经营、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加工及流通环节对粮油食品实施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负责统计监测全市粮食生产情况。
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开展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送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及时报告,并提前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2 信息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 1 )发生洪水、旱灾、虫灾、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 2 )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 3 )市场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异常。
( 4 )市场粮食出现断档脱销。
( 5 )周边地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情况影响到我市的。
( 6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划分
与《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相衔接,我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一般应急状态( Ⅳ 级)、较大应急状态( III 级)、重大应急状态( II 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 I 级)四个级别。
4.1.1 一般应急状态( Ⅳ 级):在 1 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 较大应急状态( III 级):在 2 个以上区县(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 重大应急状态( II 级):在市主城区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4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 I 级):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4.2 分级响应
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 I 级、 II 级、 III 级、 Ⅳ 级四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市、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2.1 Ⅳ 级响应
一般应急状态时,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2III 级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 III 级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 1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等。
( 2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 3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 4 )其他配套措施。
4.2.3II 级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2.4I 级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3 处置措施
4.3.1 发生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本级的应急响应,采取各项应急措施,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区县(市)的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当地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稳定社会心理预期,防止恐慌心理的产生和蔓延。必要时动用区县(市)储备粮,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3.2 发生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迅速采取各项应急措施,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 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作好应急行动部署。必要时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 2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粮食及时调拨到位。
( 3 )在市内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报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省级储备粮。
( 4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依规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实行粮食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4.3.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分别按《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4 信息发布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新闻发布工作。
4.5 响应调整与终止
粮食市场供应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决定调整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价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主管部门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 应急经费清算
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数量,并对价差、贷款利息费用开支等进行初审,提出资金需求,市财政局对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清算并收回贷款。
5.3 善后处置
5.3.1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资金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3.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市、区县(市)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优化地方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按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提高应对能力。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备、加工、配送、供应网络。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一批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承担应急运输任务;选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同时,加强对粮食应急储备、加工、配送、供应企业的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指定的应急储备、加工、配送、供应企业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区县(市)为单位,要保留 1 — 2 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并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强粮食储备、加工、配送、供应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的需要。
6.5 通信保障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通信主管部门在粮食应急状态下要保持通讯畅通。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要坚持 24 小时值班,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较大应急状态( III 级)标准为粮油零售价格非正常上涨超30% 且持续 7 天以上,或 30% 以上粮油零售终端出现断档脱销。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5 〕 29 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扩大应急
4.5 指挥与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评估与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特别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整合社会救援资源,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除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以外的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等已有专项预案的火灾等事故依据相关预案进行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4.2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科学合理地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
1.4.3 普及知识,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的作用,改善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素质,普及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1.4.4 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水运事务中心、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长沙供电公司、中石化长沙分公司、中石油长沙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负责全市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应急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统一调度全市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统一协调驻长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灭火救援;负责善后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组织专家组专家赴火灾事故现场;负责应急状态下指挥部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质等保障;审查重大火灾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织灭火救援新闻发布;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火灾事故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扑救火灾,并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组建市级灭火救援专家组,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牵头依法对生产经营性和森林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将市消防救援支队组建的市级灭火救援专家组纳入市应急局的专家库,建立火灾事故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和相关专家参与火灾事故处置;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调配救灾物资。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重特大火灾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已认定的火灾抢险救灾工程履行相应审批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督促医药企业应对重大火灾事故及其衍生的各种疾病、疫情的药品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依法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及时控制相关责任人员并查处火灾案件;在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下,依法组织市公安局各警种进行应对火灾事故的处置并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
市民政局负责因火灾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及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和保护、治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消防救援部门调用大型建筑设备、物资器材参与灭火应急救援;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参与火灾救援决策咨询;负责提供建筑结构资料;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灭火救援用水供应,及时向事故区域增压供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的交通运输保障;对火灾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调动相关企业人员、设备投入火灾救援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范和控制因火灾事故衍生的各种疾病、疫情的传播、流行。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火灾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度,协助分析、指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环卫车辆和人员协助参与灭火救援工作;火灾事故现场发生燃气泄漏时,协调供气企业及时切断燃气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现场有关气象信息。
市水运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力量处置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浮动设施火灾事故,参与处置港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火灾事故。
长沙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火灾事故现场电力供应。
中石化长沙分公司、中石油长沙分公司负责灭火救援设备燃料保障。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加强灭火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灭火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
火灾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含管理区、开发区)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及区域广、部门多或处置时间长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 7 个工作小组。
