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临时救助实施 细则》的通知(天政办发〔2021〕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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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区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 〕 47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 〕 18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20 〕 5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区社会救助事务中心实施;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残联、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受区民政局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以下对象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天心区户籍对象(含在天心区共同生活的非长沙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非长沙市户籍的个人(在天心区居住且应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 12 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 天心区户籍的以下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困难残疾人。

(五)低保边缘群体。

(六)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七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见附件 1 )。

第八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因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见附件 1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

(一)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见附件 2 ),且同一家庭在 1 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而无力自救,需采取紧急救助的对象,经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证实后,可先行给予不高于 0.5 万元的紧急救助金,待紧急情况缓解后若再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扣除紧急救助时的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救助金额(见附件 2 ),且同一家庭在 1 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长沙市当月低保标准的 6 倍。

临时救助按就高不就底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长沙市当月低保标准 6 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审批部门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二条 救助方式

主要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见附件 3 )。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 12 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和在天心区居住的相关证明)。

(二)诚信承诺书及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的授权声明。

(三)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或急难型临时救助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见附件 1 )。

(四)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和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还需提供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半年工资或其他收入记录等佐证材料。

(五)区民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协助申请受理两种情形(见附件 4 )。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

(一)审批权限

年度内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生活必须支出自付部分在长沙市当月低保标准 3 倍之内的,按实救助,由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其他类型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

(二) 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分为审核、审批、公示三个步骤(见附件 5 )。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制度。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审核审批材料、公示材料等。每月临时救助拨款审批表、发放统计表、发放名册等资料应专门进行归档保管。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根据中央、省、市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当年区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按实追加,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实际发放金额由区、街两级按8:2 比例承担;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实际发放金额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 2 万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临时救助款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区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 1 个月内核查完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 1 .临时救助范围及佐证材料说明

2 .具体救助标准说明

3 .临时救助方式具体说明

4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规定

5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规定附件1

临时救助范围及佐证材料说明附件2

具体救助标准说明附件3

临时救助方式具体说明附件4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规定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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