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 .灾害救助准备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Ⅳ 级响应
5.2 Ⅲ 级响应
5.3 Ⅱ 级响应
5.4 Ⅰ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发布与实施
长沙市天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 2016 ‟ 25 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1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 8 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21 ‟ 8 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发„ 2021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心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应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任副主任,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减灾委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并由所在单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报备。
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区减灾委
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按有关规定执行。
2.2.2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达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臵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臵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必要时,协助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臵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及时下达中央、省、市和区级项目建设预算内投资计划;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稳定市场。
区教育局:配合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紧急转移安臵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和通信行业受灾情况。协调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协调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负责协调相关电力部门做好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并加强监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组织协调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泵站和重要水利工程设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文旅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 A 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 A 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市级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灾区旅游、体育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按各自职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情况的汇总统计、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负责按各自职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臵,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天心区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区域内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区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区交警大队: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配合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配合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团区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收、管理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减灾办、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 信息报告
3.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减灾办报告;区减灾办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 1 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区减灾办报告(其他部门接报后也应立即转告区减灾办),区减灾办接报后立即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并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
3.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 对于干旱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联合相关部门要在 5 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 15 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减灾办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道路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等民生有关行业受灾情况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区减灾办接报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灾害救助准备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区减灾办并抄送区相关部门(单位),并做好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 1 )向相关街道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 2 )加强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 3 )通知区发展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 4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提供灾害预警信息部门(单位)需派出相关业务人员参与工作组。
( 5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 6 )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 Ⅳ 、 Ⅲ 、 Ⅱ 、 Ⅰ 四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Ⅳ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天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1 人;需要紧急转移安臵和生活救助 5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20 间以上 5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 3% 以上 5% 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 0.8% 以上 1% 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1000 人以上 3000 人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决定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 )区减灾办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
( 2 )区减灾办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3 )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 4 )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 5 )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报区减灾委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 6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天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2 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200 人以上 0.3 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50 间以上 30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 5% 以上 10% 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 1% 以上 2% 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3000 人以上 1.8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经分析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 )区减灾办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
( 2 )区减灾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灾区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3 )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 4 )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 5 )区减灾办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区财政局予以配合。
( 6 )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报区减灾委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 7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灾区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 8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天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0.3 万人以上 0.5 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 间以上 1000 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 10%以上 15% 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 2% 以上3% 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1.8 万人以上 3.5 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经分析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进入 Ⅱ 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Ⅱ 级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决定并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分管区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 )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
( 2 )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灾区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3 )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 4 )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 5 )区减灾办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区财政局予以配合。
( 6 )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报区减灾委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灾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 7 )区减灾委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区民政局参与应急救援和救灾募捐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8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区卫生健康局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 9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天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10 人以上;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0.5 万人以上;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 15% 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 3% 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 3.5 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经分析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进入 Ⅰ 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Ⅰ 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要负责同志或由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 )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
( 2 )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 3 )区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 4 )区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 5 )区减灾办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区财政局应予以配合。
( 6 )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报区减灾委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 7 )区公安分局和区交警大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街道办事处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 8 )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
( 9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 10 )区减灾委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区民政局参与应急救援和救灾募捐工作;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11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区卫生健康局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 12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 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可视情况调整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 2 )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街道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减灾办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减灾办指导灾区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减灾办督促灾区街道办事处落实有关救灾政策和措施,区减灾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区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减灾办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 9 月中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 9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减灾办汇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需求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减灾办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办组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核定,汇总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报区减灾办。区减灾办将本区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汇总报市应急局。