( 1 )灭火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 2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 3 )专家技术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伤员救治的技术支持。
( 4 )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 5 )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应急救援工作新闻发布会。
( 6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 7 )善后工作组。负责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部门报警。各级消防救援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扑救。
3.2 预警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台(室),实行专人24 小时值班。消防救援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接警情况立即出警。公安部门指挥中心接到火灾事故报警,也应询问相关情况,并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转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其接警、调度、报告等功能,逐步实现全市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4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并指导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进行实战演练。同时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火灾(火警)按照其场所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其响应分( Ⅳ 级)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 Ⅲ 级)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 Ⅱ 级)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 Ⅰ 级)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
4.1.1 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 Ⅳ 级响应)
( 1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以下重伤的火灾。
( 2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 1000 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 3 )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小,不会造成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普通建筑火灾。
( 4 )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 GA/T1340 — 2016 )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4.1.2 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 Ⅲ 级响应)
( 1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 2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 1000 万以上 5000 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 3 )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 4 )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 GA/T1340 — 2016 )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 5 ) IV 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3 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 Ⅱ 级响应)
( 1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 2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 5000 万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
( 3 )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 4 )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 GA/T1340 — 2016 )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 5 ) III 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4 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 Ⅰ 级响应)
( 1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 2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
( 3 )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 4 )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 GA/T1340 — 2016 )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 5 ) II 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发生 Ⅳ 级火灾事故时,区县(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对二级火警,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做好应急准备,适时响应。
4.2.2 发生 Ⅲ 级火灾事故时,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立即建立与区县(市)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火灾事故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区县(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发生 Ⅱ 级、 Ⅰ 级火灾事故时,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进行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向省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省 Ⅰ 级或 Ⅱ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本市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处置程序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态势,同时报告区县(市)或区县(市)以上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区县(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3.2 处置指挥
( 1 )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由市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救援总指挥,下设灭火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现场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无条件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加强协同作战,认真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现场救援指挥部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资源。
( 2 )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对应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调集辖区内的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灭火救援,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 3 )市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在全市范围内划分灭火救援区域,实施跨区域灭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跨区域增援力量在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受任务分配和调派。
4.3.3 处置措施
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其基本处置措施包括: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抢救围观群众和被困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保护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疏散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 , 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4 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5 指挥与协调
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市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技术专家到场,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通信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确保火灾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实施指挥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救援装备和物资的调用,由市指挥部统一安排。
4.6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及其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7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于调集增援的企业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队参战中的物资消耗,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5.2 事故评估与调查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启动相关级别应急预案的指挥部组织所有参战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战评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战斗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战斗部署、战术运用、力量调度、协同作战、战斗保障、战斗作风和纪律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公安机关 110 指挥中心和消防救援部门 119 指挥中心均应接受火灾、火警报告。消防救援部门应建立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配置火场通信指挥车,实现全市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站,实现 24 小时值班备勤,对火灾事故信息实行网络监控,每月对火灾信息进行显示报告,为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支持。
6.2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特勤队伍建设,支持和鼓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3 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各类消防队伍建设,在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先进训练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依托各消防站和训练基地搭建综合性应急救援训练平台。
6.4 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努力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先进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研究和重大火灾预防、控制研究等。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消防救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把宣传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报道。
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工作的指导,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如因此造成或扩大损失,要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特别说明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5 〕 52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安全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长沙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维护良好经济社会环境,保持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全市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经济和金融方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涉及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处置,优先适用《长沙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属地为主、协同配合,反应迅速、处置果断,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等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分管领导、协管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应急措施;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请求相关事项;在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妥善处置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研究制订债权债务清偿、评估及债务兑付、补偿等方案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完成市人民政府和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事宜。
