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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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 —2020—0104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 〕 48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长沙市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12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组

2.4 技术支撑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警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4.2 事故信息来源

4.3 报告主体和时限

4.4 报告形式和内容

4.5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5.2 应急处置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6. 后期工作

6.1 应急处置评估

6.2 责任调查

6.3 善后处置

6.4 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社会动员

7.4 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8. 附则

8.1 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名词术语

8.4 预案实施

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

( 2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 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主管责任。

( 4 )科学评估,有效应对。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应急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全过程和监管的各环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区县(市)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

2.1.1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下同)任副指挥长。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知识产权局、星沙海关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 1 )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2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 3 )负责发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 4 )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1.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 1 )负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 2 )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联络、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3 )核实食品安全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收集、整理、研判、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启动和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

( 4 )检查督促各区县(市)、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防止事故发生和蔓延扩大。

( 5 )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5 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承担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并提出结论;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食盐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学生、幼儿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调查、处置,并督查整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调查、处置,并督查整改。

市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对养老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安排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资金保障及资金的计划、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产地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分析并提出结论。

市商务局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物资保障;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文旅广电局协助旅游 A 级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对事故致病因素开展检验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分析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

星沙海关负责对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6 应急处置工作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 1 )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市纪委市监委进行调查。

( 2 )危害控制组。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追踪源头,监督召回、下架、封存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通知中毒食物或污染食物来源地和流向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

( 3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查明致病原因,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 4 )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 5 )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 6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成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医疗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预警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1 风险分析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加强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及时分析研判。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遵循高风险产品监测优先原则,并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 1 )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 2 )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 3 )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 4 )发生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 5 )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 6 )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的重点:

( 1 )中央、省、市领导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批示。

( 2 )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或督办的食品安全信息。

( 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 4 )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 5 )社会舆论、媒体重点关注的食品舆情信息。

( 6 )其他渠道获取的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预警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分析结果,提请相关政府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相应风险警示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 Ⅳ 级、 Ⅲ 级、 Ⅱ 级、 Ⅰ 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示。

( 1 ) Ⅳ 级预警。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

( 2 ) Ⅲ 级预警: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形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 3 ) Ⅱ 级预警: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 4 ) Ⅰ 级预警:指涉及多个省或国外,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Ⅳ 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 Ⅲ 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Ⅱ 级和 Ⅰ 级预警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及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3.2.3 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动态监测,对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并采取处置措施。

预警发布主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事故信息来源和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 事故信息来源

( 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餐饮服务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 2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信息。

( 3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 4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

( 5 )举报的信息。

( 6 )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 7 )市外通报本市的信息。

( 8 )其他信息。

4.3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县(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学校或托幼机构的,还要同时向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市、区县(市)农业、教育等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掌握情况,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9 〕 56 号)要求,在 15 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电话报告, 30 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1 小时进行续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4 报告形式和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报。

( 1 )初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 2 )续报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 3 )结报应包括事故发生和处置过程、鉴定结论、调查处理结果等。

4.5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评估内容包括:

( 1 )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 2 )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 3 )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和特别重大( Ⅰ 级)四级。

5.1.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

( 1 )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2 )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 10 — 99 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3 )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 Ⅳ 级食品安全事故。

5.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

( 1 )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 2 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2 )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 3 )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 Ⅲ 级食品安全事故。

5.1.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 )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 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 3 )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 4 )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 Ⅱ 级食品安全事故。

5.1.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 )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2 )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 3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 Ⅰ 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启动Ⅱ 级或 Ⅰ 级应急响应。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级)。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区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 1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2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 3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 4 )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5 )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所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 6 )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开展评估。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为事故调查和处置提供参考。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

5.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3 响应终止

事故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 1 )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 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 2 )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 3 )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5 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制定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 后期工作

6.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6.2 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报告。

6.3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和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4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县(市)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7.2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各级财政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事)业单位、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4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 3 年至少开展 1 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及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件隐患,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方案,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8.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 61 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险,尽快排除险情有效地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整合,平战结合,保护重点;依法依规,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2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完成省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核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防范措施。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通信协调工作;协调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逃匿;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协助有关方面统计伤亡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并定点、定期进行监测控制;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防止进一步污染。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人员评定烈士的申报、审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落实。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助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协助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稀释事故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浓度;参与伤亡人员的搜救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决策开展其他相关救援。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 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体系、技术支持系统、善后保障等系统组成。

2.2.2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报告程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单位值班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医院等)、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2.2.2.2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单位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级别的大小,由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3 应急联动机制: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应应急行动。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监测: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 综合信息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1.3 信息监测与分析: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接警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负责接收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或隐患单位、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2 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省、市级指挥部和国家应急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3.4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保持 24 小时畅通。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严重( Ⅱ 级)和特别严重( Ⅰ 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Ⅳ 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Ⅲ 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Ⅱ 级和 Ⅰ 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同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应急响应。

3.5 预警结束

3.5.1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市场监管局对预警状态及时观测,建立预警期间预警信息日报制度,每日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2 当预警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预警级别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预警级别降低或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确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 Ⅳ 级)、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一般( Ⅳ 级):造成 1 人(含)以上、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或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 — 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或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 Ⅲ 级):造成 3 人(含)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 Ⅱ 级):造成 10 人(含)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5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或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 Ⅰ 级):造成 30 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5 万人以上的事故。

4.1.2 预案启动

4.1.2.1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Ⅳ 级):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Ⅳ 级)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 Ⅳ 级响应。同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赴现场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会同新闻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备状态,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上报,做好应急准备。

4.1.2.2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Ⅲ 级):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Ⅲ 级)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市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至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3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Ⅱ 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Ⅰ 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发生特种设备重( Ⅱ 级)、特大( Ⅰ 级)安全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市人民政府立即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启动 Ⅱ 级或 Ⅰ 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接受国家、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 救援程序

4.1.3.1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本单位自救,同时报告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救援。

4.1.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分析研判,作好相关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并尽快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的职能开展救援行动。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最迟不超过1 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2.3 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

4.3 指挥和协调

4.3.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响应级别对应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安全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嫌疑人控制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负责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请求特种设备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支援。

4.4.2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特别是受伤、被困人员。

4.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4.4 当特种设备事故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市应急指挥部可以协调请求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4.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的各级应急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进行。

4.9 应急救援结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应急管理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进行救援。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市人民政府同意发放的人员奖励等。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市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和事故预案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 演习

市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 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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