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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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 —2020—0104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 2020 〕 52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 〕 47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 〕 18号)等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受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以下对象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长沙市户籍对象(含共同生活的非长沙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非长沙市户籍的个人(应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 12 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 长沙市户籍的以下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困难残疾人。

(五)低保边缘群体。

(六)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七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因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第八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因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一)因教育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医疗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 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赔偿、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及各类帮扶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等。

2. 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社会帮扶)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 1 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

1. 年度内自付医疗费 10 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 10% 比例予以救助。

2. 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超出 10 万元部分按30% 比例予以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而无力自救,需采取紧急救助的对象,经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证实后,可先期给予不高于 0.5 万元的先行救助金,待紧急情况缓解后若再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扣除紧急救助时的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按不超过长沙市当月 6 倍低保标准对困难对象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和支出情况确定。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长沙市当月低保标准 6 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审批部门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二条 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账户或对象住院医院等相关机构账户。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时须有领款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批准人对该审批事项负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 12 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二)诚信承诺书及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申请对象签名的授权声明。

(三)申请年度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其他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突发重大疾病的,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供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

(四)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

(一)申请

1. 长沙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长沙市连续缴纳 12 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的非长沙市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代理或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2. 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

1 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 2 次。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

(一)审批权限

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审批额度不得超过长沙市 6 个月(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金额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审批程序

1. 审核。申请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可视具体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临时救助审核意见,救助金额较大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

2. 审批。符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 5 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后, 3 个工作日之内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 30% 。

3.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直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制度。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审核审批材料、公示材料等。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根据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市级资金依据区县(市)常住人口、贫困人口数量、工作绩效,以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金额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乡镇(街道)不高于 2 万元,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临时救助款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 1 个月内核查完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 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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