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待灾情稳定后,由区应急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订区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或按省应急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待灾情稳定后,按照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及全区因灾倒损住房等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制订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区减灾办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备案。
6.3.2 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局会同区减灾办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组织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区减灾办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4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4 其他设施重建
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政设施维护、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旅体育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文旅体育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级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经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4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区级和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区减灾委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区级、街道、社区(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应急局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无人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臵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街道 、社区(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区应急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 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7 科技保障
7.7.1 建设区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臵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7.7.2 组织区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天心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应急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组织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长沙市天心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应急预案及演练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6.2 应急救援力量
6.3 财力支持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长沙市天心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 2011 〕 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 2018 ‟ 12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 8 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21 ‟ 8 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发„ 2021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心区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强化救援工作自我保护,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全区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及日常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区人民政府成立天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对和防治工作。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成 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并由所在单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根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准备工作。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统一指挥、部署全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派出指导组指导重大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主要参与解救、转移、疏散受困人员。
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及时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区发展改革局:协调和监督管理地质灾害救灾项目;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地质灾害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区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供电公司对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毁损的通信设施。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因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筹措、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市政基础设施;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可能发生的次生洪涝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及安全性评价;组织开展因灾损毁水利工程修复。
区文旅体育局:根据灾害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和疏散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抢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受伤人员救治,灾民医疗救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局:指导协调全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收储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物资,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指导、监督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和应急测绘工作。
区交警大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协助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为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配套服务。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市级有关部门、救援队伍等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区级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指导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本级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 1 )综合协调组: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救援力量调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 2 )调查监测组:负责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情况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 3 )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 4 )医疗卫生组: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灾民;开展心理疏导、食品和饮用水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 5 )社会治安组: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 6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排水和通讯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 7 )新闻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 8 )救灾救助组: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落实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救援等。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牵头组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专业监测网络;区应急局要推进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灾情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培训,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3.1.1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会同相关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落实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1.2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依托上级气象、地质等部门,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和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全区各类信息平台、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各相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3.2 应急预案及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时制定并修订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 1 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的街道要制定并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 1 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 Ⅰ 级(风险很大)、 Ⅱ 级(风险大)、 Ⅲ 级(风险较大)和 Ⅳ 级(风险较小)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依托上级气象、地质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或其委托授权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科学确定预警级别,依法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众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全区各级各部门、基层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根据预警等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排查、应急监测、停止作业、避险动员、人员撤离和灾害救助准备等工作并及时向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事发地区、事发单位是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其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应急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接报信息后,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接报信息后,迅速报告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3.5.1 信息报告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应在接报后 15 分钟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民政府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在接报后 15 分钟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部门,由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应在接报后 15 分钟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部门应在接报后 15 分钟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部门,由省应急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应急部。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应在接报后 1 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民政府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在接报后 1 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在接报后 1 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部门应在接报后 1 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部门。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按照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制度要求执行。
3.5.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受灾体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3.5.3 信息通报
消防救援( 119 )、医疗救治( 120 )、公安交警( 110 、 122 )等紧急报警中心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首先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向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置。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 Ⅰ 级)、大型( Ⅱ 级)、中型( Ⅲ 级)、小型( Ⅳ 级)四个等级。
( 1 ) 特大型地质灾害( Ⅰ 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 2 ) 大型地质灾害( Ⅱ 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 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 3 ) 中型地质灾害( Ⅲ 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 4 ) 小型地质灾害( Ⅳ 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响应对应分为 Ⅰ 级、Ⅱ 级、 Ⅲ 级、 Ⅳ 级四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启动 Ⅳ 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生命至上”“属地为主”的原则和“抢早抢小抢了”的要求,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街道办事处接报信息的同时,要分险情、灾情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单位),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4.2.2 应急处置