2.2.2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核实因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的指令;收集、整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并向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协调、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及区县(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措施;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信息报告与新闻报道、金融政策宣传与解释等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建立与管理;完成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监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参与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委政法委负责参与处置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较大等级以上群体性事件,协助处置跨部门、跨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涉稳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协助处置有关金融机构风险;协调有关方面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协助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查处犯罪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事发地正常社会秩序。
市司法局负责依法对市政府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市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按程序报批后安排;及时划拨专项经费;需要上级财政给予支持的,负责做好汇报争取及救助申请等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根据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对各类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向上级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请示是否提供流动性支持;按上级机关批准方案,提供流动性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需要。
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负责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监测和分析,适时发布金融风险信息;建立本系统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机构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2.3 专家组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提供咨询决策和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时掌握影响金融稳定的信息和动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分析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注重对影响全市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变化进行跟踪研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重要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2 预警行动
金融机构应及时(不超过 1 小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金融机构报告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级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及时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重要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一般逐级报告,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3.3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的内容涵盖事发金融机构的名称、地点和事发时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按照其影响范围及验证程度可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和特别重大( Ⅰ 级)四级。
4.1.1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Ⅳ 级):对区县(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区县市范围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区县(市)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Ⅲ 级):对全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市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Ⅱ 级):波及全市,对多个区县(市)或对多个金融行业造成影响;对包括本市在内的省内多个市州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市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1.4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Ⅰ 级):波及全省及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国际上出现的,极有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全省金融秩序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响应分级
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及应对工作需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 Ⅳ 级、 Ⅲ 级、 Ⅱ 级和 Ⅰ 级等四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或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应急处置。
4.3 响应行动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影响等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4.3.1 Ⅳ 级响应行动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县(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4.3.2 Ⅲ 级响应行动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事件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及时向省指挥部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3.3 Ⅱ 级响应行动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 Ⅱ 级应急响应,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并报请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市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制定和落实应急措施,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4.3.4 Ⅰ 级响应行动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人民政府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 Ⅰ 级应急响应,在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本市的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4 应急处置
4.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 1 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并研究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4.4.2 事件处置过程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债权人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采取措施维持事发现场秩序,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公安部门依法对发现的涉嫌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必要时可采取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并向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4.3 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监督使用和收回等工作;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5 信息发布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有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单位负责落实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等措施;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彻底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2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和监管措施等,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全面评估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直接和间接损失等。评估情况向上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确保通信畅通,并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 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撑保障;建立数据备份中心,有关重要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实现异地备份;建立健全事故灾难备份中心,并加强维护和管理。
6.3 安全保障
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重要岗位至少有 2 名人员备用和替换。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信息,或在应对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长沙市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 1 )统一领导原则。坚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2 )预防为主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 3 )减少损失原则。进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 4 )属地管辖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 5 )协同一致原则。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与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共同应对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纪委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会展办、市气象局、市总工会、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修订完善本预案;研究决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报告;协调调度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区县(市)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设;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总结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拟定分析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完成市指挥部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研判、报送和通报;组织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并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市应急局负责应急值守、传达指令、参谋咨询、综合协调和收集、整理、上报、发送信息。
市纪委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应急局、市总工会负责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对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社会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市本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城市供水等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和车站、码头等管辖范围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市体育局负责参与所管辖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国家 A 级旅游景区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饮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药品保障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燃气设施、桥隧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区履行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天桥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人防工程信息并参与和配合相关处置工作。
