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20—01046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 〕 50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12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2 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系统
3.4 预警信息处理
3.5 预警预防行动
3.6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事故调查
5.4 分析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治安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通信和电力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施行
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为主、就近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旅行社组团在市域外或境外发生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处置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文旅广电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统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沙黄花国际机场、长沙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广电局,由市文旅广电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 1 )统一领导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2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3 )研究、解决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 4 )向市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 5 )协调有关单位之间工作。
( 6 )组织开展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 1 )承担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 2 )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
( 3 )核实因旅游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
( 4 )收集、汇总、研判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 5 )组织实施旅游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并提出对策。
( 6 )协助和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 7 )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
2.2 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指导和督促全市旅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等预警信息。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外、涉港澳工作。
市委台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价费管理和物价稳定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宗教因素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交通管制、疏导和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旅游事故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者的临时生活救助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旅游者或灾民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道路运输通畅。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情及预警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野生动物病源疫病的监测情况;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优先救助旅游等受困人员。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和疾病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牵头或参与调查处理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参与协调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法定职责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涉及环境污染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预警信息和地震现场监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消防救援工作。
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空中运输保障,组织提供转移旅游者或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以及由电力原因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保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指定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综合协调组:市文旅广电局牵头,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长沙黄花国际机场等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等协助。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等配合。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信息发布组: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善后处置组: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及有关保险机构、事发单位等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专家组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部门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现场处置、救助技能培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预见可能发生影响行程、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解释、劝导、安抚工作。通过优化服务等措施,稳定旅游者情绪,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尽可能避免旅游消费纠纷转化为旅游突发事件。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妥善处理旅游纠纷,尽可能地减少旅游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旅游淡旺季周报制、黄金周和节假日日报制,实时监测重大突发事件和涉及旅游安全的有关信息,评估旅游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和特别重大( Ⅰ 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 1 )一般( Ⅳ 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
( 2 )较大( Ⅲ 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
( 3 )重大( Ⅱ 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
( 4 )特别重大( Ⅰ 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0731 — 84456699 。各区县(市)旅游应急机构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接警电话。
3.3.2 预警信息通报
市交通运输、气象、地震、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单位)在发布交通运输、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卫生防疫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4 预警信息处理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涉事经营者要立即向所在地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文旅(广电)体育局、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区县(市)相关单位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发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3.4.1 接警处理
区县(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文旅(广电)体育局接到报警后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9 〕 56 号)规定时间和相关要求及时报告。
3.4.2 预警信息接受与处理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旅游突发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确定预警等级,制定相应措施,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决策,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3.4.3 预警发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并及时提请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发布 Ⅲ 级旅游预警警报;或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 Ⅱ 级或 Ⅰ 级旅游预警警报。
3.5 预警预防行动
( 1 )当预警级别为 Ⅳ 级时,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不通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向公众发布。
( 2 )当预警级别为 Ⅲ 级时,各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应密切关注相关动向,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 3 )当预警级别为 Ⅱ 级时,市级和区县(市)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 4 )当预警级别为 Ⅰ 级时,市级和区县(市)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6 预警解除
市气象、地震、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对预报信息作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各类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作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的伤亡程度分为一般事件( Ⅳ 级)、较大事件( Ⅲ 级)、重大事件( Ⅱ 级)和特别重大事件( Ⅰ 级)四级。
4.1.1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和被困,下同),或者死伤 10 人以下,或者 30 人以下受伤(包括中毒,下同)。
4.1.2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 10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 30 人以上 60 人以下受伤。
4.1.3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 30 人以上 60 人以下,或者 6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受伤。
4.1.4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 30 人以上死亡的,或者 100 人以上受伤的。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 1 )一般( Ⅳ 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关注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 2 )较大( Ⅲ 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实施前期应急救援并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
( 3 )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前期应急救援,并立即报请省文化和旅游厅启动 Ⅱ 级或 Ⅰ 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畅通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接收,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系。各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必要时实行 24 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处理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旅游团队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事发地旅游应急指挥机构,也可直接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立即开展评估分析,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接报 1 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旅游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
4.4 指挥与协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援,协调事发地相邻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应急处置基本步骤
事发旅游团队和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主体,事发后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积极联系事发地政府进行救援。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救援时,可向上一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旅游突发事件现场。
4.5.2 应急处置特别程序
( 1 )自然灾害、旅游交通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相关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予以积极配合。
( 2 )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组织救援;当地旅游应急指挥机构予以积极配合。
( 3 )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除积极采取措施救援外,应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市文旅广电局、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市委台办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侨台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 4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行社领队应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和有关机构,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同时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相关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等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给予支持、配合。
4.7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影响,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事件中符合社会求助条件的受伤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应的牵头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4 分析评估
应急结束后,旅游企业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开展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和应急救援管制顺利开展。
6.3 通信和电力保障
市、区县(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包括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专家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市发展改革委协调电力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分别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和电力保障。
6.4 装备保障
市、区县(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
6.5 资金保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救援需要,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确保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管理科普宣教等资金需求。
6.6 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3 监督检查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主要指以旅行游览为目的,以团队或散客形式出行的人员。
境外游客: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旅游者,港澳台旅游者比照境外旅游者身份对待。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