( 1 )特大型地质灾害( Ⅰ 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立即进入 Ⅰ 级应急响应状态,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快报市指挥部,请求市指挥部派出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指挥部组织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测预警、趋势研判、转移安置、排危除险等有关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质、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排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 2 )大型地质灾害( Ⅱ 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立即进入 Ⅱ 级应急响应状态,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快报市指挥部,请求市指挥部迅速派出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 3 )中型地质灾害( Ⅲ 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 Ⅲ 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快报市指挥部,必要时可请求市指挥部迅速派出指导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4 )小型地质灾害( Ⅳ 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后,认定险情、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
4.3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对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经区指挥部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区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按照地质灾害分级对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评估。要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或应对处置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测群防、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组织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区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2 应急救援力量
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组织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3 财力支持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 QQ 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5 技术保障
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沙市天心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臵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臵
5.2 事故调查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人员防护
6.8 通信保障
6.9 公共设施
6.10 科技支撑
7 .宣传与监督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天心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安全、稳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发„ 2020 ‟ 11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15 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20 ‟ 41 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发„ 2021 ‟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天心区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臵工作。
1.4 工作原则
( 1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臵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 2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臵领导和指挥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指导作用。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
( 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臵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 4 )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天心区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臵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天心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及区应急局、区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和保险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警大队,由区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交通事故应急处臵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区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区交通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后续处臵,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急处臵道路交通事故;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臵,督促做好事故责任倒查工作;调度、协调处臵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臵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对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提出整治意见并监督执行。
区应急局: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及监督和检查,参与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对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综合救援工作,联系蓝天救援队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实施救援、抢救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臵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配合市殡仪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实施运送、冷藏和火化工作,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员的社会救助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区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臵资金。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发生坠河、坠江车辆等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后调查;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市城管执法局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所辖桥隧、安全设施和交通隔离护栏等。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进行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臵工作。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城市道路、安全设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后对现场进行善后道路清扫工作(由街道负责维护保洁的主次干道、支路、街巷除外)。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并负责维护由街道负责保洁的主次干道、支路、街巷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后的善后道路清扫工作。
保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2.3 专家组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交通事故应急处臵时,为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区交警大队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工作。
3.1.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 110 、 122 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区交警大队应及时将监测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实行 24 小时值班。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区交警大队及时派警、出警和研判警情,遇重大情况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一般级( Ⅳ 级)、较大级( Ⅲ 级)、重大级( Ⅱ 级)、特大级( Ⅰ 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级( Ⅳ 级) ∶ 一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下,或重伤10 人(不含 10 人)以下或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级( Ⅲ 级) ∶ 一次死亡 3 — 9 人,或 10 人(含 10 人)以上 50 人(不含 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级( Ⅱ 级);一次死亡 10 — 29 人,或 50 人(含 50 人)以上 100 人(不含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不含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大级( Ⅰ 级) ∶ 一次死亡 30 人(含 30 人)以上,或 100人(含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区交警大队应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区应急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必要时,区交警大队报请启动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2 事故报告
4.2.1 发生 Ⅳ 级道路交通事故,区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并在 24 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4.2.2 发生 Ⅲ 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区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发生 Ⅳ 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臵,并上报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请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予以应急处臵指导。发生高速公路(环城高速)的 Ⅳ 级道路交通事故,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进行处臵。
4.3.2 发生 Ⅲ 、 Ⅱ 、 Ⅰ 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区人民政府,并及时报告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启动较高级别应急预案时,较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4 应急处臵
4.4.1 应急处臵程序
( 1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 2 )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 3 )发生 Ⅲ 、 Ⅱ 、 Ⅰ 级道路交通事故,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应急处臵工作。及时报告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4.4.2 应急处臵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和事故级别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臵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秩序维护组、急救抢险组、现场勘查组、调查访问组、施救清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组织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保险、应急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臵救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 Ⅲ 、 Ⅱ 、 Ⅰ 级时,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报请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4.4.3 应急处臵措施
积极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臵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相、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臵完毕后,区交警大队应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丧葬和救助工作。
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臵完毕后,区交警大队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一般( Ⅳ 级)事故,由区交警大队协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单位交办、督办的事故,由区应急局牵头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事故,由区应急局协助市应急局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大( Ⅰ 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省人民政府调查和处理。
5.3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区人民政府组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和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臵工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宫兵参与应急处臵工作。
6.2 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区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臵资金。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臵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实行现场管制。
6.7 人员防护
在处臵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故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疏散人群,控制事态。
6.8 通信保障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9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臵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7 .宣传与监督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监督检查应急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7.1 宣传和培训
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进行现场处臵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2 预案演练
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臵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臵的实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配合市级对在交通事故应急处臵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4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