市会展办负责协调大型活动(会议、展览)主办方配合开展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长沙警备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军队支援现场处置行动协调、报批事项;协助做好我市境内担负处置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军队参与处置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按照武警总部授权,组织指挥增援武警部队参与现场处置行动,协调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地铁内发生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依托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防范和应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家组,主要参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重要信息研判、应急处置和应对评估等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下设信息协调、后勤保障、应急行动、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
2.4.1 信息协调组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联络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情况。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主要参与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2.4.2 应急行动组负责采取措施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维护现场局势和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进行新闻管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主要参与单位: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会展办、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
2.4.3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的餐饮服务和工作、休息场所,以及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等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主要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2.4.4 善后处理组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主要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纪委市监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1.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坚持“专群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其隐患遏止在萌芽状态。
3.1.2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
3.2 信息报告
发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级)等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4.1.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Ⅳ 级):指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2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Ⅲ 级):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3 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Ⅱ 级):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4 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Ⅰ 级):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报告本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2.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
4.2.2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
4.2.3 重大和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报告省指挥部,请求启动 Ⅱ 级或 Ⅰ 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权,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3.1 判明情况,正确决策。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公共场所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区县(市)公共场所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实施处置。市指挥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
4.3.2 果断处置,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治安、交通管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要求公众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事发地社区、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处置力量。当地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事发地区县(市)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在处置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统一组织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市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3.3 安全防护,控制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的命令,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应急处置地点、人员的安全。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物力因素。公共场所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由市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员。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的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 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5.2 总结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以公安治安、特巡警、交警等警种及应急消防等部门为主体,其他公安警种、政府部门相配合的应急处警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洗消、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6.3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确保应急指挥畅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开展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预防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常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 责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3 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发生在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造成意外损失和灾祸,以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人员防护
6.8 通信保障
6.9 公共设施
6.10 科技支撑
7. 宣传与监督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安全、稳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 1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 2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要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 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 4 )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应急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保险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市交通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后续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督促做好事故责任倒查工作;调度、协调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
市应急局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及监督和检查,参与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对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对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提出整治意见并监督执行;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综合救援工作,联系蓝天救援队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实施救援、抢救工作。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组织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发生坠河、坠江车辆等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所辖道路、安全设施,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所辖桥梁、安全设施等。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进行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交通隔离护栏;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后对现场进行善后清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实施运送、冷藏和火化工作,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员的社会救助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收集和发布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气象信息,包括雨、雾、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保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2.3 专家组
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时,为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交警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工作。
3.1.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 110 、 122 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交警部门应及时将监测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实行 24 小时值班。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时派警、出警和研判警情,遇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 Ⅳ 级):一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下,或重伤 10 人(不含 10 人)以下或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 Ⅲ 级):一次死亡 3 — 9 人,或 10 人(含 10 人)以上 50人(不含 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 Ⅱ 级):一次死亡 10 — 29 人,或 50 人(含 50 人)以上100 人(不含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不含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 Ⅰ 级):一次死亡 30 人(含 30 人)以上,或 100人(含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及时向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告,必要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请启动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2 事故报告
4.2.1 发生 Ⅳ 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地交警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本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公安局,并在 24 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4.2.2 发生 Ⅲ 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地交警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本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告省公安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发生 Ⅳ 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县(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发生高速公路(环城高速)的 Ⅳ 级道路交通事故,由所属交警大队负责处置,交警支队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
4.3.2 发生 Ⅲ 级道路交通,由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报请启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高速公路(环城高速)的 Ⅲ 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并报请启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3.3 发生 Ⅱ 、 Ⅰ 级道路交通事故,报请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处置。
启动较高级别应急预案时,较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程序
( 1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 2 )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 3 )发生 Ⅲ 、 Ⅱ 、 Ⅰ 级道路交通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和事故级别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秩序维护组、急救抢险组、现场勘查组、调查访问组、施救清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组织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保险、应急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救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 Ⅱ 、 Ⅰ 级时,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报请指挥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4.4.3 应急处置措施
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相、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有关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丧葬和救助工作。
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当地交警大队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一般( Ⅳ 级)事故,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事故,由市应急局负责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大( Ⅰ 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省人民政府调查和处理。
5.3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和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实行现场管制。
6.7 人员防护
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故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疏散人群,控制事态。
6.8 通信保障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9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7. 宣传与监督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监督检查应急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7.1 宣传和培训
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进行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2 预案演练
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4 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分级响应
3.3 指挥调度
4. 信息上报
4.1 信息预警
4.2 及时请示报告
5. 应急处置
6. 信息发布
7. 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分析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医疗卫生保障
8.4 治安维护
8.5 通讯保障
8.6 应急演练
9. 奖惩与责任
10. 附则
10.1 特别说明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
长沙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及时、稳妥、高效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省会长沙的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密切协作的原则。
( 2 )“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
( 3 )着力化解矛盾、加强法制教育、依法有力处置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长沙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委政法委书记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信访局、市国安局、市残联、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沙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中石化长沙分公司、中石油长沙分公司、市水业集团、长沙新奥燃气公司及长沙液化气公司的分管负责人和各区县(市)委政法委书记、分管维稳信访工作的副区县(市)长为成员。
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由市委政法委分管维稳工作的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统一调度全市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力量、资源,组织事故后续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核实因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总调度;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落实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维护;负责情报信息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各成员单位工作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参与二级响应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管控,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排足够的公交车作疏导分流车在现场待命,及时调配车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派医务人员及救护车到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
市信访局负责疏理集访人员诉求,做好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接访工作;协调诉求对接单位或事发主要单位做好劝返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消防安全工作。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加强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中石化长沙分公司、中石油长沙分公司负责现场设备燃料保障工作。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委政法委负责本辖区发生的群体性突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残联、长沙供电公司等单位,对涉及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参与相关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为加强我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形成权责明晰、指挥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机制,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 Ⅲ 级响应”工作机制。由各区县(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 Ⅲ 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由相关部门报请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一、二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3.2 分级响应
Ⅲ 级响应
( 1 )参与人数在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 2 )围堵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点敏感部位超过 6 小时,参与聚集人员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维护秩序,并持续蔓延的。
( 3 )其他应当启动 Ⅲ 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Ⅱ 级响应
( 1 )参与人数在 300 人以上 400 人以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 2 )围堵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点敏感部位超过 12 小时,或阻断城市主干道,并持续发展蔓延的。
( 3 )参与聚集人员对抗性强,发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的。
( 4 )其他应当启动 Ⅱ 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Ⅰ 级响应
( 1 )参与人数在 400 人以上或情况紧急、事态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 2 )围堵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点敏感部位超过 24 小时,或阻断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主干道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并持续发展蔓延的。
( 3 )参与聚集人员对抗性强,发生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交通秩序,或聚众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的。
( 4 )与境外敌对势力勾连,或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交织叠加,出现个别问题扩大化、单一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倾向的。
( 5 )其他应当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3.3 指挥调度
三级响应。三级响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属地区县(市)负责,由区县(市)委政法委书记负责现场处置指挥,分管维稳信访工作的副区县(市)长到现场协助处置指挥。区县(市)公安局、区县(市)信访局(区联席办)、区县(市)委网信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区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以及涉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现场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
二级响应。二级响应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分管维稳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现场处置指挥。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委网信办、市退役军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区县(市)的区县(市)委政法委书记、分管维稳信访工作的副区县(市)长,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分管维稳信访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事件所涉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到现场参与处置。
一级响应。一级响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市委政法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处置指挥。市公安局局长、市信访局局长,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委网信办、市退役军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区县(市)的区县(市)委政法委书记、分管维稳信访工作的副区县(市)长,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分管维稳信访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涉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现场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
4. 信息上报
4.1 信息预警。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收集研判,第一时间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内幕性、行动性信息,掌握化解处置先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
4.2 及时请示报告。一旦发生非法聚集,属地分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通报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
5. 应急处置
按照“整体协同、合力攻坚”的工作要求,采取“来一个带离一个,不让其形成规模聚集”的工作方式,全力稳妥做好劝返处置工作,确保“联合指挥、合成作战、有力有节、快速高效”的工作效果。
6. 信息发布
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7. 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7.2 总结分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建立以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为主体,其他政府部门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能力。
8.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处置装备建设和保障。
8.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
8.4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设置现场封控圈、外围管控圈、(临时)分流点,设立警戒线、隔离带;适时启动公安检查站、治安卡口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高速出口等查控勤务,中远端分流疏导外围围观人员及车辆,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8.5 通讯保障
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确保应急指挥畅通。
8.6 应急演练
适时进行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演练,提升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9. 奖惩与责任
对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10. 附则
10.1 特别说明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